基于宪法意识的宪法学教学创新研究

2021-12-02 01:00郭思颖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宪法意识法律

郭思颖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西安710043)

宪法学作为入门级别法学课程,对宪法学知识的学习利于学生进入法学领域,形成完备的法学意识和能力。但受到传统教育环境的影响,宪法学教学实践还存在局限性和盲目性的问题,导致学生在学习宪法知识后,宪法意识仍旧淡薄。这就需要教师积极探索全新宪法学教学方式,以培育学生宪法意识为根本,实现培养法学人才的目标,为我国现代化法制建设贡献力量。

一、宪法意识的构成

(一)权力意识

宪法意识作为指引学生个体思想和行动的一种认知,对学生宪法意识的培育是宪法学教学中的重要环节。在我国依法治国的政策下,增强学生法律意识和遵守维护宪法的义务,成为高等教育现代化发展的主要目标。在宪法学实践教学中,要想完成全新的教育目标,就需要了解和把握宪法意识的范畴,并将宪法意识贯穿于人才培养始终,实现宪法学教学效果的最大化。在宪法意识中,权力意识作为正确行使公民权利、认知法律机构依法行事其权力、处理权力和权利之间关系的依据,是宪法意识的重要构成。根据《普通高等院校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对宪法意识培育的要求,学习宪法知识的学生应更全面地理解法律责任,以及与自身相关的职业宗旨。宪法中所规定的“主权”,主要是指要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力,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国家所拥有的权力应全部归属于人民。国家公职人员要以人民利益为主,在工作中应服务和奉献于人民,树立起良好的服务和权力意识。党中央明确指出:“权力作为双刃剑,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能够为人民创造福利,而在法律规定范围外行使权力,则会为人民和国家带来损失。”由此可见,以培育宪法意识为基础,宪法学教学创新具有必要性。

(二)平等自由意识

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要求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仅要具备平等的法律意识,面对不同情况要保持公平公正,抵制选择性的执法和不平等执法,维护我国公民的利益,实现宪法平等的实施目标。还需要执法人员明确平等的对立面,执法“特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平等待人,并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为职业责任,在执法工作中更好地宣传和展示平等法律意识。自由意识主要是指执法人员对自由的自我解释,从宪法角度分析,法律维护的自由需在宪法范围内,即是法律所允许个体所能够做的事情。法律条例和内容是对利益和权力自由的维护,但行使权力时需要在我国法律的允许范围内。一旦个体行为违反我国法律条例,他将不再享受法律的保护,即不再拥有自由的权力。

(三)人权意识

人权意识作为我国宪法实施的根本性原则,对我国合法公民人权的保护是每一位执法人员的职责,也是执法人员所需要具备的宪法意识。人权作为公民处在社会环境中所应具备的基础权利,我国将维护人权和保护人权纳入到宪法中,加强对人权的保护称为行使法律权利的核心。人权意识要求执法人员以平等态度对待他人,特别是存在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尊重个体的尊严和身心健康,保障执法的文明和规范,推进文明有序执法。对于学生宪法意识中人权意识的培育,需要在主观意识上加强学生对我国法律内容的认可,并逐渐树立法律至上的原则,保障在未来工作岗位中能够公正严谨,保护我国宪法的权威性,发挥宪法意识的重要作用,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为目标,创造更多的价值。

二、宪法学教学现状分析

依据我国教育相关规定,宪法学的定位为法学专业的基础性课程,这种定位明确宪法学的重要地位,并说明在我国宪法学教学实践中,起到起承转合的重要作用。其中起承主要是指学生在进入大学校园之前,对宪法知识有着一定的了解,其中涵盖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所明确的权力范围,这种学习基础为日后宪法学的深入学习奠定一定的基础。而转合主要是指在系统性的学习宪法学内容后,对我国宪法规定内容有着深刻了解,尤其是宪法具备的权利维护功能,更全方位地认知宪法意识和精神实质,具备利用宪法分析法律问题的基础能力。在宪法学教学中,与宪法专业学科相比较,宪法学教学逐渐呈现出一系列的问题,存在宪法和宪法教学之间的矛盾。在我国不断强调宪法重要性的同时,宪法学科却受到冷落,部分学生认为宪法学内容过于枯燥,所规定的内容远离生活实际,在未来职业中的应用度不高。因此在宪法学科学习中,学生对于理论内容的理解不够主动和深刻,对于宪法说强调的知识点理解过于片面,在宪法意识培养中缺少自觉,造成学习成果不理想。另外,宪法学科教师在授课中,认为宪法学科内容政治敏感度较高,且存在一定的功利性倾向,导致教师队伍建设力度不足,教师资源过于匮乏,宪法学教学创新动力不足。

三、宪法意识不足的成因

(一)教学内容无法完全展开

现阶段,我国宪法学教学涵盖四方面内容,宪法基础性的理论知识、国家执法机构、国家制度、公民权利等,在实际教学工作中,教师针对学生需要将侧重点放置在理论知识和国家制度讲解中,对于公民权利和执法机构等内容着力较少,所占据的课时也相对较短。究其原因,一方面,主要是宪法学相较于其他学科,所设置的课时量不多,要想在短时间内完成所有内容的详细讲解还存在一定难度。另一方面,宪法教学发展实际情况,降低教师创新的积极性,对待宪法教学保持悲观的态度,在教学中缺少主动探索研究的欲望,对教学效果造成一定的影响。另外,宪法学知识内容主要讲解我国宪法条例,在教师阐述宪法内容和规定时,主要依据我国宪法内容,对于其他国家宪法规定和条例的讲解较少,造成学生的宪法意识和认知范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执法能力的发展过于缓慢。我国宪法中许多关于宪法精神和原理的内容,如基本型人权、权力约束、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公民基本自由权、依法稽查等内容,很难在课时有限且教学内容过于单一的情况下完全展开,学生所了解的宪法知识内容狭窄,宪法教学的实际情况不容乐观。

(二)宪法理论指导作用存在局限性

在我国现代化发展的进程中,虽然建立完善的宪法审查机制,但在执法实践中对宪法的审查只局限于法律规定和条例等,缺少对利用宪法展开诉讼的监督。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执法人员不能直接使用宪法来解决部分案例,宪法还不能够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这就造成宪法在权利保护上的局限性。在这种背景下,当我国合法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只有求助司法部门来进行解决,宪法在此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较小,公民难以体会到宪法的重要性,导致宪法在国民心中的地位有所降低。这种观念的出现必定会对处在社会环境中的学生造成影响,学生无法体会到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教师也不能在司法实践中获得教学参考,在教学中只能以教材内容为主要依据,单纯讲解宪法理论知识,缺少宪法案例的补充,降低学生深度学习的热情和积极性。

(三)教学侧重点错置

宪法学作为法学专业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教学体系的设置中存在很多条款与政治学内容相交叉的特点,比如根本任务、政权组织形式、政党制度等。使政治色彩浓厚,成为我国宪法学最为显著的特点。然而,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因我国教育领域对宪法学的定位模糊,将宪法看作为一种“宣言”,在宪法学教学体系的构建和研究范式的研究方面,也没有完全从政治学角度中彻底独立出来,甚至认为宪法是不是法,是否具有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等特征,都有待观察。故而致使宪法学这一学科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教材命题等多方面,都带有浓厚的政治学色彩。同时,因受此方面因素影响,使我国宪法学专业在教学目标的选择上,通常是以培养学生政治立场、政治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等各方面为主,无论是教学重点的选择,还是教材内容的设置,都以国家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为主,忽略对学生宪法法治意识的自觉培育。使学生在长期的学习过程中,极为容易将宪法学与政治学混淆为一谈,忽略宪法学自身特点的学习。这也是导致宪法学专业教师忽略实践教学环节的开展,将宪法学知识的传授局限于课堂讲授方法,并重视对学生条文机械的记忆,忽略培养其宪法意识的根本原因。所以,宪法学教学侧重点的重置极为迫切。

(四)教学目标的定位过于模糊

经相关研究表明发现,我国教育领域在对宪法学教学目标定位时,通常会将宪法学定位为“专业基础学科”和“法学理论学科”,主要以讲授宪法基本理论知识和具体法律知识为主,进行比较系统且深入到宪法教育,为学生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奠定必要的理论知识基础。还有少数教育从业者认为宪法学课程教学目的,是通过开展宪法学相关理论教学活动,使学生进一步明确有关宪法学基本理论的法律制度,并确保学生在今后步入社会中,或是从事某个职业,都能够运用自身所学宪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来分析、解决宪法问题,以保证学生顺利发展。由此可以看出,不管各大教育从业者还是相关教育学者,对宪法学教学目标的定位,都是以基础学科为主,具有辅助性作用,可为学生学习其他法学专业知识铺路,但并没有明确宪法学的具体教学目标,也并未真正认识到宪法学学科设立的重要性和作用,故而导致宪法学专业出现教学目标的定位过于模糊的问题,严重影响宪法学教学质量。

四、解决路径分析

(一)重构教学内容与教学重点

首先,优化宪法学教学体系,整合教学内容,突出宪政理念的培养与宪法学自身具备的法学特点,适当弱化政治色彩。在此过程中,可通过重新分配宪法学教学计划,将宪法学教学侧重点放在理论知识的掌握,尽量避免过多讲述涉及到政治方面的宪法学知识点,应明确认识到宪法学教学活动的开展,最主要的受众群体和教学中心是法学专业的学生。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应尽量突出宪法学的化学特点,了解宪法学的两条建设主线,即权利保障和权力规范,并以此为教学侧重点,在实际教学中,以公民宪法权利为主线,重点突出公民权利的优先地位。其次,在课程体系的设置上,宪法学专业教师可通过兼顾宪法学中设置的政治性内容与法律性内容,将两种教学内容的重难知识点整合起来,共同开展教学,但在设置此方面教学内容时,应以法律性内容为主,政治性内容为辅,多设置一些涉及到法律性内容的法学知识点。在具体教学过程中,也应适当控制宪法学政治方面的教学内容讲授,不要过多阐述涉及政治理论的宪法学知识点,要强调宪法的专业性与法律性,以避免将宪法课演变为政治课。此外,在讲授我国宪法制度时,应深刻挖掘其内涵,从法律的角度对宪法法条进行分析,使学生理解宪法法条背后的内容和含义。通过对宪法学基础原理的讲授,将宪法学教学内容体系中涉及到的所有法学知识点,以分清主次、有的放矢的方式进行讲授,对于一些经济制度、国家性质等纯理论性,且涉及政治学较多的教学内容,进行简要叙述便可。而对于能够体现宪法学特色、宪法学精神的重要宪法原理,如人民主权、权力制约、宪法与人权等理论知识,应着重讲述,使学生进一步了解宪法学真正的含义,真正做到学以致用,融会贯通。

(二)改变教学方式与教学观念

首先,要想改变传统宪法学教学观念,就必须要明确宪法学教学目标,转变以往以理论知识灌输为目标的教学观念,注重对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促使学生在学习宪法学相关知识的同时,清晰地认识到一个公民在国家中所处的社会地位,以及担任的社会发展重任,了解到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在此过程中,相关宪法学专业教师应以公民权利的保障、国家权力的限制等为宪法学教学主线,将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公民权利意识放在重要位置,通过采取相关案例、事例分析教学法,让学生直观认识到自己作为社会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并防范国家权力的滥用。其次,建立在已明确宪法学教学目标的基础上,转变传统宪法学教学模式,将传统、陈旧且单一的宪法学教学方法,以及单行的填鸭式、应试教育观念,进行全面改革与创新,为宪法学教学课堂赋予活跃氛围,全面激发学生学习宪法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此过程中,相关宪法学专业教师应以学生为课堂主体地位,尊重学生课堂学习感受,针对当代学生个性差异情况与个性喜好,采取最受当代学生欢迎的互动式、多样化教学模式,如案例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线上线下教学法等等,来激发学生自主学习意识。例如,在讲解近年来我国社会发生的很多热点事件,都渗透着宪法元素。教师便可采用案例教学法,结合多媒体教学法,在课堂中以例举这些案例,并配备多媒体课件与播放视频的方式,让学生更直观地了解我国宪法法律和公民权利。然后再引导学生以小组合作学习的方式,利用宪法理论、宪法思维来一起思考和分析这些社会现象与社会事件,并利用信息技术在网络中查找那些关于宪法的案件,一一例举出来。这都有助于学生宪法意识的培养和宪法人格的形成。

(三)改进考核方式与考核制度

首先,应积极转变以往传统、单一的宪法学考核方式,将以往百分百考核学生理论知识的考核方式,转变为30%考核学生课堂学习表现,20%考核学生实践能力,50%考核学生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从多个方面考核学生宪法学的学习情况与学习进度,以保证考核结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同时,还可将宪法学期末测评成绩分为两部分,即平时考查成绩与期中考试成绩。平时考查成绩为课堂学习表现、平时作业成绩与小组合作配合情况等,考核此方面内容时,可采用师生互评、生生互评、学生自评的考核方式,师生互评为教师考评学生课堂学习表现,学生评价教师教学方法、教学理念。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在校园网站中建立教师反馈机制,引导学生以匿名制、实名制等方式为教师留言反馈,教师则应根据学生的反馈,及时调整自己的教学模式,以确保教学模式实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生生互评则是以学习小组相互评价为主,学生自评则可引导学生在每个阶段的学习结束后,进行自我总结与自我评价。其次,考核制度的改进,还可通过改革考试内容,适当增加“案例评析”方面的提醒,转变一刀切的标准答案设置方法,引入教师、教材观点,也就是对回答有新意且论证充分的答案,也可给予评分等。以这种高度自由的考核制度,来激发学生创造性能力,真正发挥宪法学考核评价机制建设的激励与导向作用。

五、结语

总而言之,宪法作为法学专业学生的基础课程,在教学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学生在学习宪法理论内容的过程中,不仅会建立起初步的法律观念,对执法有着一定的认知。还会形成对宪法的尊敬和崇拜的情感,形成一定的宪法意识。但是,目前宪法学教学存在的诸多不足,造成学生在了解和学习宪法内容后,宪法意识仍然较为淡薄,难以达成法学专业学生的培育目标。针对存在的这类问题,应该加强对宪法学教学的研究,探索全新的教学思路和手段,以培育学生宪法意识为根本,逐步提升宪法学教学的水平,培养出更多优秀的执法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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