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分析学的理论基点、方法途径与意义启示

2021-12-01 10:15
交响-西安音乐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曲式结构主义结构

●闵 讷

(上海音乐学院,上海,200031)

自20世纪90年代起,贾达群就已开始关注音乐的形式与结构,他曾就这些论题撰写了一系列极具分量的文论①。其中他在《结构分析学导引》[1]中首次提出了“结构分析学”的概念,并且在文章中全方位地论述了音乐的结构特征,可谓奠定了“曲式与结构”“天然结构态”“结构对位”等相关理论体系的基础,具有元理论特性。从理论来源上看,结构分析学以结构主义为理论基点,关注音乐结构中音乐元素相互关系的若干现象。有鉴于此,笔者所感兴趣的是,结构主义是如何渗透于结构分析学中的?结构分析学的关注点是什么?其理论研究路径又是什么?回答上述问题,首先还需厘清结构分析学理论与结构主义之间的一系列关联。除此之外,文本将通过重点解读“形式化程序”“关系与系统”等元理论中的关键语词,来观察结构分析学的方法与路径,继而进一步思索该理论的意义与启示。

一、结构分析学的理论基点

《结构分析学导引》一文在开篇就将关注点聚焦于结构,其视角触及多学科,例如数学、逻辑学、语言学、心理学、生物学等领域,并在此基础上论述结构的总体特点,即自律性与形式化特征。针对形式化特征,作者阐述了结构的三要素,分别是“整体性、转换形态和自身调整性”[1](P23)。可以看出,作者征用皮亚杰②的结构主义(structuralism)理论是想借此来透视与审思音乐结构的相关问题,因为音乐形态一直以来都与结构主义有着密切关联。

19世纪70年代,结构主义在语言学中诞生,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③在其著作《关于印欧语言中元音的原始系统报告》(1878)中就借助“习俗”概念,阐述有关“结构”的本质。由此,“习俗”与“结构”两者概念中的文化关联就成为结构主义的开端。之后,索绪尔在《语言学教程》(1906—1916)中通过观察语言学的本质与结构,深入“语源”论题,阐述了关于语言结构的关联性、系统性以及共时性的原则特性,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语言学中的结构特征直接影响到结构主义的诞生。当然,结构主义的研究疆域并不局限在语法和语义本身,它也在其他学科中发挥着强大的辐射力,例如以列维-斯特劳斯④为代表的人类学结构主义、福柯⑤的结构主义哲学认识论和巴特⑥的文学艺术批评理论等。甚至,结构主义学说还对后结构主义等具有后现代倾向的思潮产生重要影响,例如拉康⑦的后结构主义精神分析论等。上述理论思潮均存在一个共性,即都用结构主义的思想来作为构建其自身理论框架的基础,彰显出结构主义作为一种方法论的普适化与系统化特性。

贾达群在阐述《结构分析学导引》第二部分音乐的结构之前,先引出一系列问题:“怎样将结构理论作为一种方法论用于音乐作品的分析,怎样看待和处理传统音乐经典曲式范型与音乐结构,与天然结构态的关系,进而构筑从纯粹音乐形态学和作曲学的角度去认识、研究音乐文本的关系”[1](P24),这些发问直至今日仍然值得深思。的确,在进入20世纪之后,仅依靠传统的曲式分析来解读音乐作品结构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曲式只是一段时间内对音乐结构曲体形态的总称,随着音乐语言和音乐形式化技巧、逻辑的变化,特别是随着传统曲式之根基——调性的瓦解,导致分析者对音乐结构的看法多解多样。为了揭示出音乐作品的结构逻辑及其全部内涵,作者也以同样开放的态度重新审视这一论题。就结构分析学理论中的概念界定而言,无论是其理论规模还是研究论域,结构始终大于曲式。这一定义可以说构筑起该理论的研究立场,也成为结构分析学理论存在的根本动因之一。

结合上述当代音乐分析的境况来看,既然传统曲式无法深入探究现代音乐的全貌,那么能否通过一种理论来解释包括传统作品在内的大多数现当代音乐作品的曲体结构问题?针对该问题,作者在论及音乐结构本质的基础上,根据对音乐作品深层结构的分析经验提出三类结构特征,即二分性和三分性以及这两者的交混。[1](P25)在此基础上,贾达群提出了音乐的天然结构态。天然结构态是基于音乐深层结构所提出的理论体系,“是音乐作品最宏观的形态认知和段落划分”[2](P114)。作为一种音乐的结构组织方式,天然结构态中所蕴含的层级体系使其与建筑构造有着相似特征,在该结构形态中携带着符合一般审美要求的逻辑创设。在今天看来,天然结构态至少具有两大特征:一是由于其自身带有非人为、自然的构造性质,所以它带有一种与生俱来的结构逻辑特性;二是从理论属性来看,天然结构态具有整体性。结构主义的特性恰如高宣扬在《结构主义》一书中所言:“结构主义方法最显著的特点或许是它对整体和总体的强调。”[3](P98)而天然结构态中的“整体性”正是囊括了几乎所有音乐作品的结构形态,并且其中的“结构层”“结构体”等结构类型也作为构筑“结构对位”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其中。可以说,结构分析学遵循着结构主义的思想原则,在此基础上观察、归纳音乐结构的一般规律,从而建立起研究音乐结构的理论体系。

二、方法与路径

在一定程度上,受结构主义影响的结构分析学也在强调音乐结构内部元素间的关系,同时侧重用形式语言来构造形式系统。因此笔者将通过“形式化程序”和“关系与系统”这两组关键词,在审思结构主义与结构分析学关联的基础上,探究结构分析学理论的方法与路径。这两组关键词,既是结构主义的核心内涵,又是结构分析学的重要思维方式。结构主义的要义,诚如于润洋在《现代西方音乐哲学导论》所言:“构成结构的诸形式因素例如要素、成分、层次等等之间的组合关系,在艺术作品中则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艺术作品的目的……是建构一种结构模式,是形式的创造;艺术作品的美的根源是它的结构,它的形式,而不是它的内容;艺术研究、艺术批评的任务是从形式结构入手,探讨各构成因素之间的关系,从而揭示作品内在结构的规律。”[4](P64-65)

(一)形式化程序:“音乐的形式就是音乐过程的结构”。

形式是指某种结构、关系或是通过互相依存的因素形成的整体。[5](P14)而形式化是指强调用形式语言来构造形式系统。皮亚杰在阐述关于结构主义的共同特点时曾谈到:“第一是认为一个研究领域里要找出能够不向外面寻求解释说明的规律,能够建立起自己说明自己的结构来;第二是实际找出来的结构要能够形式化,作为公式而作演绎法的应用。”[6](P2-3)从思想来源看,皮亚杰参考了康德的先验范畴学说,将认识论作为他的思考利器。通过征用发生学的哲学视角来探究一切关于结构的认知、建构过程与规律探究,这是皮亚杰考察所有结构问题的理论根基。正是基于此,结构主义者始终关注事物的结构过程与形式系统的建构。之所以强调形式,是因为结构主义者认为“决定事物的性质是整体,是在相互关系中存在的部分,是事物全体的结合方式。部分的性质首先是由它在整体中的地位及其与其他部分的关系决定。”[3](P99)受结构主义形式思维的影响,贾达群也十分关注音乐创作中的形式建构,正如他所说“艺术家希望艺术品的鉴赏者进入他们的形式世界,领略他们驾驭形式、创造形式的活动以及欣赏他们在该领域所取得的成就,至于这个之外的东西则不是他们期望鉴赏者一定要关注或是他们一定要在乎的。形式——艺术的逻辑结构和审美感在他们眼里其实才是第一需要得到认可的。”[7](P5)正是基于此,他提出“音乐的结构形式是由相互依赖的音乐诸结构元素构成,在此基础上其整体结构又与天然结构态相吻合。”[1](P24)

结构主义者始终专注作品的自律性,即结构内部元素及其结合方式,同时借助结构形式来认知事物,这恰恰也是结构分析学理论的关注重点。因为音乐创作就是对材料的认识、理解和创造的“程序化”过程。[8](P22)也就是说,决定作品形式语言的就是音乐自身。如果说语言学研究的是语法和语义,那么音乐的“语法”就是专业作曲的章法。就专业音乐创作而言,贾达群提出了作曲的三大基本法则,即“材料、程序和结构”[9]。这三者可谓囊括了音乐构成的所有原则、模式与方法,它们作为音乐创作的核心内容,深刻影响着音乐形式语言的逻辑建构。

音乐创作的“元语言”,包括节奏、音高、音色、力度等,是程序构建的起步之基。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通过结构力对作品的内部材料、组合单位以及整体结构进行程序建构。所谓音乐中的程序,就是材料在某种形式化策略过程中的变化和发展。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音乐发展和结构形成的策略和技术,二是用这种策略和技术来促使材料的变化和发展,并有效地实现结构和曲体流畅的逻辑构建。[9](P68)关于策略和技法,实际上就是搭建一个能够让材料有最大发展空间的平台,这种平台可分为三类,分别是技术平台、风格平台和时间平台。[9](P68)在这些平台上,材料的发展过程即为程序,发展结果即为曲体结构。简言之,结构主义作为一种方法就是要把散化的内容连贯起来,从而形成一个完备的整体,在这个系统中,形式化程序就成为揭示内部关系的重要一环。

厘清这些关系、概念后需要说明的是,结构分析学之于结构主义而言不是简单的借鉴,尽管两者存在某种共同关系。结构分析学是通过音乐分析总结作品中的形式语言规律,从而揭示作品的整体结构特性,而这一切都与作曲的基本法则密切联系,这也是结构分析学对传统结构分析(即曲式分析)的一大突破。

(二)关系与系统:“音乐结构是由诸结构元素组成的连贯性系统”。

就本质而言,结构主义是理解世界的一种方式,它关注“关系与系统”。正如索绪尔的观点,他认为:“语言是一种结构。……是以它们之间的‘关系’为中心;要素本身并不具有任何意义,而是从它和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中获得意义,这些同时存在着的(即共时的)‘关系’是结构性的,它构成一个完整的结构体系。”[4](P62)上述话语可以看出,索绪尔从本质上就将语言视为一个具有内在关联的结构系统。归根结底,结构主义就是“尝试将世界理解为由各种关系组成的系统,其中某一事物的属性源于其与内部或外部的联系”[10](P305)。这种基于关系(relations)而非内容(content)来建构的系统,是贾达群重要的创作思维方式。受结构主义思维的影响,结构分析学理论也认为结构学与作曲之间存在着某些共通性,其中最核心的契合条件是两者都关注结构中不同元素之间的相互关联。正是基于此,贾达群曾进一步指出“对音乐的认知,不在于确立音乐是什么,而在于知晓音乐结构之间,特别是形成音乐结构之结构元素之间的各种关系。这些关系似乎才是音乐的本质。”[7](P4)可以看出,关系作为组合各音乐元素以及各种音乐形态的重要环节,对于构建音乐结构体系来说具有重要的功能意义。上述阐释均在论证着,结构分析学的目标首先是关切音乐内容的结构过程以及各自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其次才是音乐内容。这种思维方式不仅针对结构分析学,还贯穿于贾达群教授的音乐分析研究体系,例如结构诗学、音乐材料学等学说。

那么,音乐是通过何种方式联结各种形态关系来构建系统的?实际上,在音乐材料演变的背后,结构力作为连接各种音乐形态的桥梁,一直起着构建音乐逻辑表达的作用。总体而言,音乐中的“结构力”关乎作品中的各类结构元素以及各种形态组合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既是动态的,体现在音乐结构的开放性;又具有形式化意蕴,体现在结构逻辑的组合方式。结构力的内容包含两个方面:“显性的宏观结构段落安排与隐性的微观结构逻辑控制。”[2](P107-108)显性的宏观结构即形式化乐思的呈现,包括音响轮廓和织体形态等;隐性的微观结构即结构细胞等微小单位,例如韦伯恩《管弦乐小品五首》(op.10 no.1)中的“小二度”与“增四度”音程对全曲结构的控制就是隐性结构。[2](P94-105)由此可见,音乐作品中的“关系与系统”既关注结构内部,也关注形式构建,作曲家在创作时通过结构力对作品内部元素与结构单位进行逻辑构建,从而赋予其审美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结构力并非一成不变。因为结构整体上是动态、开放的,这是由于音乐形态充满变数,所以贾达群强调针对不同作品需要使用不同的分析思路,这样才能准确把握结构的逻辑规律。但音乐结构内部又是封闭的,否则就无法对其进行截断研究、音程计算等科学分析,因此结构又具有自身调整性。这里的自身调整性包含着两种范畴,其一是结构自身的科学分析所需的“标准化”范畴,即封闭性与类型化;其二是结构各层级交汇与发展的变化范畴,后者属于结构发展的动态化结果。可以说,理论家们之所以重点关注“关系”这一环节,是因为它作为构建作品系统的重要结构力,促使结构具备“整体性”“转换性”和“自身调整性”的三要素,因而具有重要意义。

三、结构分析学的意义与启示

通过前文阐释结构分析学的方法与路径可以看出,该体系侧重关注音乐结构的形式化过程,尤其注重分析作品内部各结构元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方法可以说既考虑到传统音乐的结构与曲体样式,又关照到当代音乐的结构与形式问题。这一基于音乐本体创作技术(尤其是从作曲角度)来探讨音乐结构的研究方式,在注重把握作品结构逻辑形式的同时,其理论观念与广阔视域也体现了当代音乐分析理论的多元、开放特征。从结构分析学理论正式提出至今已过去17年,笔者通过研读该理论发展过程中的系列论著后想进一步追问的是:结构分析学的分析思路呈现出哪些特征?该理论的音乐结构认知与界定对于传统与当代音乐创作的意义各是什么?以及,作为一种结构形式化的分析方法,结构分析学的理论诉求与研究目标是什么?在其诉求背后,体现出哪些美学特性?在回答这一系列问题的基础上,笔者将结合音乐分析的两种维度,从审美观念层面进一步思考该理论的意义问题。

(一)“逆向还原”:结构分析学的分析思路

受到申克简化还原分析方法的启发,结构分析学表现出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方面,在音乐分析中主张从作曲角度来逆向还原作品的结构生成过程。因为音乐创作是高度形式化技艺的劳作,只有从作曲的角度出发去认识并探究音乐作品(结构)形成的方法和逻辑,才能最终真正得出对作品形式结构的认知。使用逆向还原的分析方式可以紧随作曲家的步伐,从一个微小的音程、节奏、织体等元素的生成来洞察音乐结构形式的逻辑构建,这无疑把握了其结构生成的路径和关键。再者,由于结构作为多元存在物,其内部结构元素的相互关系不同,结构本身亦不相同。所以针对不同的分析对象,结构分析学还提倡要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而从作曲角度观察结构生成过程,往往可以打破传统曲式范型对结构分析的局限性。另一方面,从理论的应用疆域来看,结构分析学比传统曲式具有更广泛的适用范围。贾达群通过潜入结构的深层形态,将结构样式分为“二分性和三分性结构以及这两者的交混。”[1](P25)并将其认为是一种“天然结构态”。从有关深层结构的归纳可以看出,传统曲式范型并没有被结构分析学所否定,而是被融入结构分析学中。例如他将传统曲式学中的二段曲式、二部曲式、古二部曲式、古奏鸣曲式,以及具有较大篇幅的第二展开部或省略展开部的奏鸣曲式等归为二分性结构,[7](P136)将各种三细胞(动机)主题,三乐句乐段、三段曲式、三部曲式、奏鸣曲式,以及由此发展变化而出并具有三部五部性质特点的回旋曲式、回旋奏鸣曲式,以及更富有对称特点的拱形结构等视为三分性结构。[7](P189)这样的结构认知与界定,一方面从深层及宏观的层面对传统专业音乐创作产生的作品之音乐结构及其曲体样式进行了归纳总结,另一方面也为现当代音乐创作的结构和形式认知提供了基本的参照。

诚如高为杰在《结构诗学》的序言中所写:“这种‘结构分析学’与传统曲式分析最大的不同,在于不再将乐曲的结构塞入某些现成的曲式程式类型的框框之中,而是实事求是地揭示乐曲结构生成的本来面目。因而它是对不同的分析对象,以实际的‘作曲学’的逆向程序来还原其真实的结构思维,进而从大量特殊的结构形态‘集合’中,抽象出真正具有普遍性的结构思维原则。”[2](P5)高先生的评价,可谓一语中的。

(二)“自律性”:结构分析学即结构形式化的分析

持自律美学观念的音乐家们认为,制约音乐的法则来源于音乐自身。而此处所提出的自律,既关乎音乐构成的基本材料,包括节奏、音高、音色、力度等,但更多的是想借此来指涉结构分析学的自律特性——结构形式化。所谓结构形式化,是指纯形式内容的结构建构与分析。由于音乐作品中携带的历史、文化、社会、经济、科技等众多领域和范畴的内容信息,且必然涉及各种复杂的学理阐释,并带来音乐认知的无限多样化和不确定性。因此结构分析学紧扣文本(乐谱)形式,更多从作曲家创作的“技术”角度来客观认识、解读音乐作品,关注结构的形成过程。之所以选择从作曲角度出发,是想观察音乐是如何从一个乐旨细胞逐渐发展成一部完整的音乐作品的。换句话说,作为类生命体的音乐艺术,结构及结构元素相互关系是其生存的重要保证,作曲家创作音乐作品就是在创造音乐艺术之生命体,而这一过程其实也就是始于其结构创建,终于其结构构成。结构形式化的分析恰好与此同步。

音乐分析总体上有两个维度,一个是具有本质意义的音乐作品纯形式结构研究维度,具有音乐之自律性研究特征;另一个则是一个庞大及多元的以第一个维度为基础的音乐意义诠释维度,具有音乐之他律性研究特征。贾达群教授提出的结构分析学显然是立足于第一个维度,从音乐自律的形式结构去探讨和研究其作品建构的材料、程序及其结构形态,从而深入地揭示音乐作品所体现出来的精湛的声音结构组织技巧和逻辑关系,为后续的继续探索和诠释打下坚实的基础。

通过探究结构分析学理论与结构主义两者之关联,以及结构分析学的方法途径不难看出,一方面,结构主义的理论模式为结构分析学提供了学理参照;但另一方面,结构分析学并非完全受制于结构主义的理论构造,而是从技术手段出发,通过观察大量结构本体,审思各类音乐形态的结构过程,提出音乐结构形态的特殊性与结构思维的普遍性特征,并以此为基础构筑由简至繁、全面系统的分析思路与层级体系。

从20世纪90年代于润洋在《歌剧〈特里斯坦与伊索尔德〉前奏曲与终曲的音乐学分析》中提出的“音乐学分析”[11],到2004年贾达群在《结构分析学导引》中提出的“结构分析学”[1],再到2009年的首届全国音乐分析学学术研讨会上提出、并得到与会学者[12]及音乐理论家阿伦·福特[13](P82-83)高度认可的“音乐分析学”。可以说这些分析体系皆各有所长,均对我国音乐理论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尽管这些音乐理论各自有不同的学术目标、研究方式与审美观念,但无论是专注音乐本体,还是借助“乐外”视角诸如人文语境等来解读作品,其目的都是为了理解音乐,这也是音乐理论的核心目标所在。

注释:

①贾达群教授最早的一篇关于音乐形式的文章写于1993年,题为《苏珊·朗格“生命形式说”给我的启示——兼谈音乐形式的创造》,载《音乐探索》1993年第2期。

②让·皮亚杰(Jean Piaget,1896-1980),瑞士结构主义心理学家,代表作有《结构主义》(structuralism)等。

③费尔迪南·德·索绪尔(Ferdinand de Saussure,1857-1913),瑞士著名语言学家,代表作有《普通语言学教程》(Cours deLinguistique Générale)、《论印欧系语言元音的原始系统》(Mémoire sur le systéme primitif des voyelles dans les langues Indoeuro péennes)等。

④克洛德·列维-斯特劳斯(Claude Lévi-Strauss,1908-2009),法国现代哲学家,现代结构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著有《亲属的基本结构》(Les Structuresélémentaires de la parenté)、《神话的结构研究》(The Structural Study of Myth)、《忧郁的热带》(Tristes Tropiques)等。

⑤米歇尔·福柯(M ichel Foucault,1926-1984),法国现代哲学家,其著《词与物》(Les mots et les choses)是结构主义哲学认识论的代表作。

⑥罗兰·巴特(Roland Barthes,1915-1980),法国作家、思想家,著有《批评与真理》(Criticism and Truth)、《神话学》(Mythologie)等。

⑦雅克·拉康(Jacques Lacan,1901-1981),法国当代精神分析学家。著有《记忆极端是自我的功能的创立者》(Le Stade du miroir comme formateur du la fonction de je)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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