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
(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广东 广州 510612)
大型企业集团内部业务重组整合过程中往往涉及内部股权的处置。对其股权处置方案的制定应结合相关情况综合考虑,全面分析。否则由于方案的不完善或不严谨将会给企业合规经营、税务,甚至是企业未来的经营战略造成一定的影响。为防控风险,保障企业合规持续经营,下文分别从相关风险防控及税收筹划角度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1.应符合相关的政策规定
防控政策违规风险主要针对涉及国有资产交易的行为。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涉及国有产权的处置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的情形:一是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二是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因此,需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判涉及国有产权的处置,对不满足非公开转让许可情形的,应严格按照规定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以防违反政策规定的情况出现。本文主要讨论集团内部的股权重组,因此,可免于非公开转让,但同时应按程序履行好其他相关手续。
2.应同时做好产权登记工作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不及时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致使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记载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进行集团内部股权重组时,应同步考虑做好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产权登记工作。防止因未及时办理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制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时应同步考虑相关的税务风险防控工作。由于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集团内部股权转让涉及的主要税种为企业所得税。在办理集团内部股权转让时应考虑具体交易安排对税负的影响,防控税务风险的发生。
在进行集团内部股权转让时应同时做好长远的战略安排,防止出现战略实施风险。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指南》规定,财政部和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出具的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是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股份公司、发行审核的必备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的依据。因此,若集团公司针对被转让股权单位制定了上市等战略计划,应提前谋划、全面布局、稳步推进所有相关的准备工作。上文已经阐述了股权转让环节做好产权登记工作的必要性,同时,根据《细则》第四条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审定和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因此及时办理产权登记证不仅是制度要求,也是财政部门出具国有股权管理批复文件的必须要件,更是企业未来实施上市等战略计划的必要环节,集团公司应加以高度重视,以防对企业的战略实施造成不必要的风险。
集团公司应充分利用现有的财税规定做好内部股权处置工作的税务筹划,尽可能最大化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因此,在进行集团内部股权处置时应视具体情况,认真研究、充分研判,充分利用现有优惠政策并考虑整体税负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A公司是一家大型的企业集团,因企业经营战略调整和业务整合的需要,A公司拟出售下属D公司。其股权关系图如图1所示。
图1
B、C公司分别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全资孙公司,D公司为C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持有D公司60%的股份,同时,A公司还持有D公司40%的股份。在日常的合并报表体系中,D公司纳入C公司的合并范围内。
为顺利出售集团所持有的D公司股权,避免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出现多个集团内企业的复杂情况,A公司拟在对D公司股权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由整合后的股权持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从而达到退出D公司经营领域的目的。股权整合方案如下:A公司将持有的40%D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C公司后,D公司即为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处置D公司时由C公司董事会做出决策并按程序报请上级单位批准。
A公司之所以选择无偿划转的方式,主要是考虑利用财税法规中关于无偿划转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达到节省公司现金流,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的目的。以下分别从A公司方案本身的瑕疵以及是否应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角度进行综合分析:
1.A公司方案本身存在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时应加以注意:一是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二是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三是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可见,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指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A公司直接将所持D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给C公司的计划不属于“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无法按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若采取分步实施办法,先将所持D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B公司,再由B公司无偿划转给C公司,虽然可以满足“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的规定,但与“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规定又不完全吻合,仍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当然,也可以考虑待完成股权无偿划转12个月后,再将B公司所持有的D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C公司,但如此一来,一是阻碍了企业经营计划的顺利实施,二是牺牲了及时出售股权所得资金流的沉默成本。
因此,若要顺利实施无偿划转的计划,应采取由B公司最终持有D公司全部股权的做法。即:A公司将所持D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B公司,同时,C公司将所持D公司的股权也同步划转至B公司。此时,即属于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又完全吻合了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规定,避免了此前方案所蕴含的税务风险,顺利实现了既定目标。
2.是否应适用无偿划转的考虑
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对整体税负的影响。并非在任何情形下按上述方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都是最有利于企业的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只是在集团内部按照股权原计税基础价值由A、C公司持有D公司股权变为由B公司持有。在B公司与目标购买方达成协议并转让所持全部D公司股权时,仍要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集团公司层面,只是由于未实际出售而推迟了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并没有实际减少所得税的金额。因此,从集团整体税负角度出发,应同步考虑A、C公司自身的经营情况。若可预期A、C公司当年为经营亏损,或有未弥补亏损,可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利用当年亏损和(或)未弥补亏损,消化D公司股权的应纳税所额额,从而达到在集团层面减少整体税负的目的,实现集团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综上,企业在制定内部股权划转方案时,应结合企业的经营战略和实际情况通盘考虑、全面分析,既要避免方案违反相关政策规定,防控相关政策违规风险、税务风险及战略实施风险,又要从集团整体层面的税负角度出发,综合考虑选择最有利于维护集团合法权益的处置方案,达到为集团实现经营战略保驾护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