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合同中约定“不准起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21-11-30 15:47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廖春梅
湖南农业 2021年5期
关键词: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 廖春梅

【咨询】我所在公司在其预先拟定、对全体入职员工适用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因劳动合同引发的一切纠纷,只能通过双方协商或申请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解决,不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我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不同意按照工作年限月工资加倍的方式向我支付赔偿金。我曾表示通过诉讼解决,可公司表示我已经同意“不准起诉”,自然不能出尔反尔。请问:我真的无权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吗?

【解答】本案所涉“不准起诉”约定无效,即你同样享有诉讼权。一方面,你与公司的“不准起诉”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也指出: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只要符合相关条件,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剥夺劳动者的对应诉讼权,其中当然包括以协议方式剥夺劳动者的诉讼权。虽然当初你与公司有“不准起诉”的约定,但因为此约定使你失去了获得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所以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指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也同样表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自始至终没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不准起诉”内容属于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正因为“不准起诉”内容为公司单方所预先拟定,对全体入职员工适用,目的在于排除员工主要权利,决定了从这一角度理解也同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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