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是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也是黄缘闭壳龟省级自然保护区。当地群众有“靠山吃山”的固有观念,存在对砍伐自家树木、围捕保护动物等行为会被判刑等问题不理解的现象。生活在此的李某有带猎狗上山打点野味改善一下生活的习惯,是当地村民眼中的“猎手”。
在利益诱惑下,李某开始猎捕黄缘闭壳龟。2019年5—7月,李某利用特殊驯养的猎狗,先后在冯店乡山林里猎捕了7只黄缘闭壳龟。他根据龟的个头大小,以每只800~8000元的价格出售,非法获利共计20100元。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时发现,李某的猎捕行为破坏了黄缘闭壳龟的生存环境,造成其数量减少,进而可能导致该物种灭绝,生物多样性减少,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于是向他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3月3日,商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定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20100元并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生态多样性环境损害损失21000元;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需在县级媒体上公开道歉。李某认罪悔罪,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该案件承办法官杨泽川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它们猎捕、购买、运输、出售都需要行政机关进行严格的行政审批,获取法定的资格方可进行,非法猎捕、购买、运输、出售上述动物都是触犯法律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尤其是一些看似常见但实则属于珍贵、濒危物种的野生动物,如陆龟、蛇、鹰等,更应加强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