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青云
(江苏省环境资源有限公司,江苏 南京 210019)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从其处理方式上,危险废物主要包括综合利用、焚烧和填埋等处理方式;从运营管理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可以将其送至有资质单位进行利用处置,也可自行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来进行处理。根据全国工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试点项目的统计分析显示,我国化工行业产生的大量危险废物都是由企业内部自行建设的危险废物处置场进行处理的,但这些企业由于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导致自行建设的危险废物处置场水平参差不齐,一些处置场还存在二次污染的隐患[1]。近年来,危险废物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违法案件时有发生,有部分自建危险废物焚烧的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无证擅自接收和处置外单位的危险废物,将自行处置行为变为对外经营行为。因此,如何加强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管理,对于保障环境安全至关重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危险废物产生量在逐年递增,因此,对于危险废物的监管日益加强。但相比于大气和水,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晚,其利用处置能力相对滞后,且利用处置市场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所以,为了解决利用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国家和部分省份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在2019年,生态环境部出台了《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鼓励石油开采、石化、化工、有色等产业基地、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需要自行配套建设高标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并且,鼓励化工等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在2018年,江苏省出台了《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8〕91号),要求“危险废物年产生量5000 t以上的企业必须自建利用处置设施”。此外,《山东省“十三五”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广东省关于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的通知》(粤环〔2015〕26号)等文件,都明确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根据了解,目前国内没有专门针对企业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建设标准,因此,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基本上是参照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的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建设。首先,从产业性质上,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属地的相关产业政策,其新建的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应在配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按建设和运营的不同阶段对其开展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其次,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其工程建设应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等要求;最后,从污染防治的角度,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企业在废气、废水、次生废物等方面要落实废气回收处理、废水预处理等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此确保废物达标排放和安全处置。
1.3.1 危险废物的管理
危险废物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等相关要求。根据国家评估工作方案,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共涉及13项制度,分别是经营许可制度、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台账和申报制度、转移制度、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贮存设施管理制度、利用处置设施管理制度、运行环境管理制度、记录和报告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和业务培训制度,通过对企业上述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可确定企业危险废物的管理水平是否达标或者基本达标、不达标。
1.3.2 污染物的排放
危险废物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39号)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等规定,相应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并制订监测方案。此外,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企业还应按照所在地的大气、废水等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检测,并自觉接受环境管理部门开展的年度监督检测。
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是企业危险废物源头减量的重要手段,强有力的政策基础促进了国内越来越多的产废量大的工业企业开始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这对切实降低企业的危废处置成本、缓解当地的利用处置能力不足发挥了关键作用。以江苏为例,根据相关调查,该省13个设区市中有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企业约120家,其中苏州、南通、盐城和泰州四市较多,共占全省的一半以上,其中,大部分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企业的产废量都相对较大;而徐州、常州、连云港均只有1家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企业,由此说明这些地区持证经营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比较充足。
目前,国内自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工艺主要有回转窑、热解炉和废液炉等工艺。以江苏为例,主要是以废液炉和回转窑为主,约占全省总能力的90%。其中,回转窑是最主要的危险废物焚烧炉,其可有效处理不同形状和形态的危险废物;而液体焚烧炉种类较多,主要有立式炉、卧式炉、液体喷射焚烧炉等;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炉型,如鳞板式焚烧炉,主要是用来处置高浓度的含盐废液。
从设计规模看,江苏省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中,焚烧炉设计产能<1000 t/a的焚烧设施约占6.2%,设计产能在1000~5000 t/a的焚烧设施占比为36.72%,设计产能在5000~10000 t/a的焚烧设施占比为28.91%,设计产能≥10000 t/a的焚烧设施占比为28.13%。
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相应提高企业各方面的效益,这不仅可以有效节约危险废物处置的公共资源,还可以减少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带来的安全隐患。但部分企业在利用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相关部门通过对江苏、山东等相关省份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情况进行了解,总体来看,目前国内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在安全环保手续、日常运行管理、工艺技术以及达标排放等方面,与国家和地方相关制度和标准还有一定差距,亟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在实际调查中发现,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环评、安评、规划等相关手续不全。例如,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就给大家敲响了警钟。所以,安全生产无小事,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底线更是生命线。并且,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企业和一般的产废企业其本质不同,一般的产废企业仅需做好危险废物的申报、贮存,并交给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即可,而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企业具有焚烧处置工艺,对于安全生产要求较高。由于危险废物在焚烧过程极易发生爆炸、起火等安全生产事故,如果相关手续尤其是安评缺失,企业就无法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这会给企业的安全生产埋下巨大隐患。
据了解,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的运行效率一般在80%以上,但自建危废焚烧设施的运行负荷普遍较低,如江苏省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其平均生产负荷不足50%,大部分焚烧设施闲置,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其中部分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企业虽然产废量大,但废物种类单一、配伍难,热值不稳定,有部分企业甚至从市场购买大量锯粉末、木屑等材料自行配伍后焚烧。从企业降低运行成本方面考虑,小规模自建危废焚烧设施企业产废量小,产生的危险废物只有积累到一定量后才会进行焚烧处理,所以,其焚烧炉基本上为间歇式生产,经常性的进行起炉和停炉操作,这些起停炉过程经常会造成炉体损坏和污染物超标排放。
根据了解,国内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总体工艺技术水平不高,能采用相对成熟的回转窑焚烧炉工艺的不足50%,大部分采用技术水平低且容易造成二次污染的热解炉、废液炉等工艺。此外,有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不重视人才及专业队伍的建设,甚至未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造成危险废物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以及申报不实、台账混乱、贮存场所标志标识缺失等现象,严重的还可能会造成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等违法违规行为。
从企业性质来看,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企业本质上仍属于产废企业,其污染防治相关配套能力要高于一般的产废企业,但却低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持证经营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企业相比,大部分自建危险废物焚烧企业未配备专门的实验室,无检测分析能力,基本上是采用委外检测的方式。即使企业配有专门的实验室,也仅具备检测热值、灰分、含水率等普通指标的能力,不具备完善的常规检测和重点污染物检测能力,同时,还有部分企业从思想上忽视检测工作,没有充分认识到检测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些都给危险废物配伍和后续达标排放带来了一定阻力。
国内部分地区的自建危险废物焚烧企业存在二次污染防治措施不足的情况。在废气处理方面,焚烧过程产生的烟气存在不处理、不监测就直接排放地情况,是否达标存疑;在废水处理方面,部分企业无废水预处理设施,直接接管至污水厂,给后续处理带来了压力;次生危废方面,管理混乱,台账不全,存在瞒报漏报,或认定次生危废为副产品的情况。有部分企业甚至未采取任何的二次污染防治措施,无烟气净化、废水处理等装置,导致废气、废水超标排放现象时有发生。
自建危险废物焚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各地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如新(改、扩)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项目必须要严格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2005)的要求进行建设,且相关部门要鼓励自建危险废物焚烧企业采用技术成熟的回转窑工艺(有特殊需求的除外)。在实际处理工作中,要根据实际需要探索等离子体处理技术,在处理废弃物的同时,如产出玻璃状态的惰性物质,要将其用于建造绿色建材,实现危险废弃物的无污染化与资源化[2]。而对于已经投入生产的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开展专项治理,摸清底数,逐一核查评估,建立问题清单,并相应整改、关停部分落后的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严肃查处,以此保障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行业的良性发展。
目前,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没有相应的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这是造成该行业管理混乱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依托技术单位和自建危险废物焚烧企业,仔细分析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企业和危险废物集中焚烧经营单位的差异性,选取符合要求的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企业作为试点,研究制定针对性强的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建设标准、污染控制标准和日常管理制度,从而实施差别化管理,这也便于企业规范建设和强化日常管理。
自建危险废物焚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如实申报,做好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相关台账,科学配伍,并加强实验室的检测分析能力;要定期维护保养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认真记录运行时间、炉温等重要运行参数;详细制定环境监测方案,以及定期开展监测,确保危险废物达标排放。通过以上措施,提升企业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并鼓励企业应用全智能化的危废焚烧回转窑 DCS 自动控制系统,实现生产过程的集中操作和安全管理,以及现代化、智能化、全自动化的生产管理[3]。
近年来,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企业能否对外经营,已成为讨论的热点话题。由此,各企业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而定,这个实际情况就是要结合当地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市场是否规范、能力是否充足、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企业是否需要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比如,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企业由于当地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不足,危险废物处置价格高、没有去向,而部分运行负荷较低或危废种类单一、急需外来危废进行补充配伍的,在进行综合分析后切实需要的,鼓励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企业开展对外经营,但经营过程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相关部门应支持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试点研究的企业,可通过采用免发许可证对外经营,如大型企业集团内部共享自建危废焚烧设施、同类型企业“点对点”定向处置危险废物等。
从推进危险废物处置市场的角度看,尤其是部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不足的地区,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不仅降低了企业处置成本,缓解了区域处置压力,还对促进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维持危险废物处置市场稳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值得鼓励和支持,但目前也确实存在相关标准制度缺失、管理不到位,甚至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这些问题要通过制定制度和建立标准等措施进行解决,以此保障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企业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