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 辰 张 莹(北京联合大学)
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商务模式,它打破了税收征管的平衡状态,无法保证税收来源的广泛性,大大增强了税收监管的难度,由此不可避免地存在大量的税收流失。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电子商务不同程度的税收流失势必会影响财政收入的减少,如果财政收入受到影响,会导致公共需要失去财力保障,对社会公民产生了不利影响。
税收流失对资源配置的影响是通过价格实现的。税收是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当某些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着税收流失时,就会产生价格优势,导致社会对该商品的需求加大,从而吸引更多的资源投入该商品的生产和经营中。电子商务目前正是属于隐性经济,不用支付店铺租金,只需在网上注册就可以经营。这些优势导致同类型产品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的价格设定比传统商务模式的价格更低,从一定程度来说,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长此以往,部分的传统商务企业会被挤垮,或者转向网上发展业务,这样不仅会导致税收流失的进一步发展,而且政府可以控制的范围将进一步缩小,进而会导致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失去正确的参考指标,最终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
由于存在巨大的贫富差距,因此政府进行收入分配具有必要性。一般情况下,不管是在累进税制还是在比例税制中,税后收入分配在存在税收流失的情况下比不存在税收流失的情况下更加不公平。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问题,不仅削弱了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而且这种没有经过税收调节的隐性收入使我国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加剧了政府收入分配的不公平,还会导致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不好结果。
与传统的税收规定不同,电子商务只要遵守互联网的协议规定,通过注册申请即可进行商贸活动,无须进行税务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范围不受限制,不需要工商部门的批准,由此可见传统税收的登记模式完全不适宜电子商务运作,要想实现对电子商务的远程劳务或产品信息交易按照常规进行登记,照章纳税的困难重重。而且大量商家没有强烈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对此无从下手,更无法对纳税人实施有效的税收管理。甚至有些企业的网络销售额根本不在账面体现,税务机关也无法进行核实,因此造成了一部分的税款流失。
课税要素,又称税法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基本要素的总称,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电子商务打破了对以往课税要素的认定,并且降低了税制要素对电子商务的约束力和控制力,使税收征管无法可依,加大了税收流失的规模。
1.纳税人
纳税人又称纳税主体或纳税义务人。这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商务税收的整个过程通过虚拟互联网来完成,很难对交易双方的真实情况进行甄别。加之交易行为和结果不做记录和入档处理,也没有相应的合同协议,对纳税人身份的确定难度更大。使税务部门难以断定税收来源,交易信息不能跟踪管理,最终导致税收流失问题的加重。
2.课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这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是各个税种之间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电子商务将一部分以有形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商品的性质,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给税收征管带来了难题,使征税对象变得模糊不清。税务机关难以了解交易的内容及性质,模糊了有形商品和劳务的概念,无法确定课税对象,进而无法确定征何种税。
3.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税法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是纳税期限;三是缴库期限。我国现行税制的纳税期限,是以传统支付方式、销售货物发票的开具时间来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而新兴的以Internet 为基础的在线交易,即没有纸质发票又没有现金、支票流动,这使现行的税法规定无法生效。
4.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缴纳税款的场所。虽然把注册交易服务器所在地设为纳税地点,将网店视为常设机构被大多数人所认同。但是,我们无法从域名上判断某一网站的性质,造成无法确定交易场所、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地址。电子商务活动涉及的产业链从头到尾都可以处于不同的地理位置,是以机构所在地还是劳务发生地来确定其纳税地点,这些问题都是现行税法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没有明确过的。
5.纳税环节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提供者可免去中介人,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使纳税环节减少。税收上造成原来分摊在这些中介人的税基可能流失,严重影响流转税的收入。
传统税收征管工作都是建立在有形的、具体的账簿、报告以及各种报表基础上来开展和执行的。而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合同、购货订单、销售票据等等交易信息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打破了把账簿凭证作为征税的基础。导致工作人员失去了最直接的实体对象,增加了机关人员监控的难度。最重要的是,电子版的收税资料内容可以被轻易更改,而且不容易被税务机关查阅;纳税人可以隐藏有关信息,而税务机关不能轻易察觉,助长了偷税骗税的活动,造成税收流失。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与其相关的税收工作出现了诸多挑战,对税务人员的素质和知识结构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税务部门人员的知识普及度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大多数人不够重视电子商务税收知识的学习,对电子商务行业的税收征管缺乏一定的认知,缺乏既熟悉税收征管又了解电商运营的人才。税务人员专业素养不足,影响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最终导致税收流失问题加重。
首先,积极研发先进的电子商务税收软件,搭建税收电子平台。不断完善税收征管系统,电子商务纳税人应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及时呈送报税资料,然后税务机构进行审核、计税、划款等系列手续回执给纳税人。其次,完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形成统一管理、征收体系,建立独立信息库,认真做好搜集整理相关信息,实现电子商务税收信息化、电子化管理。最后,不断加强税务建设网络化,通过互联网实现税收征管与世界接轨,提高电子支付监控技术,真正实现即时监控、网上稽查;加大与各国税务部门的网络联系,打击国际避税,防止税收流失。
针对电子商务活动无纸化的特点,进一步各课税要素的界定。以电子商务征税法制化、规范化为前提,在税法中明确规定各税种的纳税人、课税对象、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等。同时,应避免对中国税制体系的变动,在现行税法框架下将有关电子商务的方面进行微调,减少对其他方面的影响。
首先,应设计开发电子发票开具软件以及税收网络服务平台。比如,对类似支付宝、财付通这类提供电子商务交易支付服务的第三方系统,在其系统上加装智能软件系统,这种智能软件应可以在交易金额支付完成时自动开具电子发票并将生成的电子发票发送至税务机关。其次,可以建立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信息共享系统。一方面,要完善我国各级税务机关本身的网络建设工作;同时,还要早日完成与银行、海关、信息产业部门等第三方的连接。另一方面,聚焦支付系统,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实现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电子商务专用发票。
电子商务迅猛发展要求税务干部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税收理论知识及工作能力,还需要精通计算机网络知识和信息技术等。所以,我们应当培训和构建电子商务税收专业化队伍。强化征税人员反避税思想意识,优化人员素质反避税机构的成立,对于预防、及时发现、及时解决逃税避税现象具有重要作用。新形势下的电子商务需要技术更强、素质更高的工作者,增强税务工作人员的反避税观念,提升反避税技术能力,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是电子商务税收健康有序发展的人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