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顺明,杨 骏,赵海燕
(昆明滇池度假区实验学校,云南 昆明 650228)
学校体育主要包含体育与健康课程、课外体育活动、课外运动训练和体育竞赛,是实现我国学校体育目的的基本途径。课外体育训练作为学校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普及与提升学校体育质量的重要内容。不同的教育形式有着不同的教育优势,学生参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活动是学校课外体育活动的重要组成形式,二者的合作可以实现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对学校体育的促进作用。
1.1.1 学校体育的局限新时代,虽然学校教育已经开始向培养学生全面身心素质的方向发展,但学校教育依然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包括教育主体、教育时空、学校教育资源等因素。学校碍于学业升学压力,教育中仍存在“唯分数论”的现象。另外,学校教育力求在短时间内让学生掌握大量知识,而在体育方面,学生将知识转化为运动技能的过程较困难。目前,学生的体质健康问题依然严峻。运动安全等问题严重干扰学校体育的发展,学校体育工作存在不受重视的情况;同时,也存在体育教师人数不足、工作量大,体育场地设施不完善等问题。
1.1.2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局限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来自多方面。第一,学生家长、学校教师对体育俱乐部均持较消极的态度;第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场馆资源不足、运营成本高、转化率低;第三,部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存在专业人才匮乏,缺乏科学、完善的教学体系及管理标准,联赛举办不持续、覆盖人群范围小、人才培养不突出等问题。
1.2.1 教育目的的互补学校体育教育的目的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为“终身体育”思想奠定基础;体育俱乐部则是以体育运动项目技能培训为主,帮助学生发掘潜力、超越自我、展现自我,目的是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体育运动习惯并形成“终身体育”观念。可见,两者对受教育者的目的是相切合且互补的。
1.2.2 师资、场地的互补据目前大量的研究资料显示,以学校为依托的合作方式是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的主要渠道和重要场所。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作为学校体育的补充和延伸,可以丰富学校体育项目的选择,补充学校场地、师资的受限,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等,切实满足广大学生的体育活动需求。因此,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可以促进学校体育的全面性,也让学校体育专业化成为可能。
二者的合作须依据学校开展的体育内容来进行。学校体育教育主要是体育课和课余体育训练,学生参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方式是课余体育训练及校外体育训练。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运动项目是由学校学生的具体需要引进与招标、签订合同协议相结合的方式来确定的。由表1可知,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与学校合作时主要是以学生的体育爱好和兴趣为主,在教育的功能上与学校体育具有互补性。
表1 学生参与体育锻炼的主要方式
青少年俱乐部与学校体育合作形式主要表现为依托学校的规范管理,建立长效的运行机制。首先,青少年俱乐部依托学校学生资源优势,学生通过自愿加入成为会员,保障招生供给问题;依托学校的师资资源,积极动员学校体育教师成为俱乐部的兼职教练员或辅导员;依托学校课程资源,结合学校体育教师的专业优势开设、开发或互补俱乐部课程;依托学校场地保障、时间管理,学校可在某一时段选定课时,由俱乐部统筹安排,开展专项化的体育教学。其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要充分利用好学校场地设施,并积极筹集经费改善学校场地条件、增添器材,保障俱乐部正常运转。最后,俱乐部开展活动、举行赛事依托学校,除常规培训活动外,根据实际情况举办学生参与性强、种类繁多的活动,以达到充分展示、增强吸引力的目的。同时,学校在各级各类的运动会中也积极吸纳俱乐部的培训内容,并把部分参赛的项目委托俱乐部管理和组织,不断扩大俱乐部的影响力。
在二者合作的过程中,管理的主体是学校,应任命学校校长担任主任,负责主持全面工作;副校长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负责人统筹安排具体工作的协调。学校下设办公室,可由体育教师、班主任作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学生的信息管理,并与俱乐部教练员的直接信息沟通,强调场地、器材及训练安全,制定相关制度和要求。
学校校长根据学校实际需求情况,负责制定意向需求及合作内容的实施方案协议书,组建合作项目领导小组,上传下达,协调体育部门、宣传部门、社区、街道等单位以及学校财务、后勤管理、保安等科室,确保项目顺利开展。双方可根据协议进行一定时间的试运行,以便于学校对俱乐部的相关服务进行初步考核,同时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也可以对学校的要求提出补充。
在合作过程中,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具体工作策划和落实的实施者,需做到明确分工,职责分明,严格管理教练员的准入、培训,要求教练员制定有系统、科学的训练计划、能长期开展课余训练,并注重技能训练、体能训练、训练恢复等内容。
学校应安排相关负责人定期对俱乐部进行监督评价,及时与俱乐部责任人进行对接交流,避免出现签订协议后,就交由俱乐部全权负责,不能及时发现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起初阶段可以获得政府、协会部分的经费或器材扶持,后续的运营主要靠收取培训班的学员或会员的费用,可以通过租赁场地、承办或组织比赛、社会团体购买服务等收取费用;也可以通过市场得到赞助、咨询服务、门票等途径获得收益。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与学校的合作可以保证长期持续稳定的培训费用。
学校体育经费来源主要靠政府专项拨款,以用于体育比赛、器材购置、师资培训、课余训练补贴、评估奖励以及为学生购买专项保险。学校可以把校内体育场馆租借给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以获取一部分的资金,用于维护场地或器材补充。学校应根据自身情况,在经费允许和不违反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可以给予俱乐部相关的支持。
学校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项工作进行细化,制定相应的制度作为保障。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责任到人,有学生日常考勤和身体健康情况记录、有保险制度、有比赛安全工作应急预案;俱乐部教练员应做到科学制订适合学生的训练计划,尽量避免运动损伤的发生,有序提高学生的技术水平和健康水平。当有外出训练或比赛时,俱乐部负责人需与监护人应签订相关的安全责任书,同时安排校内体育教师带队参赛,配合俱乐部教练员做好学生的组织纪律、文明言行、生活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引导。因此,安全工作应以学生训练需要为中心,以学校领导和教师为核心,同时加强学校、家长、教师、教练员之间的沟通联系,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坚持德育为先,立德树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坚持能力为重,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强化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力,教育学生学会知识技能,学会动手动脑,学会生存生活,学会做人做事,促进学生主动适应社会,开创美好未来。学生既是学校体育的对象,也是学校体育的主体,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学习潜能、学习积极性、认知能力直接制约与影响学校体育的效果与质量。
基于此,学校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体育项目应是多样的、多层次的。通过双方的合作,让学校、学生和家长辩证地对待运动技能水平全面发展与学生身体全面发展的矛盾,杜绝举全校之力创办“一校一特色”“金牌崇拜”“竞赛泛滥”“场地远离学生”等现象的出现。在具体操作方面,学校可与学生、学生家长一起进行一定的量化评估,对俱乐部的课程、训练效果、教练员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效果较满意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学校将与其继续签约进行合作。
2020年6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要求:各级体育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要进一步完善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大力支持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和面向青少年的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重点引导、扶持依托社区、企事业单位、体育场馆举办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和面向青少年的社会体育俱乐部。《意见》认为,各级体育部门要通过购买服务、资金补贴等方式引导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面向社会体育俱乐部的赛事活动,要构建社会化和网络化的青少年体育冬夏令营体系,积极引导社会体育俱乐部举办冬夏令营。
本文研究发现,目前仍有大量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还处于“租场地、招生、教练员培训”的基础阶段。而与学校合作并运营良好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首先,人才培养和供给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其次,每一个参与的学生背后的家庭、朋友也受到影响,增加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关注群体;最后,通过人才供给和大量群众的关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能成功打造一个地区的联赛。
学校体育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合作运行的方式主要是学生根据自身的需求、学校发展需要,通过双方签订合同协议,完成学校课余、课外训练等内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引进弥补了学校体育的短板,能充分利用学校场地设施,为学校体育增添师资力量,丰富学生的活动内容,增加学生的运动量,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通过与学校合作,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能提高知名度,且能持续稳定地招收到学员。因此,二者合作是一个双赢的结果,也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有关部门及机构应制定相应政策、出台相关文件,为二者的合作创造环境和条件,确保合作稳定且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