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互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配给影响分析

2021-11-29 09:09赵益琦赵一格许书凝
农村实用技术 2021年10期
关键词:银保信贷农户

赵益琦 赵一格 许书凝

(南京农业大学金融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5)

近年来,中国正处于以家庭农户经营为主体的传统经营格局向多种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变的阶段,相关研究指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较高的信贷需求。华中昱等(2016)通过研究贫困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发现,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类信贷需求旺盛、需求规模大、用途多元化,但融资需求难以得到全部满足。王蔷等(2017)通过对四川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调研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意愿强烈,其中69%被受访者近期存在借贷意愿,且融资需求融资额度大、融资渠道单一。

Binswangger(1980)、Mishra(1994)、 Shee (2012)、Marr (2016)、祝国平、常燕(2014),刘荣茂(2014)认为银保互动可以发挥抵押替代的作用,缓解由于信息不对称,正规金融机构对抵押担保的要求高,导致缺乏抵押物的农民无法贷款的数量配给和居民因害怕失去抵押物而放弃贷款的风险配给。汤颖梅等(2018)研究得出信贷联结型银保互动对农户的风险配给存在负向的干预效应,进一步研究发现信贷联结型银保互动对规模农户的数量配给具有缓解作用。董晓林等(2018)研究得出贷款保证保险的实施对农户受到的完全数量配给有显著影响。银行放宽了对农户抵押品的要求,从而缓解了农户因供给不足而受到的信贷配给,对农户的交易成本及风险配给的影响不显著,对农户因需求不足产生的信贷配给无明显影响。

1 研究对象

1.1 贷款保证保险运作机制

贷款保证保险的具体运行模式为农户在申请农业贷款的同时购买保险,该保险保证了农户在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及政府机构向信贷机构支付贷款损失。

1.2 信贷配给分类

表1

2 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开展情况

2016年,山东省引入 “政银保”合作机制,借款人被认定为不良后,财政、银行、保险公司按3∶2∶5的比例承担本金损失。2017年,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 市银监分局联合印发了《潍坊市“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管理,推进“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2019年,滨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图1

3 影响分析

3.1 数据来源

此次实地问卷调查工作在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农业局和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开发区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帮助下完成,小组成员2020年8月前往山东省滨州市、潍坊市,在每个县/区选取1到2个乡/镇,在每个乡/镇选择1到2个村,随机选取农户实地调研,并在之后的几个月份通过电访调查,共得到问卷171份,滨州地区71份,潍坊地区100份。

3.2 影响分析

购买了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82.86%为价格配给借款者,17.14%受到部分数量配给,没有价格配给未借款者,没有受到风险配给。未购买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82.86%受到价格配给借款者,19.18%受到部分数量配给,4.11%受到风险配给,36.99%受到交易成本配给。可以看出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的实施降低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受到价格配给、交易成本配给、风险配给和部分数量配给。农业本身的高风险性以及在信贷环节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使得信贷机构对抵押担保的依赖程度较高,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能够发挥抵押担保作用,减少农户对无法偿还贷款的担忧,提高农户贷款意愿,缓解农户受到的信贷配给。

表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配给情况

4 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实地实施中的不足

4.1 银保互动一方面提供风险保障,另一方面由于保费提高门槛

在银保合作模式下,一方面银保互动可以为农业生产和农业贷款提供风险保障,有利于提高农户信贷可得性和信贷额度。但相对于传统的农业信贷模式需要支付农业保险保费,会影响农户的预期收益,如果参与成本大于收益,农户会偏向选择传统贷款方式。

4.2 三方赔付不及时可能会改变银行机构信贷供给

贷款保证保险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由于三方赔付比例的不明确或者是无法按时赔付,影响到银行机构贷款给农户的经济效益。根据配给理论,银行的可能会提高利率或者是提高审批流程严格程度,一方面影响了数量配给;另一方面农户得知贷款的门槛提高不再提出贷款申请,影响了风险和交易成本配给。

4.3 农户认知差别不明显,难以定向推广

一般种植规模越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更倾向于分散风险,其中包括购买农业保险的偏好也就越强烈。而在实地实施中,具备不同特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的认知差别不明显,使得种植面积等变量并没有显示有足够影响,对于政府、银行以及保险公司三方机构来说难以定向推广。

5 政策建议

5.1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保障各方利益

农产品生产的不确定性、高风险性以及自身的弱质性决定了金融机构在开展农业保险和信贷业务的高风险、高成本,这就需要政府在银保互动过程中提供长期的政策支持降低风险,可以借鉴美国从法律体系入手为银保互动提供法律保障。政府还应当为参与到银保互动的金融机构提供一定的补贴和税收优惠,提高金融机构参与的积极性,降低农户的融资成本。

5.2 强化政银保合作

针对金融机构参与积极性不高等问题,政府可以加强“政银保”“政银保+”合作模式,加强风险监控机制,建立风险共担基金,完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银保产品创新,实现“以险促贷、以贷促险”良性循环格局。同时鼓励民间资本的介入,涉农保险的经营主体除了国营保险公司,还可以允许私营保险公司等机构的加入,扩大涉农资金的来源,提高银保互动活力。

5.3 加强涉农银保互动宣传力度

随着农村网络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农户的资金和信用状况,进一步加强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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