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亮
(沈阳工业大学 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辽宁 沈阳 110870)
“同行评议”原则广泛应用于职称评定、论文发表、项目评审等,因此针对同行评议有大量的研究,有的关注同行评议方法本身的局限性,有的关注该方法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讨论的核心问题围绕同行评议专家。张志清等人对项目评审专家的选取与回避策略进行了研究[1],张莹探索了同行评议专家综合评价体系的建设[2],樊秀娣从同行评议原则落实情况以及同行评议优势如何发挥等方面论述学术成果评议[3],查自力从学术评价公正性角度评议同行评议原则[4],等等。评审环节已经成为科技项目的推荐、申报的必须环节。高校内部项目评审至关重要。但是目前高校内部项目评审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结合大量学者的研究结果,指出高校内部项目评审目前存在的问题,并且分析了原因,从而提出意见建议。
在高校科学评价过程中,项目评审是采用的最重要、最普遍的方式。项目评审对于申报科研项目的高校教师来说可谓是绕不过的一道关口,关系到每一位教师的切身利益,同时也是学校发展的重要支撑。评审的组织机构、评价标准、评审程序、评审专家等各种要素,都对评审结果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各种要素当中评审专家在整个评审过程中的作用是重中之重。
对于高校内部的项目资助审核、结题验收,比如:博士启动资金,向外推荐各类基金项目、奖励项目、人才项目等,再比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各省市的人才类项目等,都需要在不同范围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对被评议对象形成评审意见、确定项目排序、拟定入围项目等。专家意见对于评审结果有决定性作用,尤其是在当下各种审计、巡视十分严格的形势下,评审组织机构不愿在将来的审计、巡视中给自己“添麻烦”,基本不会推翻评审专家的意见,甚至不会改变评审专家对于评审对象的排序。专家意见可谓是一锤定音。
高校对于项目评审,尤其是在进行内部项目评审、向外推荐项目等环节,一般都参照上级主管部门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按照“同行评议”原则组织评审,总体流程不具争议性。但是围绕评审专家的选取、评审过程的管理、评审结果的使用等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有可能造成项目结果“鱼目混珠”,也是出现同行评议“专家不专”诟病的原因之一。
1.选取方式不确定。即使高校组织评审的部门致力于“同行评议”原则尽责选取专家,但是专家选取的方式和标尺存在不确定性,不同高校、甚至同一高校不同二级部门都倾向于依据工作惯例,有的倾向于学校内部选取专家,有的倾向于学校外部选取专家,还有的倾向于内外部按照一定比例选取,专家的构成并不确定,有一定随意性。
2.选取动机有影响。由于选取规范不确定,选取动机对选取的专家是否为真正的学术同行产生影响。选取动机有的出于对学校学科建设、团队建设的顶层设计考虑,有的出于个人偏私,不管是哪种动机,这种有指向选取或者说非随机选取,有利也有弊,该方式选取的“同行专家”评审出的结果将造成结果的不公[3]。
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性依赖于专家的评审结果,但专家的评审水准、评审技能、职业道德等难于确定[5]。在高校科技项目评审过程中,专家是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开展评审,还是应付了事、违反职业道德难于界定。因此需要对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是否尽职,以及评审水准如何,进行一定的评估,以判定专家是否继续聘用。但目前尚没有科学的通用的评价体系,而且考虑到学术观点、学术认知等方面的差异存在,对专家的绩效考核也较难进行,组织单位一直没有高招妙计。
高校内部项目评审与推荐,专家选取的样本空间相对较小,要么是本单位人员,要么是省内其他院校或者研究机构专家。同一学科领域内专家数量本就有限,加之目前项目学科交叉融合,进一步缩小了选取样本空间。样本空间小,可选专家数量就少,专家代表性差,专家评审能力参差不齐,有的专家专业技能高,但是缺乏参与评审的经验,缺乏应对评审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能力;有的专家虽然为该领域专家,但是专业方向偏差大,无法很好地把握被评审对象的前瞻性、发展性等;有的专家虽然具备教授、博导等光环,但是由于长期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等原因,专业技术业务荒废,不具备“同行评议”的真实技术水准;有的专家专业技能高,但是存在职业操守差等问题[3]。
评审结果对于参评人利益攸关,对于高校自身同样至关重要。学科建设需要科技项目支撑,如果获得支持或者推荐的项目与学科发展方向不一致,将会导致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不统一。在某种程度上项目评审中学校的正确导向作用,对于学校的发展是有利的,尤其对于学校限项的项目推荐,学校更应该综合考虑个人发展与学科建设、团队建设之间的关系,因此在评审中如何利用专家评审意见,是值得商榷的问题。个人认为目前这种“一锤定音”的决定权作用超出了应该有的范围,但对于评审结果使用时是采取“一锤定音”,还是作为提供专业建议的“咨询参考”作用,还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某种平衡作用,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对于学校自身,出台相关科技管理文件、规范评审事项的难度非常大。一个完善的管理规定的出现,需要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不管是规定过于宽泛、还是过于细化,都难于达到公平性和可操作性的高度融合。如果参照主管部门同类别项目评审管理规定,出台粗线条规范性文件,有和没有区别不大。目前学校主流也是参照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操作,主体框架内没有偏差。再者,评审流程制定得过细,束缚了高校开展工作,降低工作效率,无法实现高校整体利益,要达到体现公平性和实现可操作性的完美结合,难度之大不言而喻。高校项目评审规范性文件有的缺位,有的品质不高,不具有广泛流传的可复制性。
尽管关于同行评议中同行专家如何选取、同行专家如何评议的研究有很多,并且也建立了相关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评价体系等,但是专家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非常繁琐和复杂,并且这些指标体系的价值随着专家评议项目数量的增高而得到提升,个别指标的科学性也有待于研究[6]。对于项目评审专家,评价体系对于专家评审行为的评估,是一种统计分析而不是定性分析,因此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可以为组织单位提供参考,而不能作为定论[7]。另外,同行评议专家综合评价体系的构建非常复杂,有些指标的数学化模型难于构建,科学性也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验证。这些原因是专家绩效考核难的关键所在。
正如前文所讲,高校的项目评审专家要么是本校人员,要么是校外专家,但多未建有实体性专家库,项目评审时一般临时选取,缺少组织性。而且对于项目评审专家通行的一些做法不易落实,比如:专家选取的随机性、保密性,专家的培训与考核等。有些高校对评审专家的管理缺乏科学性,再加上高校一般很难有效对专家进行管理考核,是造成专家同行评审结果争议的主要原因。
高校项目评审事关每一位教师的切身利益。评审中存在的问题,主管部门应该切实引起高度重视。高校主管部门应把这一问题作为理论研究的迫切需要,针对评审专家的选取、评价等问题,有针对地立项解决,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途径,同时深入调查了解高校内部项目评审现状,形成普遍共识,出台规范性管理规定。规范高校内部项目评审,要求高校在规范管理的框架内,依据自身条件制定符合学校发展需要的评审细则,明确专家选取等敏感性环节,实现公平公正与可操作性的良好融合。
各省市教育、科技主管部门,都有自己的项目评审专家库,并且专家库样本空间大,基本包含辖区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优秀专家。专家的入库、日常管理、专家抽取、专家评价等各个环节,管理非常规范。各主管部门也不断完善专家库的管理,比如:严格专家入库标准、细化专家分类、健全专家信用档案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正在推行“RCC 评审机制”,创新评审专家的管理,为各省市科技、教育主管部门树立了榜样[8],有望进一步提升专家库的建设水平。
利用主管部门的专家库是一个完善高校项目评审的有效途径。从整合优势资源、高效配置资源的角度,高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人才共享,已经在主管部门形成共识。主管部门评审专家库能否与高校共享是一个新的课题,需要主管部门探索项目评审专家库共享方式、共享途径。
高校自身要加强科技管理研究,建立体现公平性、符合适用性、具有可行性的项目内部评审机制。规范评审流程,合理细化评审规则,针对不同项目评审,有针对性地调整各个环节,不能千篇一律采用公式化规范。分类评审是价值引领,对于专家的管理应该有单独的细则。向国家自然基金委学习,探索负责任、讲信誉、计贡献的评审机制。学校要高度重视,广泛调研,征求多方意见,吸收兄弟院校有效的经验,采众家之长,消化吸收政府或其他单位的文件精神,形成相应的制度约束,争取最佳效果。
要建立自己的专家库,或者与其他高校联合形成专家库,规范评审专家的管理。评审专家的规范管理、专家库的建设等有足够的经验可以借鉴。各省市科技教育主管部门均有专家库,有条件的高校要形成线上管理系统,智能系统是技术保障。要严把入口关,不能为了规模而放松对源头的管理。要规范专家选取,落实随机原则和保密原则,开展专家培训,提升专家整体职业素养。要对专家进行考核,明确禁止性行为、限制性行为、倡导性行为,对于不称职的专家及时清出专家库,形成有效的激励监督机制,规范专家行为。
项目评审事关高校教师的切身利益,事关高校的发展。在当前“双一流”建设的关键时期,规范评审流程、严格评审专家管理势在必行。在相关部门与高校的共同努力下形成合力,共同打造公正公平的评审环境,提升高校科技管理治理能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