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欢
(宝鸡文理学院,陕西 宝鸡 721000)
1966年美国约翰·霍布金斯大学教授科尔曼收集4000所学校60万儿童的数据,撰写的《关于教育机会平等性的报告》,在国际上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报告用大量数据显示,影响孩子学习成绩的主要因素是家庭[1]。家庭教育是对孩子的价值观、道德观、伦理观及生活常识和基本技能的影响和引导,对孩子德智体美劳五育及性格人品等全面发展的全方位教育。家庭教育的主体是家长和孩子,孩子处于正在形成和塑造人格和习惯的阶段,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的变化,家长固有的理念和方式无法顺利开展家庭教育,因此要改变家庭教育地位弱化的困境,应该借助其他辅助力量来促进家庭教育的进步。
在我国古代社会,由婚姻产生的血缘关系结合而成的家庭,是集物质生产、人口生产及生活、教育、娱乐、防卫于一体的社会基本单位,在社会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封建社会所提倡的“三纲”(君为臣纲,夫为妻纲,父为子纲)中有两纲是通过家庭实现的[2]。因此,传统家庭教育中父母和孩子双方主体的地位是不对等的,这种不对等对当代社会还存有影响,不对等的主体进行教育互动容易出现偏差。父母容易带入自己的情绪,孩子在父母面前感受不到充分的尊重和自由,父母与孩子不能进行有效沟通,导致孩子出现抑郁、个性缺失、厌学等问题。父母潜意识认为孩子是自己的“衍生物”,自己赋予了孩子生命,孩子的一切都和父母息息相关,用自己认为的好坏来要求孩子的行为。在此基础上,孩子和父母缺少沟通和交流,双方开始抗拒或者不认同对方的行为、看法。同时孩子可以受到不同的文化和认知情感的影响,可以多元选择,这种无筛选的混乱渠道中,很多是儿童不能自我辨认、自我选择健康的渠道,这种最基础的家庭教育方式随着家庭内部双方对角色的认同感减弱逐渐走向弱化。
东北师范大学家庭教育研究院院长赵刚说,我国目前的家庭教育水平与我们这个拥有四个多亿家庭数量的国家、与广大家庭对优质教育的需求还不成比例。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阶层固化,中低层的家庭由于生活压力,对孩子的家庭教育没有精力来经营,同时教育支出无法充分保障,因此家长把一切教育的侧重点放到了学校教育上,一切以学校教育为主,把学校和老师布置的任务作为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一致认为老师和学校的教育是科学的。学校主要是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为目标,可是就实践而言,学校的师资设备以及教育体制不同,各种资源有限;同时对于老师的定位是教书育人,即老师主要是以传授知识为首要任务,同时在有限的时间和精力内对学生进行其他教育,并且对其他方面的教育实效缺少后续反馈。现在学校会规定父母与孩子的互动交流任务,这些看起来是学校在督促家长自身对孩子的教育,但是这些都是具有表面性、被动性,并不能从深处对家长进行深刻启发,例如现在很多学校把给父母洗脚、做家务、劳动当作一种家庭作业来布置,强行让学生打卡。这些本是家庭教育内容的一部分,这种行为会让家长慢慢丧失家庭教育主体的责任感,家长正好顺势而为,把儿童完全交给学校。在学校的角度看,只是为了能补充家庭教育的缺失,调动家庭教育的积极性,可是过分干涉或者强调任务式,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只是弱化家庭教育的功能,减少家长在家庭教育中应有的压力和责任感。从而导致学校教育的功能范围扩大,与家庭教育处于失衡状态,致使家庭教育的功能化,成为服务学校教育的工具。
2016年12月中国教育学会调查报告显示,我国课外辅导的市场规模现已超过8000亿元人民币,参加学生规模超过1.37亿人次[3],由此可见课外辅导已然成为学生生活的重要方面。课外辅导的产生是由于家长们的整体恐慌,家长将自己的不足转化为对孩子的高期望值。参加课外辅导首先是家长面对现实困境的选择。一是时间困境,大多数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家长正处在事业的起步或奋斗阶段,相当部分家长主要精力用于工作,辅导子女学习的时间有限;二是知识困境,当前中小学课程内容和父母学生时代的课程内容相比已有较大变化,在某些新内容上,部分父母感觉力不从心,也缺乏如何辅导的知识。课外辅导可谓是解决家长的高教育期望和现实困境的一剂“良方”[4]。部分家长为了逃避家庭教育的压力,或者弥补对学生家庭教育的缺失,同时也是本着为了子女更优秀的成长,会给子女报大量的课外辅导。大量的课外辅导生活会挤压家庭教育的时间,减少家庭教育的互动,家庭教育无法正常进行,会逐渐降低家庭教育的地位和功能。
我国关于家庭教育的法条主要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反暴力家庭法》仅有数十条,可以看出家庭教育立法的地位很低,对于家庭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高,且条文都是比较概括性的,对于实践操作意义不大。家长和孩子的权利和义务意识不明确,普遍认为家庭是一种隐私且有人情味的环境,家庭教育不能用法律来强制性规定。大众普遍认为“我”的孩子怎么教育和其他人没关系,在家庭教育私有环境中父母的权利是最大的,因此部分父母不负责任,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体罚以及人格打压等,侵害孩子的合法权益,甚至利用孩子的权益进行谋利;同时孩子的权利意识不强,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家庭教育立法是保障孩子基本的家庭教育权利,是规范父母的基本家庭教育行为,是家庭教育行为的“底线”。
家庭教育已经由于各种因素形成不同的水平,所以家庭教育应该根据社会环境的变化来调整发展路径,适当地借用外力来进行矫正,通过家长、学校、社会和司法四方联合起来,提升家庭教育的地位和功能。
家长的教育素养是指家长在子女教育中体现出知识、能力、心态、情感、观念与价值观,家长教育素养的提升是家长的理念、知识、能力以及教养方式的全方位提升[5]。在家长不会教的时候,应该设置专门的机构和专业的指导人员来引导和辅助家长,借此来提升家长的教育素养,疏导家庭教育中遇到的问题。在没有条件把更好的物质财富给孩子时,其实足够的爱与理解就是对孩子最好的教育,当父母学会用理解和爱来教育孩子,孩子相反的也会学会这样对待别人。这样的家庭教育出的孩子性格和人格更加健全,这才是成功的家庭教育。家庭经济条件很重要,可是爱与理解才是最基础的教育,学习加强家庭教育内部的认同感,首先应该加强家长教育素养的提升,这样才能给孩子足够的自由和尊严,只有在孩子享受到平等被尊重的同时,家庭教育环境才会更和谐,更加顺畅无阻力,孩子会虚心接受父母的教诲,父母在教育中不断学习和反思,在此基础上的沟通和交流才是有效的,家庭教育的实施才会有更好的效果。
学校教育可以辅助家庭教育功能的实现,但不能驾驭家庭教育。学校应该对学生和家长开设家庭教育课程,让家长和学生共同上课交流,让家长学会倾听了解孩子,同时让孩子学会理解家长,把家庭教育的主要任务要交给家长。同时学校可以鼓励家长把握家庭教育的主动权,以家庭老师的视角来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学校只能通过辅助,这样比打卡这种被动形式的任务更有效。从教育扶贫的角度看,政府和社会必须关注弱势群体家庭教育能力建设,需要出台更有效力的政策提升家长教育素养。
父母应该减少课外辅导的学习,根据孩子的学习兴趣和天赋,适当地参加少量的课外辅导。国家应该规定课外辅导的次数和科目,专业科目最多两门,技能特长最多2门,同时参加不能超过三门,应该给家庭教育留足够的时间。同时应该加强课外辅导的监管,保留高质量有水平负责任的课外辅导机构,给孩子高质量少压力的快乐学习时间。同时父母也应该学会辨别课外辅导机构的良莠,不要一味地为了把孩子的教育压力推给别人而无目的无原则地选择,学会对孩子和家庭负责。
家庭教育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儿童生存与发展权利,提升家庭教育地位,规范家庭教育行为,促进家庭教育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高度重视家庭教育能力建设。家长教不好的时候,家庭教育出现偏颇,子女成长过程中发生问题,那我们要通过教育家庭的立法,来规范家长最基本的教育行为以及该承担的责任,给子女最基本的健康教育和保障。家庭立法是对家庭教育行为最底线的规定,因此应该完善家庭教育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把立法和实践问题相结合,同时制订家校社协同育人有关文件。发挥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家长会等作用。有序推进《家庭教育指导手册》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落实《家长家庭教育基本行为规范》。强化综合实践育人,积极开展研学实践、志愿服务等综合实践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