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庭思想变迁的理路与逻辑:历史、动力与主体

2021-11-29 12:19:25辛昌泽高天宇张钦坤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个体家庭国家

辛昌泽,高天宇,张钦坤

(1. 安徽大学 社会与政治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2. 帝国理工学院 化工学院,英国 伦敦 W12 0BZ)

中国社会自古以家庭为本位,不论是封建社会的“家国同构”模式、集体经济时期的“去家庭化”改造,还是现代社会“家共同体”[1]结构下的血缘联系日趋密切,家庭始终位于社会伦理建构与制度话语中的核心地位。近些年来,随着中国经济、人口发展双双进入新常态,诸多社会现象逐渐与家庭领域相关联,如乡村养老、代际冲突、丧偶式育儿、少子化等问题纷繁复杂。[2-4]学界对此话题的讨论亦不绝于耳,尤其对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家庭结构[5]、代际关系[6]、居住模式[7]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且细致的探究,认为当代家庭具有传统与现代观念彼此融合的双重特质。然而,在中国家庭的百年流变中,宏观的历史叙事如何与家庭生活发生关联,由传统绵延至现代家庭的个体有何区别,家庭变迁中的个人是被动的接受者还是能动的改造者,已然构成中国家庭研究亟需回应的问题。而家庭思想作为自封建时期绵延至现代社会的意识形态内容,其嬗变过程正是国家、家庭与个体三者之间博弈、调适的结果,也是个体与家庭地位变化的直接体现。本文通过结构-个体视角,引入历史维度厘清家庭思想变化的重要历史节点,分析造成其变化的不同生成动力与行为主体因素,进而阐释中国家庭思想自建国之前到改革开放以后的变迁理路与逻辑,并预测当代家庭思想变迁的未来图景及其挑战。

1 新中国成立前的家庭观念:从恪守伦常到家庭改造

1.1 封建家庭思想:父权家长制

在新中国成立以前,儒家伦理构成封建家庭思想的主要内涵,尤其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礼教规制是家族成员必须遵守的道德准则。具体而言,在父子关系中强调“父为子纲”。虽然传统伦理主张“父慈”与“子孝”的相互性,但涉及“慈”的要求往往模糊泛化,仅是父辈传授子代谋生的方式,并助其成家立业。然而,关乎“孝”的行为则十分细致严苛,父权对于子女具有不可违背性,进而内化为孝道观念的主体道德意识。“夫为妻纲”是家庭关系的另一准则。在封建伦理中,夫妻之间应遵从“礼”的要求,即夫妻双方“合两姓之好”,以完成家族延续的首要目的。换言之,夫妇关系的存在即是传承香火的必然需要。夫妇关系的维持不在“情”,而旨于“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因两情相悦而结合的可能,其实质是双方家庭利益的结合。“长幼有序”也是封建家庭中不断被提及的价值规范,即家族兄弟依据年龄大小进行长幼尊卑定序,主张年幼者对年长者的强制遵从。实际上,这种长幼尊卑的规定正是宗法等级制度在家庭领域的现实参照,也构成了封建嫡长子继承财产制度的理论依据。

毋庸讳言,家庭与家族作为封建社会最基本的单元,其伦理思想在维持“家国同构”格局中的作用尤为突显。男性长者于家庭生活中具有绝对权威,其权力不仅源于道德,更依据上层建筑的肯定。一方面,封建社会的伦理同构体现在政治伦理与家庭伦理的统一,君臣关系即是父子关系的延伸。同样地,官方对孝道观念的不断强化,目的在于忠君意识的宣扬,所谓“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忠孝一体”的伦理标准亦是巩固封建统治的现实需求。另一方面,封建家庭思想的实质即为宗法人伦,其产生于封建社会等级森严的宗法制土壤。三纲五常的显著特征便是强调次级对上级绝对的恭敬顺从,男性长者俨然是一家之主,具有最高的家庭权威,其他家庭成员则依据血缘等级关系依次排序。这种家庭权力的等差排列促使严密细致的家庭秩序得以确立,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父权家长制思想也由此形成。封建家庭思想的建构以宗法伦理为本,其落脚点在于家庭的传承与稳定,并通过移孝作忠的濡化手段以巩固国家秩序的延续。这是国家权力与家庭理性共谋的必然结果,个体的价值始终隐藏于庞大的社会宗法结构而不得彰显。

1.2 五四运动中的“家庭革命”:自由与平等

千百年来,被统治阶级奉为圭臬的三纲五常思想,作为封建家庭思想的主流,在维持家庭秩序和巩固国家稳定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时至19世纪中叶后,它却日益成为妨碍中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文化内卷阻力。虽然辛亥革命终结了延绵两千年之久的封建帝制,但中国的专制制度并未发生根本改变[8],知识分子们仍孜孜不倦地探求改造中国社会的出路。其中,吴虞则首先将推翻封建专制与家庭领域革命相结合,“孝之义不立,则忠之说无所附;家庭之专制既解,君主之压力亦散”[9],“孝”成为中国家族制度和宗法结构的思想基础,在他看来,只有推翻以“孝道”培植而成的家族制度,根深蒂固的专制制度方才解体。傅斯年也随之断言“破坏个性最大的势力”正是中国的家庭,称其为“万恶之原”[10]104-107。这样,一场轰轰烈烈的家庭革命便由此展开。

新知识分子们对封建家族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批判与解构。他们认为,封建家族制度是对人性自由的束缚、妇女权利的迫害,它不仅助长了人们因合居共财而生的惰性,也筑成了封建专制的社会基础。[11]五四运动时期的家庭变革思潮充分体现出自由平等、人格独立等思想特征,与之相应,其家庭思想与变革措施也与五四运动的主题——“人的解放”紧密相关。其一,改变传统家庭的生活方式,建构平等的家庭关系,以培养家庭成员的独立人格,发展互助精神。其二,建立小家庭制,即改变中国传统“十代同居”“五世同堂”的家庭制度,具体行为可分“异财”与“分居”两种。其三,更有激进者主张废除婚姻,毁灭家庭。他们从“自由的人格”出发,认为一切宗教、团体、婚姻等外在制度均束缚了个人的绝对自由,而婚姻更是通过法律形式以确立人身依附关系,声称“无家庭、废婚制,两事之传播,实为今日底要图”[12]。其四,在改造社会的过程中改造家庭。沈雁冰便主张“把家庭问题归纳在社会全体的改造方案内,与他们联带着一齐改造”[13]247,即家庭问题的改革只有在废除私有制、打倒剥削制度的社会改造中才能逐渐得以变革,最终达到消灭家庭的目的。

纵观五四运动时期的家庭革新思想,自由、平等以及“人的解放”等话语始终居于家庭论战的中心地带。这一阶段的知识分子深受西学东渐的风气影响,对封建家庭制度的黑暗与残酷感受得更为深刻,终而决心改造封建家庭制度以谋求新的生活方式。在千百年的封建专制文化里,个体的自由与幸福永远湮没于“家国同构”的宗法制度中。严复洞察到,封建社会“知有一人,而不知有亿兆人”,“家为家君,国为国父”[14]23,其余家庭与社会成员缺少“人”的社会属性,故而无法算作“人”。马克思说:“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15]443这一时期的家庭思想正是着力于挣脱父权家长制的藩篱,个体的自我价值开始觉醒,不再淹没于致密而冰冷的家庭人伦网络中,而是强调个体作为实践主体所具有的能动特质。

2 新中国成立后的家庭观念:从“去家庭化”到“再家庭化”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个体属于家庭,家庭归于国家。五四运动的爆发打破了这种平衡稳定的社会结构。新中国成立后,家庭思想的行为主体与生成动力更为多元与复杂,具体呈现出“去家庭化”到“再家庭化”的过程。

2.1 国家权力场域中的家庭塑构:对国家的自觉认同

2.1.1 《婚姻法》构成家庭转型的基石

虽然新知识分子在五四运动中提出了新的家庭构想,但是囿于时代和生产力水平的局限,如废除家庭等举措在当时根本难以实现。然而,其作为一种文化启蒙思潮,深刻影响了毛泽东等共产党人关乎男女平权、人格独立等未来家庭政策的构想。全国解放后,父权家长制作为一种根深蒂固的家庭运作模式与思想观念,短时间内仍积重难返、无法根除。自1950年-1953年,广大农民通过土地改革运动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从根本上摧毁了封建社会秩序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摆脱了封建主义在政治、经济和家庭领域的枷锁。毛泽东继而提出,“要是地主的政治权力破坏完了的地方,农民对家族、神道、男女关系这三点便开始进攻了”,要求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呼声日益高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也由此应运而生。

《婚姻法》的颁布昭示着中国家庭关系彻底从父权家长制向新型民主家庭的转变,并从制度层面予以合法性确认。其主要内容在于“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以及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随着法律的普及,平等的夫妻关系逐渐形成,越来越多的妇女走上工作岗位,成为家庭经济的承担者; 父母包办婚姻的现象不复存在,人们日益注重浪漫情感与婚姻质量的培育。《婚姻法》在某种程度上是“五四”时期家庭思想的历史延伸,经由国家权力对家庭领域的渗透与调节的方式,远比知识精英的宣传蒙化更为行之有效。这也表明了人民群众因翻身解放而对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府政策的自觉认同。

2.1.2 人民公社是国家权力向家庭渗透的体现

伴随《婚姻法》的实行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家庭思想的封建残余被彻底祛除,并逐渐向现代家庭模式过度。但是,接踵而来的人民公社运动作为一种由国家权力强制进行的社会主义建设运动,打乱了这段平和渐进的家庭现代化历程。该时期的中国家庭思想则呈现出一幅国家权力、地方生活观念与现代化印记相互渗透、彼此交织的意识图景。

土地改革的推进,农民重新获得土地等生产资料,家庭的经济功能得到一定加强。然而,随之而来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使得原本归家庭所有的土地、牲畜全部交于集体,农民几乎失去了全部的生产资料。城市情况亦然,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同样标识着家庭的经济功能完全削弱;传统小农的主要诉求在于生产资料的满足,以及农民对生产、分配自主权的把握,进而提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人民公社却要求生产以集体化形式进行,城市经济在社会主义改造后也由公有制主导,家庭的生产功能随之受到破坏;在传统社会,家族事务的惩治权力掌握在家族内部,新中国成立后则将其权力收归于司法机关,族权族规自此废除。显然,家庭结构、规模与功能的变化势必导致这一时期家庭秩序和思想的重构,即主要体现在个体与家庭在经济、生产、教育和司法领域对国家深刻且全面的依赖,呈现为“去家庭化”特征。

反映到家庭思想上,除了家庭关系平等、人格日渐独立等现代思想转变外,更折射出人们家国意识的鲜明变化。在传统社会,经由修齐治平以达至内圣外王者多为文化精英群体,家与国的紧密联系也由此形成,而在大量或固守土地,或买卖营生的农民和市民圈层眼中,“国”只是以君主为首的统治阶层的代名词,家与国的关系往往形成错位,即家的重要性置于国之上,“安家忘国”的家国观念十分普遍。然而,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人们的家国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深受封建思想迫害的广大农村地区。一方面,随着家庭原本的经济、生产、教育和司法功能在人民公社运动后逐步向国家、集体转移,个体、家庭同国家的联系大为增强,但由于人民公社运动自身的历史局限性,人们对国家的依赖于某种程度而言实则建立在“误识”之上[16]。换言之,原本属于家庭的各种功能,如生产资料归家庭所有等,必然能极大地调动人们的生产积极性,20世纪80年代初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便证实了这一点,但人民公社运动的作用之一即在于国家权力对家庭的强制改造,其与人们生活世界中的传统观念相契合,如“大同”社会理想、解除人身束缚等,并获得人们诚心实意的认同与支持。另一方面,饱受社会苦难的人民群众经由土改翻身后,对共产党和国家的信任无以复加。此外,生长于新中国建设时期的人民,受到国家权力的规训尤为深刻。故而,在人们的家庭思想中,国家和集体的重要性超越了家庭,进而转化为对国家权力的自觉认同,这一时期的家庭思想内涵始终与国家权力嵌入以及群众认同相伴而生。

2.2 改革开放后的转型家庭:结构、个体间的博弈互构

随着人民公社运动的深入开展,其弊端也不断显现,它过分夸大主观意志的作用,致使国民经济日益失调,人民生活愈发困难。20世纪70年代,城乡地区逐步推行经济体制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项基本的经济制度得以确立,国家权力对家庭直接干预的力度减弱,家庭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伴随家户制的回归,尤其是改革开放政策的运行,中国社会在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迁:在现代化进程中,城市化扩张与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现代科技的进步,都对传统家庭造成了相当程度的冲击。随着公共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子女前往异地求学,同父母空间距离的扩大,使其观念差异与家庭代沟更为凸显,进而形成更为自由的婚恋意愿和模式。城市化进程增长了人们的就业机会,尤其改善了女性的就业环境,推动她们在经济上走向独立,打破传统“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这必然会对婚姻的稳定性和家庭关系的调适产生影响。在传统社会,由于缺乏避孕措施,“性、情、生、养”的关系密不可分,女子在怀孕后便顺理成章地由亲代照料,进而巩固了传统家庭结构。[17]然而,现代生育科技带来了有效的避孕措施与试管技术,这使得性爱与婚姻、家庭得以分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组建家庭的意愿。

随着社会转型的推进,个体和家庭开始卷入市场经济大潮,家庭日益成为人们规避社会风险的安全场域,代际间的情感蕴藉与代际支持状况大大增强。但与此同时,家庭关系却呈现出一定的疏离态势,电子产品与网络的普及分散了人们的注意力。子代通常更为重视隐私和独立空间,并形成以自身为核心的趣缘群体,与家人交往反而疏远,形成一种“亲密有间”的家庭关系。从历史发展维度来看,当代家庭思想的变化正是社会、国家、家庭和个体博弈的结果。与封建社会以及合作化经济时期不同,国家-家庭-个人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国家的强控制逐渐从家庭领域退出,“再家庭化”模式开启,家庭重新承担起对个人的保护与责任,这恰是当代家庭思想的变迁基点。换言之,一方面,其思想内容受制于社会结构的形塑作用,随着单位制和公社制的解体,它们不再是连接家庭和个体的中介,也不再保障个体的终生就业、医疗和住房等需求,个体被无情地抛入市场大潮中。然而,中国目前却缺少重新嵌入机制,国家从公共服务领域逐步退出,与家庭相关的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服务大都通过市场提供,转由家庭承担,家庭成为个体重组安全感和提供保障的唯一场所。另一方面,个体并非只是隐藏于社会转型中的被动客体,现代家庭具有相当程度的能动性与逆抗力。例如,姚俊通过个案资料分析,凝练出“临时主干家庭”的概念,说明其作为一种家庭策略是如何满足代际抚育的需求。[18]钟晓慧则根据父母积极为子女购房行为,构建出一种代际间“协商式亲密关系”,以重新嵌入社会。[19]诸如此类的研究都证实了个体与家庭在面对社会风险时所作出的积极回应。

3 中国家庭思想的再生产机制:行为主体与生成动力的多元态势

3.1 建构动力:伦理、 政权和制度

家庭思想作为一种家庭意识形态,在不同的历史情境和社会结构中呈现出符合其时代特征的文化内涵。我们可以发现,随着历史延展,家庭思想的变迁与塑造源于不同社会情境的生成动力因素。在封建社会,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规范构成家庭思想的主要内容,其事无巨细地规定了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内化为个体行动的社会准则; 五四运动的开展,推动了家庭生活中“人的解放”,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人格自由、男女平等观念的传播; 新中国成立初期,土改的开展与《婚姻法》的实施,在制度上确立了中国家庭模式的基本雏形; 随之而来的合作化运动则打破这一渐进过程,体现出国家权力对家庭思想的强控性;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国家权力在家庭领域的全面退出,而代之以一种隐蔽的结构性因素推动了家庭思想的转型。沿着这一历史脉络,伦理规范-国家权力-结构制度构成了促进家庭思想变迁的主要动力。在历史演进中,这种动力的表现形式呈现出法律化与制度化倾向,并对家庭产生着更为全面、细致且深刻的影响。我们可以看到,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深入发展,中国社会保障与福利政策等结构制度性因素日渐完善,家庭代际关系的联系和互惠性终将弱化,进而推动家庭思想内容的再生产。

西方观念对中国的家庭思想变迁起着催化作用,如中共领导人浸润于五四运动所宣扬的自由、平等思想,为新中国初期的《婚姻法》奠定了理论基础。此外,改革开放所带来的西方家庭观念被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所认同与接纳,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们家庭观念的变迁,然而,这种观念对人们的家庭和婚姻行为影响甚微,从相对较低的离婚率、不婚主义和丁克家庭比例便可见一斑。这说明观念维度对家庭思想的影响应符合中国社会情境的现实基础,传统的家本位思想在中国社会仍有着广阔的市场。

3.2 建构主体:国家、 家庭与个人

从封建社会到现代化社会,中国家庭思想的主体经历了漫长且复杂的变化。封建社会中的个体淹没于致密复杂的宗法结构中,其主体为国家统治阶层,通过宣扬相应的伦理规范,使得个体的行为符合统治者的意识形态,以满足“家国同构”的伦理与政治需求。五四运动时期,西方列强侵略的同时,也带来了西方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并被先进知识分子所吸收借鉴,这场声势浩大的革命运动的主体正是以学生和工人为中心的广大人民群众。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法》的确立是国家政策与个体回应之间的理性共谋,也是个人对国家主体的积极回应,以及国家对个人的需求满足。在合作化时期,其家庭思想建构则是依照国家权力对家庭领域的全方面渗透以及个体在“误识”的基础上对国家的自觉认同,同样源自个人与国家主体的双方互动。然而,自改革开放以来,其变迁主体扩展至国家权力退场后的结构性制度约束、国家政策的宏观调控以及个体和家庭之间的多元互动,家庭思想的多元化原因即在于行为主体的多元化杂糅态势,并不断渗透于家庭和意识形态领域。

纵观家庭思想主体的变迁过程,我们可以发现,个体和家庭并非始终作为家庭思想变革的受动方,如五四运动时期为谋求家庭平等、自由而展开的群众运动,以及自改革开放以来,个体为适应社会变迁,抵御社会风险所做的积极调适,这些都阐明了个体与家庭具有推动社会变动的力量,但这种集体行为如何转化成社会政策等上层建筑思想,则仍依赖于国家权力的运作。此外,家庭思想变迁的主体由单一化(个体或国家)趋于多元化(个体和国家两者之间的互动,以至个体、国家、结构性制度三者之间的博弈)态势。随着历史演进,社会结构更加细致与庞杂,我们可以预测,由于社会主体嵌入的不断深化,社会形态的日益多元,未来家庭思想必将呈现出更为丰富的图景。

4 结 语

中国家庭思想的特征打上了深刻的历史变迁的烙印。从历史延展的视角来看,中国家庭思想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由统治阶级意识主导的,并以伦理规范为核心的封建家庭思想;由国家权力强制渗透且获得人民认同的,主张家庭关系平等的新集体化时期家庭思想;以及结构性制度制约和国家-家庭-个体之间互构博弈而形成的,呈现出传统与现代相互融汇特质的转型期家庭思想。其中,五四运动的开展和《婚姻法》的确立,都在不同程度上推动了家庭思想的现代化、民主化进程,前者表明了个体意识对家庭思想变迁所产生的启蒙作用,后者正是在其基础上呈现出个体需求-国家回应的建构逻辑。立足于当前的社会转型情境中来,伴随家庭变迁的生成动力和主体的多元化趋势加强,越来越多的结构性因素或传统观念卷入当代家庭思想变迁的过程,例如,孝道观念仍根深蒂固、主干家庭依旧坚韧等现象都是这种家庭思想多元化趋势的鲜明表现。但是,家庭思想日益丰富的同时也蕴含着更为严峻的社会风险,这需要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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