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丰
(韩国延世大学 国际教育院, 韩国 首尔 26493)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自媒体应运而生,目前正处于高位发展的态势。短视频门槛低、参与主体范围广,创作呈现大众化趋势,极大提升了民众获取信息的速度和效率。作为新兴产业,打破了传统媒体的垄断,传播途径更加广泛。面对短视频的爆发式“野蛮生长”,积累的问题陆续暴露,著作权保护问题也日益频发。问题即是最好的体现,为了实现多方共赢,必然要以优质的内容和完善的保护机制取胜。讨论短视频的侵权问题,一来能够营造规范健康的发展秩序,确保归属和分配更加明确合理,二来可以实施正当的定价、交易和流通,提升短视频内容的创新性,保护和激发创作人的创作热情,促进短视频行业正确、健康的发展[1]。
数字互联网时代是短视频发展的助推剂,近年来,发展可谓十分迅猛。随着5G时代的来临,在“网红”效应的强力促动下,不仅形成了自己的产业链,而且平台的推广与营销方式也不断衍变和升级。各大网络平台传播为短视频提供了温床,类型内容可细分为微电影类、电影解说类、“鬼畜类”、 配音类、用户反应类、教学类、生活纪实类、视频汇编类、口述类、其他类等多种形式。首先,从视频录制时间分析,相较于传统网络视频,短视频的拍摄时长相对较短,如微信朋友圈是10秒,而主流的快手、抖音等短视频时长多集中在5分钟以下,其他一般不超过20分钟的短片也可视为短视频。其次,从交互性的角度审视,短视频应当具备社交性,依托于社交平台实时分享,极大满足了大众的碎片化消费体验习惯。随着流量经济崛起,成了新型网络媒介形式,获取了巨大商业和经济价值。最后,从传播速度分析,短视频制作依托于移动智能终端,门槛较低,即拍即传,有原创型与非原创型之分,呈现形式具有多元化特征,为此传播便捷、速度极快,能够即时互动、分享与传播,短视频类型和创作形式不断更新。此外,本文研究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亦与其特征密切相关,在新媒体环境下由于转载、复制和改编异常便捷,加之短视频著作权专有性缺乏健全的保护机制,受地域性不断被弱化的影响,短视频作品侵权问题屡见不鲜,很多原创作者苦不堪言[2]。
在新媒体环境下,短视频充斥着网络,其内容亦参差不齐。作为一种可移动观看的交流语言和信息表达方式,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平民化,逐渐发展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语言工具。短视频以“短”著称,制作往往只需要一个人或几个人便能完成。在庞大的商业市场下,版权侵权乱象愈演愈烈,很多人为了追求利益,随意篡改他人短视频,对版权规则进行大肆践踏,漠视原创、抄袭他人作品屡见不鲜,成为行业不可忽视的痛点。流量经济时代下,探究短视频作品著作权问题,一来为了维护原创用户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支持规范短视频相关著作权格局,凸显风险识别与控制功能,二来以往短视频侵权缺乏独创性的指控,有必要立足短视频行业构建良性的短视频原创保护体系,使作者可以不断创造优质的作品,最大限度地保护其智力成果[3]。
新媒体环境下,短视频作品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者出于非合理使用目的,擅自进行信息复制、下载、存储,便构成了侵权行为。而为了个人使用,以及单纯的以非营利性为需求的学习交流,则构不成侵权一说。其次,在超出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之外,擅自将他人的作品进行传播,或者本身在不具备传播该作品权利的情况下,出于某种利益向不特定对象发送不具有著作权利的数字化作品,亦是对原创作品的侵犯,至于侵权责任的划分则要以谋取利益的轻重进行有效的衡量。最后,在短视频横行的时代,基于自媒体的特点,作品更加容易遭受侵犯。很多侵犯人以不正当方式删除或改变作品,通过违法破译著作权技术,非法复制并通过短视频下载、转载,所带来的损失将是巨大的。此外,权利管理信息被删除或修改,或造成了一种开端,都可认定为侵权行为。
1.内容定性难
短视频井喷式发展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如何针对权属进行保护。若短视频具有可著性,如何有效界定作品独创性,其保护标准与长视频争议又有很大区别。尤其在内容争议的界定方面,一些有创造性的短视频虽然是自己生活化的记录,随后又进行了后期的美化剪辑,将其他的录音制品应用于作品当中,即所谓的二次加工和创造,此类作品如何定性成了业界关注的焦点。此外,大多数短视频内容既有个人的独创性,亦复制他人的成果,这就需要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根据独创性的比重量体裁衣,但是目前相关的标准和司法实践并不健全[4]。
2.权属认定难
短视频行业产业链发展日趋细分化,从产生到传播要经过一系列的环节,即生产、平台发布、网络服务、终端整合、监管等,后续逐渐成熟和多元化。短视频来源主要基于生产者,并非以短视频为核心业务,实现核心功能、诉求。基于定位与内容的区别,不同平台的短视频对于时长的筛选各有侧重。其商业变现主要通过广告植入、网店模式和电商以及内容付费、打赏或会员的方式挖掘资源价值,专业的编排和加工是希望在用户流价值方面取得突破。近年来,权属不清的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和讨论。关于用户与平台约定的合理性显得至关重要。此外制作类型与内容性质不同,保护规则与相关权利亦呈现出差异性,造成短视频权属认定难上加难[5]。
3.侵权认定争议
从作品的形式来看,很多侵权作品属于二次加工,将收集的元素进行组合,虽然从宣传角度分析,增加了原作的热度,但是很多未经原作者授权便上传分享至公共网络,同样构成著作权权益侵害,不符合“合理使用”规则。然而,短视频侵权的发生,截取他人的作品,在快速的传输、信息存储之下,导致原创作者无法及时发现,侵权认定争议屡禁不止。此外,部分网络平台对抄袭和搬运内容进行潜规则庇护,冒充知名自媒体现象时有发生,最后擅自截取重新编辑,形成了所谓的新作品,相比于平台的势力,认定争议又很难占据优势,很多被侵权的作者往往选择忍气吞声[6]。
4.维权性价比“低”
新媒体环境下,权利人遇到的最大困境便是维权成本的入不敷出。一方面,法院案件审理时间较长,案件不仅审得慢,而且判得的过程也较为漫长,很多从事短视频行业的工作者宁可重新选材创作,也不希望在权属举证上面浪费时间和精力。与此同时,维权成本高与侵权成本低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如果遇到案件复杂,受理审查周期较长,而且公正程序花费甚高,此外判赔金额不会高,得不到合理赔偿,为此极不划算。
在数字化的时代背景下,现代传媒技术容易应用于侵权行为当中,甚至伪造、修改原创。尤其是一些无须实名制的短视频,在被大量转载之后,极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覆盖与淹没,极大提升了相关证据线索的搜寻难度。从国家层面的角度分析,相关法律条文不完备,侵权主体模糊。现有的维权诉讼,特别是发生的侵权事实,需要具备明确的被告,导致诉讼成本较高,这无疑让被侵害人左右为难,受害者的诉讼热情受到打压。不仅胜诉难以预测,即使成功维权赔偿也不会过高。针对上述问题,亟须针对短视频侵权进行立法,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自媒体时代,管辖权不明确,举证困难,范围重叠、混乱,管辖争议必不可免,证据流失与被篡改现象屡见不鲜,难以保持原始形态,维权难度可想而知。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角度审视,运营商自我监管不到位,经常出现逃避监管的行为,由于内容运营与服务器缺乏统一性,利用“避风港”原则,可以免除相关责任,为侵权行为提供了潜在的保护。出于利益方面的考虑,大量的侵权内容依然存在。再者是关于“底线短板”,很多运营商平台自我监管不到位,放任肆意篡改原著的行径,盲目编造事实,甚至通过打擦边球挑战应有的底线。此外,盗版产品价格低廉,我国民众对此颇为热衷,很多消费者在生活中或多或少使用或购买过盗版产品。调查显示,很多民众认为正版是没有必要,认为盗版产品同样可以满足需求,并节省大量的开销,这与欧美国家尊重版权的消费观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7]。
随着短视频基数的增长,明确短视频的作品属性,在立法层面对其内涵确立创造性标准,遵循利益平衡和遵循个案判断原则,将创作高度应用于框架之内,跟进时代的潮流,结合短视频自身特性,根据当前短视频的分类,平衡短视频创作者的利益,增强用户版权意识,以智力劳动成果为呈现,按照最小创造力标准的观点,履行提示的责任和义务,营造科学合理的投诉机制,净化短视频整体的氛围,实现与产业发展的兼顾统一,完善相关规则的适用,增加他人的创作成本,全面提高平台的注意义务,以创造性选择标准作为补充,充分地遏制常见的侵权。结合著作权立法司法实践,不应当滥用避风港原则,及时遏制侵权现象的发生。在此基础上,以人格标准为主,根据当前国际上独创性标准,引导短视频内容正版化,借助法律的稳定性,通过参考和借鉴重混创作,体现出作者的智力活动。在短视频制作过程中,根据素材的选择、拍摄和编排,作出了创造性选择,考虑到个人智力创造标准,增设对技术追踪的引入并提供技术支持,规范化管理短视频市场发展,进行创造性选择,考虑可供选择的数量,反映出作者的人格,运用技术手段预防短视频的侵权使用,避免著作权人利益受到侵害。开发和引入内容识别系统,完善短视频合理使用制度,积极推进技术手段进行版权监测,提供灵活的解释余地,采取技术识别和人工审核,依托智能审核与版权监测,增加条款的稳定性。
从市场角度来看,短视频平台应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持,利用侵权投诉处理机制,与事先审核机制结合,根据权利人的要求,发挥了技术的强大作用。依托统一版权登记机制,建立制度化、标准化的登记系统和维权系统,进一步明确权利归属,服务于大众用户。进行版权教育与创作,树立良好的平台形象,建立网络远程公证模式,高效地进行版权交易。要加强对短视频平台的监管,引导视频内容的版权健康发展。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环境,以宏观政策作为引导,加快推进后台实名制相关的立法,完善合理使用制度和侵权赔偿标准,明确管辖权与归责原则,适应时代和自媒体发展,确保短视频走向科学化、健康化之路。一旦出现侵权问题,权利人能够在最短的时间积极开展协商,避免步入复杂的司法程序。在当今短视频时代下,创立一种合理的使用标准。在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使法律条文通俗易懂,完善侵权赔偿标准。适当改进无过错责任的归责理念,避免采取“宽容”的态度,做好行政机关的公权力干预,继续优化我国短视频的著作权,给予一定程度的帮助,提供认定标准和认证程序。建立专门的著作权管理部门,设置严选系列短视频板块,引入相应的社会监管力量,考虑到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发挥个人较高的注意义务,提升责任人的版权意识。服务商要加强自我监管,结合短视频的概念与特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标准化的版权认证系统。侵权风险在增加,网络平台的保护措施应加强防范环节,降低诉讼成本。
短视频行业如日中天,我们要做好短视频侵权的宣传工作,增强用户版权意识,不断地倡导保护知识产权,降低发生侵权的概率,履行提示的责任和义务,分享平台应加强行业自律,形成科学合理的投诉机制,明确合理使用适用界限,加大对于使用的“质”的判断,遏制侵权现象的发生。利用版权登记制度明确权利归属,引入满足授权许可需求,以网络传播权默示许可制度为支撑,创新举证思维和审理模式,针对举证难的问题,优化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应对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通过技术手段采集的证据,采用了区块链取证存证,借鉴这种审理模式,依托互联网快速传播,促进社会资源的流动,统一机构鉴定独创性。合理使用制度引人“三步检测法”,推出个性化授权模式,市场进行直接干预,增设侵权赔偿下限,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扩大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加强著作权知识学习,可以引入“转发量”的概念,设置更为灵活化、人性化的赔偿金额。每一个细小的侵权行为都能够得到保护,让受到侵害的著作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不至于望“理赔”兴叹。
总之,短视频的出现满足了用户当前的娱乐需求,吸引大量资本涌入。作为时下火爆的信息传播媒介,产业价值将继续扩增。随着短视频产业的纵深发展,对传统著作权制度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侵权与合理使用之间的冲突日益频发,仅靠网络侵权监测技术难以从根本上杜绝版权性问题。基于产业可持续发展的视域,应立足短视频的特殊性全面实行实名制,尽快确定短视频的法律地位,考虑引入在线许可制度,通过法律规范形成短视频内容生态正循环。根据独创性的高低,结合独立创作、智力成果的要素,引进最新的cc许可协议模式,寻求更科学的管理机制。此外,公民要提高版权意识,加强自我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