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鑫
(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南昌330013)
在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民脱贫实现小康的同时,环境污染问题亦随着而来,当前农村环境问题主要由“三农问题”中农村城郊化转型发展、农民生产生活和农业产业生产发展带来的。
农村城郊化转型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在农村城郊化、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城市化、工业化也给农村带来了大气污染、噪音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在工业化过程中,乡村引进工厂企业,生产加工作业增加了就业机会的同时也会排放大量“三废”,对乡村环境水资源和土地资源造成破坏,同时近年来大搞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广修各种贯穿于乡镇的乡道公路,乡村公路来往车辆日益剧增,汽车排放尾气污染空气且来往鸣笛也给路旁居住的村民带来噪音污染。
农民生产生活带来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森林破坏、生活垃圾等问题。本着“靠山吃山,靠海吃海”的生存理念,虽然乡村村民达到了小康生活水平,但生活观念和生活习惯并没有完全转变过来,农村地区虽然开始普遍使用天然气作为生活燃料,但也不乏有部分村民更偏向于薪柴生活,同时,村民也会伐木卖钱,这也造成了农村森林林木遭到破坏;乡村也是农民生存之地,生活必然会产生大量的生活垃圾,新农村的建设,全国各地都普遍实行了“农村门前三包”的环保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生活垃圾的处理问题,但需要全体村民的积极自治配合,同时,村民生活污水排放问题仍是大问题。
农业生产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农药化肥污染、畜牧养殖废弃物污染等问题,乡村振兴的实现也需要农村自身产业的经济发展带动,农村产业生产以农作物生产和畜牧业养殖为主。在种植业的发展中,农药和化肥对农作物的产量增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造成农村土地和水资源大面积污染,同时也会影响甚至杀死乡村的鸟类、鱼类、昆虫、树木、花草等动植物,破坏生态平衡;畜牧养殖业主要是以鸡、鸭、鹅、猪、牛、羊六畜养殖为主,在产业化、规模化养殖中,会产生大量的牲畜的排泄物和排遗物,大量的废弃物得不到处理会污染水资源和影响空气质量。
1989年《环境保护法》颁布以来,我国现行的有关环境方面的法律还有《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此外,还有国务院为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律而制定的具体的一些实施细则或条例,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管理范围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颁布环境保护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虽然有许多环保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是这些法律条文更多是对城市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城市环境保护的规范,而对于乡村环境保护的规范虽略有条文提及,但并不详细明确,所以中国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环境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不健全,农村环境立法存在空白、暇疵,立法不配套,法律规定的措施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等方面。
伴随脱贫攻坚战的胜利,乡村村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并不意味着他们的思想观念可以得到大转变,且当前农村年轻人多以求学、工作等原因涌入城市,造成农村村民多以中年、老年人为主,受受教育水平、生活习惯、思想观念等方面的限制,他们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意识偏弱,法律制度理论认识不足,参与环保的积极性不高。
在乡村振兴战略下,地方政府也通过开展讲座、电影播放、手册发放等普法方式为乡村村民提供法制教育学习服务,但因村民自身观念和学习能力的受限性,效果平平,村民仍认为“守着自己一亩三分地”即可,对环境保护理解有误,消费主义盛行,环保意识薄弱,片面追求个人利益忽视集体利益,仍存在乱排污、乱用药、乱丢弃、乱施肥等污染环境行为,而滥砍伐导致森林遭受破坏情节严重的还涉及刑事犯罪,遭受牢狱之灾;此外,因法治意识不强,当自身遭受环境污染问题侵权时,也不知运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政府部门对农村环境治理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当前行政机关环境执法也存在“难”作为的情况,首先,农村环境保护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例如环保局、农业局、公安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等,多个部门都有行政执法权,但没有一个较为统一的协调机制,易出现“九龙治水”或者“踢皮球”等现象;其次,我国最基层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是县级行政的环保部门,有些地区可能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驻点但更多地区是没有设立派出机构的,乡村的环境问题需要直接到县区环保部门才能得到处理,乡镇人民政府并没有相应的执法权限,且县区的环保部门更多是管理城市环境问题,对农村环境管理也有所欠缺,造成了一直以来农村环境治理行政介入被动且空白的局面;再次,执法队伍人员专业素质不强,环境执法人员需要对法律、环境、化工、生物等方面都有所涉猎,专业性较强,当前我国农村环境司法人员由于专业知识及环保诉讼经验缺乏难以有效解决环境纠纷;最后,农村与乡镇人民政府的衔接不足,村民委员会也存在为了乡村经济建设的需要而忽略环境保护,从而固步自封、知情不报的情况,乡镇人民政府也可能存在缺乏保持与网格员监督联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权和检察建议权,可以提起环境民事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环境刑事诉讼,为维护公众利益向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政府部门和违法企业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以国家司法机关的名义督促问题解决,但基层检察机关主观上介入意识不足,客观上介入行动较少,未能充分有效发挥检察监督作用。
法律明确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限定在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和人民检察院,将公民个人、其他团体、企事业单位甚至政府排除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范围外,农村村民亦不是环境公益诉讼之适格主体,同时,环境公益组织作为社会公益组织,在诉讼过程中也面临着调查取证费、鉴定费、差旅费、聘请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的负担和诉讼周期时间长的问题,此外,公益组织还存在设立资质门槛高、资金匮乏等困境。
环境立法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当前我国关于环境保护法律如《环境保护法》、《水资源防治法》等都是对城市和农村都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对农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保护问题难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条文过于宽泛且操作起来较难,而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虽然依据上位法制定相对应的实施细则,但我国将环境治理的工作中心更加偏向于城市地区,对农村地区环境治理的规定寥寥无几,甚至出现立法空白的局面,也导致地方政府部门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处境。
在农村环境治理的立法层面上,面临农村地区环境立法空白的局面,首先,中央和地方可以依据上位法制定出普遍适用于农村环境治理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因地制宜,对当前农村出现的新型环境问题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其次,当前我国有关于水资源防治、土壤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等关于自然资源治理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制度都是基本法,对农村适用性不强,且城市发展水平和农村发展水平不一,环境治理的方式、执法方式、处理方式也存在不同,农村拥有丰富的资源诸如森林、草原、矿石、水、土地等,但我国也缺少一部统一的对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当前我国法制日益健全,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条件也日趋成熟,该法的制定也会更加充实农村环境治理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法律条文明确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隔绝在公益诉讼的大门之外,农村村民对发生在自己居住乡村的环境污染问题基于不是适格原告而不享有民事诉权,只能向检察院提出申请或者寻求环境公益组织的帮助,检察院和公益环保组织又有其局限性。要让村民的环境权得到有效救济,应该适当拓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可以将降低环境公益诉讼组织的资质要求,或者可以适当支持村民委员会或村名小组具有诉讼的原告资格,当然也需要基于法律条文的补充和设定。同时,法院司法制度改革中也可以适当减免公益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的案件受理费且支持被告承担组织因涉案负担的的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此外,还应该健全农村环保司法援助制度,因村民受教育水平、思想观念、经济水平等方面的限制,村民对于乡村环境违法事件和自身环境权受到侵害的案件不能或不知寻求司法救济,由此县、乡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支持认可农村环境司法援助工作,可以鼓励律师事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设立驻点,指派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等司法援助服务;同时可以设立专门的农村环境领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施行轮班坐岗安排,为村民法律咨询提供便利。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强化自身乡村环境治理能力,针对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执法难作为的现象,结合当前的政治战略和司法制度,全方位完善政府行政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让乡村执法有力度也有温度。
首先,全副武装行政执法队伍,在人员上,完善基层人才引进制度,积极引进专业性、综合性人才,加强执法队伍在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生物检材、化工科学、乡村建设等领域知识的培养,提高其业务水平,为人才的学习、研讨、研究、调研、培训提供便利,最大限度缩小城乡执法队伍执法能力的差距。其次,明确政府权责,将执法落归实处,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处罚权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因此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和村民委员会的联系,保持联动,针对乡村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环境问题,有效做到“雷霆一击”,执法必快、执法必严;同时,针对乡村不同的环境问题,环境执法部门应该制定健全的执法细则和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确保权责统一、分工明确和公开公正。最后,执法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当今执法分为刚性、柔性和韧性执法,针对不用的环境问题,执法队伍也应该“因地制宜”执法。
提倡依法治国,就要让法治走进乡村,走进村民的生活中,农村环境问题的治理最终要以村民为本位,乡村环境治理结果的好坏也最终影响着村民的美好生活,村民委员会是我国最大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挥其战斗堡垒作用,鼓励村民融入到农村环境治理的浪潮中来,充分利用。在学法上,村委会和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为村民提供学法服务,诸如普法电影、普法讲座、普法课堂、普法手册等,并鼓励以户为单位中青年人带动中老年人学习法律知识;在守法和懂法上,深入贯彻农村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和建立村规民约制度,门前三包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村生活垃圾乱丢弃的现象,但在田野、山林、马路上仍有随意乱扔的现象,由此应当提高村民守法意识,建立村规民约制度,村民内部讨论制定,相互监督,以求达到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服务;在用法上,针对农村环境问题,努力推动农民参与重要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听证会,关注媒体和网络的环保信息,对环保机构不作为或者不公正的行为,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在新的历史时期,农村环境问题也会随社会时代发展变化而变化,从法治与法制层面对“三农问题”中的环境问题提出解决对策,真正意义上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固然法律制度存在滞后性,但法治运用得当,亦能与时俱进,达到协调治理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