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佳慕
(东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部,吉林 长春 130024)
康德哲学主要围绕着“我能够知道什么”“我应当做什么”以及“我希望什么”三大问题展开,最终可以归结为“人是什么”的问题。 康德的道德哲学在他的哲学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以下简称“奠基”)是康德道德哲学形成过程中一本极为重要的文本。在这一文本中,他从通俗的道德哲学过渡到了道德形而上学并逐渐抽象出了一条先天道德法则, 正如在先天综合判断何以可能的问题上,康德设立先验自我为认识提供条件;在道德何以可能的问题上, 康德提出先天的道德法则为道德提供绝对的标准。 关于先天的道德法则如何能够应用到感性世界中这一问题,康德在《奠基》中首次引入“敬重”这一智性的情感作为连接道德法则与道德实践之间的桥梁。 “敬重”的引入也使学界对康德道德哲学中的道德情感问题展开了相关讨论以及研究。 “敬重”这一特殊的情感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立足于《奠基》这一文本,以道德法则的必要性为切入点着重考察了“敬重”何以使道德法则成为可能以及敬重的价值。
生活中的行为准则影响且规范着每一个道德主体,但当道德主体反思行为背后的行为动机时,有一个鲜明的事实摆在眼前, 即大多数人都是以谋取私利为目的的行动。 康德认为这种出于私利的行为并不具有真正的道德性, 所以为了确立道德的绝对标准,寻找真正的道德,康德要做的工作是撇开一切经验性的因素, 从纯粹理性的概念中去寻找并建立起一种纯粹的道德哲学。 正如康德在考察人的认识能力的问题上, 他在纯粹理性所涉及的世界中找到了人类无法认识的物自体,同样,他在实践理性所涉及的世界中也找到了普遍规律,即道德法则。在《奠基》中, 康德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过渡到了通俗的道德哲学, 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层次上不仅抽象出了唯一的先天道德法则,即“你要仅仅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 而且通过两种类型的义务———完全的义务与不完全的义务, 具体分析了从唯一的绝对命令中派生出来的三条命令形式。在道德法则中,康德明确指出普遍法则不同于准则, 他赋予了准则与法则二者不同的价值与内涵。 对行为准则与道德法则的区分不仅体现着康德哲学二元论的哲学基础, 而且也是探讨道德法则必要性的起点。
第一,道德法则具有道德的自明性,行为准则仅仅具有规范性。 对行为准则的遵守是一种合乎义务的行为,更确切地说,合乎义务的行为只是在不违反规范的基础上以谋求私利为目的的行动。 行为准则只是一种规范性的框架, 这种建基于人类本性之中的经验性原则因其规范本身不具有自明性, 所以很难说行为准则具有道德性。 遵守道德法则的行为之所以具有道德性, 不仅在于它是一种出于义务的行为,而且在于“一条法则,如果被看作是道德的,即看作责任的根据,它自身就必须具有绝对的必然性”[1](4)。所以法则自身具有先天的道德性。 设想这样一个问题:一位身处困境中的人为了缓解当下的窘境,是否愿意向朋友承诺一件他无法完成的事情? 假设他首次这样去行动, 那么当下所面临的问题可能会得到有效的解决。 但是,假若他一直如此行动,他不仅会逐渐失去朋友的信任而且也会使自己身处的境地越来越糟糕。 鉴于此,他将不会选择说谎,而是按照普遍的行为准则行事。 但是这种按照准则行事的行动并非是出于义务的行为, 只能说是一种合乎义务的做法。 “真正地出于义务的情况,与出于对不利后果的担心的情况,毕竟有某种全然不同的地方:因为在前一种情况下行动的概念自在的本身已经包含了一种为我设立的法则, 而在后一种情况下我必须首先去别处搜寻。”[1](25)可见,对行为准则的遵守仅仅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 只有借助于外界力量才会彰显出自身的有效性,道德法则却无须证明自己,其自身就具有道德的自明性。 这种道德自明性的表现不仅在于理性的法则自身具有权威,而且也表现在“在与此相违背的情况下就判处人以自我蔑视和内疚”。
第二,道德法则具有客观性,行为准则具有主观性。关于如何理解这一点,康德认为,“如果这个条件只被主体看作对他的意志有效的, 这些原理就是主观的,或者是一些准则;但如果那个条件被认识到是客观的, 即作为对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有效的,这些原理就是客观的,或者是一些实践的法则”[2](21)。可见,行为准则对每个独立的道德主体的意志会产生不同的作用, 而不同的道德主体也会表现出不同的行为方式。 作为一个感性与理性兼备的道德主体,有时难免会受到时间、地点、情感、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所以在某些情况下道德主体偶尔会做出一些违背行为准则的事情, 偶尔背离行为准则的行动的确可能会给行动者带来一时的好处, 但这种行为本身确实已经背离了义务的原则。这样一来,行为准则就缺乏了绝对的、不可动摇的标准,它是一种弹性规范。 道德法则强调的是对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有效,需要强调的是,在康德那里,人只是理性的存在者中的一类。 所有的理性存在者都一定受那唯一的道德法则的影响, 因为理性在自然方面的思辨应导向世界的某个最高原因的绝对必然性,同样, 理性在自由方面的实践应用也导向绝对的必然性, 而这种绝对的必然性就在于理性存在者本身的行为法则的绝对必然性。 作为没有掺杂经验性具有至上的标准的先天道德法则,它设定了道德的界限。
由此可见, 若将道德哲学建立在经验准则的基础之上, 那么它所盖起的高楼将会摇摇欲坠, 因为“只要缺失了正确评价道德的那种引线和至上的标准,道德自身总是会遭到各种各样的败坏”[1](5)。 故道德法则保证了道德的纯粹性, 为道德确立了绝对的标准,而且“哲学应当证明自己的纯正性,证明它是自身法则的自持者,而不是法则的传播者”[1](59)。
道德法则为道德确立了绝对的标准。不过,道德法则从何而来, 即道德法则的实在性需要进一步说明。在认识论中,康德通过借鉴柏拉图关于两个世界的模型,将世界分为了“现象界”与“理知世界”。在现象界中, 人们可以凭借时间和空间两种先天固有的直观形式获取感性材料, 知性通过范畴对感性材料进行加工形成了知识。 不过,道德法则不同于知识,道德法则抛开了一切经验性的要素, 属于纯粹理性范围之内,所以康德将它纳入物自体领域之中。在物自体领域中, 康德预设了人的自由意志,“这个事实提供了对某个纯粹知性世界的指示, 甚至对这个世界作出了积极的规定, 并让我们认识到有关它的某种东西,即某种法则”。在现象界中,道德法则具有他律的作用;在理知世界中,道德法则是一种自律性法则。自律保证了意志的自由。“换言之,意志可以摆脱现象界的因果律之控制, 而随时采纳理知世界的法则,而这正是法则的实在性之所在。 ”[3](84)由此可见,是自由意志保证了道德法则的实在性。
康德关于两个世界的划分, 在感性欲求的制约与道德法则的制约之间形成了巨大的张力。 如何摆脱感性欲求的制约, 使处于物自体领域内的道德法则确实使有限理性存在者产生意愿,这就是“敬重”的作用。 “敬重”这一情感联结了道德法则和具体行为。康德在《奠基》的第一章中提出了三条义务原理,即“出于义务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道德价值在于据以发生的意愿的原则”以及“义务是由‘敬重’法则而来的行动的必然性”。这三条义务原理为道德法则规定了内容。 康德首次引入了“敬重”一词说明它与道德法则之间的关系,“敬重”的引入使一些学者指责康德是由于不能运用理性概念清晰地解决问题,所以在情感中寻求庇护。 为了回应上述责难,康德为“敬重”做了长长的注脚,康德指出“敬重”即“通过法则而对意志的直接规定以及对这种规定的意识”。“敬重”是道德法则作用于道德主体而产生的结果,它的对象只能是道德法则。“敬重”不同于其他普通的经验性情感, 因为它是一种不受外部感官刺激而形成的意识,是通过理性概念自己造成的情感。确切地说,“敬重”是一种理性的情感。 不过,理性的情感这一说法并不具有矛盾性,相反更具有现实性,这正是源于康德二元论的哲学基础。在康德那里,人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人具有理性,所以会对道德法则、自我的人格性以及他人的人格性产生“敬重”;另一方面,人是感性的动物,所以道德主体会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做出不符合理性的行为。“敬重”作为理性的情感, 恰恰反映了人是有限理性的存在者:“这种(冠以道德情感之名) 情感仅仅是由理性所引起的。它并不用来评判行动, 也根本不用来建立起客观的德性法则本身, 而只用作动机以便使德性法则自身成为准则。”[2](95)由此可见,“敬重”不是评价行为是否道德的标准,也不是因为“敬重”才建立起道德法则,而是对于有限理性的存在者来说, 如何将客观的动因转化为主观有效的动机才是“敬重”的最终目的。“敬重”作为动机使道德法则成为了可能。 “敬重”主要有四种作用形式,即否定作用、肯定作用、自发推动作用以及中介作用。
首先,“敬重”具有否定作用。 第一,对道德法则产生的“敬重”有时会与道德主体的意志相冲突,这就会导致痛苦的情感产生。 所以“敬重”在经验层面上,表现为病理学的痛苦。 第二,康德认为建立在感性需求上的爱好都是自私。 自私包含着两方面的内容,自矜与自大。自矜是对自己本身超出一切之上的关爱,在一定限度内是一种有理性的自爱;自大是对自己本身感到自命不凡。 在自矜与道德法则相一致的情况下,自矜是一种可被允许的情感,所以道德法则对自矜具有限制性的作用。 后者则抛弃了道德法则,不具有道德性,所以道德法则需要消除自大。
自矜与自大作为经验性的情感, 二者存在着过渡,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也有诸多表现。先秦孔子所提出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人生准则影响着世世代代的中国人,这是一条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它以简明的格言警句凝练了若想怎样被对待就应该怎样对待别人的通俗道理, 对自己的尊重更是对他人的尊重。但是当“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观念出现在主体意识中时,自矜的情感也将随之发生。当把这种观念延展到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上时, 当主体以自鸣得意、趾高气扬的高傲姿态自居,以“造物主”的身份无尽指责他人时,自矜便成为了自大。 所以,对道德法则产生的“敬重”,它的否定性作用在经验层面,表现为一种病理学的痛苦,在纯粹实践理性层面,表现为对自矜的限制和对自大的消除,
其次,“敬重”具有肯定作用。先天的道德法则不仅是“敬重”的对象,而且是引起“敬重”的原因。当道德法则与感性欲求之间发生冲突时, 道德主体压抑着内心的欲望,运用理性选择了道德法则,从而唤起了道德主体内心的“敬重”,而这也正体现了对人格性的肯定。 虽然“敬重”会使道德主体产生病理学上的痛苦以及对自私的否定,但恰恰也是从苦痛中,使道德主体意识到自己的理性是有限的, 从而使道德主体变得谦卑。 康德说:“既然凡是在我们自己的判断中中止我们的自大的东西,都使人谦卑,所以道德律不可避免地使每个人通过他把自己本性的感性偏好与这法则相比较而感到谦卑。 ”[2](93)在谦卑产生的同时, 也提高了道德法则在人心中的地位,“甚至主观原因对之越少赞成、越多反对,就越是证明一个义务中诫命的崇高和内在尊严”[1](58)。
再次,“敬重”具有自发的推动作用。“敬重”首先是一种情感,但若仅仅是病理学上感官内部的情感,那么它与先天性构成联结是不可能的。 但是主体对纯粹的道德法则的确有着无限的尊崇,“而且不得不满足于我们竟然还能先天地看出一个这样的情感是不可分割地与每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心中的道德律表象结合着的”[2](100)。 所以,对道德的尊崇是我们先天具备的能力。从表面上看,这种情感好似是道德法则强加于我们身上的,具有强迫性,但实则这种情感是我们的理性自己赋予的。 康德说:“由于这种强制只是通过自己的理性的立法而施行的, 这种情感也就包含有提升,包含有对情感的主观作用,只要它的唯一的原因是纯粹实践理性。 ”[2](101)康德将“敬重”称之为在纯粹实践理性方面的自我批准, 即敬重是道德法则在现象界的代表。
最后,“敬重”具有中介作用。“敬重”是理性概念自己造成的情感,一方面与先天的道德法则有关,另一方面其仍然是一种情感。 它是借助于德性法则的模型发挥着中介作用。在这里,康德借鉴了认识论中的“图型法”提出了德性法则的模型。在认识论中,范畴是主体对感性对象进行加工而形成的, 知性先天包含着范畴并且可以被经验性地运用到对象上,所以范畴来源于经验又高于经验。 范畴通过“图型”与感性对象发生联系, 这个由先验想象力产生的“图型”沟通了抽象的知性范畴和具体的感性对象。鉴于此, 康德也想在道德法则与行为之间寻找到一个模型。因为道德法则存在于物自体领域之中,这就造成了知性对其不能形成范畴的困难,所以康德指出“知性并不为理性理念配备一个感性图型, 而是配备法则”。 这条法则行为判断力要求的法则,可以称之为德性法则的模型,即“问问你自己,你打算去做的那个行动如果按照你自己也是其一部分的自然的一条法则也应当发生的话, 你是否仍能把它视为通过你的意志而可能的? ”可见,是意志使德性法则成为了可能,而意志并不是没有感性冲动参与的意志。这种感性冲动便是“敬重”,所以德性法则的模型通过“敬重”成为了评判行为道德价值的标准。
“敬重”这一道德情感沟通了处于自由领域之中的道德法则和处于经验领域之中的现象界, 使先天的道德法则落实到有限的理性存在者身上成为了可能。 “敬重”在它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彰显了它自身的价值,即对人格的提升和对崇高的升华。
第一,“敬重”消除了自大,限制了自矜,使理性主体认识到自己与神圣法则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 这条鸿沟时刻提醒着理性主体自身所具有的有限性,并使人产生了谦卑之心。谦卑的产生不仅源于对道德法则的敬重,还源于对人自身的敬重。之所以会对人产生敬重, 是因为人具有人格性。 人格性即“摆脱了整个自然的机械作用的自由和独立,但它同时却被看做某个存在者的能力, 这个存在者服从于自己特有的、 也就是由他自己的理性给予的纯粹实践的法则,因而人格作为属于感官世界的人格,就他同时又属于理知世界而言, 则服从于他自己的人格性”[2](108)。 可见,人格性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存在于有限的理性主体之中; 另一方面它独立于自然界之外, 不受其他感性因素的影响, 是人的自由本质。 正是道德法则所激起的“敬重”才使人意识到了人格性, 因为道德法则是道德主体自己立法并自愿受它约束的先天法则, 人格性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所具有的独特属性, 当人们意识到自己是一个道德自律的理性行为者时,人格性就随之彰显出来,在日常行为中, 主体也会按照法则行事并不断培养自己的健全人格,在意识到自己人格性的同时,也会尊重他人的人格,使人与人之间形成平等、尊重的和谐景象。
第二,当敬重在实践上对行动产生影响时,主体因遵循道德法则出现了两种矛盾的心情, 即既压抑又愉悦,这种包含着痛感的快感,便是崇高。 康德指出“真正的崇高不能含在任何感性的形式里,只涉及理性的观念”。 由此可见,“敬重”作为一种理性的情感与崇高具有相似性。在崇高中,康德将崇高分为力学的崇高与数学的崇高, 数学的崇高是指体积的无限大,如浩瀚的星空、一望无垠的沙漠;力学的崇高是指巨大的威力。 康德说:“威力是一种超过巨大阻碍的能力。 如果它也超过了本身就具有威力的东西的抵抗,它就叫做支配力。 在审美判断中,当自然被看成对我们没有支配力的威力时, 它就是力学的崇高。 ”在轰雷电掣的夜晚,我们内心会感到一阵恐惧并了解到自身的渺小,但当意识到自己的安全,那么即使眼前的力量再可怖我们也绝不屈服于它, 反而会被它深深地吸引。 这不仅是因为对象的巨大威力提升了主体自身的精神力量, 还因为意识到了人是理性的动物,人具有尊严。力学的崇高与数学的崇高相比, 主体自身的理性能力更多地体现在了人的道德情操上,力学的崇高是对经验有限性的贬低,抬高了内在人格,同样“敬重”也是对经验爱好的贬低,对智性的人格性的提升。 所以“敬重”更类似于力学的崇高。但是,“敬重”与崇高又有所不同,“在崇高中会发生一种‘偷换’,真正的崇高是对主体的人格性产生的崇高”[4](101),但是崇高的产生是由外部的强力赋予给它的, 这样就会导致对我们也将外部对象的表象理解为崇高。“敬重”是对道德法则的敬重,道德法则自身也具有纯粹的道德价值,所以“敬重”不存在偷换,是对“敬重”的敬重,从这一方面来看,“敬重”是对崇高的升华。
随着技术的进步, 人工智能的发展,5G 时代的到来, 在工具理性高涨的同时也伴随着价值理性的失落,使道德问题越来越凸显,成为不可回避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网络媒体上,屏幕背后无情的双手;在现实生活中,人群背后偷窥的双眼,断章取义、随意造谣的嘴巴等等现象严重影响着个人甚至是整个民族的德性素质。 此时,康德墓志铭上的一段话,即“有两种东西, 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在我心灵中唤起的惊奇和敬畏就会日新月异,不断增长,这就是我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令”。道德法则仍然具有日久弥新的魅力, 它时刻提醒着每一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在心中应当对法则永远抱有敬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