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权力意义的解释学分析及其批判*

2021-11-28 11:11蔡正丽
关键词:解释学符号权力

蔡正丽

(安徽建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合肥230601)

长期以来,意识形态是作为一种思想体系而被人们所认知和理解的,但这种思想体系与一般意义上的科学体系、学术体系还是存在差异的,它在本质上是与权力体系深刻联结在一起的一种意义体系,因而对“意义”追求理应成为意识形态理论研究的重要领域。解释学是专门对“意义”进行深入阐发的一门学问,探求意识形态的意义问题,需要引入解释学的视域来展开。

一、权力意义:意识形态的内核

一般来说,“意义”是人类以符号形式传递出的一种与价值认定有关的信息内容和思想主张。从解释学上来说,“意义”是潜伏在文本“意思”之后的一种需要加以追问的价值观念。对意识形态意义的理解及追问是意识形态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倘若脱离对意识形态意义的理解及其追问,人们对意识形态的认识往往就会停留在浅尝辄止的阶段。深刻理解意识形态意义,需要从意义建构方式、运作策略等中找到意义发挥作用的机制,并通过一定的解释方法使得意识形态的真义彰显出来。

(一)作为意义的意识形态

运用解释学分析客体,首先被分析客体应是一个富有意义的存在,即“意义”的存在是展开解释的前提。其次被分析客体的意义是隐蔽的。“在一种特殊的意义上总是隐蔽着的,或者只是用一种歪曲的方式显示自己,这样,它就被人遗忘,……而释义学的现象学就是要使存在的意义彰显出来。”[1]490而意识形态概念恰恰具备解释学分析的条件和目的。

自法国学者特拉西正式提出意识形态概念,它就被视为一个认识论范畴,从而与解释学有着密切联系,后来由于众多思想家的高频使用,使其日趋成为了一个人类近现代思想史上极为重要的范畴。纵观意识形态理论史,很长时期以来,它被定性为通过扭曲现实、虚构理想的方式,服务于统治阶级以维持其统治地位的一种虚假的观念体系,而受到多方面的批判。虽然这种意识形态观并不正确,只是借用了《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虚假性的批判思想,而没有完整把握意识形态真实本性,但它体现出了作为思想体系的意识形态所蕴藏着的观念与事实之间的张力,揭示出了意识形态隐匿着“特殊意义”。解释意识形态就必须面向这种“特殊意义”。当肯定意识形态存在着“特殊意义”后,人们不禁要追问,刻意扭曲事实的意识形态思想体系背后到底隐匿着何种真实的意义?以及通过什么手段来隐藏意义?怎样才能揭示这种“特殊意义”?这就需要运用解释学方法进入到意识形态的结构体系之中,揭示出意识形态对现实的谋划方式及其这种特殊意义的生成机理,从而把握意识形态的真义。

从解释学视角看,意识形态具有两层结构,居于表层的是被合理化、自然化的“思想体系”,居于内层的是真正“意义”。两者具有内在联系,内在的“意义”是意识形态性质的根本,而“思想体系”是“意义”的承担形式。但是概念表层的“思想体系”并非直接再现内层“意义”,而是经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政治谋略,通过对意义的遮盖、掩饰,以具有集体意志的方式来呈现,从而完成了意识形态的构造。正如英国学者特里·伊格尔顿在《历史中的政治、哲学、爱欲》中指出的那样,“意识形态不只是关于思想观念的社会学,它要更具体地表明观念如何与现实的物质条件相联系,如何遮盖和掩饰现实体验,如何用其他形式移植它们,虚假地解决它们的冲突和矛盾,把它明显地转变成一种自然的、不变的、普遍的状态”。[2]84因此,我们在分析意识形态时重在揭示可现的意识形态思想体系背后有着不可现的真实意义。正是如此,我们认为被遮蔽的意义正是意识形态的内核,在解释学看来,这种被遮蔽的意义实质上是一种权力意义。

(二)权力意义隐蔽的场域

意识形态总是直接或间接地与一定权力联系在一起。法国结构主义解释学家福柯在对权力的阐释中,认为现代社会中的权力已经实现形式的转变,即从宏观权力转向微观权力。他指出:“如果我们看待权力的时候,仅仅把它同法律和宪法,或者国家和国家机器联系起来,那就一定把权力的问题贫困化。权力与法律和国家机器非常不一样,也比后者更复杂,更稠密、更具有渗透性。”[3]161福柯在这里强调认识现代权力,需要充分探究微观权力的运行机制。较之于宏观权力显现的强制性统治,微观权力更具有隐蔽性、渗透性、弥散性。这种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微观权力是人们难以直接感受的,其通过不断地融入人们生活习惯和“无意识”中,促使普通民众对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接纳与认可。福柯的这种微观权力观,被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思想所进一步证实。在《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中,阿尔都塞指出意识形态中隐匿着微观权力,这种微观权力是现代权力的一种特殊类型,它是通过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之网扩展并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层面中,即“学校(也包括其他的国家机构,像教会,或者其他的机器,如军队)教授‘技能’,但却是以保证服从主导意识形态或者掌握其‘实践’的形式教授的”。[4]104由此可以看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是微观权力运行的载体,如果失去这个载体,权力就失去了运作的平台。区别于对被统治阶级实施“宏观权力”的军队、法庭、监狱等强制性国家机器,意识形态国家机器隐匿着“微观权力”。要具体认识这种“微观权力”发挥机理及其效应,就需要进一步了解有关权力意义的建构与实现方式。

二、意识形态权力意义的生成

运用解释学理解意识形态的权力意义,不仅要认识到意识形态存在着权力意义,还要进一步分析意识形态意义形成的过程,从而通过剖析意义生成的内在结构实现对意义的解蔽。意识形态权力意义的生成,依赖于一个最主要的技术手段,即象征。它是指人类在生活中通过运用语言、行动、形象、文本、电视节目等各种符号来生成、构建意义,人们之间的交流过程即是意义交换和共享的过程,也是对意义不断解释的过程。意识形态意义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象征化”方式来实现的。

(一)意识形态意义构建:象征手段运用

意识形态意义的建构首先在于通过对某种符号象征化,赋予某种符号以意义,使其成为“意义现象”,即符号成为意义的承担者。意义以符号方式呈现,但这种呈现不是直接的、自然的,而是间接的,具有人为的构建性。其次,一定“意义现象”要通过各种媒介手段传输,包括书本、语言、姿势、电子媒体等工具,随后在一定的规则下,经由介体传输的“意义现象”得以成为人们解释的对象。如果把之前的意义生产看作是“编码”的过程,那么这个环节便是意义的“解码”过程。人们在一定的规则下对“意义现象”进行解码,解码即是对意义的解释。由于产生“意义现象”的时间、空间与接受的背景存在着差异,故“解码”过程及结果是多样化的,意义的解释也是多样化的。依据英国文化学者斯图亚特·霍尔对“意义的共享系统”的分析,由于传播交流的双方缺乏对等性,对意义的解释具有相当大的差异性,所以解释者既有可能形成与编码大致一致的解码,也有可能形成与编码不一致甚至相反的“对抗的解码”。意识形态的政治策略能否实现,关键在于解码与编码之间是否具有较高的契合度,这种契合度能否达到,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意识形态在编码过程中能否成功运用象征技术手段把意识形态权力意义合法化、自然化、普遍化、叙事化,这是象征建构策略能否成功被实施的重要环节。

(二)意识形态意义调动:象征策略使用

编码和解码的过程,实际上是意识形态形成和实现过程。象征形式能否具有意识形态的意义,即一种象征形式是否具有意识形态性,将取决于这种象征形式是如何被使用和理解的。不是所有的象征现象都是意识形态性的,只有象征现象在特定的环境中隐藏着意义,并被调动起来维护统治关系时,它才能成为意识形态。因此象征策略的使用是象征形式能否成为意识形态的关键。具体来说,象征建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是通过象征形式把统治关系合法化。它包括通过颁布法律规章制度,使得统治关系合法性具有理性的根据,通过对历史和传统的叙述来确立统治关系合法化的历史依据,通过权威人物的卓越性形成统治关系的感召力依据。其二是在日常生活中通过转义等修辞手法的使用,虚饰意识形态,使其变得隐晦。例如将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描述为“铁娘子”,通过隐喻赋予她过人的坚定力和决断力,以达到支持她的统治的政治效果。虚饰化相比于用法律规章制度使统治关系合法化,更具有策略性。其三是将意识形态普遍化。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到,统治阶级会“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5]100即把服务于统治阶级利益的体制描述为服务全体人的利益,意欲得到全体人的支持。马克思对有关意识形态普遍化的阐发也得到了解释学认同。

由此可见,运用象征手段将意识形态意义合法化、常识化、普遍化,从而实现了用意识的操控取代简单粗暴的暴力强制,用看不见的柔性统治补充看得见的硬性统治,不断促成意识形态统治手段的多样化、隐蔽化。然而,通过象征手段,意识形态虽然获得某种操控上的成功,但自身也可能不断被异化,充当了统治阶级整合社会的工具,形成一种意识形态上的幻象。因此,研究意识形态,就要试图超越其虚假性,使得存在的权力意义彰显出来,同时也需要运用深度解释的方式,还原象征,破解意识形态制造的幻象。

三、意识形态权力意义的揭示

通过象征形式遮蔽的意识形态意义要靠深度解释来显示。所谓深度解释是透过一般字面意思、性质等方面的阐述,运用一定的解释技术和方法,对意识形态的“意义”作创造性阐明,揭示意义到底是如何建立和支撑其所服务的统治关系的。从解释学视域来看,深度解释需要深入到日常生活、社会—历史背景、象征形式的符号结构中才能将意识形态权力意义揭示出来。

(一)日常生活:意识形态权力意义寓所

意识形态日常生活化是意识形态实现“意义”彰显的重要途径。法国著名思想家列斐伏尔认为,日常生活是“意识形态”的居所,彰显意识形态的权力意义必须要回到日常生活中,要竭力把意识形态如何植入日常生活,日常生活如何裹挟着意识形态等问题阐明。“日常生活的解释学是深度解释学方法原始的,不可避免的出发点。因此,深度解释学方法必须尽可能根植于阐明象征形式被日常生活中生产与接收它们的人所接受和理解的方式。”[6]302那么,意识形态到底是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发挥作用呢?

首先,意识形态是通过作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充分调动大众的“无意识”来达到对其“熟知不一定真知”的效果,从而让意识形态可以在不知不觉中嵌入到大众的日常生活中。意识形态的认同虽然离不开显性层面的意识形态理论的灌输,但是更具有普遍性和效用性的方法,是把意识形态以实用知识的形式作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充分调动人们的“无意识”,使意识形态走进大众的意识深处。正如美国哲学家詹姆逊在《政治无意识》中所指出的,真正的政治权力的运行逻辑不是单靠意识的自觉就可以实现的,而是需要凭借一种政治无意识的力量去支撑实现。概略起来,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意识形态的显性意义是在意识形态思想体系的传播与灌输中实现的,其也是一种权力意义彰显方式;意识形态的隐性意义是在大众无意识中实现的,其构建和彰显出的权力及其意义更具有稳定的力量和持久的价值。

其次,意识形态通过作用于人们日常生活中广泛接触的媒体文化直抵人们无意识的深处。媒介文化研究学者凯尔纳认为媒体文化的形式是高度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的,人们对某种制度的赞同并非是政治教化的结果,而是媒体文化在很大程度上承担起了意识形态的功能使然。在媒体文化的内在结构中存在着把权力和控制关系代码化,即通过图像、场面、叙述来调动人们的视觉幻象,以达到诱使大众同意统治阶级的政治立场。例如,作为视觉幻象的广告就充满着意识形态性,从中我们可以解读出众多的意识形态信息。因此,意识形态不仅体现为观念或理论的主张等,而且通过图像、语码、影视、音乐等媒体文化等方式呈现出来,正是如此,美国学者菲斯克以电视为例,深刻指出,“电视是一种文化,使社会结构在一个不断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中得以维系的社会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7]5其实,意识形态具有两面性,不仅包含着操纵和控制的技巧,也包含着推进政治解放的乌托邦的“残余”,乌托邦的“残余”其实是意识形态中未被神秘化、合法化的欲望,故“意识形态化的产物也包含着社会主义理论与政治应当关注的欲望的表现和需求的表达,这么做,是为了提供那种能够对每个人内心深处向往更美好的生活的诸多欲望产生感召力的计划和话语”[8]187,这种美好的向往存在于大众消费的媒体文化中。因此,虽然意识形态之果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但日常生活是意识形态之树成长的丰厚沃土。意识形态的解释要从日常生活方式,特别需要通过从人们广泛接触的媒体文化中来进行深度解释,从而彰显出意识形态的权力意义。

(二)社会历史:意识形态权力意义的语境

意识形态并非存在于真空中,它是在具体的社会与历史条件下被生产、传输和接受的,服务于构建或支撑某种统治关系。因此,理解意识形态现象要回到具体的历史传统与社会现实中,运用社会—历史分析的解释学方法,解读意识形态权力意义的具体特点及其彰显之道。解释学大师伽达默尔曾提出一个著名的“历史效果”理论,即所有的“历史—传统”是客观存在的,是解释的前提和基础,一切的解释都是在“历史—传统”中进行的,“过去的余留(历史)不仅是我们现在和未来吸收新经验的基础,这些余留在具体环境下也用于隐蔽、模糊或掩饰现在”[6]299。解释学中所强调的有关“历史效果”的思想是很有见地的。马克思也指出“历史不是作为‘产生于精神的精神’消融在‘自我意识’中而告终的,而是历史的每阶段都遇到一定的物质结果”,且指出解释某种理论产物,需要“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形成”。[5]92因此,对意识形态及其权力意义的分析,需要回到建构意识形态的具体社会历史环境中。

从解释学视域来看,对意识形态的社会—历史分析,是通过深入到建构意识形态象征形式的时空背景、互动场合、社会结构以及传输技术媒体中,分析象征形式在何种背景下,以何种方式、何种程度被用于建立并支撑某种统治关系。意识形态通过象征形式以肯定的形式嵌入具体的社会历史中,被具有不同资源的人所接受和理解。时空背景是主体互动信息的场所,皮埃尔·布迪厄认为,一个互动场所可以共时性地形成位置空间,历时性地形成一套轨迹,这些位置和轨迹决定各种权力资源的数量和资本的分配,人们在充满权力资源和资本的空间里,使用各种规则和惯例去分配资源与资本,意识形态就是在此过程中得以复制和灌输的。然而,对意识形态象征运作的具体分析,不是简单地作技术上的探究,而是要设法阐明其所嵌入的不同时空场域、社会结构,以及由传输媒介所引发的社会资源分配及权力的不对称关系。我们必须认识到,无论是日常话语还是艺术作品等富有意义的表述方式,都是生产者在占用一定资源和遵守相关规则下进行生产的,且以预见消费者可能接受的方式为取向进行生产的。因此,意识形态的社会—历史分析,说到底是在深入观察社会结构、体制、活动场所等基础上,透析社会权力、资源及机会分配情况。

(三)符号:意识形态权力意义的载体

象征就是运用符号形式表现事物。所谓符号是指“用于表述带有意义的词语、声音或形象的总的术语”。[9]24具体包括声响、音符、姿势、表情、衣服、词语等物质“记号”。符号是由所指和能指所构成,与实际实物相连的指称对象是所指,在头脑中与这个实物相关的精神观念是能指。所指和能指的关系是约定俗成的结构性关系,而这一约定俗成的关系正是意识形态合法化、自然化的前提。在所有的符合体系中,语言是最基本、最普遍的符号形式,一般情况下,符号通过语言的介体,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和语法结构传达意义。解释只有通过语言的媒介才得以进行,但语言并非只是简单的表达工具或符号形式,在法国解释学家利科看来,语言具有本体论性质地位,海德格尔更是认为语言是“存在的家”。对于语言在意识形态意义彰显中的作用,论述最为精辟的当属伽达默尔。他用“属于”和“远化”两个概念解释自我与人类社会的关系。他认为,在我能区分自我和他人之前,我已经“属于”这个人类社会,而我们又被某种对象化方式异化即“远化”。在这个过程中,语言既是我们构成“属于”的原因,也是我们被“远化”的结果,即通过语言我们有了“属于”,又在语言的作用下造成了“远化”。“远化造成的对存在的遗忘,及人与其本原之间的鸿沟,可以通过用释义方法建造的语言桥梁来沟通。”[1]509无论是利科、海德格尔还是伽达默尔,其话语虽然抽象晦涩,但所表达意思还是很明确的,即语言是符号之基,意识形态权力意义在显性语言表述中可能会被遗忘,但利用符号学分析方法,深入到语言或话语的内在结构之中,就会发现在所指与能指看似约定俗成关系的网中,早已合法化地镶嵌了各类的社会规则和权力意义,所有对符号,特别是语言的分析都是对生存意义及权力意义的追问。

四、再解释:意识形态权力意义的实现

所谓再解释是对先前解释过的对象进一步进行富有批判性的解释,并赋予解释对象以意义的创造性建构。多数情况下,被分析的客体往往是一个先前被解释过的领域,看似已经成为了理所当然的日常存在。正如海德格尔所指出的,“这种解释总是根植在我们预先已有的东西——前有中”。[1]493即要解释的东西已经在我们的思想观念之中了。再解释就是运用特殊的解释规则对先前解释过的现象进行再次阐发。前文所论及的日常生活分析、社会—历史语境分析、符号学分析等,还只是对意识形态象征形式的解释,并不能在理论或实践上保障意识形态权力意义的落地。因为无论象征形式如何多样,隐藏着多少意识形态的信息,赋予多少意识形态话语和符号特性,但这并不能代表意识形态权力意义的本身,更不能视作意识形态权力意义的实现。其实,意识形态权力意义的实现,还需要解释学上更为关键的一步来做保障,这就是再解释,也就是意义的创造性建构的介入。

这里所论及的再解释与海德格尔解释学中的“前理解”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又试图对“前理解”进行超越。海德格尔认为,“前理解”强调解释的客体是一个已经被解释过的领域,是重新解释一个先前已解释过的领域。根据海德格尔的观点,如果我们需要在对某种意识形态的形成理解的基础上,再达成其权力意义的实现,则需要借助于与该意识形态有关方面的“前理解”。因为“前理解”往往以经验的形式被人们不加批判地接受,这就可能导致一种潜在意指导向。例如,一次关于选举意向民意调查的结果本身可能会影响选举意向。对意识形态的再解释,就是要对已经以经验和常识的形式嵌入人们内心的“肯定性认知”内容进行再阐发,阐明看似牢不可破的常识如何演化和构建出一种权力意义,从而支撑某种特定的统治关系和服务于某种特殊的利益群体。

虽然在理论上,解释学对意识形态的权力意义完成了一个恰似自圆其说的论证与说明,也在一定程度上深化了我们对意识形态,特别是对其内隐的权力意义的认知,但客观上说,解释学对意识形态的理解还是存在两大缺陷。

第一,解释学没有完整地把握意识形态的本质。不可否认,马克思恩格斯在早年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揭示了意识形态的虚假性,但这里所批判的意识形态是特指以黑格尔、施蒂纳以及青年黑格尔派等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思想,不是泛指所有的意识形态。解释学在它探讨意识形态时,虽然没有直言意识形态就是虚假的意识,但进入其理论逻辑的深处依然不难发现,解释学基本上认定虚假性是意识形态的本性,这说明其对意识形态理解并不全面也不客观。另外,马克思主义认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5]98,所以意识形态的分析不可能脱离对其阶级性的剖析,但解释学迷恋从文本符号、能指所指等方面展开对意识形态的解读,较少或有意回避论及意识形态的阶级性问题,这也造成了其意识形态理论存在先天的不足。“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10]32虽然马克思主义反对经济决定论,但强调从生产方式、物质生活视角来分析精神生活,则是马克思主义分析、解释意识形态的重要方式和基本特征,也是人们理解意识形态所必须要坚持的基本分析路径,而这方面解释学是存在不足的。正是上述原因导致了仅从解释学视域出发是无法完整把握意识形态的“真义”的。

第二,解释学对意识形态及其权力意义的解释与实践存在脱节。解释学的意识形态思想更多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其实践性相对较弱。其实解释并不只囿于文本、符号等领域,更需要回归和深入社会实践之中。“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5]56所以,对意识形态的解释,理应要将其与对实践的解释高度结合起来。“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5]61因此,仅从解释学视域来理解意识形态及其权力意义是不够的。我们不能说解释学不注重实践,通过“再解释”的分析,我们也不难发现,解释学还是很关注意识形态权力意义的实现问题,但这种“实现”更多强调的还是逻辑上的自洽,真正的社会实践面向毕竟是弱的。因此,倘若仅从解释学视域来理解意识形态及其权力意义,就会削弱意识形态的实践性,也会弱化意识形态本身所具有的对社会发展的积极构建价值。

虽然解释学在解读意识形态时存在上述两大缺陷,但是解释学把对意识形态的文本考察、语言分析、历史审视引入到意识形态研究中,充分重视意识形态的历史性、符号性、经验性,注重意识形态权力意义的运作机制和运行逻辑,展开了对意识形态从现象到本质、从符号到结构、从静态默察到动态分析的立体化研究,从而不仅推动了意识形态理论的发展,更对我们进一步做好意识形态研究与实践具有方法论上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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