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庭老年照料的功能变迁与价值转向*

2021-11-28 11:11戴卫东
关键词:照料养老老年人

戴卫东

(浙江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杭州310018)

引 言

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形成家庭。家庭“是由较低阶段的形式进到较高阶段的形式”。[1]353“在古代共产制家庭经济中,委托妇女料理家务,正如由男子获得食物一样,都是一种公共的、为社会所必须的劳动,妇女不仅居于自由的地位,而且居于受到高度尊敬的地位。但随着生产发展和私有制出现,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逐渐低落”。然而进入家长制和一夫一妻制的社会后,家务料理失去了公共性质,不再涉及到社会,变成了一种私人的事务。[2]60、88美国学者贝克尔指出,西方家庭的妇女时间主要在家庭内部照料,男性的时间主要分配在市场部门,这种分工模式是一种普遍情形。[3]27家务料理主要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性照料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性照料。本文的家庭老年照料是指子辈对父母或祖辈的赡养性照料。在中国,家庭中老年照料多由女性承担,女性配偶、媳妇和女儿比男性承担更多的老年家庭照顾责任也是一种习以为常的现象。在传统农业社会中,老年照料服务也是更多地以家庭赡养的形式实现,“甲代抚育乙代,乙代赡养甲代,乙代抚育丙代,丙代又赡养乙代,下一代对上一代都要反馈”,呈现家庭内代际成员间的互动形式。[4]我们不难发现这种“反哺”模式的家庭赡养照料具有较高的幸福感,是老年人生活质量的最重要支撑。在计划经济时代,对于那些无家庭的农村“五保户”和城镇贫困的“三无”老人,主要通过养老院和敬老院集中供养,但这种方式更多是一种福利和反贫困手段,表现为经济供养而不是一种对家庭照料服务的替代形式。21 世纪第一个10 年,政府倡导的“9073”或“9064”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定位是家庭养老服务占90%,社区养老服务为7%或6%,机构养老服务占3%或4%。由此可见,家庭的经济供养和照料服务是中国社会的传统,这主要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家庭伦理惯习。

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2010 年“六普”以来,中国人口老龄化与高龄化、家庭小型化与空巢化等多种因素并存,家庭作为老年照料的主要场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传统社会的同代配偶、代际子女为照料主体的模式显得难以为继。老年照料正从家庭的子女义务演进为全社会的公共事务,成为新时代养老服务保障的一个重要主题。因此,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

本文的边际贡献在于三个方面:第一,从历史视角梳理家庭老年照料从传统社会的全部责任到现代社会的基本责任变迁,着重分析在社会结构转型中家庭老年照料功能逐渐式微的三大特征;第二,在剖析西方家庭政策转折的基础上,重点审视中国家庭老年照料的社会价值呈现大幅提升性以及在新时代的不可忽视性;第三,基于“七有”民生福祉目标,全面论证家庭老年照料的社会治理价值导向需要在五个维度进行转变。尤其是家庭老年照料的整体布局这一维度对五对主体间利益关系的协同治理,展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能力。

一、家庭养老的地位在社会变迁中延续

家庭养老是中国历朝历代法律的一个重要规范。随着时代的推进,各个历史时期的家庭养老政策表现出不尽相同的特征,但都共同维护着家庭在养老、孝老、敬老方面的主体功能,体现出儒家文化在养老孝亲上独有的伦理价值观。在现代社会,家庭养老不仅指照料服务,而且包括经济供养和物质帮助。

(一)传统社会家庭养老照料的全部责任

从先秦到明清,几乎每个朝代都颁布法律来维护、奖励或惩罚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的行为。具体表现在:(1)通过免除赋役、官员终养高龄尊亲、死刑犯赦免养亲等制度保障高龄老人身边有近亲属赡养照料;(2)规定养子同样有赡养收养父母的责任、父母年老后不得分家弃养、已分户子孙要与老年祖辈“同堂”、独生子女不得出赘和出家为僧、为官者不得弃亲等强化子孙养老照料义务的履行;(3)政府通过赏赐爵位、吃穿用品、免除徭役、挂牌匾立牌坊、授予官职等表彰孝子;(4)律令惩罚不孝之子,如《大明律》(卷22)规定“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清律从之;(5)元明清三代,更是允许有儿子无女儿的家庭招赘女婿养老;(6)南宋和清朝还明确规定,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前提条件是尽到了赡养父母的责任。[5]

在儒家文化主导的传统社会,赡养照料老年父母是天经地义的孝道行为。规制家庭赡养责任的相关法律非常丰富,无一不显示家庭照料是养老的全部内涵。

(二)新中国成立后家庭养老照料的基本责任

1.《宪法》对家庭养老的赋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先后经过五次修订。每一次修订都特别强调了子女赡养的重要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前三部宪法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1954年的第九十三条、1975 年的第二十七条、1978 年的第五十条)。公民获得的物质帮助不仅指来自国家,而且也指来自家庭。第四部宪法(1982)更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第四十九条)。此后,宪法经过1988 年、1993 年、1999 年、2004 年、2018 年五次修改,都保留了这一条文。

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家庭赡养的认责

1996 年首次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以及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2018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至二十七条)更具体地加以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制订及修订充分表明家庭在保障老年人的经济、服务、精神、住房、人身安全等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基本义务,同时国家的养老责任也在法律中得到彰显。

3.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家庭养老地位的界定

1999年世纪之交我国步入了人口老龄化社会。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2000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提出“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机制”。2001 年《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 年)》(国发[2001]26 号),再次明确“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继续鼓励和支持家庭养老”,并特别指出“农民养老以家庭赡养为主”。2005年民政部发布《关于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通知》(民函[2005]48 号),首次提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老年福利服务为依托,以老年福利服务机构为骨干的老年福利服务体系”。此后,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 号)中修改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 年3月)中再次提及“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 年3月)中又调整为“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从上述一系列政策文件中可以发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多个文件中有所修改,主要是对机构养老的认识变化:从“十五”到“十三五”时期分别界定为“骨干”“补充”“支撑”再到“补充”地位。虽经四次调整,居家养老的方向性定位始终没有改变,作为其核心的家庭养老照料的基本责任显而易见。[6]

家庭赡养与照料的责任延续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基础,更是中华五千年文明繁荣与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通过家庭养老伦理的“他律”与“自律”,中国传统家庭享受着一种“自给自足”“子孙绕膝”的祥和生活。

二、家庭老年照料的功能在社会转型中式微

在中国,无论历史发展到哪个阶段,家庭赡养与照料的责任从来没有退出历史舞台,不仅如此,而且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在家庭结构小型化、女性就业结构职业化、疾病结构慢性病化以及老年人生活结构空巢化等一系列社会结构转型的现实冲击下,家庭老年照料的功能受到较大程度侵蚀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一)家庭老年照料的经济安全感走低

在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的传统社会,“男耕女织”是家庭分工的最基本形态,男性从事农业生产,女性主要从事家庭纺织业和家务劳动,以此维持家庭生存。进入工业化和城镇化社会后,劳动力流动成为一种正常的经济现象。这种流动表现为职业流动和刘易斯所谓“二元经济”的流动,尤其是女性也成为劳动力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社会“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格局被打破。因此,家庭中的成年子女需要在照料老年父母与就业获得收入之间做出选择,或全职在家照料老人,或放弃全职就业兼职在家照料老人,家庭老年照料的成本随之产生,导致整个家庭的经济安全感走低。

家庭老年照料的成本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机会成本(opportunity cost)。即放弃就业而全职在家照料老人产生的收入损失,也称之为“隐性成本”(hidden cost)。[7]实证研究证明,照料老人的子女要付出明显的机会成本,其中,女性照料者面临更大的工资差距,而男性照料者的收入减少更多。[8]“中国营养与健康调查”(CHNS)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照料父母或公婆的女性占适龄劳动女性的比例从1991 年的6%上升至2009 年的14%,且每周平均照料时间在2009年为21个小时,比1991 年增长一倍。[9]二是时间成本(time cost)。即因为照料年老长辈而减少工作时间(劳动参与率)导致的薪酬降低。有关研究结果显示,每天家庭照料增加1小时,则男性和女性的每天工作时间分别减少0.69 和0.32 小时。[10]如果每周提供20小时以上照料会使女性劳动参与率显著下降7.31%;对于不放弃工作的女性,每周不得不减少劳动时间2.8—4.8 小时,由此每月薪酬减少7.21%。[11]

总体来说,我国家庭老年照料的成本未来会居高不下,最需照料的80 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将从2010 年的2 000 万迅猛增加到2050 年的1 亿。[12]具体到每个家庭,机会成本带来的替代效应(substitution effect) 以及时间成本带来的收入效应(income effect)的大小取决于老年配偶是否健在、家庭成员的数量、成年子女的劳动收入与市场照料成本的比值,尤其是对于女性家庭成员而言。当照料时间占总劳动时间比重上升1%时,居民个人总收入将显著减少0.37%。[13]所以,相对城镇来说,农村家庭照料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要低些,但对家庭总收入的影响较大。

(二)家庭老年照料的获得感下降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人均寿命的延长,老年人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大多在70 岁以上。这一时期老年人的中年子女一般在45 岁左右,家庭抚养的重担无暇顾及老年父母;如果年龄更大点,有的就面临着既要照料老人又要照顾孙子女的压力,成为生活“三明治”的“夹心层”。基于“代际倾斜”理论,准老年的子女一般选择照料的重点是孙子女。有关研究基于中国老年人健康长寿影响因素调查(CLHLS)的结果分析也证明了这个观点。研究发现从2008—2014 年六年间我国家庭投入的照料时间已呈现出下降的趋势。[14]

失能老年人能否得到家庭照料与自身的经济地位相关。社会经济地位越高的老人,不仅可以选择社会照料,而且也可获得更多的家庭照料。而社会经济地位越低的老人,更多地依赖家庭照料。二者相比之下,后者的家庭照料时间和现金帮助也越少。在农村劳动力普遍外出打工的背景下,与城镇相比,失能老人不仅难以选择社会照料,家庭照料也更是一份奢望,尤其是农村老年女性。[15]失能老年人能否得到家庭照料还与子女受教育的水平有关。不同家庭之间以及同一个家庭子女之间,子女的受教育程度越低,成为家庭照料者的概率越大,每天与父母见面的概率也越大。[16]坊间流传的“子女越有能,父母晚景越可怜”,正是这一现象的写照。

总之,我国家庭老年照料资源短缺。根据国家卫计委发布的《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6》显示,全国占45.6%的半失能老年人没有得到家庭照料。子女承担了完全失能老人的主要照料服务,其中有近20%的完全失能老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三)家庭老年照料的幸福感堪忧

儒家“伦理本位”的文化传统视家庭为社会最基本的单元。由血缘或姻缘关系联接起来的家庭成员责无旁贷地要承担老年长辈的照顾和扶持的义务。几千年来,每个家庭的成员也都将其责任“内化”为尊老孝亲的行动。这是家庭照料得以延续的文化基础。同时,农业社会里家庭长者拥有分配财产给家庭子女的至高无上权力,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家庭照料的经济基础。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文化多元和财产分配权的丧失导致家庭老年照料的基础地位逐渐弱化,不是不存在年轻一代在照料父母与“牺牲”个人利益的态度上有失衡的现象。尤其是在农村劳动力进城打工的今天,留守农村的父母大多存在生病就医时无子女陪同和生病卧床时无子女照料的现象。这些老年父母普遍面对照料贫困和情感贫困的窘境。对于那些“离土不离乡”的年轻人来说,由于照料老人并不像照料幼儿那样能够获得更多的“期望”,所以在照料年迈父母的过程中,照料者的心理压力会逐渐累积起来。

我们也不能否认,伴随着现代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加之照料强度的提高和照料时间的延长,客观上对照料者心理方面的影响较生理方面更为严重,[17]照料者会产生苦闷、疲惫、压抑等许多消极情绪,最终产生严重的心理问题。[18]女性尤其是成年女儿承担着不成比例的照料父母负担的份额。[19]相关访谈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在照料老年父母的生活起居过程中,很多子女都感受到照料压力和缺勤减薪的无奈,以及难以协调工作角色和照顾角色之间的平衡。不少受访者表示特别在父母生病时的陪护,时常筋疲力尽、内心焦虑,已经对生活习惯、居住搬迁、社交生活以及家庭关系等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20]186、[21]“久病床前无孝子”说的就是这个道理。照料者这种焦虑心理反过来又影响到失能老年人的情绪和健康。照料者和被照料者的幸福感荡然无存。显然,数千万家庭的养老照料压力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城镇化的进程会不断加重。只有千万个家庭的美好生活才能描绘出一幅完整的美好生活的中国蓝图。

三、家庭老年照料的社会价值审视

家庭老年照料,一方面一直以来在我国传统文化和法律中都不断被强化和倡导,另一方面又面临着社会结构转型所带来的功能侵蚀和弱化。家庭老年照料在中国,是继续维护或是寻找替代?为此,必须认清家庭照料的本质。了解西方家庭功能的发展史可以为我们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西方家庭功能的政策导向

1.前工业社会的“家庭主义”

在公元1世纪基督教出现以前,家庭是西方国家重要的经济交换和生产单位,整个社会表现为一种“家庭主义”(familialism),即呈现出以家庭为中心的基本社会结构。家庭成员之间在生活照料、经济支持和精神抚慰等方面具有较高的相互依赖性。这是前工业化社会西方家庭功能的基本特征。随着教会的兴起和进入工业社会后国家实力的强大,家庭为主要福利提供者的角色逐渐淡化,福利国家开始登场。

2.福利国家时代的“去家庭化”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欧洲国家贫富差距逐渐拉大。19 世纪末期,挪威、瑞典等国家开始针对产妇和婴儿实施经济补偿政策。20世纪30年代,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建立了在职母亲的孩子照料津贴制度。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实行了某种形式的带薪产假。这一时期各国家庭政策的付诸实施,源于对特殊贫困家庭的保护以降低婴幼儿死亡率和提高人口质量为目标。1945 年,法国首次颁布《家庭法》,建立家庭补贴制度。[22]

二战后,由于战争给欧美各国带来劳动力人口锐减和总人口下降的危机,同时,经济的复苏与增长为各国家庭政策的稳固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因此,西方国家的家庭政策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由过去的针对特殊家庭弱势人群的补救政策转变为面向全体公民的普遍性政策。在20 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联邦政府在家庭社会事务上的干预范围也比以前宽泛很多。“未成年儿童家庭援助计划”(AFDC ,Aid to Families with Dependent Children 的缩写)在1935—1996 年存续期间是美国最重要的社会救助项目。这个阶段,欧美各个国家干预下的家庭政策表现出创建专门的家庭政策机构、扩展家庭补助金覆盖面、优化提升产假政策三大共同特征,展现了国家福利承担家庭父爱主义的角色。这些家庭支持政策的确减轻了家庭负担,同时也赋予家庭中女性照料者更多的选择权。女性走出家门参加工作的人数开始大幅度增加。家庭不再是女性劳动的主要场所。

3.人口老龄化国家的“再家庭化”

20 世纪70 年代初,中东“石油危机”造成了福利国家经济的下滑,从而限制了国家对家庭的介入。在资源约束、经济下行和人口老龄化的挑战下,福利国家对“去家庭化”取向开始反思,纠正了国家过度干预的福利家庭政策。进入90 年代以来,西方福利国家的家庭政策开始转为激发家庭的原生动力。

随着全世界家庭规模日趋缩小,离婚率普遍上升,人口老化问题日益严重,以及家庭观念在发生变化等家庭问题凸显,1989年12月,第44届联合国大会宣布1994 年为“国际家庭年”(International Year of the Family),并确定其主题为“家庭:变化世界中的动力与责任”,基本理念是家庭政策要引导“回归家庭”,发挥家庭应有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在家庭经济支持方面。欧美国家普遍实行儿童津贴政策,美国1994 年《福利指标法》(Welfare Indication Act)和1996 年《福利改革法》(Welfare Reform Act)都提出要强化婚姻与家庭。继而推出婚姻发展账户(Marriage Development Account),通过个人存款进入账户、政府配套的方式,参加者可以用账户上的这笔存款购置房车、上大学、参加职业培训、创办小企业,以及建立婚姻家庭。二是在家庭服务支持方面。欧美发达国家认可女性回到家庭,并配合出台照料幼儿的亲职假、刺激女性生育以及修补家庭照护老人等一系列有利于健全家庭的相关政策。

西方国家家庭功能的导向性政策先后经历了家庭主义、去家庭化和再家庭化的三阶段发展,最终回归到家庭本位,体现了对家庭生育、照料等家务劳动具有重要社会价值的认可。这个认知将会影响到家庭发展和社会融合。每个阶段家庭政策的导向都与当时特定的经济与社会状况密切相关。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家庭规模小型化,西方家庭政策以刺激人口生产的育儿津贴为主开始注重家庭照料老人的休业补偿政策。

(二)中国老年家庭照料的社会价值呈现

在传统农业社会里,生产力水平低下,女性为主体的照料劳动对家庭维系的价值很大,但它对社会的经济价值缺乏估计。综观西方国家的家庭政策演变,我们不禁疑问:中国的家庭老年照料在今天具有社会价值吗?

1.理论阐释

马克思主义商品经济理论认为,商品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家庭老年照料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已被社会所认可的社会价值,即以购买方式实现了家庭照料的社会价值,如当前社会上兴起的家政业、保姆业、居家照护业等;二是不计酬的社会价值,即还没有获得社会以薪酬方式的认可,家务劳动、照料老幼等都是维系家庭再生产的必要劳动,所付出的是必要劳动时间,因此,这一部分的劳动具有对家庭奉献性的社会价值。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计酬的家庭照料是家庭经济形态的一种重要的存在形式。而且,这个方面是极其容易被忽视的价值,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家庭照料具有社会价值,尤其是以牺牲机会成本为代价的家庭照料劳动。著名的美国经济学家理查德·A.波斯纳指出,家庭不仅是社会中的一个消费单位,而且更重要的是一个生产单位。其中,最重要的投入是“家庭成员的时间,特别是传统家庭中妻子的时间”。当妇女在市场上能赚得的净收入大大增加时,妇女作为家庭主妇的机会成本也就大大增加了,“因为这一成本是呆在家里所放弃的市场净收入”。[23]94-95日本学者中川淳也强调认为,“家务劳动的无偿性”现象普遍存在,但“并不意味着它没有产生任何价值”。[24]147-149

或许有人认为,家庭照料等家务劳动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暂时现象,以后社会化服务深入到所有家庭时,家务劳动均以计酬方式获得,不计酬的家庭照料等劳动很少,其社会价值则可以忽略不计。这纯属想当然。老年人对亲情慰藉的需要以及家庭购买力、社会服务网络供给能力的限制等因素,决定了家庭养老是人类社会的本能所系,寄希望人类养老完全于社会化的思维是社会认识过程中的一个误区。因此,否认家庭养老与社会共存是形而上学的绝对化倾向。[25]

2.家庭老年照料的经济价值

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加里·贝克尔指出:“把家务劳动照料看作是一个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中像商品和服务那样的组成部分,现在是时候了。花在家务劳动上的大量时间表明,家庭生产在国家的生产总值中都占有可观的百分比。”[26]据估算,我国失能老人总数将从2000 年653 万人快 速 增加到2020 年、2030 年和2050 年的1 267—1 457 万人、1 898—2 493 万人和3 730—6 182 万人。家属照料失能老人的不计酬照料时间折合成工作日数将由2000年的18亿日快速增加到2020年、2030年和2050年的35.4—41.0亿日、53.4—71.1 亿日、110.0—186.2 亿日。[27]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9 年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3 926 元,日均工资为120.35 元。由此可以计算出2020 年家庭照料的经济价值为4 261—4 934 亿元。2019年中国GDP为936 821亿元,不计酬的家庭照料经济价值占GDP 的比例大约在0.45%—0.53%。而目前我国用于养老服务公共支出的资金仅占GDP 的0.02%—0.04%,且有限的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养老机构建设。[28]18如果考虑到CPI的增长,2030 年和2050 年无酬的家庭照料折合价值占GDP的比重会更高,应该超过1%。

3.家庭老年照料的情感价值

照料性家务劳动,是亲情关系的维系,能够愉悦老人的生活,其产生的家庭关系和谐和家庭成员间的幸福感具有抽象的价值。让全体人民有获得感和幸福感是新时代社会建设的主旋律。有实证研究也表明,家庭照料通过降低孤独感、促进自评健康水平和联系社交活动显著地提升了老年人的生活满意度。[29]尽管世界大多数国家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照料主要由女性家庭成员承担,但西方国家从家庭政策上认可了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而中国目前家庭照料“责任取向”有余、“价值取向”不足的现象是对女性奉献性价值的惯性忽视。重视家庭照料的社会价值,让照料者愉快地投入到照料服务中,不可否认地在更大程度上提升被照料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这是新时代人民向往美好生活的重要体现。

四、家庭老年照料的社会治理价值转向

2016 年12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文明家庭表彰大会上指出:“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30]总书记对家庭地位的三个“不可替代”评价,实际上也包含着对家庭照料劳动具有社会价值的高度概括。在社会结构大转型的新时代,借鉴西方家庭政策的积极意义,是时候考虑中国家庭老年照料劳动应该如何采取有效的协同治理和稳步的审慎决策了。

(一)家庭照料的立法目标:从维护社会稳定到追求美好生活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养老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承,各个朝代都制定和颁布了专门的法律条文,奖惩、旌表或“举孝廉”孝敬父母、尊敬长辈的子女。后者如“曹操举孝廉”的典故。历朝律令都期望能够以孝亲养老教化民众并固化为社会道德,形成父子、兄弟、妯娌间和睦的家庭氛围,从而达到社会稳定的目标。

在物质丰腴、文明进步的新时代,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助、尊老爱幼和照料长辈已成为家庭最基本的道德规范。社会稳定和安居乐业是每一个家庭和公民的最基本诉求。每个人忙碌的一生可以离开工作岗位,最终离不开家庭。家庭贯穿于人的一生。新时代的家庭养老立法应该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即保障国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正如十九大报告指出的“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的民生福祉。“七有”民生不仅是社会保障建设努力的方向,而且也是家庭成员期望的美好生活愿景。“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亦体现了家庭养老的全部内涵。

(二)家庭照料的决策理念:从伦理本位到社会价值

家庭照料是家务劳动的一部分,主要是指家庭成员晚辈对长辈在物质上的帮助、生活上的关心和精神上的抚慰。如上文所述,从中国古代帝王迨至今天法律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尊重”老年人,无一不是基于儒家“亲亲”与“尊尊”的伦理本位。孟子的“亲亲”表示亲近跟自己有血缘或姻缘的人,如父子、兄弟、夫妻。后来儒学进一步将其内涵扩大化,不再局限于家庭伦理,逐渐扩大到以“亲属关系”为中心的熟人社会。从先秦的“孝”、北宋张载提出的“民胞物与”到明代王阳明倡导的“万物一体”都是“亲亲”思想的发展。在“亲亲”的同时,儒家又进一步强调在血亲或姻亲中要有等级尊卑秩序,即“尊尊”。西汉董仲舒就是等级制思想的代表。他倡导的“君为主、臣为从;父为主,子为从;夫为主,妻为从”的“三纲”伦理即为“尊尊”思想的精髓。

儒家伦理的精华需要继承,在家庭照料方面,尊老孝亲是中华文明的一种美德。但是,面对“人口红利”消失和家庭核心化的国情,在制定家庭照料的支持政策时,政府不仅要看到其维护社会和谐的伦理价值,而且更要重视其潜在的社会价值。为什么子女照料老人的家庭有经济安全的担忧?因为机会成本和时间成本的付出,据笔者测算发现,无酬的家庭照料折算价值是政府投入养老服务资金的13.3—22.5倍。新时代的“劳有所得”应该不仅指参与社会劳动所得的报酬,而且也应包括家庭照料等家务必要劳动时间的回报或相关的社会支持。此外,家庭照料还具有促进整个社会良性运行的重要价值。目前来看,家庭在社会政策体系中处于附属地位,相关家庭政策对家庭的支持远远不够,家国责任分担出现了问题。[31]

(三)家庭照料的经济政策:从家庭责任到社会保护

中华民族的发展史事实上就是一部华夏家庭的发展史。“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更以最权威法的名义强化了家庭子女必须承担照料年老长辈的责任。然而,社会结构的转型使得家庭照料等家务劳动从家庭责任演化为一种潜在的社会风险,因而家庭照料便从私人义务转向公共事务。当家庭责任难以“兜底”的时候,国家责任便应当“出场”。我们认为既不能还是“家庭主义”但也不能“去家庭化”,而是要给家庭注入“动力和责任”的“再家庭化”。那么,如何给家庭照料的社会劳动予以保护呢?这个方面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一是规范夫妻承担家务劳动的补偿权。《德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抚养家庭既可用“劳动”,也可用“财产”;夫妻一方从事“家务处理”即为“以劳动抚养家庭”。很明显,该规定承认了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瑞士民法典》也规定,夫妻一方负责家务,或对另一方职业、经营进行扶助,就应获得合理的补偿。[32]296这两部民法典从法律上确认了夫妻家务劳动的价值平等。二是雇主对照料父母的雇员应予劳动保护权。为了帮助子女解决照料父母与工作之间的冲突,OECD国家先后颁布一系列社会政策,主要有带薪(或不带薪)的照料假、灵活的工作时间和就近的地点安排、收入税的减免以及向照料者发放津贴等。德国长期护理保险法就规定,因照料家人不能工作或每周工作不到30 小时的家庭照料者,长期护理保险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照料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给予工伤赔偿;照料者失业后在职业培训期间,可以获得生活津贴。[33]66日本《育儿·照护休假法概要》(2019)规定,照料家人2 周以上的可打折带薪休假93 天(可分3 次),1 年可取得5 天带薪休假;企业应配合采取缩短规定劳动时间、弹性工作时间或上下班时间的提前、延后等措施。[34]

对于第一点,可以借鉴德国的民法典,利用舆论宣传妇女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更好地保护家庭内男女劳动的平等权利;瑞士家务劳动的补偿权,目前在我国还达不到这个理念,容易造成家庭关系的不和谐。对于第二点,德国、日本的社会保护政策可以学习。不同的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家庭照料情况制定灵活的保护措施。其实,社会保护的有效实施有利于促进子女更好地履行家庭责任。

(四)家庭照料的社会环境:从单方扶助到双方关怀

社会一般普遍地认为,老年人是弱势人群,失能的老年人在家庭中更是处于弱势地位。再加上中华文化“亲亲”“尊尊”的伦理约束,我们总是习惯地只考虑到应该扶助和照料老年人。这并没有错。老年人为家庭和社会奉献了毕生的精力,年老以后在失能和患病的情况下应该享受到亲情的关心和照顾。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现代社会的子女与老年人分开居住和生活已成为普遍现象,同时,由于生活节奏加快和工作压力增加,导致工作的子女对长辈的照顾越来越难以实现。承担照料责任的子女大多忙于工作地和家庭之间,身心疲惫,长辈心疼子女难以言表,如此境况导致两代人的幸福指数大大降低。因此,我们需要营造一个从单方扶助到双方关怀的家庭照料社会氛围。没有人文关怀的养老服务,必然是没有尊严与乐趣的养老生活。[35]为此,除了像“全国文明家庭表彰大会”形式的人文关怀之外,还需要在《劳动法》等法律中制定一些对于家庭照料者有工作便利、困难支持等相关权利的立法关怀。

西方国家对家庭照料者的关怀就体现在相关法律之中。2000 年,美国老年法就吸纳了“全国家庭照料者支持项目”(NFCSP,National Family Caregiver Support Program 的缩写)。这是第一个联邦法律回应照顾者的需求,帮助家庭照料者尽可能长时间的在家照顾亲人。2006 年,美国老年人法案重新授权,规定正在照料60 岁以上的失能、罹患疾病老年人的18 岁以上家庭成员有资格获取老年保健信息、提供必要的储备基金支持以及获得降低照料压力途径的权利。英国也先后在1995年、2000 年、2004 年、2006 年颁布了《照料者法案:认可和服务》《照料者和儿童法律》《照料者法案:机会平等》《工作和家庭法案》等系列法案,为家庭照料者协调工作与照料提供了很多便利,明确了照料者的权益。这些法律温情的关怀极大地提高了家庭老年照料者的生活质量。

(五)家庭照料的整体布局:从家庭保障到社会协同

古今中外,家庭照料体现了家庭成员之间相互的物质保障、服务保障和精神保障,尤其体现了家庭晚辈对长辈的孝道,是家庭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家庭照料老人的伦理传承与法律规范仍须保持。但是,我们在家庭照料决策时不能单线性思维,即不能只从家庭保障一个角度出发,应从发展型社会政策和社会协同治理视角来制定家庭政策。家庭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构建家庭政策是支持家庭而不是“去家庭化”代替家庭,在于着力提高家庭延续传统功能的能力,逐步使家庭真正成为社会建设与福利供给中的治理主体。[36]为此,家庭照料政策需统筹考虑国家与家庭、社会与家庭、市场与家庭、家庭与个人、男性与女性等两两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国家、社会、市场、家庭和个人之间达成协调。

首先,国家与家庭的关系。国家在养老服务建设上需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表现在政府应运用舆论手段弘扬和培育为老、敬老和孝老文化,动员一切社会经济资源支持家庭养老,运用财政税收手段引导和配置养老资源。通过《劳动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的修订,彰显家庭照料的社会价值,增加家庭照料的具体责任与适度保护的规范性条文。同时,国家要从源头上加强公共卫生预防体系建设。有关大样本随机干预实验结果表明,有效的预防性健康干预政策可以减少整个社会对家庭照料的依赖度,缓解照料人手不足家庭的生活困境。[37]诚然,还必须认识到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生福祉也呈现出不充分、不均衡的状态,家庭老年照料是家庭的基本责任,其他主体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责任宜逐步增强,不能“杀鸡取卵”或“毕其功于一役”。

其次,社会、市场与家庭的关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家庭政策牵一发而动全身。家庭政策涉及到退休年龄、全面“二孩”政策、劳动力市场、长期护理保险规划以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等诸多方面。实证研究发现,将女性退休年龄延迟到55和60岁,51—60岁女性提供家庭照料的平均概率分别下降12%和29%。反之,如果按时退休不延退,照料概率可提高34%,但劳动参与概率又降低40%。[38]其政策内涵是,假若鼓励妇女都回到家中承担养老照料服务,便不能延迟退休,“人口红利”消失的现象短期内也很难扭转,企业招工需增加成本,产品缺乏竞争力,企业税收和利润都会大幅削减;假设家庭政策不作为,不给或给予低水平照料津贴,那么较高的照料成本势必驱使照料者普遍就业,这样,劳动者平均工资会降幅,“二孩”政策效果更加不显著,试点中的长期护理保险和养老服务业的居家社区服务“用工荒”更为严重等连带效应便会产生。要强调的是,政策协同并处理好社区服务与居家照料的关系,利用社区的家政服务资源、医疗卫生资源和财政支持资源,能够产生可及性、均等化和公平性的包容性发展效果。[39]

第三,家庭与个人的关系。家庭老年政策的合理安排能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工作时间的调整和短期休假可缓解照料者的心理压力,子女贴心的照料和关心交流增加了年老长辈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如新加坡鼓励“多代同堂”政策),这样,家庭中每个人都呈现出其乐融融的和谐氛围。家庭幸福又促使年轻人全身心投入工作,工作效率和成就感大大增强。针对子女因求学、工作和婚姻等因素与年老父母不在一起,或者鳏寡孤独的老人、贫困患病的老人,政府负担起家庭功能的责任,可通过购买照料服务、倡导志愿服务等社会保障方式来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和“弱有所扶”,真正做到“一个不能少”,体现新时代的社会公平和正义。

最后,男性与女性的关系。一方面,在当前的家庭分工格局下,女性作为家庭照料的主体,承受着收入损失和身心劳累的双重压力,女性对家庭的奉献性价值(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应该得到全社会的认可。提倡男女平等也体现在男性同样有承担家庭照料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从社会发展来看,社会政策应重视女性参加社会劳动。“家庭劳动的社会化也是妇女解放的重要途径。只要妇女仍然被排除于社会的生产劳动之外而只限于从事家庭的私人劳动,那么妇女的解放,妇女同男子的平等,现在和将来都是不可能的……现代大工业不仅容许大量的妇女劳动,而且是真正要求这样的劳动,并且它还越来越要把私人的家务劳动溶化在公共的事业中”。[40]158但我们不要由此误解为,妇女解放就是要放弃家庭照料等家务劳动。男女平等也在于一个家庭内男性和女性对家庭负有同等的义务和责任,二者本身就是家庭利益的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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