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

2021-11-28 11:12张晓艳邓欣
关键词:主体法治村民

张晓艳 邓欣

(西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西安710054)

乡村治理是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最基本的治理单元,其成效不仅关系到乡村社会的和谐有序,而且关系到国家的繁荣稳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十四五”时期要进一步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向基层放权赋能,提高基层治理水平。这意味着乡村治理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从唯物史观的角度出发,克服了前人关于社会有机体学说的唯心主义和机械性缺陷,强调社会是各方面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有机系统,具有实践性、整体性、主体性、动态性的鲜明特征,对于新时期加强乡村治理、实现乡村善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的逻辑框架

(一)实践是社会有机体的逻辑起点

马克思从社会实践尤其是物质生产实践的角度来理解社会有机体,是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与其他社会有机体思想的本质区别所在。“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1]。在马克思看来,社会有机体是在人的物质生产活动中创造出的存在方式,其所包含的一切要素和关系来之于实践又存在于实践,具有实践性特征。具体而言,人为满足生存所必需的物质资料需要,必须进行物质生产实践即劳动。而物质生产实践,首先必然导致人与自然发生关系,将人与一般动物相区别,进而使人从自然中分化出来,成为人本身。其次必然导致人与人发生关系。马克思认为:“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2]而后基于实践,从人的关系中抽象出社会有机体各构成要素的关系,最终形成一个复杂的社会有机体。

(二)社会有机体是有机统一的整体

马克思在第一次提出“社会有机体”这一范畴时指出:“谁用政治经济学的范畴构筑某种思想体系的大厦,谁就是把社会体系的各个环节割裂开来,就是把社会的各个环节变成等同数量的一次出现的单个社会。其实,单凭运动、顺序和时间的唯一逻辑公式怎能向我们说明一切关系在其中同时存在而又互相依存的社会机体呢?”[3]这一论述清晰地表明马克思将社会有机体看作是由社会诸要素构成的严密的自组织系统,具有整体性特征。需要明确的是,一方面,社会有机体的各个要素并不是机械地相加,而是“不同要素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4]紧密联系着的有机整体。另一方面,社会有机体的各个要素都有自身的性质和功能,并都从属于社会有机体这一整体。但这也并非简单的从属,而是“所有的种种因素都从属于社会,或把它还缺少的器官从社会中创造出来”[5],从而达到整体最优。

(三)现实的人是社会有机体的主体

“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但是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6]。社会有机体存在的前提是现实的人,具有人本性特征。首先,现实的人既是社会有机体的“剧作者”又是“剧中人”。一方面,现实的人都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从事物质生产等实践活动,并从中产生出社会有机体所包含的生产关系、社会关系等,具有能动性。另一方面,现实的人要受到自己所创造的社会有机体的限制和制约,只能在此社会有机体中进行实践活动,具有受动性。其次,由于社会有机体的一切关系都是由现实的人的能动活动创造和抽象出来的,所以马克思强调将现实的人的力量作为社会有机体发展的动力。同时,他指出:“单个人的力量是很小的,但是这些很小的力量结合起来所产生的总量,比这些部分力量的总和要大,因此单是力量的结合就能减少时间和扩大这些力量发生作用的空间。”[7]由此,推动社会有机体的发展,应将单个人的力量结合起来,实现现实的人的力量最大化。

(四)社会有机体是不断变动着的活机体

马克思将社会理解为具有动态性的机体,他指出:“现在的社会不是坚实的结晶体,而是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有机体。”[8]社会有机体之所以会不断变动,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辨证统一于社会有机体,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受制并反作用于一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总是要求生产关系与其自身发展相适应,而生产关系的变革最终引起社会有机体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为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9]。因此,社会有机体不是静态的,而是处于一定历史阶段上,有其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并最终将被新的社会有机体所扬弃。

二、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的价值契合

(一)乡村治理现实条件的动态变化与社会有机体理论的动态性相契合

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强调社会是在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建构并不断变化、发展着的活机体,这一观点与乡村治理基于乡村现实生活的实践、并随着社会发展状况不断进行演进和调整的实践性和动态性相契合。进入新时代,随着我国乡村改革逐步向纵深推进,村民在物质生产和精神需要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方面,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导致乡村人口流动的可能不断增加,而村民对乡村生产生活依赖性以及村民之间的依存度逐渐减少,传统的共同劳作生产方式已经变化。另一方面,随着农村现代化的推进,撤村并居和农民集中居住,加快了乡村新型群体出现,使乡村人口组成成分改变,在一定程度上稀释了原有的“乡村共同体”,减弱了村民间的情感纽带。同时平等自由竞争等现代价值观念的普及,使村民的权力、规则、公平等现代意识不断提升,村民传统的人际关系和思想观念正在改变。为适应乡村社会的变化和需求,2019 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乡村发展实际,提出了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要求,明确了新时代乡村治理的主要任务,力图推动实现乡村社会治理有效、充满活力、和谐有序[10]。

(二)“三治结合”的系统化善治之路与社会有机体理论的整体性相契合

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强调社会有机体是社会诸要素有机统一的整体。这一观点与“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11]的系统性治理相契合。自治、法治、德治三者既相互独立,有其各自的内容,又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乡村治理的整体性框架。自治是基层民主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村民当家做主的实现形式,其主要内容是村民在乡村直接行使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等民主权利。法治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乡村建设的制度规范,2020年3月印发的《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规定了乡村法治建设要着力强化涉农领域的立法、执法、司法、法治宣传教育、公共法律服务等九个方面的内容。德治是一种非正式治理,具有辅助功能,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通过乡村精神文化建设,形成农民自愿遵守的道德规范,最终实现乡村善治目标。在乡村治理中,三者密切联系,相互作用。自治是法治和德治的核心,为两者提供治理主体与机制;法治是自治和德治的保障,对二者实施进行“刚性”规范;德治是自治和法治的支撑,为两者进行合乎伦理的“软约束”。三者辨证统一于乡村治理实践,以达到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实现广大村民利益的目标。

(三)乡村治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内核与社会有机体理论的人本性相契合

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始终将人民群众作为其创造者以及其发展的动力,这一观点与乡村治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内核相契合。新时代乡村治理承载着每个治理主体的生动实践,注重发挥主体合力,要求实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良性互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乡村治理共同体[12]。这一共同体实质上是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人的主体能动性,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的主体利益。首先,乡村治理共同体重视治理主体的能动性和受动性实践,强调尊重治理主体的主体地位,增强主体意识,规范、畅通治理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途径,注重治理主体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乡村治理实践中能动的发挥。同时,也强调治理主体的能动活动只能在共同治理中受动进行,超出范围将受到法律的惩戒和道德规范的约束。其次,乡村治理共同体把保障和改善乡村民生、促进乡村和谐稳定作为根本目的,其本质是以治理主体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多元治理主体的治理合力提升治理主体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精神境界,不断调整主体之间、主体与社会的关系,以满足日趋多样化、复杂化的现实需要,实现治理主体以及乡村社会发展的价值目标。

三、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对新时代乡村治理的启示

(一)强化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效协同,实现乡村治理结构系统化

新时代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是一项整体性工程,但在其实践过程中出现了结构碎片化倾向。一方面,“三治结合”各个治理要素的内部建设呈现碎片化。当前乡村治理实践中,各要素内部“单兵推进”较为常见。如在村民自治中,偏重民主选举,通过诸种制度建设、制度创新,使选举程序更加规范、公正、透明,村民选举积极性不断提高,但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三个方面施行程度欠缺,出现“选举时有民主,选举完没民主”的现象,造成制度“空转”。另一方面,“三治结合”各个治理要素的外部关联呈现碎片化。随着乡村社会发展和乡村各项改革事业持续推进,单一的自治对于当前乡村治理来说其效果确实是相当有限了[13],因而必须在强化自治的同时借助传统德治资源和现代法治手段。但目前我国多数乡村社会仍以单一治理为主。如过于偏重利用乡村传统熟人社会规范,打造德治乡村而忽略自治和法治两个要素,导致“三治结合”沦为形式主义式的创新治理。因此,要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行,强化自治、法治、德治内容建设,促使其相互衔接、相互补充,以要素系统化推动整体系统化,实现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强保障、以德治扬正气。

1.以自治为核心,增强治理活力

乡村自治中既要注重选举权的实现,也要注重选举后村民决策、管理、监督权的保障。首先,充分调动村民参与民主选举的积极性,以规范的选举程序保证选举过程和选举结果的公平性。其次,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村“两委”定期组织召开村民会议,与村民面对面讨论决定关系村民利益和乡村发展的重大事件,让村民自己“议事、主事”。最后,将民主监督贯穿于乡村自治的全过程,在不断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同时,持续提升村民的监督意识和能力,让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在阳光下进行,充分保障和落实村民的权利。

2.以法治为保障,强化治理约束力

乡村法治过程中应注重完善立法、执法和普法教育。首先,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认真调查区域发展现状和法律实施情况,及时调整和制定地方法规,增强法规的实际可操作性。其次,确保严格执法,执法部门要定期组织学习法律法规,培养一批真正敬法懂法的执法人,提升乡村执法能力和水平。再次,加强乡村普法教育,以广播、上门宣传普及、法治氛围营造等方法,增强村民对基本法律以及法律维权程序的了解,提升村民的法治观念和法治素养,确保立法、执法、司法工作顺利推进。最后,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普及一村聘用一法律顾问,打通为村民提供法律服务的“最后一公里”。

3.以德治为支撑,提升治理凝聚力

乡村德治过程中既要注重提升村民的道德修养,又要注重培养村民的道德行为。一要立足传统乡土社会,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发挥“农村讲习所”的作用,加强乡土文化教育的投入,不断提升村民的道德修养,增强村民向心力。二是激发村民参与“道德大讲堂”、“文明户”、“善行义举榜”等文明评议活动,发挥这些活动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促使其自觉约束不道德的行为。三是加强村“两委”成员的道德约束,做到以身作则,发挥道德感化的作用,并将实践中形成的优秀道德行为上升为村民高度认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

(二)推动乡镇政府、村两委、乡村社会力量和村民治理合力的形成,实现乡村治理主体多元化

支持多元治理主体参与,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是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但目前这一进程十分缓慢。一方面,乡镇政府“一元”治理在乡村治理中仍普遍存在。乡镇政府受到我国自上而下的体制影响,在以一方主体的身份进入到乡村治理时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成为乡村治理实质上的治理主体。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淡化与其它治理主体合作,对村两委、乡村社会组织等进行直接控制,使其承载大量的行政任务,成为乡镇政府的附属单位,而主体职能逐步弱化。二是过分干预村民生产生活,村民治理积极性被压制,造成村民自治权“悬空”的困境。另一方面,多元主体行为边界模糊,难以形成治理共识。在新时代乡村治理中,治理主体有哪些、治理主体的职责权限在哪儿、治理主体利益诉求是什么等基础性问题并不明晰,这将导致治理能动性受限,治理合力不足,治理过程失序,治理结果无效。因此,新时代乡村治理要不断弱化乡镇政府治理行政性,向乡村放权赋能,不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村级组织承担有关行政性任务[14]。同时,要厘清治理主体及其职能,不断提升治理主体参与积极性以及参与能力,形成治理合力。

1.乡镇政府:从“管理”到“服务”

乡镇政府是与乡村社会关系最为密切的政权实体,肩负着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农村政策和维护乡村生产生活秩序稳定的重要责任[15]。为解决乡镇政府在履行职责时将任务行政化问题,首先乡镇政府要按照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治理,不可非法干预乡村治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因而,乡镇政府在治理乡村过程中要坚持法定职责,不可过多干预乡村治理事项,保障乡村自主权。其次,推动乡镇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一方面,转变治理理念,提升乡镇干部为村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从以往通过管理村民实现乡村社会发展转变到引导和服务村民追求美好生活上来。另一方面,转变治理职能,加强与其他乡村治理主体合作,加快行政管理职能向公共服务职能转变,实现还权于民。

2.村两委:从“虚化”到“复位”

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简称村两委)具有带领和组织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村两委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村党支部更是村级事务的领导核心,因而村两委加强自身建设、勤政务实对推动乡村治理至关重要。一是要厘清村两委之间领导与执行的关系,明确两者的职权范围,解决好村两委间彼此拆台、组织涣散等矛盾,以提升村两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二是加强对村两委党员干部的政治教育和能力培训。利用“学习强国”等新媒体平台及时学习中央关于乡村治理的重要精神,定期组织知识竞赛、讨论交流谈体会等活动,不断提高村两委党员干部的政治素养和治理能力,使其能够深入理解和执行中央关于乡村治理的思想路线和政治任务。三是适当提高村两委党员干部的选拔、任用标准,不断为乡村基层干部队伍输送高素质的新鲜力量,为乡村治理提供人才支撑。四是乡村基层党员干部要勤于下沉基层,通过走访调查,了解村民更深层次的治理需求以及治理中的问题,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当好“实干家”。

3.乡村社会力量:从“缺失”到“吸纳”

从乡村治理主体角度来看,乡村社会力量主要包括乡村社会组织和新乡贤。乡村社会组织是建立在一定“共性”之上的村民团体。新乡贤是既扎根乡村本土,又具有新知识、新眼界的贤能之士。两者在协调不同主体关系、实现村民利益有效表达、推动农村社区民主意识形成等方面发挥着关键性作用[16]。因此,应不断吸纳乡村社会组织和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并努力改变两者参与程度低、独立性差、作用小等问题,促使两者在乡村治理中实现价值最大化。首先,完善激励机制,提升治理活力。对参与乡村治理的社会组织和新乡贤给予物质支持,使两者在乡村治理过程没有后顾之忧。同时,加强舆论正面引导,积极宣传乡村社会组织和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典型事件,提升村民认同感以及自我认同感。其次,乡镇政府和村两委应搭建共同治理平台,拓宽乡村社会组织、新乡贤的治理空间,促使两者真正成为为乡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补充力量。最后,乡村社会组织和新乡贤要不断学习,拓宽眼界,强化自我能力,提高专业水平,为村民提供高质量、专业化的社会服务,做好村民带头人,提升治理成效。

4.村民:从“边缘”到“中心”

村民是乡村治理的主要参与者和受益者[17],也是法律和道德框架内主要的治理主体,与乡村中的其他治理主体相互依托,彼此制衡[18]。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应始终将村民置于中心位置,不断激发其治理积极性,发挥其基础力量的作用。其一,加强村民集体主义教育,提升村民的主人翁意识,使其能够认识和处理好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在乡村治理活动中能够自觉热爱乡村、维护乡村荣誉和乡村利益。其二,拓宽村民利益表达渠道。一方面,通过座谈会、民主会议等传统形式开展面对面的对话协商,以了解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可以在乡镇政府引导、党支部委员会领导、村委会组织执行和各方力量共同协同下利用微信、QQ、微博等社交软件,搭建现代化利益诉求平台,以打破时空界限,实时与村民进行沟通,增强村民利益表达的便利性。其三,开展治理技能和知识培训,利用宣传栏、乡村小报、广播、自制短视频等传统与新媒体宣讲村民参与治理的程序和规则,同时定期开展治理实践演练,提升村民的治理能力和治理素养。

(三)注重传统治理手段与现代治理手段的动态对接,实现乡村治理手段多样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与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解决中国的问题只能在中国大地上探寻适合自己的道路和办法。”[19]我国乡村社会在长期的农业生产生活中形成了依靠地缘、血缘、族缘关系的传统治理手段。这一手段具有较强的人文关怀特点,时至今日对村民的价值理念和行为方式存在着深刻的影响。但在新时代乡村治理实践中,传统与现代治理手段对接明显不足。一方面,传统治理手段缺乏现代化理念,将乡村治理实践始终置于熟人社会,片面追求“情”与“义”,而缺乏事实判断,造成治理结果难以满足现代化治理要求。另一方面,现代化手段使传统乡村治理理念日渐边缘化,其所承载的功能也荡然无存,导致乡村凝聚力减弱,乡村治理成本增加,治理效能降低。因此,在乡村治理实践中,不能将传统治理手段与现代治理手段割裂,应立足实际大力挖掘传统治理手段在现代社会中新的内容并灵活运用,同时为现代治理手段注入传统治理特点,促使二者有效协同,有序推进乡村治理。

1.推进传统治理手段的现代化转型和运用

近年来,我国乡村现代化进程逐步加快,传统治理手段只有根据时代需要进行转变并合理利用,才能有效发挥其规范村民行为、调节人际关系、凝聚村民共识的重要作用,从而满足治理需求,提升治理成效。首先,充分发挥道德教化的作用,通过学校教育、社会氛围的渲染、道德榜样的树立等形式来影响村民价值选择,促使村民形成良好的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自觉遵守道德行为,在降低治理难度的同时实现乡村社会长期稳定。其次,充分利用乡规民约的约束作用,以法律为依据,结合乡村传统,形成符合时代的村规民约,促进乡村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同时,在熟人或半熟人社会的乡村,还可通过“人际惩戒”如道德舆论谴责等方式对村民进行软约束,规范村民行为。三是充分利用乡村精神的凝聚作用,深入挖掘睦亲齐家、团结邻里等乡村优秀传统精神,定期在乡村开展宗族庆典活动,提升村民间的情感认同,以及对乡村的归属感,建立起乡村良好的人际纽带,推动乡村治理有序进行。

2.推进现代治理手段与传统理念的融合

《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提升乡村治理智能化、精细化、专业化水平[20]。信息化、智能化等现代治理手段契合了当今时代的发展趋势,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应广泛推广和应用,但在这一过程中需防止过分的技术崇拜,要将传统人文关怀贯穿于现代治理手段之中,使其成为主体广泛参与乡村治理、获得专业化服务以及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主要渠道,实现智慧乡村有温度。首先,完善乡村政务公开、网络公共服务、数据共享和开放等制度安排,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向乡村延伸[21],利用互联网的便捷性和开放性拓展治理平台,拓宽主体参与渠道,提高乡村治理效率。其次,加大资金和专业人才投入,按照治理需求配备智能化硬件设施以及APP、网站等软件设施,并聘请专业人员教授设施使用方法和后期维护管理技术。同时,培养或引进更多高素质的现代化治理人才,对村民信息进行专业化管理,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强化乡村治理服务效能。最后,印刷绘画或文字版APP、网站说明书,在乡村进行全面推广,增强村民利用现代化手段表达利益诉求的能力和积极性,并且对于村民表达的利益诉求等信息数据,及时分析研判,提高乡村治理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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