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娟,周 燕,江少游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安徽 蚌埠 233010)
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新时期我国在探索进出口商品和服务贸易、投资、金融等方面,不断进行制度改革、技术创新和扩大开放的试验田和新高地。2020年9月21日,国务院宣布设立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并印发《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根据方案,安徽自贸试验区涵盖合肥、芜湖、蚌埠三个片区,蚌埠片区重点发展硅基新材料、生物基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打造世界级硅基和生物基制造业中心、皖北地区科技创新和开放发展引领区,安徽自贸试验区蚌埠片区的设立,是蚌埠市不断深化改革的里程碑式事件和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的重大机遇。
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点明了知识产权对于创新和发展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点支撑,也是安徽自贸试验区蚌埠片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柱。在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各环节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具有一体化、专业化、能动性强等职能优势。面对安徽自贸试验区蚌埠片区发展过程中不断提高的知识产权保护要求,蚌埠市检察机关应当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发挥各项检察职能,实现更高水平的打击、监督、服务、协调、宣传作用,为自贸试验区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治环境。
2021年2月27日,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蚌埠片区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安徽自贸试验区蚌埠片区重点发展生物基新材料、硅基新材料、跨境电商、新能源以及上下游相关产业,打造世界级硅基和生物基制造业中心、皖北地区科技创新和开放发展引领区。[1]从实施方案所提出的发展目标来看,未来安徽自贸试验区蚌埠片区将大力开展科技研发以及科研成果的产业转化,其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有力支撑。
一方面,自贸试验区需要有一个健康的知识产权环境,以更好地吸引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要素的聚集,从而促进信息技术、高端制造、生化环材等知识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以创新为主要动力推动经济发展。另一方面,随着大量企业的入驻和各类经济活动的开展,由此引发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等活动也势必会相应地增加,也需要推动司法机关公正、高效地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并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服务等多方面提供重要的基础服务,为企业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提供必要的协助。
自贸试验区为了适应国际商贸通行规则,促进区内货物、服务、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推动形成产业和经济活动在空间上的集聚效应,多采取“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的特殊监管模式,自贸试验区管理部门通过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方式大幅降低区内经济活动的准入门槛、并通过宽松的监管及精准的政策优惠等方式,促进自由贸易和贸易便利化。这种“境内关外”的模式对于自贸试验区内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多为建设指导性规范文件等区域性政策文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意义有限,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上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和法理支撑[2],自贸试验区内知识产权货物商品的临时过境、贴牌加工、平行进口等活动的知识产权执法与司法规则存在盲点,需要加强统筹研究和妥善处理。
“一线放开,区内自由流通”的监管政策下,海关职能减弱,减少了海关的监管环节,进口货物可以通过进口舱单等凭证直接进入园区,从而促进了通关效率的提升,但与此同时,许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因此有了可乘之机,违法分子可能利用自贸试验区宽松的监管环境与减弱的海关职能,将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运送到园区内,并通过再加工、组装、区内贴换牌等方式进行“洗白”。如果长此以往不加约束,区内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将日益突出,自贸试验区极有可能成为假冒、盗版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集聚地。自贸试验区内,一般会采用更“自由”的知识产权规则,以致保护难度会进一步增大,需要在效率和保护之间取得恰当的“平衡”,既要实现贸易便利化,简化执法程序和执法效率,同时也要推行适宜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理顺知识产权监管体制、明确执法、司法规则,以有效管控自贸试验区内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从总体来看,我国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保护体系,但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发达经济体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不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发展阶段的滞后性。客观上存在执法权配置分散、执法效率低、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不顺畅等问题,不能很好地满足自贸试验区建设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为了补足这块短板,必须综合运用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种手段,全面提升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化水平。
自贸试验区蚌埠片区成立后,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成立服务保障中国(安徽)自贸试验区蚌埠片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制定《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蚌埠片区建设的十条意见》,全面加强对服务自贸试验区蚌埠片区建设检察工作的领导。2021年4月21日,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成立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检察办公室暨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集中统一履行办案、监督、服务、协调、宣传等职责,加强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全方位综合性保护。制定《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衔接配合机制》《禹会区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法律服务机制》等制度机制,形成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工作规范,助力提升服务效能。
禹会区检察院切实加强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检察办公室暨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的办案人员保障,力求专人专办,确保办案力量充足。组织办案人员学习知识产权业务书籍,加强业务研讨,不断提升理论实务水平,联合蚌埠市检察院前往先进地区检察机关学习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经验,并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部门学习会议等方式,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专业能力建设。
2021年8月2日,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检察办公室在安徽自贸试验区蚌埠片区管委会内挂牌,该院不断加强同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的沟通协作,及时了解自贸试验区建设情况和在司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搜集涉自贸试验区保护的案件线索,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借助检察室建设打造服务自贸试验区检察阵地。主动走访市烟草专卖局、高新区、禹会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就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开展座谈,切实加强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合力。
蚌埠市、禹会区检察院加大企业走访力度,主动走访安徽中科大禹科技有限公司、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在相关企业设置法律服务工作站,想企业发放检企联系卡,赠送知识产权专业书籍,并与企业负责人开展座谈交流,介绍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健康发展具体举措,积极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时掌握企业在金融改革、商贸物流、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治需求,提供法律咨询、维权协助、合规审查等法律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蚌埠市、禹会区检察院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手段,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广度和深度。2021年4月,禹会区院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了迎“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通过微信公众号、抖音等自媒体平台推送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进行知识产权普法宣传,营造自贸试验区内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部分创新改革措施涉及盗有关法律规定暂时调整适用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19年、2021年作出相关决定,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在自贸试验区内的适用,取消对部分事项的行政审批、资质要求等准入管理措施。从法理上看,除了上述有关法律的部分内容暂时调整适用外,《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以及《刑法》中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有关规定都应该在自贸试验区内适用,因此现阶段便存在若干现行法不适问题,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尚未得到立法修改的同时,能否妥善处理自贸试验区内因“贴牌加工”、“货物转运”、“平行进口”等商贸活动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充分发挥司法适用活动在法律解释、填补漏洞等方面的功能,在法治原则指导下通过灵活的司法政策进一步推进改革创新,对自贸试验区司法机关也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部分检察人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与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部分检察人员头脑中,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与有形财产权同等保护的意识还未完全形成,“重打击轻保护”等观念根深蒂固,加强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保护、精准监督等新理念有待进一步形成。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案件定性难度高,法律关系复杂,办案难度大,部分检察人员的知识产权办案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1.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机制未完全建立
在以往的检察工作中,知识产权检察职能多由刑事检察部门和民行检察部门分别行使,未能广泛建立起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的制度机制,未能发挥出检察机关的专业优势和规模效应,未能实现检察资源的有效整合,影响了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整体效能的统一发挥。
2.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和多部门协同配合机制尚未健全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保护成效的发挥,依赖科技、经济、社会、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检察机关同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法院等司法部门、行业自治组织等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络和协同配合的综合保护格局尚未完全形成。
3.知识产权检察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客观上存在对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重视不够、把关不多、推进乏力等现象,院领导亲自办理知识产权检察案件的比例有待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硬件投入、人力保障也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的短板;上级检察机关业务指导、业务培训、专家咨询等智力资源保障也有待于进一步强化。
1.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顺畅
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机制未完全落实到位,部分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录入存在迟缓或不录入的情况,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存在“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情况,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移送和处理的案件缺乏有效监督途径。
2.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打击和取证难度大
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实行“自动审核放行”、“统一清单备案”等宽松软化的监管措施,这些措施给一些不法分子实施假冒商品的制造、运输、存储、销售以可乘之机,假冒商品可以通过在多个港口间转运或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贴标、加工等方式进行洗白,通过做假账或不做账的手段来逃避查处,侦查机关难以查清制假售假分子的全部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取证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
3.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程度不高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推进,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精准化程度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确定刑期量刑建议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产生明确的预期,增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稳定性[3]。但从目前检察机关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情况看,检察机关仍以幅度量刑建议为主,确定刑期量刑建议较少。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办案难度与复杂性高,缺乏统一、精准、细化的量刑指导规范意见,检察官对此类案件缺乏量刑建议经验,导致量刑建议精准化程度不高。
4.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参与程度不足
长期以来,刑事司法实践中“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普遍存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追赃挽损工作开展乏力,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开展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争议,知识产权权利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路径不足,渠道不畅,知识产权权利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各种损失难以得到及时或者足量的赔偿,导致知识产权权利人体参与刑事诉讼的维权意愿不高、参与程度不足。
1.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乏力
相较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而言,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的比例明显失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源匮乏,尚未建立起适当的线索发现及成案机制,“成案难”现象突出,裁判结果监督等传统结果监督项目优势不明显,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活动监督案件多集中与庭审超期、送达不规范等瑕疵性问题,“两类”监督效果不明显。未建立起完善的支持起诉职能,与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的沟通联络不足,支持起诉工作缺乏适宜的切入点。就案办案的思维和现象仍比较突出,在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不履职、违法履职、不当履职线索的能力不足,与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的沟通不够顺畅,向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发放督促履职检察建议的数量较少。
2.知识产权民行检察监督能力存在短板
知识产权民行检察监督案件专业性、综合性较强,必须具备一支更加专业的知识产权民行检察队伍,才能有效监督高效监督,但由于相关检察人员多为刑事专业出生,对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不熟悉不精通,检察机关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监督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3.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检察存在理论争议和实践困难
在传统意义,知识产权一直被视为私权的一种,受到私法中的规制,但随着知识产权法的不断演进,不少学者提出知识产权既有私权的特征,也与社会公共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提出要以公益诉讼的方式保护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共利益,但目前相关理论研究尚不成熟,还存在不少理论上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多集中于假冒食品、药品商标等案件,通过食药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方式开展,而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专利无效案件、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知识产权本身所涉及的公益诉讼问题缺乏相关的实践经验和案事例。
1.坚持改革创新理念
改革创新是检察机关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的核心理念,检察机关应当紧密结合自贸试验区蚌埠片区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用创新思维激活工作新亮点,探索建立既能适应自贸试验区改革性、创新性、法治化要求,又符合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规律的工作办案模式。
2.坚持平等保护理念
检察机关要依法平等保护自贸试验区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审理因国际贸易、外商投资等引发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在依法保障企业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注重对涉案企事业单位合规经营的教育督促,积极推进企业合规审查等工作,充分运用不批捕、不起诉等案件处理决定权、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等职能,为企业合规治理提供精准有效的检察助力。[4]
3.树立宽容谦抑理念
检察机关对自贸试验区企业在创新创业过程中的一般违法违纪和工作失误行为,要坚持宽容谦抑的司法政策和司法态度,保护自贸试验区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创新的积极性。要坚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力度,慎重使用刑事强制措施,在法定范围内合理安排办案进度,避免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产生不良的影响。[5]
4.树立服务保障理念
检察机关要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前移检察服务保障关口,及时掌握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需求,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科创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维权协助、合规审查等便捷和高效的检察法律服务。要开展意见建议收集、违法犯罪线索收集等工作,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解决企业所遇到的问题,为企业展开涉知产诉讼提供必要的协助,及时将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移交至主管部门,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帮助相关部门堵漏建制,提升知识产权防护水平。
1.立足检察职能,完善制度机制
要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工作,逐步制定知识产权领域两法衔接、立案监督、提前介入、案件办理、侦诉审衔接、民行监督、综合治理等方面的相关机制,形成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工作规范,建立一套适合知识产权类案办理的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检察保障机制建设,加大硬件投入、人力保障,切实提高院领导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知识产权案件的比例。
2.加强调查研究,推进专业建设
要进一步加强对自贸试验区蚌埠片区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摸清存在的短板,制定保护目标,强化对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针对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的特点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宝贵经验。要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支持机制,有针对性开展业务培训活动,培养熟悉国际知识产权通行规则、精通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业务能力的检察人才,不断加强对自由贸易区相关知识的学习,积极主动学习先进地区自贸区检察工作的经验,结合蚌埠片区产业特征,在实践中总结提炼,形成自身的亮点特色,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服务保障作用。
3.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引入外部智力资源
检察机关要与法学会、律协、法学高校等建立合作关系,成立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咨询组,发挥好专家咨询组的作用,加强理论交流、实务研究,共同破解办案、检察服务过程中遇到的知识产权疑难、复杂问题。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外部智力支撑。
1.加强行政刑事衔接,形成综合保护合力
要加强与公安、法院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好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工作,统一新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确保办案效果。充分发挥“两法衔接”平台的作用,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对行政部门移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依法进行监督,防止以罚代刑、有案不立。加强检察机关与自贸试验区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及时掌握改革措施、政策走向,提升服务保障工作质效。
2.加强提前介入侦查,强化侦查活动监督
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办案协作,及时主动了解掌握公安机关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立案、强制措施适用、侦查进展等情况,适时介入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引导侦查人员收集、固定、完善证据体系,监督侦查活动依法依规进行,最大限度将证据问题解决在侦查环节。
3.推动量刑建议规范化,提高量刑建议精准度
要深入学习全国各地的知识产权案件量刑规范,结合本院知识产权案件办案实际,会同法院出台知识产权案件量刑指导意见,为精准量刑提供规范化指引。通过业务学习会、检察官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强办案人员量刑工作培训,提升检察办案人员的量刑建议精准度。
4.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案件追赃挽损工作
要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提升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参与度,要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敦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损失及时进行赔偿,为知识产权权利人追赃挽损,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尽早获得损害赔偿,有效地减轻知识产权权利人诉累,及时化解社会矛盾。[6]对于尚未获得赔偿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要保障其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卷宗的权利,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提供必要的协助。
1.做强知识产权民事检察,不断提高民事监督质效
要不断优化对知识产权生效裁判结果、民事诉讼程序的监督,精准发现监督线索,注重发挥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等同级监督的作用。要认真贯彻“两高”执行监督规定,重点针对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超标的执行等执行突出问题进行监督。进一步加强与法院的协作,通过规范行使检察建议、调查核实等方法,助推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要加大知识产权民事领域支持起诉工作力度,对于知识产权民事领域取证难、定损难等普遍存在的实际问题,为知识产权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做实知识产权行政检察,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要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对于一些行政案件存在诉讼程序空转的现象,要积极探索建立促进和解的制度机制,完善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切实做好释法说理和息诉服判工作,凝聚调处矛盾合力。要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执行环节以及行政非诉执行的监督,灵活运用督促履职、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推动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良性互动。要探索推进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和不支持监督申请检察宣告制度,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权利,听取各方意见,客观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加大检务公开和公开审查力度,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
3.探索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知识产权滥用、国有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特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存在公共利益被侵犯的情况,具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能性,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要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等外探索工作,加强对相关法律理论的研究,吸收学习相关先进地区的探索经验,并积极争取上级院和审判机关的支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尝试展开知识产权公益诉讼。
要加强公检法三机关的协同联动,对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开展研讨,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与法院共同加强对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量刑规范化研究,促进量刑均衡。[7]
要加强行政刑事合作,充分发挥“两法衔接”平台作用,对行政部门移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依法进行监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积极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行业管理漏洞,要深入分析案发原因、管理薄弱环节,及时向行政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共同提升行业治理水平和能力。
要利用新闻媒体及自媒体平台开展服务自贸区建设及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及时发布典型案例,结合组织宣讲、以案释法、法治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大知识产权普法宣传力度。
要切实做好典型案例的选编报送及宣传发布工作,将大要案办理情况及日常工作动态实时记录,及时提炼总结办案经验,选取具有一定普遍性、典型性的案例进行选编报送,以典型案例为抓手,切实推进以案说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