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新忠
(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 200042)
创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社会进步的灵魂,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加快创新型国家法治保障机制建设的相关内容,在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方面做了重点的强化和要求。由此可见,建设创新性国家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意义重大,而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完善则是加快我国创新性国家建设的基本法治保障。在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还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在该纲要中明确提到:“进入新发展阶段,推动高质量发展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凸显。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回应新技术、新经济、新形势对知识产权制度变革提出的挑战,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改革发展,协调好政府与市场、国内与国际,以及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需求与供给的联动关系,全面提升我国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大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对于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我们需要对知识产权法学进行系统地梳理以及科学的完善,让知识产权法发挥出法治保护的作用,助力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提高在世界上的竞争力。本文将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学法方面做的努力进行分析,同时对以后的知识产权法学建设提供一定的建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快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速度,进行了知识产权领域的深化改革,由此,建设知识产权国家成为了我国发展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目标。接下来本文将对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相关议题进行介绍。
专利领域的主要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针对《专利法》的第四次修订还有其中涉及到的主要问题,我国学界展开了具体的探讨。最先讨论的是关于进行专利权效力判断的行政该如何和司法程序有效衔接的问题。大多数人的观点是,我国现行的专利权机制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需要进行程序的优化和简化。另外,在标准必要专利即SEP方面,讨论人员们针对停止侵害请求、许可费算定、反垄断规则等一些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但直至最后大家都没能在这些问题上达成共识,专利权人加入标准化组织时做出的承诺还有许可费等的内容,谈判中关于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律法阐释问题更是没有实际的进展[1]。现今,这一项议题因为全球化趋势爆发的法律纠纷,变得尤为重要,学界人员势必会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商标领域的主要议题。在2013年八月份《商标法》通过以后,我国学界展开了大量关于有效落实商标法新规定的研究,研究的重心放在了在社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案例上,如微信案、乔丹案、非诚勿扰案等,在这些内容上展开了集中性的讨论。讨论的过程中,学界人员对注册、使用商标问题、商标商誉问题、商标性使用问题、以及商标抢注问题等的内容有了更深的认识。在这些问题中,商标性使用和“不良影响”判定成为了被重点关注的议题。相较于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出现的、对相应条款适用性的困惑感而言,学界更加愿意对商标注册和使用的诚信原则、公共利益保护等的议题进行讨论和理顺。除此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度很高的字号、商标名称、外观等的非注册商标进行的保护,在本质上是属于商誉保护的。在这一领域中出现的、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持久性的老字号争议,如稻香村、冠生园等,背后都蕴含着复杂难断的历史原因。针对此种情况,我国最高法院对王老吉、加多宝案件的处理结果,或许能够给此类的争议提供一定的启发[2]。
版权领域的主要议题。围绕《著作权法》的修订,学界展开了对赛事直播、孤儿作品、技术措施规则等问题的讨论,在被讨论的诸多问题中,最受关注的当属信息网络传播、赛事直播等导致的侵权问题的判定。针对视频聚合、加框连接、深度连接等的诸多新出现的、有版权的运营商业模式导致的版权争议问题,学界在“服务器标准”“公共感知标准”“实质呈现标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思考,但是大家的观点各异,得不到有效的统一,同时在一段时间内,出现了因为采用不同标准而导致的法律效果不尽相同的司法判决,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所以,在这些议题上,我国的研究讨论还要继续,以便尽快地制定出较为一致的裁判标准。
对于体育比赛、游戏比赛等内容的直播问题,争议主要集中在直播的对象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还是广播组织权保护对象。关于这个争议,有部分学界人员认为是视听作品,他们给出的理由是,体育赛事的直播中包含了拍摄人员和转播人员的独创性劳动,但是游戏的连续画面本身就是用类似于摄制电影的这种方法创作出来的作品,直播是否属于合理利用,需要结合个案讨论。还有一部分学界人员倾向于应该用完善的广播组织权的方式对体育比赛的直播进行保护,或者利用不正当竞争法对游戏网上直播进行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议题。2017年的时候,我国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订,关于这次修订,学界讨论的议题围绕在反不正当法应该确立怎样的功能定位、一般条款的适用性如何,以及互联网环境下,怎么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等问题上。虽然学界人员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两者之间的关系有着不一样的解读,但是大多数人是支持谨慎使用一般条款和不要进行互联网条款增设的这种观点的。此外,商标注册的领域存在着很严重的抢注现象,有关于较高知名度的作品的名称、角色形象等的很多要素,被当作商标注册和使用的这种情况,引发了社会性的关注。“商品化权”应不应独立于商标权之外,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也成为了学界人员重点思考的问题之一。而且在中美贸易争议的大背景下,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的这个议题成为我国需要在今后深入探讨的议题。
进行现状和问题的分析,把握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方向。从改革开放时起,直至今日,我国已经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已经给科技、文化、经济的创新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知识产权领域还有很多需要改进完善的地方,比如,我国的创新的成果质量一般不高、知识产权维权困难、不论是执法的机制,还是执法的效果都需要进一步加强。在全球化、国际贸易的发展变化趋势、电子商务普及等的影响下,我们还需要面对知识产权方面的很多国际贸易谈判、进行跨境纠纷的解决,还需要解决传统知识保护方面的很多复杂问题[3]。
新时代背景下,信息网络和生物技术等的高新技术在飞速发展,商业模式在不断的变化,新的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非常快,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抓紧进行知识产权法学的完善。不仅现在,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从小康社会建成,到现代化社会的基本实现,再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社会强国的整个过程中,我们都必须进行做好知识产权法学的完善和落实工作,保障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为国家创新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也提出了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观点,这意味着在今后推进社会建设的过程中,知识产权的法治机制不仅要为创新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还要在落实各项制度、措施方面发挥作用。总之,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我们需要在创新理念的带领下,推进创新型社会的建设,并且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进行知识产权法学建设时,会不可避免地和社会焦点问题、热点问题、难点事宜“打交道”。但是在发生这种情况时,我们需要精心地进行对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知识内容的研究,结合实践的经验为知识产权法学完善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4]。
加强对基础理论的研究,深化对策研究。通过前文的分析和梳理,不难发现,从改革开放的时候算起,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历程一直是受限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相关规则动向,以及国内不断出现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问题的。虽然我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法学在分析域外经验方面,以及提出我国新问题的方面是比较内容丰富的,但是在解决实际问题的措施方面缺乏权威的思路,没有具体方案,基础理论中也没有成熟、系统的论证支持。例如,在版权的这个领域上,即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人员已经充分认识到,在信息科技背景下,需要对权利人还有公众的利益进行保护,需要对版权产业的各个环节相关当事人,进行彼此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调节,但是该怎么修改、完善著作权法中的与之相关的制度规则,如何建立配套的措施或是司法适用标准,我们还没有明确的研究结果,研究也是缺乏深度的。在专利的领域,相关的研究人员大都知道用于保护核心技术的专利法,对于整个知识产权制度而言,极为重要,也明白受到专利保护的技术创新,是现今世界在发展方面的第一推动力。可是我们现在还不知道该如何制定出适合我国产业发展的专利制度、激发创新者活力的途径也并不明确、更是不清楚应该怎么加强对发明创造的运用,关于这些议题我们要么没有具有说服力的理论,要么缺乏实证研究;在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研究者同样有比较明确的认知,明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商标作为无形的宝贵资产,会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知道对于正常市场秩序的维护工作而言,保护未注册知名商业标识和商业秘密是非常重要的。可是该如何制定出适宜的法律法规,给我国自有的品牌还有商业秘密提供制度上的保障,至今还没有一个有力、准确的分析和解说。
针对以上这些情况,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学研究方面,需要肯定创新发展的理念,结合我国依法治国的思想,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结合,从国情出发,对国外的先进经验进行借鉴和吸收,把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认真落实下去,进行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方面“短板”的弥补,助力培育创新文化的法治环境还有社会氛围的快速形成[5]。
总而言之,我国在今后研究知识产权领域的时候,需要把重点放在完善专利法、著作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法律制度,推进科技、文化、经济的快速发展上。需要从科学提高惩罚侵权假冒行为力度,进行司法保护为主导、行政司法相衔接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的完善、建立满足可持续发展需求的保护传统资源的制度等方面展开讨论和分析。除此之外,直至目前我们仍然没有达成共识,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分析的疑难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问题。具体会涉及到诸如体系化法律制度、完善保护制度、审判程序和证据规则的特殊性等内容。
版权领域的问题。具体涉及到民间文化艺术作品保护工作、网络环境和广播组织权、著作权限制、著作权例外规则和使用等。
商标领域的问题。涉及到恶意注册和使用商标时的相关规则措施,注册商标的时候对公共利益保护的措施、商标共存制度问题,以及商标共存的规则该如何设计的问题。
竞争领域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性的问题、网络环境背景下进行不正当行为判定的措施、窃取商业秘密的处罚、用不正当手段盗取大量信息数据资源的处罚等的内容[6]。
还有,在新时代背景下,我们需要考虑的内容还会涉及到地理性标志、新品种植物、以及一些我国独有的民间艺术和传统的文化知识等,我们需要思考该怎么进行这些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上也会有关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内容更新,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研究成果,我们不能忽视,要学习和把握好这些内容,进行及时地跟踪和细致地比较。
我国社会的发展进步是离不开“创新”二字的,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是对创新的一种保护和激励,鼓励更多的人投入到技术、文化等的创新行列中来,并给他们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党的十九大会议以来,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新时代,标志着我国的各项事业进入到了更深层次的发展阶段,对知识产权法学建设和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在后续进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善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范围要变得更广,需要对比的方面要进一步增加,要给知识产权法学提供有力的理论基础,以及系统科学的知识框架。而且国际方面也有很多知识产权法学方面的制度和规范,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法学完善的过程中,需要提高在这方面的重视程度,做好对国际知识产权法的跟踪和思考,进行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进行更新和内容的增加。相信在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下,原创者会更有动力,我们的社会将有更大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