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有效保护对策研析

2021-11-27 02:11赵立韬
魅力中国 2021年42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维权权利

赵立韬

(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国际法商系,河北 石家庄 050061)

随着当今网络迅速发展和信息技术快速提升,网络著作权规模与数量正迅速增长。由于互联网本身独有的数字化特性,使网络上的知识产权与传统意义上知识产权特征有较大的不同,网络著作权具备一些新的特征,如开放性、交互性、易变化性和信息展示的不对称性等,使传统意义上的地域性及专有性弱化。网络著作权的侵权方式及对象复杂化,侵权责任认定难度增加。网络侵权现象的频发,给权利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害。本文意图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有效保护做出有益探讨。

一、网络著作权含义及特征

(一)网络著作权含义与范围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的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网络著作权就是依托于信息网络传播的著作权。除了我国《著作权法》包括的版权和邻接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外,还应包括具备网络传播特点的大数据、软件平台、数字化设计、多媒体作品、文字作品、影视作品的相关电子版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九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同时,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予以保护。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同时不符合法定使用条件,进行转载、复制他人作品的,构成侵权行为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网络著作权传播的特征

网络著作权与传统意义的著作权相比较,具有以下新的特征:

1.网络著作权共享性进一步提升

现代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所构成的互联网平台,具有数字化、网络化、移动化的特点。通过互联网数字网格技术,整个互联网被整合成一个计算机集合体,实现数据存储计算、知识信息及其资源的全面交互共享。互联网用户通过服务器、掌上终端、微机终端等多平台,可进行信息采集、沟通、共享、传播,这使得网络著作权的全球共享性大大增强。

2.网络著作权信息获取与更改的变便利性大大增强

网络信息是通过互联网已建立起的数字化模型,将复杂、多变的大量信息转变为稳定的数字化数据和代码,这使得网络作品具有信息量大,种类多,信息更新周期短,数据可以随时上传下载和传播,可以无限制重复,亦可进行更改后再上传的互联网特点,使得著作权的内容变化性强。

3.传统著作权地域界限急速弱化

网络最大的特点就是通过卫星、光纤等传输通道不受地域限制地迅速传播信息,并可以不断扩充变化。由于网络全覆盖、资源庞大,开放性强,共享及扩散迅速。使得著作的传播不再受地域的限制,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迅速穿越全球不同地域获取信息,也可在不同网络空间实现上传和下载修改信息,这使得信息内容的获取、传播、更改都不再受到地域的限制,也超出传统著作权法律所辖,使得权利人维权变得更加困难。

4.网络著作权维权主体确认难度大大增加

首先,传统的著作权权利人专有权利比较明确,地域性界限分明。而网络传播的虚拟性使得其融入一个以大量,迅速流动的信息为基础的数字化的虚拟世界,网上用户的身份可以使用虚拟或变化的网名及IP 地址,这造成确定侵权地点较困难,侵权难以追究的局面。其次,侵权主体不易明确。随着网络知识产权信息传播范围进一步扩大,其信息内容在网络传播过程中又不断修改、扩充,因此很多知识产权包括邻接权的权利人不再属于单独的某个人或者某个群体,而是进一步扩大为多人或群体,涉及主体也呈现多元化。同时,侵权行为人也会呈现多元化,这使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难度增强,网络著作权权维权难度进一步提高。

二、网络侵权类型与原因分析

(一)网络侵权类型

1.网络一般类侵权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一般表现为未经权利人许可,对内容不加更改或对形式稍加变化,通过网络进行传播,获取经济利益形式。现实很多情况下,即使已明确做出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转载的权利要求,侵权人仍然进行擅自转载或进行变造后再传播,对权利人利益进行侵害。

2.网络技术类侵权

该类侵权表现为未经权利人同意,利用网络技术或专用程序,故意规避或破坏著作权人在其作品上采取的技术防范措施,对知识产权相关内容进行截获、修改、传播,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侵害权利人著作权。现实中,对于一般著作权利人来说,网络著作权的技术维权存在着诸多困难,权利人的权益难以有效保障。

3.网络无授权管理式类侵权

表现为侵权人在未得到权利人授权,亦无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强制对著作权进行传播管理,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各类费用的侵权行为。无授权管理式类侵权名义上看似是为维护权利人的利益,而实际上收取的费用并不付给权利人,或以收取其他费用的形式绕开权利人。如:将网络上公开发表或上传的原创文章、方案、PPT,甚至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都纳入自己的平台,通过搜索引擎加以引导,强行限制正常浏览、下载,当搜索人需要了具体解信息时,便以加入会员,收费下载阅读等形式,收取会员费或服务费,隐去应付给知识产权人的费用,自己获利的行为。互联网重要作用是传播知识,如果以学习、研究、教学为目的,可以浏览、摘抄,下载使用。但网络无授权管理式类侵权行为人利用其创建的网站或网络平台对著作权人无授权或自己无权管理的网络著作权进行强行管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这种假借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之名,而实施侵害权利人利益之实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也阻碍了知识传播正常路径,构成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二)网络著作权易遭侵权的原因分析

1.信息获取与更改的便利化,使其原有知识产权地域性、专有性减弱,保护难度加大

互联网特殊性使得著作权原有的特征发生了很大变化,也使著作权法律保护的范围出现了很大变化,保护难度增大,给权利人维护权益带了不便。

2.互联网著作权法律保护存在滞后性

法律是著作权保护的有力武器,但随着互联网迅速发展,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和多元化。传统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虽然也在不断完善,但由于无法对网络权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界定与约束,而不能有效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利益,故相关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3.缺乏规范化的网络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

所谓技术保护措施是指作者出于防止他人盗用、滥用其作品而采取的技术性保密方法。例如:著作权人可以对于自己原创文字、图像的拷贝、复制、浏览进行加密技术处理或采用专用的软件进行流量限制管理,也可以利用物理或软件加锁技术加以保护。但由于没有统一的网络著作权传播技术保护规范的制约,使得网络著作权侵权人可以运用其掌握的技术方法破解权利人的技术保护措施,非法侵害著作权权利人利益,同时造成权利人维权困难,故网络著作权传播需要统一技术规范制约。

三、网络著作权保护有效对策研讨

由于互联网领域的著作权保护涉及的范围广、难度大、条件高,因此需要更全面的法律和技术规范及措施加以保护。

(一)强化法律保护

1.完善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律法规

我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是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法律。由于网络传播技术发展迅速,不断涌现出新型网络著作权利益保护问题,为了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有效保护力度,应与时俱进完善网络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针对互联网传播技术发展特点不断完善和修正法律法规。

2.提升法律层级,强化保护力度

首先,将相关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提升到法律的高度,融入法律,形成法律条文,提升保护力度。如: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国家版权局公布实施的《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及其说明和示范格式、《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实施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公布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层面,引入到法律条文中,提升执法力度。其次,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法》、《民法典》,《刑法》中对于侵犯著作权违法及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从而提升对网络著作权的有效保护。

3.将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规范与先进的科学技术结合,制定新的规则规范

法律应结合网络著作权技术保护的技术特点,及时修改,完善技术保护规则及操作规范,使权利人维权信息得到迅速有效传递,使网络侵权行为能够被及时的发现和对侵权行为人有效确认,实现权利人迅速维权,从而确保互联网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和有效的保护。

(二)建立网络著作权技术保护体系,完善技术保护措施

1.建设完善的数据库基础体系,实现著作权“网络身份证”化管理,构建知识产权的基本信息数据库、侵权判定信息数据库提供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完备数据。可以借鉴身份证管理体系开发建立相关系统并完善,使著作权拥有“网络身份证”,实现快速有效维权管理。

2.建设功能全面的智能检测系统。进行基础数据库连接,实现对侵权线索的在线识别、实时监测、源头追溯功能。同时,建立协查体系,实现对侵权行为的网络电子证据固定功能,及时充分收集证据,为网络维权做好准备。

3.可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有效保护

区块链区块链是一种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顺序相连的方式组合成的一种链式数据结构。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全程留痕、可以追溯、集体维护、公开透明等特点。区块链的上述优势特点,能够实现多主体之间的协作信任与一致行动,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筛选式,围堵式追责,可同司法机关及维权机构合作完成在线维权模式,权利人可以依据法律“精准”维权,为著作权保护提供好的解决方案。

(三)建立维权联动机制,有效保护网络著作权

1.建立著作权电子化管理机制

建立网络著作权侵权智能检测系统和执法维权管理系统等著作权维权联动机制并将其有效对接,及时采取维权的具体行动,切实有效维护权利人的权利。

2.强化网络参与者的法律意识

网络维权需要社会各方面协助,多层次、多角度配合。提升网络参与者的整体维护著作权的正确意识,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网络行为规范并大力宣传,让网络参与各方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明确侵权责任及后果,有效地避免或减少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最大限度地确保著作权人的权益,实现全网联动的知识产权维权目标。

3.加强国际合作,建立著作权保护处理联系机制

通过加强各国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组织之间的有效国际合作,建立健全全球共享的著作权保护数据库。加强涉外知识产权执法交流合作,开展涉外著作权侵权信息共享,以减少和控制网络侵权行为发生,依法有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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