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汽车销售折扣的财务与税务处理问题

2021-11-27 19:52刘丽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研究 2021年23期
关键词:专用发票发票制造商

文/刘丽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近些年,我国汽车行业的发展速度尤为迅猛,特别是近五年来,其发展以井喷式为主,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大部分企业都会选择多元化的方式向汽车经销商返还利润,借助这类方式来扩大其销售,从而达到巩固销售网络的目的。但是当前经销商在购置汽车时,销售价和进货价差异越来越微弱,这就使得经销商的利润会受到汽车制造商的利润反馈而产生变化,其利润补偿已经演变成为汽车经销商主要利润获取渠道。那么。如何解决汽车企业在销售折扣与税务处理上的问题就成为这一领域人士关注的重点,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所在。

汽车销售折扣的财务与税务处理:

一、销售折扣的概念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以及销售折扣相关的会计准则制度相同,其规范尤为清晰,企业为了能够加快商品销售的速度,会采取商品折扣的形式,以商品标价为基准扣除相应的价格。但是通过调查资料分析得知,销售折扣在原本的会计制度以及会计准则当中的定义并不是十分的清晰,学术界对销售折扣的内涵和外延一般会以狭义的销售折扣以及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为主。其中,在狭义的销售折扣当中,其主要针对的是会计准则当中所涉及的商业折扣,本文主要以狭义的销售折扣进行探究[1]。

二、汽车销售折扣常见的兑现方式

(一)直接兑现车款

汽车生产企业会在相关的商务政策规范中明确注明,在切合条件的经销商当中,如果其能够在相应的期限内购置汽车,企业就会返还给一定的利润直接抵减车款。车款的兑现形式多种多样,一般情况下并不会以现金的形式去兑现车款,会直接把汽车经销商得到的利润经由经销商,选择部分或者全部返还的形式,直接抵减货款。

(二)事后集中兑现

汽车生产企业在和汽车经销商合作的阶段,为了使其汽车经销商能够购置或者销售多辆的汽车,激励其屯货,所以会协商制定在相应期限内返利的合同协议。一般以事后集中兑现的方式为主,该协议的制定主要就是让汽车经销商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汽车销售或购置的目标所制定出的协议。若汽车经销商在相应期限内完成了其所给定的销售目标,那么生产企业就需要依照协议的内容,返还给相应比例的利润[2]。

(三)其他形式

返利变现成广告费用或者兑换设备实物等均是其他的汽车销售折扣兑现方式。

三、财务和税法对销售折扣的处理规定

如果销售的商品和商业折扣相关,那么就需要将商业折扣的金额扣除出去,确定销售商品的收入金额数值,其就被称为销售折扣。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如果产生了销售折扣,那么就需要结合相关的财务、税法等规定,直接扣减销售的收入。若企业在售卖货物时存在销售折扣的现象,那么就需要注明好抵扣额以及销售额,让其在同张发票当中能够更为直观地表现出来[3]。若仅是在同张发票上,将抵扣额和销售额填写在备注栏,那么其就被认为没有标注抵扣额,必须要保证其抵扣额标注的清晰度,同时填写在规定的位置上,这样才能够征收货物销售抵扣的销售额增值税,不然抵扣额会被列入到计征销项税当中。大多数企业在兑现折扣额或者销售额时,会采取分步进行的方式,分析实际业务的状况,我国会针对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采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法进行处理。

若销售折扣采取先发生后兑现的管理方式,那么纳税人在售卖货物时,需要供给购置方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在规定的期限内累计购置的货物达到相应数量之后,销售方需要给购货方一定的销售折扣,销货方要依据相关的规定出示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4]。

四、汽车销售折扣财务与税务处理实践

销售折扣的兑现方式会比较多,所以在实际财务工作中,这部分处理工作的流程差异性会比较大,并且我国针对其工作进行了明确的注明。如果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重新产生了销售折扣,那么就需要再次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货商可以在税控系统当中和税务主管机关进行沟通,重新递交相应的申请,在其申请上传至系统后,等待批复,同意才能够继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税务主管机关要针对一般纳税人所递交的申报资料进行严苛的审核,在税务系统当中采取远程下载的形式下载最终的审核结果[5]。

汽车企业在生产经营业务中所遇到的变化会比较多,例如本月所开具发票购货方并没有进行认证、在本月开具发票得到了供货方的认证、以往开具的发票购货方没有认证发票、以往开具的发票得到购货方的认证等多类情况,要对其工作状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其实际业务处理流程一般会以以下方式为主:首先销货方会直接作废发票,重新开具带有折扣金额标注的蓝字发票,其次购货方要和该地的税务主管机关进行沟通递交红字发票申请,同时将其交由给销货方,由销货方依据红字发票上所出示的金额为主开具红字发票,最后销货方要将红字发票开具申请递交给税务主管机关,开具对应金额的红字发票。依据销售折扣的兑现方式,分析我国所推行的税法规定,若客户在兑换返利阶段提交了红字增值税发票申请,该地的税务机关审核通过没有问题,那么在该种状况下直接获取返利税负以及税负的区别会比较大,举例来说。

如果经销商在汽车制造商中购置一辆汽车,汽车制造商要给汽车经销商支付0.4万元的固定比例销售折扣,若汽车经销商于2020年向汽车生产商购置200辆汽车,每台汽车的含税价格为20万元,那么其在开具发票的过程中,就需要采取直接返利抵扣的兑现形式,若汽车厂商在销售汽车时,其增值税销项税额约为225.48万元。若其采取事后集中兑现的形式扣减返利,那么汽车厂商在汽车制造商在销售汽车时所开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约为230.08万元。汽车厂商可以依据其所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处理各类账务问题,登记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掉4.6万元,在进行该类账务处理工作后,不管其采取何种销售折扣的方式,其最终所需要支付的销增值税金额均为225.48万元,由此可以了解到,不管采取何种销售返利方式下税负对于企业影响始终是相同的[6]。

甲汽车制造商为了能够让经销商购置更多的汽车,会制定相应的商务政策,乙经销商于2020年5月目标购置600台,在达到目标采购数量之后,每台汽车可以奖励1400元,企业超额完成的部分每台再次奖励800元,乙经销商于2020年四季度实际购置甲汽车制造商700台汽车,所以甲汽车制造商需要兑现给经销商约为700*0.14+100*0.08=106万 元,2021年2月乙经销商再次向企业购置280台汽车,其单价含税约为多23.8万元,并且甲汽车制造商兑现给乙经销商返利53万元,,可以在开具发票时直接抵减返利,那么甲汽车制造商实现的销售收入金额约为280*23.8/1.17-53/1.17=568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约为2802.56*0.17=476万元,甲汽车制造商在销售汽车时所产生的税务账务处理方式如下所示:

借:应收账款—B经销商6081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汽车5696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折扣-9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476万元

结合我国所推行的税法以及规定,最为适宜的方式是甲汽车销售商在销售2021年2月销售汽车时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约为280*23.8/1.17*0.17=968万元。甲汽车销制造商在销售汽车时,其相应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B经销商6664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汽车5696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968万元

在兑现相应目标返利时,客户需要递交申请单,得到客户主管税务局所开具的通知单之后兑现销售折扣,同时红字增值税销项 税 约 为(700*0.14+100*0.08)/1.17*0.17=15万元。再次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甲汽车制造商相应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B经销商-10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折扣 -9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5万元

这两类兑现方式并不会对总体的销项税以及销售收入形成影响,但是其会存在着一定的涉税风险,所以销售纳税额在销售货物时,同时给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购货方在规定时间内,若其购买的货物能够达到相应的数量标准,那么销货方予以购货商销售折扣,要依据相关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这样才可以防止其产生税务风险方面的问题。

五、总结

综上所述,汽车生产企业为了扩大市场往往会采取销售返利的模式,并把其当作企业发展的战略方案。销售返利这项工作形式会直接影响到汽车生产企业的财务状态,特别是在税务处理方面,若无法解决汽车销售折扣的财务以及税务处理问题,其就会对最终的销售利润形成不利的影响。所以财务人员需要高度注重企业账务的处理工作,站在长远的立场上看待这类问题,让企业能够更为长远且可持续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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