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王子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0434)
通读《政府论》一书全文,约翰洛克虽并无明确在书中提出“人权”二字,但却常以“自然权利”“天赋权利”“当然权利”等词指示一种人之为人所应当享有的一些权利。洛克当然是以资产阶级学者的视角来看待人类社会的起源、人际关系的由来、政治社会的起源发展等问题,这是应当予以批判的,但正是在这种错误的看待事物的方法理论中,洛克却找到了失落的“所罗门王的宝藏”—珍贵但却同样容易忽视的人权—古往今来,无数的封建统治者所极力否认的便是所有人的一致性,正是由于每个人内在的同质性才是文明由落后向先进过度的根本推动力,洛克以局限性的阶级立场、缪误性的研究方法、不彻底的理论归纳提出了一个近代以来最具正确性最具感染力的人权观念,从这一点就足以奠定洛克资产阶级理论经典大家的地位。[1]《政府论》一书中,约翰洛克注重关注了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这三项他认为最基本的天赋人权,不可否认这跟约翰洛克是一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有着天然的联系,但这三项权利也是普通人在社会上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石,下文将对三项权利进行基本的说明阐述。
自由是约翰洛克构建政府理论的出发点也是他着重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洛克认为自由作为人类社会的基石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证。一是每一个人身体和行动的自由,在产生政府的原初状态每一个自然人都是作为不依附于其他人的独立个体行动和存在,他们可以自由从事无害于他人的活动、自由迁移。因此,作为人们合意建立的政府也应该合理保障人们生活迁移的自由。二是每个人的精神和思想自由,人之所以为人以及人类区别于其他生物的根本区别便在于人类的大脑天然具有理性思考和想象的能力,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们之所以过着自由自在的生活便在于个人的自由思想,也正是由于理性思考的能力,人们才以订立契约过渡部分权利的代价组建政府,这不代表政府的存在便是为了限缩人们自由思想的能力更不意味着政府拥有压制人们自由思考的权力况且人类思想的多元性也是促进文明进步的重要推动力。三是人们各自的财产自由权利,洛克在论述人类自然状态的自由时尤其注重人们对财产的权利,他认为人类获取、维持、支配财产的权利来源于实际生活中人们自由思考能力与劳动能力的结合因此如同人人拥有对于身心与思想的自由权利,人们也当然拥有对自己通过劳动生产获取财务与报酬的自由权利。洛克对于财产自由权的格外重视既顺应了当时资产阶级对保护私有财产的刚性需要也在客观上起到了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增长、广泛增加社会财富的积极作用,从当时反对封建领主阶级对新兴资产阶级的财富剥削角度而言也具有进步意义。洛克出于对资产阶级财富权的保障也是之后论述政府起源、结构、范围、限制幅度理论的出发点和基础,换句话说洛克认为侵犯私人的财产是政府一种特别的罪恶,因此如何约束政府对于私人财产的侵犯干涉便成为后文建构政府设计理论的首要目的,也成为《政府论》一书的主要看点所在。[2]
如果说自由是人类放纵不羁的天性使然,那么平等便是人类社会赖以存续的干细胞。洛克对于人类平等权的论述也是入木三分。首先,依据洛克的观点,在原初自然状态的生活环境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且互不隶属的,每个人都享有者相同的权利当然也对彼此承担着同样的义务。以现在的观点看来,洛克得出此种的自然状态平等依据是缺乏足够事实材料的,最多只能是洛克在查阅古著典籍之后对最开始人类自然生活状态的一种“合理”想象与推测,然而这类推测却对于洛克所处时代的伟大历史变革起到了巨大的进步推动作用。
在洛克对平等权的论述中。洛克集中描述了形式平等的状态与实质平等的状态,形式平等有两种来源状态:第一种是洛克假想的作为其自然状态起源的人人平等的原初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利。第二种是洛克同样在书中极力提倡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洛克所处的时代,封建统治势力仍然操控着国家机器肆意剥夺着新兴资产阶级创造的财富并无情地压榨着普通农民与市民,丝毫不见得有在法律适用与审判上的人人平等,正是基于之一悲苦的普罗大众生活事实,洛克所提倡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这一观点在当时具有超前的意义并普遍获得了资产阶级与人民大众的一致好评。
洛克除了重视形式上的平等权之外还更加关注实质平等的内涵与意义。众所周知,解决形式上的法律平等问题只是获得实质性平等的前提与基石。在《政府论》的篇目中,洛克认为实质平等也具有两层含义:第一是身份上的实质平等,17 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沉重打击了反动的封建保守势力,资产阶级与新贵族获得了国家政权的实际控制权。同时,为消除封建残余势力可能的兴风作浪捍卫得来不易的革命胜利果实,资产阶级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取消了封建的身份等级制度只保留了一些颇具象征性的贵族头衔与职务,显然资产阶级政府的这一改革决定是身为进步思想代表的洛克所喜闻乐见的同时他也在《政府论》一书中拥赞“当下执政当局的这一举动是消除千百年来的身份不平等迈向人人资格同等依靠个人实力获取进步的历史。”[3]第二是物质财富上的人人平等,相较于之前据以力争的形式上人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以及身份资格上的平等,洛克在论及财富平等的问题上相较于之前的平等问题显然变得拘谨保守起来。分析其中的原因,无外乎是因为洛克所代表的是新兴资产阶级政权的总体利益,其所谓的“物质财富平等”无非是假借平等的名义以法律的形式固化资产阶级的财产利益并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合法化”资产阶级的利益集团对于广大无产阶级与底层人民群众的压榨剥削,洛克时代所提倡的“物质财富平等”只对资产阶级有进步利益。
相较于洛克在之前论述的人在自然状态中的平等自由,实际上都是为了铺垫对于财产权益的论述。某种程度上,人类相较于其他动物的最大区别便在于人类是一种拥有财富的智慧物种。洛克也毫无疑问地看到了这一点,但作为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他对于人类的财产问题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并提出了四个问题:一是人类的财产从何而来?二是人类该以何种方式支配财产?三是人类之间的财产如何进行分配?四是政府对于个人的财产是否可以进行处分?
对于第一个问题,洛克通过考察史前人类的劳作生产记录与当下人类通过辛苦劳作创造财富的事实,总结出是“人类劳动创造财富并赋予物品价值”这一正确的结论,既为当时资产阶级的“发家致富”提供了合理化的论证也为其之后的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等古典经济学者构建古典经济理论奠定了基础框架。此外,洛克认为人类对于财富的支配是直接、明显、不受外力干扰的,“果园里果树上的果子、面包房里的面包这些物品都是果园主、面包房主通过直接的体力劳动与脑力思考后产生的结果,因此这些物品一旦成型将诸于世,果园主、面包房主们便当仁不让地享有直接占有、不受外人干涉并予以合理处分的自由权利。”[4]洛克在这里以劳动创造财富与不受外人干涉的自由权利理论论证了资产所有者对于劳动产品的合法占有。资产阶级享有对劳动产品的当然占有并不能排除人类财产在人类之间的流通转让,但是财产在人类之间的分配又应该遵守怎样的模式呢?洛克,作为一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认为人类财产的合理分配应该遵循分配比率原则,即通过评价各个劳动者在生产产品的劳动过程中所施加的劳动程度来决定财产的分配,洛克的这一财产理论分配原则在当时具有鲜明的进步意义并且至今仍在指导着人类社会“按劳分配”财富的基本准则。最后当然也是最关键的便是政府权力与私人财产间的关系,对这一关系的分析论述将着重于后文的政治篇,但洛克的基本观点归纳为一句便是“政府存续的正当目的便是为了保障私人对财产的拥有。”[5]
人权是洛克论述构建新型国家的进步理论基础也是政府存在所要实现和保障的首要目的。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政权如果最终无法实现对于人类人权的有效保障与实现,那么最后这个国家所要实现和倡导的目标也就无法顺利实现。洛克正是清晰地察觉到这一点,才着墨于现实的代议制政府建构对于人权保障和实现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也只有从正反两方面来了解和分析事物,我们才能完全促进事物的优点与抑制事物的缺点。
政府对于人权保障的积极作用体现在如下的三个方面:制止社会内部的纠纷、实现社会的共同利益、保障私人的财产。
在洛克看来,人类之所以从最开始自由自在的“自然状态”过渡到当下的国家主导的政治社会很重要的一大原因便在于在“自然状态”的统治下,人们之间固有的冲突纠纷无法得到有效的遏制解决而这最终会导致“自然状态”下和谐社会的最终解体。洛克如是论述:因为自然状态和政治社会的不同,就是因为后者有一个当每个人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向他申诉的“裁判者”,而前者则缺乏这样一个裁判者。因此,洛克认为“自然状态”的原初社会无法解决“人类内部纷争”的这一根本矛盾,因此只能通过人民平等自愿缔结社会契约的方式解决之一难题。
人们通过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以缔结社会契约形成政治社会,在洛克看来,这是政治社会形成的唯一合法途径,因此代表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政府当然负有增进共同福祉、维护公共利益的当然义务。在洛克的时代,曾经有学者[6]对该论点表达过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个人的利益无需政府的负担,个人才是自身利益的最佳代言人与实现者。洛克对此的回应是“人们依据共同缔结的契约成立受共同认可的政府,正是由于人们认识到有些事情是代表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或至少有这类的可能性。即使没有,有一个能维护公共安全、抵御外族侵略、建桥筑路、开设驿站的当局存在不也是为所有人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便利。”[7]
此外,身为新型资产阶级与新贵族利益代言人的洛克尤其看重政治社会尤其是代议制政治形式的确立对于资产者私有财产的“合法性”保护。这即增进了新型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稳固又使得资产阶级对于无产阶级的经济剥削变得合乎法理,这体现了洛克启蒙思想的阶级局限性。
如同政府具有维护保障人权的积极职能,政府侵害人权的职能也明显地体现在三个方面:压制人们的活动自由、限制人们思想和精神的自由、盘剥人们的财产与赋税。
洛克的时代,资本主义正步入自由发展的黄金时代,市场急需能自由迁徙的人口劳动力。但由于残余封建领主势力的阻挠以及当时人们固有的区域保守思想使得人口劳动力的自由移动变得举步维艰,这极大地限制了资本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妨害了人们根据自由意志前往不同地区的选择权。
相比于迁徙自由受限。令洛克更不满的是政治社会意图以合法化形式限制人们思想和精神自由。这在洛克看来是不能容忍的因为人类的思想和精神自由是人类固有的天性和本能。是“万能的造物主”独立地赋予人类从而使其区别于其他受造物的“专属标志”,当然也是除了“万能的造物主”以外,任何个体、势力、自然力量与政治社会所当然不能剥夺的“智能之精髓。”同时,对于思想和精神自由对于政治社会文明进步的推动力量,洛克论述道:“人们最开始依据自己的独立意志订立社会契约建立为众人所共同承认的政治社会,说明意志自由正是政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证明个人的意志自由不但不应受到政治社会的不当限制也不应受到社会法律的限制,如果要影响个人的意志自由也只有通过意志自由自身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外力予以强制。”[8]
最后,也是洛克最予以重视的便是政治社会会随意盘剥个人的私人财产与提高赋税。洛克认为在人们自愿形成的政治社会中,首要的义务是保障人民的私有财产并严格控制赋税的水平、种类、税率。要达到这一点,并不能依靠政治社会的自然演进,而要通过理性设计的新型政治制度。洛克觉得现代政治社会的基本框架是代议制政府形式,但代议制的政府也天然具有缺陷与腐化倾向,因此,首要的问题便是厘清国家权力的属性、分配、职能以及权力与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此基础上,洛克构建起一套初步的资本主义政治社会的国家权力运行格局。
按照洛克的理解,人权与政府权力恰如硬币的两面,如何在保障人权与控制政府权力之间达成平衡是洛克《政府论》一书的重点。在洛克看来,保障和促进人权是政治权力行使的根本目的与遵循,任何背离民意未得到民众的明确授权或者是起着损害人权作用的政治权力都是非法且应受到批判。从这个目的的出发点进行演绎,洛克认为国家政治的权力应该明确分成三个不同的组成部分即: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这三种政治权力都应该起着维护和保障人权的共同作用,同时三种权力相互牵制起到了人权对国家政治权力的非对称制约。
依照洛克的观点,立法权就是由人民定期通过选举产生的立法代表聚集在指定的场所就社会议题与关系公众福祉的议题进行交流、商讨与决策,由立法代表提出法律议案并由全体立法代表通过或否决法律议案。正因为立法权掌握的是直接关系全体社会成员福祉与个人权利自由的政治权力,同时立法代表又是人民通过选举产生的,因此立法权的行使议题便与普罗大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此,为免于使立法代表所制定的法律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应采取两种防治措施:一是立法代表也应遵守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二是法律的制定权应与执行权相分离以避免立法机关产生压制性的力量。”[9]
洛克认为,执行权产生并依附于立法权,是对立法机关通过成文法律的切实执行。在洛克看来:“如果执行权不是属于同时参与立法的人,而归属其他任何地方,它显然是受立法机关的统属并对立法机关负责的,而且立法机关可以随意予以调动和更换。”[10]这表明洛克认同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并表明执行机关在组织上对立法机关的依附性。此外,洛克虽部分认同执行机关在一定情形下拥有对立法机关的解散权以构成执行权对立法权的牵制,但如果执行机关违背民意强行解散立法机关,那么这种解散行为在法律效力上便是无效的,人民也当然有权重新组织立法机关。表明洛克认同议会的人民主权,执行机关的相应行为也应有民意的支持采纳。
不同与之后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将国家权力的第三权总结为司法权,在洛克这里,他认为国家拥有的第三种职能是对外权。这与英国当时所处的国内外环境是息息相关的,当时英国国内的资产阶级革命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而在国外欧洲大陆的封建保守势力正跃跃欲试妄图消灭英国的资产阶级政权于萌芽他们通过各种途径以各种方式支持英国国内的封建势力。在此时代背景下,洛克认为国家的必备职能便是对外的权力。由此可见,洛克认为对外权决定一国的生死存亡不可不慎重行事同时行使对外权的目的也只能是为了公共福利。
洛克《政府论》一书的发表距今已有300 余年。但是,诚如上文所思榷的《政府论》一书的主旨与政治原理依然适用于当今政治社会的建构与完善。中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复兴征途上,如何更好地实现政治与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构建起现代化的国家制度体系,笔者在通读完《政府论》一书后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建构完善。
一是健全国家保障人权的制度体系。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的快速进步,人权保障制度体系的建立已在中国具有深厚的制度土壤,建议全国人大在充分进行立法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制定《人权保障法》以特别立法的方式保障人权,同时将人权价值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组成部分并将人权教育纳入国民教育的制度体系。
二是健全协调高效的国家制度运行体系。立法机关的改革方向应坚持立法聚焦公众社会议题的制度改革,行政机关的改革方向应坚持清廉高效的制度改革,监察机关的改革方向应坚持全面问责的制度改革,检察机关的改革方向应坚持有效监督法律实施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制度改革,审判机关的改革方向应坚持公平正义的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