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煜泽
(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天津 300350)
烟草原产于美洲,自新航路开辟之后,开始在世界上广泛传播。明朝万历年间,烟草开始传入中国,迅速扩种,明末时期已是“遍地皆烟。”(1)吴伟业辑:《绥寇纪略》,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71页。四百年间,这个外来物种对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产生巨大的影响,是中国经济史研究中不能忽视的一个问题。烟税在当今国家财政收入中占很大比重,烟税的形成则需回顾较长的历史,研究意义自不必言。学术界对烟草史的研究,成果丰富,其中,程叔度、秦景阜所撰《烟酒税史》,属于烟税的开拓性研究成果,但仅限于民国时期。(2)程叔度、秦景阜:《烟酒税史》,大东书局1929年版。杨国安的《中国烟业史汇典》对清末及民国时期的烟草税收政策有所研究。(3)杨国安:《中国烟业史汇典》,光明日报出版社2002年版。由于史料过于零散,未见清代烟草税收的专门研究。本文拟使用地方志、笔记、档案等资料,对清代烟草税收的形成过程进行初步探索。
烟草商品税是最早征收的烟草税,属于杂税种类,“烟草向于杂税内,各省完烟税银若干”。(4)陈琮:《烟草谱》卷1《谱》,清嘉庆二十年刻本,第13页。地方文献一般直接记载为“烟税”,虽非烟草特别税收,亦较为专门。
烟草商品税始征于明末。崇祯烟禁失败之后,政府转而承认烟草贸易合法化,据《明实录》记载,崇祯十六年,“兴贩烟酒,法原不赦,今特弛禁,听从民便,须加等纳税,每值一两,纳耗三钱。”可见,最早的烟税率较高,达到了30%,可能为“寓禁于征”。对漏税者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有漏税不遵者,除烟酒没官,仍依律治罪”。(5)《崇祯长编·崇祯长编痛史本卷》卷1,崇祯十六年十月七日,《明实录》附录(95),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2页。但是明王朝是在国家动乱之际出台这项税收法令的,未见地方实施的记载,对清朝也没有直接的影响。
清代的中央文件未明确记载烟草商品税的始征时间,但根据地方志记载,顺治年间,陕北黄甫川边市已经开始征收烟草商品税,“昔年行茶者与烟并至,每岁额课千余金。”(6)康熙《延绥镇志》卷2《食志·烟税》,清康熙十二年刻本,第22页。康熙初年,部分地区贯彻户部杂税加派政策,开始征收烟草商品税,如安徽含山“花布烟包油面税,旧无此税,康熙元年奉文,详定每年额征银十五两五钱。”(7)乾隆《含山县志》卷4《食货志·田赋》,清乾隆十三年刊本,第9页。安徽婺源“康熙二年部文,为因国用日繁等事,加油曲烟包银四十九两四钱七分三厘六毫。”(8)民国《重修婺源县志》卷10《食货三·杂税》,民国十四年刻本,第6页。至康熙十九年户部正式下文推行此政策,户部文件虽未得见,但地方文献对此多有相同的记载。如甘肃安定“十九年奉文,加酒税银十两,烟税每斤二厘。”(9)康熙《安定县志》卷3《赋役·市厘》,清康熙十九年抄本,第14页。奉天辽阳“康熙十九年奉户部文,征收烟税,每斤二厘。”(10)康熙《辽阳州志》卷16《田赋》,民国二十三年铅印本,第1页。康熙朝烟草商品税起征三年之后,由于烟禁而止,“即如康熙年间之禁烟免税”(11)乾隆《宣化府志》卷1《纪恩》,清乾隆二十二年刊本,第27页。,“二十二年十一月奉文停止”。(12)康熙《辽阳州志》卷16《田赋》,民国二十三年铅印本,第1页。但是,随着烟禁的解除,烟草商品税继续征收,呈现出复杂的情况。
虽然康熙二十二年废除烟草商品税,但各地执行的时间不同,如广东饶平“康熙二十三年奉文停免”。(13)康熙《饶平县志》卷5《盐课·杂税》,清内府本,第5页。随着康熙烟禁的不了了之,中央基本再无相关的政策出台,烟草商品税的征收与废除,则基本由地方确定,如同治《稷山县志》就记载,监生高继先“又罢水烟羊羔等税”。(14)同治《稷山县志》卷6《孝义》,清同治四年刻本,第30页。清朝各地的烟草商品税情况紊乱,征废不一,再加上历朝的烟禁,致使税收情况更加复杂。并非全国各处都有征收,个别地区还存在高额税收的情况。税收的管理,基本全然由地方负责,且各地不一,情况复杂,如奉天辽阳“归城守尉征收,无驻防城守者,仍归奉天府通判督征”。(15)民国《辽阳县志》卷20《税课》,民国十七年铅印本,第19页。较大规模的烟草商品税则托烟行代管。无烟草贸易的其他地区,起初并未征收。边疆地区鲜有烟草商品税的记载,就算在关内的大量地区,亦未发现相关的征税资料,如有著名兰州水烟的甘肃,“盐官酒胡各有税,此独无吏来催租”。(16)褚逢椿、顾禄:《烟草录》,清嘉庆庚辰年颐素草堂刻本,第8页。
烟草商品税征收单位较为复杂,大部分按重量单位“斤”为计。亦有以运输牲口等单位为计,如甘肃合水“烟、纸,每骡担收税银一钱二分,驴担收税银八分”。(17)乾隆《合水县志》卷之上《关市》,清乾隆二十六年刻本,第30页。税率一般为二厘,不同地区亦存在差异,如河北涞水“烟叶税,每百斤一钱五分”。(18)光绪《涞水县志》卷3《杂税》,清光绪二十一年刊本,第9页。在烟草出产丰富地区,税额相对较高,如晋南曲沃,一县之内,税收被一分为二,“一在城烟税”,“一侯马、曲村二镇烟税”,正盈钱分别达到160两8钱3分5厘与214两9钱8分,因由民间组织负责征收,时常“烟牙争夺,不能相安”。(19)乾隆《新修曲沃县志》卷18《田赋》,清乾隆二十三年刻本,第2页。边疆少数民族对烟草需求量较大,部分地区税收亦较高,如清朝有人指出烟草“关市什一之征,比于丝麻绢帛”。(20)黎士宏:《仁恕堂笔记》,《昭代丛书》己集广编卷25,清道光癸巳年刻本,第45—46页。此处“关市”应指在边境一定地点设立的互市,“什一”指税率达十分之一,不次于“丝麻绢帛”。但在绝大部分地区,烟草商品税的税额极小,甚至与其他杂税征收对象一同尽收尽解,不存在定额,如河北宣化“其牛、驴、马、骡、猪、羊、烟、田产各税银,并无定额,尽收尽解”。(21)乾隆《宣化府志》卷11《田赋》,第21页。
清朝前期烟草的主要税收,一为商品税,二为关税。关税始自明代,政府于水陆要冲和商品集散地设置收税关口,对过往货物和船只征收货物税和船料,关税属流通税。关分户关、工关,户关征百货税,烟草属于百货项下,烟草流通量较大地区,烟草关税地位较为重要。
明朝,未见征收烟草关税的记载。清朝初年,烟草贸易开始繁荣,大规模的区域烟草流通出现。康熙年间,已有税关开始征收烟草关税,如崇文门。(22)邓亦兵:《清代前期关税制度研究》,北京燕山出版社2008年版,第189—196页。最迟至雍正年间,中国南北各大税关皆有征收烟草关税。如杀虎口,据雍正年间伊其纳奏折:“布、茶、烟等物,俱得抽税”。(2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上册,黄山书社1993年版,第264页。
此时的烟草仅作为一种普通的流通商品,关税税率较低,“常关税率,烟类……而关与关殊,概其征率,轻不减百分之二,重不及百分之五”。(24)朱契:《中国租税问题》,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534页。而在部分烟草流通量较大的税关,烟草关税的地位较为重要。各大税关烟草税率不断调整,征收类别逐渐细化。以崇文门税关为例,“征收货税向以茶、酒、烟、布为大宗”。(25)光绪《顺天府志》卷11《关榷》,清光绪十五年刻本,第3页。据考证,崇文门税关自康熙年间就开始征收烟草关税,初百斤纳18钱,雍正二年降为百斤9钱。乾隆年间,烟丝亦开始纳税,乾隆三十六年,烟梗纳税,百斤征2钱1分。(26)邓亦兵:《清代前期关税制度研究》,北京燕山出版社2008年版,第189—196页。其余各大税关亦如此,早期仅征烟草关税,后具体到各种烟草品种。烟草作为重要流通商品,税率也不断变化。如崇文门烟税终清一代调整不断,至清朝末年,征收体系已非常完备。
烟草关税的征收,主要以重量为单位。除此之外,复杂多样。有以运输工具为单位,如山海关“一事物税货内,有按车折合斤数个数者,如芝麻、烧酒、烟丝、烟叶……每车各作一千五百斤科算”。(27)同治《钦定户部则例》卷46《税则四·山海关税则》,清同治十三年刻本,第2页。亦有以箱、包、捆等为单位,如凤阳关“烟叶每大包四百斤,税三钱二分,每中捆三百斤,税二钱四分”,“光州商贩烟,每大箱六十余斤,税四分,每中箱税二分五厘”。(28)同治《钦定户部则例》卷57《税则十五·凤阳关商税则》,第3页。
烟草被视为百货之一种,各关一并计入定额征收,缺少系统的烟税数量记载。烟草作为重要商品,对于一些税关来说有不可忽视的地位。清前期杀虎口税关,“出口以烟、茶、布匹、杂货为大宗”(29)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军机处档案,编号:402008084,转引自王泽明:《杀虎口与中国北部边疆》,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7页。,至清后期该关征收税课仍“全赖出口烟、茶、布匹”。(3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朝朱批奏折》第74辑《财政·关税》,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242页。烟草主要流通途径为过杀虎口而北销蒙古,雍正年间就有奏折记载:“每年交银一万两,今因陕西所属之黄甫川木税增加,及驻兵阿尔泰,布、茶、烟等物,俱得抽税,故一年税银可至三四万两”。(3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上册,黄山书社1993年版,第264页。照此平均计算,杀虎口黄甫川税口,烟草年关税应该在五千两以上,为重要税源。
此外,在烟草关税的征收过程之中,民间组织亦会起作用,以北京河东烟行为例。北京是清朝最大的烟草市场,由山西商人垄断其贸易。北京河东烟行于乾隆三十五年立《建立罩棚碑序》,配合政府征收关税,杜绝偷漏税,“凡五路烟包进京,皆按斤数,交纳税银,每百斤过税银肆钱陆分”。偷漏关税被发现者,除了政府罚款,烟行亦要进行处罚,“不可额外多加斤两。苟不确遵,即系犯法,官罚银不算。会馆公议,每罚银一钱,法不容私。”(32)《建立罩棚碑序》,彭泽益:《清代工商行业碑文集粹》,中州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49页。
清朝前期,烟草的税收价值并没有被注意,自征收厘金开始,烟草的税收价值才逐渐被发现。厘金为咸丰时期开始征收的商业税。按罗玉东的研究,厘金可分四大类,即百货厘、盐厘、洋药厘、土药厘,烟草厘金属于百货厘。(33)罗玉东:《中国厘金史》,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68、241、415、381、395页。百货之下以课税之地为标准,又可分出产地厘金、通过地厘金、销售地厘金三种,即对流通中货物的出产、运转、销售分别抽厘。
咸丰三年,为筹集军费镇压太平天国,清政府开始实行厘金制度。在最开始,烟草的税收价值未被察觉,烟草厘金仅作为百货厘的一种。部分地区烟草厘金的征收,受诸多制约,如上海地区,“烟税未便抽厘。得旨:‘若明给执照,抽收烟厘,必致处处受人挟制,担虚名,受实害,甚非计之得也。’”(34)章开沅主编:《清通鉴》,岳麓书社2000年版,第1001页。但总体而言,因为税率极低,大部分地区烟草厘金的征收没有受到太大的阻碍。如江苏“烟酒二成捐”。(35)罗玉东:《中国厘金史》,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68、241、415、381、395页。但在小部分地区,烟草厘金已逐渐变得重要,首屈一指的是甘肃,于咸丰八年三月开征厘金之时,即设置烟行,抽收厘税。除令各行请领牙帖,输纳牙税外,责令按货捐厘,“烟酒坐贾,系就销场之多寡酌量定数,多则千文,少则数百文,每年约有100000两的收入”。(36)罗玉东:《中国厘金史》,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68、241、415、381、395页。再如河南与山西,咸丰八年,河南设局抽收厘金,中央指示,“嗣后豫省厘捐,著专收水烟、药材、茶叶三大宗”(37)罗玉东:《中国厘金史》,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68、241、415、381、395页。;咸丰九年,山西起征厘金,烟草即为大宗,“行商货物……烟……十四大宗,于到卡时抽厘”。(38)刚毅修、安颐纂:《晋政辑要》卷11《户制·杂税》,《续修四库全书》第883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532页。
随着时间的发展,地方政府逐渐发现了烟草厘金加征的空间。早在同治年间,甘肃就两次对烟草加征厘金,但力度不大。光绪初年,已有大量私收烟税的案例,如“以私收烟税,勒罚钱文,革除玉门县知县杨天培职”(39)左宗棠撰、刘泱泱校点:《左宗棠全集·奏稿六》,岳麓书社2014年版,第127页。;“长子县知县豫谦,昏鄙轻佻,私收烟税……均着即行革职”。(40)左宗棠撰、刘泱泱校点:《左宗棠全集·奏稿二》,第140页。私收烟税虽不直接与厘金挂钩,但可以表明,烟草的税收价值逐渐被发现。晚清时期,各省迫于财政压力,纷纷将目光转向烟草。广东很早就明确加征烟草厘金,光绪三年,“于广东烟丝等项无关民食之物,洒加厘金”。(41)《清德宗实录》卷63,光绪三年十二月戊子,《清实录》第52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874页。但在光绪中期,烟草厘金的加征政策总体而言比较缓和,“盖同光以前,烟酒之宜征以特殊消费税,尚未被注意也”。(42)朱契:《中国租税问题》,第534页。光绪十三年,中央政府饬令黑龙江,“将各局税厘及烟税厘,酌量增减”。(43)《达斡尔资料集》编辑委员会、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编:《达斡尔资料集》第7集,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第366页。
光绪中叶,清政府开始逐渐大力加征烟厘。光绪二十一年上谕,“重抽烟酒税厘各条。并著该督抚一体实力举行”。(44)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9页。中央数次要求加抽烟草厘金,地方为了达到要求的税额,也必然增加烟厘。以山西为例,光绪二十二年,遵户部奏咨筹款案,议定旱烟一斤抽税钱5文,棉烟1斤抽税钱10文;二十六年,奏明旱烟每斤加抽2文,合前共计8文,棉烟每斤加抽6文,合前共计16文;二十八年,旱烟每斤加抽4文,合前共计12文,棉烟每斤加抽8文,合前共计24文。光绪二十二年至二十八年七年间,山西烟厘连同酒厘收入,共银501508两,平均每年约71000余两;二十九年至三十四年五年间,共收烟厘银593583两,平均每年118716.6两。(45)罗玉东:《中国厘金史》,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68、241、415、381、395页。山西烟厘,仅对曲沃、代县、繁峙三县设局专征烟草产地厘,其余各县俱归百货厘。(46)牛玉槐:《山西烟草志》,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218页。直至宣统元年,清政府仍令山西,“又拟就旱烟、糖、酒等项酌量加抽”。(47)《皇朝续文献通考》卷52《征榷》,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8067页。
另外,这个交际过程在文中安排的巧妙之处还在于本内特太太无法理解宾利先生的言外之意,而是对于该句话语义内容的理解并依据其展开了因为不得不让伊丽莎白单独陪伴达西先生而道歉的对话。因此,根据语用和语义内容的不同理解,听话者对说话人的会话含义有不同的理解,而引起截然不同的言后行为。
在烟草厘金加征的背景之下,各地烟税暴增。尤其在产烟丰富地区,产地厘征收税额极高,烟草的税收价值日益重要。浙江桐乡,“故濮、屠两镇厘税以此为大宗”(48)光绪《桐乡县志》卷7《食货志下·物产》,清光绪十三年刊本,第1页。,黑龙江呼兰,“烟叶产呼兰,味极重,行于各城,为税课大宗”。(49)徐宗亮等撰,李兴盛、张杰点校:《黑龙江述略 外六种》,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2页。烟税的横征暴敛,也有引发抗税事件。在清政府未大规模加征烟税之前,光绪十四年,《金陵通传》就有记载抗税事件,“然临颍民情鸷悍,因烟酒加税,聚众围城,知县遁,上官檄国兴往治,国兴单骑星夜驰赴,排众直入,谕以利害,立时解散”。(50)光绪《金陵通传》卷11《续通传》,清光绪三十三年刊本,第11页。
虽然有巨额的厘金加派,但直至1900年,尚有史料记载,“盖我之烟税薄,烟价廉,倘有佳品,必畅销无疑”(51)《淡巴菰栽制法》,杨国安:《中国烟业史汇典》,第222页。,相较于国外,中国的烟税仍偏低。就在此时,烟草的税收价值被晚清政府发现,烟厘逐渐从厘金之中被提出,与酒厘一同形成烟酒税。
1.烟厘从厘金中提出的趋势
在厘金还未起征之时,已经有人提出设置专门针对烟草的税收。光绪《湘潭县志》就有记载,烟草消费量巨大,可按盐税征收烟税,“军兴,湘军所至,则有贩建条者随之。自朝官以下亦相率吸条丝,建条行益广,宜可依盐例榷税。”(52)光绪《湘潭县志》卷11《货殖》,清光绪十四年刻本,第3页。光绪七年,留学欧洲的马建忠,受西方烟税政策的影响,在《上李伯相复议何学士如璋奏设水师书》中,一语道破烟税价值。他认为西方英法等国,征收烟税每年获利巨大,烟草于民生无用,中国应该大力加征烟税,“水烟旱烟,饥不可粟,寒不可衣,前明本在例禁”,且中国吸烟人数众多,征收烟税可获得巨大收入,主张“就地抽征之法以税出烟之地”。(53)冯桂芬、马建忠著,郑大华点校:《采西学议 冯桂芬马建忠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02页。马建忠的主张有无直接影响晚清的烟税政策,笔者无从查考,但是,自光绪中期开始,确实如同马建忠所言,先开始加征烟草厘金,后形成烟酒税。
事实上,在厘金起征之后,烟草被视为主要课税目标不断加派,部分地区的烟草厘金已经有专门针对烟草的税收性质。甘肃开征厘金之时,仅征收土产水烟一项,设置烟行抽收厘税,而后经过三次加抽,始终没有独立于厘金之外。(54)罗玉东:《中国厘金史》,第306、308页。湖北烟厘两次加抽之后,于光绪二十五年,设专局征收烟酒糖捐。(55)罗玉东:《中国厘金史》,第306、308页。其他部分省份征收的烟草厘金亦逐渐开始有专门税收的性质。
2.袁世凯与烟酒税
随着烟草厘金的不断加派,设置专门烟草税的上疏开始出现,烟厘逐渐从百货厘之中提出,“及甲午庚子之役赔款日重,户部设计筹款,于百货厘金中提出烟、酒、糖、茶四项,单独加成”。(56)朱契:《中国租税问题》,第534页。清末,袁世凯力倡烟酒税,最初目的是为了小站练兵筹备资金。起初,袁世凯仅欲重征烟税,后则主张与酒税同征,并认为,“烟、酒二项为民间嗜好所需,无关养生本计,诚如部议,重征尚无妨碍”。(57)天津图书馆、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袁世凯奏议》中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627、783页。烟酒税最开始仅在直隶试办获得成功,袁世凯于光绪二十九年上疏,建议在全国推广,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拟定捐章,奏明设局”,“如能逐渐推广,通年收入,当可集成巨款,且实有裨国计,无害民生”。(58)天津图书馆、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袁世凯奏议》中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627、783页。
1.烟酒税的推广
袁世凯开办烟酒税之后,他省大量效仿,此项税收开始在全国迅速推行,烟税与酒税同征,统称烟酒税。而烟酒税在各地起征时间不一。光绪二十九年,户部准备在全国大肆推广烟酒税,“即著钞录直隶现办章程,咨送各省,责成该将军督抚等一体仿行”(64)《清德宗实录》卷523,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丙戌,《清实录》第58册,第916、916、916、915页。,并预定了全国各地的征税额。如光绪三十一年,黑龙江始设局征烟酒税,两项均按原价每吊征税钱72文;光绪三十二年,奉天及吉林也仿照直隶办法,加抽烟酒税。(65)《清末黑龙江省租课及杂税杂捐概况(1910年12月)》,《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3辑,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36页。烟酒税的设立,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退想斋日记》载,“闻商人言,今日吾邑加酒税、烟税,他邑如此,此皆从前未有之税,今日加之,不知何故?”(66)刘大鹏遗著、乔志强标注:《退想斋日记》,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57页。征收烟酒税的主要目的,自然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同时也为了寓禁于征,“良以烟酒两项,徒供嗜好之用,并非生计所必需,虽多取之而不为虐,且可以寓禁于征”。(67)《清德宗实录》卷523,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丙戌,《清实录》第58册,第916、916、916、915页。盛宣怀多次强调加征烟税,如在上海的万国禁烟会,他曾上电奏拟与各国提议纸烟特加重税。(68)北京大学历史系近代史教研室整理:《盛宣怀未刊信稿》,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88页。
光绪三十三年,清政府正式公布施行《烟税烟照管理章程》,这仅是开端,烟酒税的大规模推行则要到民国时期。清末,部分地区已系统开办烟酒税,如山东烟税每斤制钱三文,年烟税银达到21227两有余。(69)宣统《山东通志》卷83《田赋志第五·杂税》,民国四年铅印本,第2594页。
2.混乱的烟税制度
从烟草商品税、烟草关税、烟草厘金,到开征烟酒税,烟税制度极为混乱,征收机构五花八门,征收税目种类复杂,各地税额则亦差距严重。李恩藻在《烟酒税法提纲》中曾提及:“关于烟酒税之征收,亦复无整齐划一之章制,因之各省自为风气,订立专章,此省与彼省既殊,甲地与乙地又异,纷纭错杂,相沿于今。”(70)李恩藻:《烟酒税法提纲》,杨国安:《中国烟业史汇典》,第263页。朱契也形容:“至于各省厘率,省与省殊,县与县异,实无系统可言,惟烟酒之有专税盖自此始。”(71)朱契:《中国租税问题》,第534页。
另一方面,近代的中国对于列强相关的烟税,不得不实行另一套政策。1858年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第二款规定:“外国烟丝、烟叶……以上各物进出口,通商各口皆准免税。……倘若运往内地……各货皆每百两之物,完纳税银二两五钱。”(72)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16页。外国烟草亦不在加征烟草厘金范围之内,“外烟仅值百抽五及值百抽二五之正半两税,而土烟于常关外尚有其他厘税”,“查洋货进口,完过正税再完子口半税,持单运往别埠始可免沿途厘金”。洋商在中国内地产烟,亦“仅完土产烟丝税,往往亦蒙混报子口税,并不遵照部章逢关抽厘,遇卡完厘”。(73)李恩藻:《烟酒税法提纲》,杨国安:《中国烟业史汇典》,第263页。>
外国公司在中国制造卷烟,仅纳5%的海关税及2.5%的子口税,本国烟草基本都在15%左右。由于税收的原因,晚清时期,外国烟草基本横行中国市场,而且外国烟草的特权还在进一步扩大。光绪二十五年十月,清廷发布上谕:“盛宣怀奏……近来外国烟酒、药料、器皿等物,中国销路甚广,不尽各国官商自用,应如何分别办理之处,请一并筹议等语。各国关税,如照现在时价核估,所增税项,实为筹饷大宗。著派盛宣怀、聂缉椝会同赫德,查照条约,迅速筹议,仍由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综核办理。”(74)盛宣怀:《愚斋存稿》卷4《奏疏四》,台湾文海出版社1975年版,第149页。1904年,清政府代表庆亲王同意英美卷烟公司在华制造卷烟按烟丝课税,即百斤关银0.45两,被称为“庆合约”(75)陈松峰、陈文峰编:《烟史闻见录》,中国商业出版社1989年版,第182页。,外国烟草开始盛销中国。
中国烟税始自明末,于清初开始发展,在清朝后期厘金加派过程中,地位逐渐重要,烟厘与酒厘一同形成烟酒税,逐渐成为今天烟税的雏形。最初,明末政府实行严格的烟禁政策,烟禁失败之后,烟草的种植与使用合法化,开始对烟草征税。清朝前期开始征收的烟草税主要分为两种,即烟草商品税和烟草关税。烟草一般被作为“百货”之一与其他商品统一收税,“烟税不立主名,视同百货”。(76)朱契:《中国租税问题》,第534页。相较如今在国家财政中占有重要地位的烟税,清朝前期的烟税税额极低,且征收极其紊乱,国家亦没有通过烟税调控烟草经济,可以反映古代与现代烟草税收制度的特点和差异。
清政府最初并没有发现烟税的价值,对烟草征收低额的税收,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近代。中国近代化开始之后,受财政危机困扰,特别受西方影响,烟税逐渐被重视。为镇压太平天国起义,清政府开始征收厘金,烟草亦在征收范围。烟草起初仍被作为普通的厘金征税对象,属于百货厘。随后,各地历年不断加派烟草厘金,烟厘地位日益重要。清末时期,袁世凯开始建议重征烟税,烟厘与酒厘从百货厘金之中提出,烟酒税开始形成。在直隶试办取得成功之后,烟酒税开始在全国推广。晚清时期,只是烟酒税的开端,民国时期烟酒税大规模推行,并逐渐演化为现今的烟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