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的价值、导向及其进路

2021-11-26 10:00赵新潮
安徽史学 2021年3期
关键词:社会史法律研究

赵新潮

(西南财经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法律社会史是一门融合法学、社会学与历史学的交叉学科,其概念的提出“是对中国法律史研究视野、史料、方法的拓展”。(1)付海晏:《中国近代法律社会史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中的“法律社会史”路径是由瞿同祖开辟的,标志性成果就是1947年出版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2)张小也:《重新梳理中国法律社会史的发展脉络——写在瞿同祖诞辰110周年之际》,《南国学术》2020年第4期。其突出贡献就在于创新地将法律史与社会史结合在一起,开创了中国法律社会史的研究范式(3)尤陈俊:《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的“复兴”及其反思——基于明清诉讼与社会研究领域的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3期。,为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发展作出了独特贡献。(4)王健:《瞿同祖与法律社会史研究——瞿同祖先生访谈录》,《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然而,继瞿同祖之后,在一段时期内学术界沿用法律社会史这一路径进行研究的甚少。(5)赵晓华、刘佳:《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的回顾与前瞻》,《东方论坛》2018年第5期。这一局面在1980年代中期尤其是1990年代以来有所改变。随着社会史研究的异军突起,“眼光向下”的研究方法备受推崇,加之各地诉讼档案的陆续开放,法律社会史受到国内外学者的热切关注。(6)胡永恒:《法律史研究的方向:法学化还是史学化》,《历史研究》2013年第1期。其中,不少社会史学者将法律社会史的兴起视为社会史从侧面强化整体历史研究的重要体现,并将之作为社会史跨学科研究的重要增长点(7)常建华:《观念、史料与视野:中国社会史研究再探》,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7、91页。;而在法律史的研究中,长期占据主流地位的法制史研究主要是以历代官方成文法和司法制度为探讨对象,所涉法律社会史研究主要是注重探讨制度变迁的社会背景、实际运作状况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其研究对象则更多地聚焦于长期被忽略的基层司法实践。(8)胡永恒:《法律史研究的方向:法学化还是史学化》,《历史研究》2013年第1期。从历时性来看,法律社会史研究成果虽然层出不穷,但与现实联系更为紧密、更能满足“经世致用”现实关怀的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的研究仍基本处于被忽视的地位。实际上,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无论是从法律社会史学科建设来看,还是从当代中国史学科建设而言,均为题中应有之义。有鉴于此,本文拟对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的研究价值、导向和进路展开探讨,不当之处,请方家指正。

一、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的研究价值及意义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尤其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等都随之发生了深刻变化,与之相呼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无到有,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在这一过程中,法律与社会相互作用,正如弗里德曼(Wolfgang Friedman)所言:“法既是社会变迁的反应装置,又是推动装置;在这两种功能中,法对社会的被动反应得到了普遍认知,但法对社会的积极的推动作用正在逐步增强。”(9)转引自李晓东、罗卫国:《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的立法转型研究》,《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新中国70余年的历史也是社会主义法律从无到有、日益完善的历史。基于此,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极具研究价值,而梳理当代中国法律与社会变迁的过程,分析当代中国历史上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探求当代中国法律与社会演变的历史规律,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并相应确立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范式,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探讨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可以更加全面地认识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演变,进一步深化当代中国社会史的研究

在法律社会史研究中,考察较为具体的问题固然重要,关注宏观上的历史发展变化也不可忽视。(10)参见赵世瑜:《历史司法档案的利用与法史研究的不同取向》,《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现有的法律社会史研究多是“共时性”的,缺乏“历时性”的长时段历史演变视野。作为法律社会史开山之作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也同样遭到此种质疑,如有学者就指出,“瞿同祖先生对法律与社会之间的静态解释非常出色,而对法律与实践的动态解释则较为薄弱。”(11)徐忠明:《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几点思考》,《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法律社会史,作为法律史与社会史的结合,“历史感”是其基本特征,研究中应该更加重视法律与社会互动的变迁,更应突出长时段动态历史演变的视野。就当代中国社会的动态发展演变而言,新中国成立70余年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们的社会生活与法律制度都发生了沧桑巨变,并动态地嵌入到从艰难探索到改革开放,再到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发展进程之中。这一跌宕起伏的法制建设在社会大变革的不同时期,均表现出了特有的思想特征和精神内涵。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所要研究的就是这个长时段内法律演变的社会根源,以及不断演变的法律制度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效果及其规律性。

(二)探讨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可以通过挖掘当代法律发展传统,更好地认识现实社会问题

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法律不仅仅是社会变迁的因变量,更是影响甚至决定社会变迁的自变量。当代法律社会史因与今日之法律和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研究更能针对当下社会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而展开。黄宗智曾指出,我们应更倾向于从中国过去和现、当代的实践历史经验中探寻实用智慧资源,如应特别关注中国现代社会主义革命所遗留的社会公正理念、法庭调解制度创新等。(12)黄宗智:《建立“历史社会法学”新学科的初步设想》,《文史博览(理论)》2012年第8期。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国移植了大量的国外法律,却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自身的法律传统。而移植来的“先进”法律在中国的具体实践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缺陷,有的出现“水土不服”,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甚至背道而驰,比如刑事诉讼法中的律师会见制度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很难顺利实现,即使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律师的会见权依然经常遭到基于各种理由的阻碍;有的因移植的法律原本所处国家的法系、社会基础、已有法律基础与我国不同而导致颁行实施的不同法律之间不够协调甚至存在冲突。针对这些问题,黄宗智指出,今后的重点应该是借助中国的历史传统和现代革命传统,以及多年来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和补充移植来的法律的缺陷。(13)黄宗智:《建立“历史社会法学”新学科的初步设想》,《文史博览(理论)》2012年第8期。换言之,通过挖掘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传统,确立更适合当今中国社会实际的法治模式,才能保证社会变迁沿着合理的向度发展。实际上,黄宗智提出的命题,当代法律社会史的研究正好可以完成。简要而言,当代法律社会史,以现实社会中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在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律与社会进行互动研究时,通过关注当代历史中法律制度在社会上实际运行效果的解读,尽可能清晰地描绘出“行动中的法律”与社会契合发展的动态修订轨迹,进而揭示法律发展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内在联系与历史规律,助力时下之法律人深刻认识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以及未来中国法律发展完善的着眼点和可能路向。

(三)探讨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可为当下各部门法学提供丰厚历史底蕴与全新研究视角

自1949年2月中国共产党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彻底否定国民政府基本法律制度(14)事实上,自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国共开展合作起,到1949年初废除《六法全书》止,中国共产党在所领导的根据地、解放区政权司法机关一直是将《六法全书》作为刑事、民事的办案依据。以来,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各部门法基本上都经历了从无到有,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调整和完善的过程。与中国古代、近代法律社会史相比,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与现代法学有着更多的共融性,用现行的法学理论、主流的法学知识体系去对接当代法律社会史相关问题的研究,违和感更小。而对于各部门法的研究来说,通过对当代法律与社会变迁的梳理和分析,能够更加清晰地认识法律条文的嬗变过程及不同时期不同法律规定产生的社会实效,同时通过对各部门法历史上与社会互动情况的了解,能够对部门法的前世今生有更为深刻的体认,从而为部门法研究提供更丰厚的历史底蕴。另外,以法律社会史的研究路径对当代法律社会问题进行分析,较之过去单纯的制度演进梳理来说,更能培养法学研究者借助法社会学思维分析法律与诸多社会因素交错互动的能力,使研究者更能在错综复杂的现实环境中“综合考量法律在当代社会中的作用及限度,而不仅仅囿于法律自身的内部结构中来思考问题”(15)尤陈俊:《知识转型背景下的中国法律史——从中国法学院的立场出发》,《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1期。,这给当下各部门法学的研究提供了全新的研究视角与路径。

二、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的导向与观照

关于中国法律社会史的研究,很多学者作过认真梳理和反思,提出了很多极具启发性的意见和建议。其中一个共同的印象是,学者们多从司法实践与社会秩序、法律从业主体、社会群体、社会阶层、社会心理等诸多方面切入,探讨法律社会史的具体问题。(16)赵晓华、刘佳:《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的回顾与前瞻》,《东方论坛》2018年第5期。参与具体讨论的学者,既有史学出身,也有法学出身,并且以法律社会史为路径的法学学者呈日渐增多之势。在学科建设方面,不少高校增设了法律社会史方向的研究和招生(17)据粗略检索,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业下设有法律社会史方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设有法律社会史方向,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在法律社会学专业下设有法律社会史研究方向,南京大学、河北经贸大学在法律史专业下也设有法律社会史研究方向,等等。,为许多年轻学者和青年学生相继加入到这一研究队伍中来提供了便利条件。然而,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仍处于开拓阶段,仍然需要丰富和完善。这里,着眼于研究更为薄弱的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以对现有法律社会史研究成果的检讨为出发点,就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中需要注意的导向和观照点作一申述。

其一,要有理论的关怀,做有助于学科成长的创见性法律社会史研究。目前的法律社会史相关论著,具体问题的研究成果相当丰硕,但有明晰理论关怀的尚为数不多,就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的探讨而言更是如此。实际上,一个学科乃至一个学术领域的开拓与发展,最为首要的是要对该学科或领域进行一个较为清晰的界定,使得相关研究有一个明晰的界限,只有如此才会更有利于该学科或领域的发展和完善。作为法律社会史一个时段的当代法律社会史同样如此。实际上,在法律社会史的概念问题上,早已有过一些讨论。如张仁善认为,法律社会史是“研究中国社会结构、社会阶层、社会生活及社会心态关系的历史,目的是揭示中国法律发展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内在联系,探求中国法律演变的历史规律”。(18)张仁善:《法律社会史的视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付海晏认为,法律社会史的概念从内容上包括文本、制度与实践三个层次。(19)付海晏:《中国近代法律社会史研究》,第3页。张小也认为,从社会史的理论出发对“法”进行“社会史”的研究时,最基本地要从国家制度、民间秩序以及二者在实践中的结合这三个层面来思考问题,尤其要重视人的实践性因素和制度创新过程。(20)张小也:《官、民与法:明清国家与基层社会》,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8页。赵晓华认为,法律社会史作为一个研究领域,其路径是“考察在社会发展中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探究历史中法律的社会功能”。(21)赵晓华、刘佳:《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的回顾与前瞻》,《东方论坛》2018年第5期。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端则认为,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是探讨法律的规定与法律的实际运作(社会事实)的关系,将法律社会学研究用于过去发生的、与法律相关的历史社会事实上的研究方法即是瞿同祖开创的法律社会史研究。(22)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9页。从上述观点可以看出,不同学者对法律社会史概念的界定在内涵外延、研究范围、研究重点等方面还是存有一定差异,并未达成统一的意见。然而,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学界有关法律社会史的概念争议,也正体现了人们对法律社会史学科相关理论建设的重视。当然,一个学科或领域的理论关怀要宽广得多,诸如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学科定位等等,都应考虑在内,而在这些方面,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需要走的路还依然很远。

此外,理论分析对于具体问题的研究也非常重要。既往法律社会史研究成果,历史出身的学者更擅长的是发掘史料、考证史实,也因此而多停留于所探讨问题的史实挖掘和描述层面,较少自觉融入理论阐释和分析;而法学出身的学者,其研究重心深受传统法制史研究的影响,大多停留在描述历史上法律条文及制度,很少结合法学理论及当下的部门法进行较深层次的理性思考与诠释,从而也就难以上升至一定的理论高度。有鉴于此,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一经起步就应在理论思考方面多下功夫,不仅要发掘法律制度的变迁以及与法律相关的社会史实,发掘“表达与实践的差距”,进行丰富和深入的事实描述,而且要分析“表达与实践差距”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提高对当代法律与社会史实的意义解释能力及理论建构,注重分析框架的推陈出新、理论命题的概括提炼,“重构一种兼顾历史真实性和理论启发性的法律社会史研究范式”。(23)尤陈俊:《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的“复兴”及其反思——基于明清诉讼与社会研究领域的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3期。只有如此,才能提高对当代中国法律与社会互动阐释的解说力,才能从历史的纵深视角为解决当前法律与社会发展遇到的问题提供历史借鉴和理论支撑。需要注意的是,我们所提倡的注重理论分析并非主张一味地用西方概念重构、衡量中国法律与社会,即所谓的“西方中心主义”,西方现代法治并非我国法律的理想参照和必然归宿,针对当代中国法律与社会的互动研究要从中国法律与社会的实践出发,坚持中国经验本位,建构更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社会史理论体系。

其二,要有通史的关怀,做有历史拉伸感的法律社会史研究。现有法律社会史研究成果大多集中在明清和近代,关注明清之前法律社会史的较少,关注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的尚未见专文。法律社会史的研究应该是连古通今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已成立70多年后的今天,我们理应突破1949年的时间下限(24)有学者指出,既往中国法律史研究大都以1949年为时间下限,甚至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将1949年以后的研究视为法律史的任务。参见尤陈俊:《知识转型背景下的中国法律史——从中国法学院的立场出发》,《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1期。,将当代法律社会史提上研究日程,拉伸法律社会史研究的长度,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在具体研究中,还应拉长研究对象的时间段,对长时间的演变规律和趋势进行追溯,避免仅停留在某个短期时段,以此探寻法律与社会演变的真实关系及规律,防止以偏概全。实际上,在中国社会史研究的整体发展历程中,也是古代社会史和近代社会史先行,当代社会史最初也是处于社会史研究者视野之外,直到2007年经田居俭呼吁(25)田居俭指出:“无论从中国通史的一个断代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的角度审视,还是从中国正在经历并将长期经历的一个社会形态史(社会主义史)的角度审视,当代社会史都是一个亟待填补的空白区域。”参见田居俭:《把当代社会史提上研究日程》,《当代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3期。,再加上诸多学人的努力,当代社会史才正式提上研究日程,并在短短的十余年间大放异彩。当前,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之于中国古代、近代法律社会史的关系与当年中国当代社会史之于中国古代、近代社会史的关系极为相似。笔者认为,在古代、近代法律社会史得到较大发展的今天,是时候将当代法律社会史提上研究日程了,而这本身也是法律社会史研究总体发展中的应有之义。

其三,要有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做“务实”性的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与中国古代、近代法律社会史相比,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的研究应更加强化问题意识,这既是研究当代法律与社会互动的需要,也是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的一个重要特点。当代法律社会史与古代、近代法律社会史一个很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历史与现实往往交织在一起,研究当代法律社会史问题,既需要关注现实社会问题,又需要考察法律制度因应社会发展而产生的时代之变。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很多社会生活和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已不仅仅是法律制度、法律条文本身的问题,而是这些制度、条文如何在人们日常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发生变化,又如何在日常生活影响(包括传统习惯反弹)下作出相应调整的问题。基于此,研究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律与社会互动、变迁的历史,总结经验、探寻规律,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智慧资源,当为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自身存在的重要价值之所在。所以,“在开阔的国际学术视野中,以中国问题为本位来研究,尽可能贴近中国的现实,贴近生活中的法律”(26)黄宗智:《认识中国——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应成为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的主要方法之一。

其四,要重视研究资料的挖掘,做真实的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应该说,重视资料的挖掘、整理和利用,是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的共性特点。但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所倚重的材料,与古代、近代相比,侧重点有很大不同。在古代、近代的法律社会史研究中,“除了正史资料、官方文献外,地方档案、碑刻、族谱、契约文书、方志、笔记文集、小说戏曲、田野资料、口碑资料等”(27)张仁善:《法律社会史的视野》,第22页。,都属于研究资料范畴,尤其注重对司法诉讼档案的利用。司法诉讼档案对于法律社会史研究的史料价值毋庸置疑,但当代司法诉讼档案一般是封闭管理,研究者很难通过正常渠道获取档案信息。虽然裁判文书的网上公开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极大便利,但因其所公开内容只有近二三十年的部分裁判,且仅是最终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其他法律文书则极难大量获取,这导致当代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者难以形成对司法实践情况的全面了解和分析。因此,在研究资料的选取上,绝不能局限于已公开的裁判文书,还要充分利用对外开放的馆藏档案、志书、文献汇编等资料,尤其需要通过田野调查的方法收集和整理散失民间的珍贵资料(如个人档案、口述史料、私人日记等)。此外,依托大数据技术对近年来法律与社会实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也是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可以采用的重要的史料挖掘、收集方法。总而言之,只有重视发掘新史料,才能更好地呈现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的真实状况。

当然,法律社会史研究要想深入进去,除了自身的学科理论建构以外,还要与不同时代法治思想(法制思想)的研究相结合。即便是同一时代,也应注意不同时期和阶段所具有的特色。从当代中国来看,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因应时代发展变化,其法治思想在不断发展变化,进入新时代以来亦是如此。这也提示我们,在开展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时,一定要注意做“瞻前顾后”的工作,既要考察前后相继的赓续性,也要比较不同阶段、不同时期、不同时代的转型和变化体现在哪里。唯此,我们的法律社会史研究才是鲜活的、生动的,其研究意义才会更加凸显。

三、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的可能进路

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的研究范围含括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制建设的整体状况,各部门法的发展演变及其与社会间的交错互动关系。由此可知,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一个可行的研究进路就是按照现行社会能够与法律产生关联的组成部分分门别类开展研究。在这方面,张仁善的认识颇具启示意义,即法律社会史就是研究“法律与法律人、社会结构、社会阶层、社会生活及社会心态关系的历史”。(28)张仁善:《法律社会史的视野》,第1页。以张仁善的阐释为参考,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的研究可从社会结构(含社会阶层)、社会生活、社会心态等切入,并充分运用其他社会学研究中已经确定的相关概念和研究,如社会组织、社会治理等,分析社会现象,探讨当代中国不同历史阶段法律与社会的内在联系及相互作用,探求法律与社会变迁的历史规律,具体如下:

(一)当代法律与社会结构

自法律社会史研究之初,法律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问题就一直备受学界重视,并成为学者们研究的重要方面。传统中国最基本的社会结构是宗法结构,封建等级制度和宗法精神是其社会结构的重要特征,与此相适应,形成了绵延数千年的“礼法之治”;传统法律也是以父系家长权力为中心,以调整宗族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为主要内容。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就非常关注传统中国社会结构与法律的密切关系,提出了“我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29)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页。的著名观点。当代社会较之传统社会而言,在社会结构方面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包括人口结构、家庭结构、分工结构、收入结构、消费结构、城乡结构、区域结构以及作为核心要素的社会阶层结构等,都与过去截然不同。

以社会阶层为例,作为社会结构中的一个子概念,按照有关学者的界定,它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社会等多种原因而形成的,在社会的层次结构中处于不同地位的社会群体。(30)王思斌:《社会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2页。社会阶层不同,经济状况、生活方式及利益认同迥异,对法律的信仰、对法治的态度也有较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范在不同社会阶层的实际运作效果自然也会有所不同。换言之,社会阶层的变迁对于法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具有重要影响。当代中国发展的一个实际情况是,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收入差距的急剧扩大致使社会阶层出现分化与重组。当前的法社会学研究也证明,通过社会阶层与民事纠纷的解决探讨转型时期中国的社会分化与法治发展极为可行,且研究结果显示,“中国不同的社会阶层在对民事纠纷如何反应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异。统治精英相对来说更少依赖政府渠道而更多诉诸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中下层社会阶层成员更多地信赖政府渠道,把日常纠纷诉诸政府。”(31)程金华、吴晓刚:《社会阶层与民事纠纷的解决——转型时期中国的社会分化与法治发展》,《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2期。这提醒我们,通过社会阶层的多元分析视角(如性别、年龄、职业、教育程度等),可以解读不同时期各阶层与法律的关系,亦能总结社会阶层变化、法律制度变迁的原因和规律。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再好的法律制度都不能脱离时代和本土社会而单独存在,诸如以上社会结构中方方面面的发展变化必然引起法律制度的相应变迁。其结果就是等级森严的宗法结构被人人平等的社会结构所替代,以维护等级制度为使命的旧法也逐渐演变为与时代同频共振的现代新法。因此探讨当代法律与社会结构之间的互动关系自然就成为中国当代法律史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当代法律与社会生活

中国法律的运行与发展变革无不受到社会生活的影响,并在不断调整与社会生活的关系中主动或被动地适应于时代,应用于社会。当然,人们的社会生活方式也在法律规范的调整中不断与时代合拍,敬畏法律、遵从规则与法律制度的意识日益提升,使得法律的社会功能越发彰显。与此同时,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习俗更是与法律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甚至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与法律长期共存,并“相互转化和彼此映射”。对此,有学者曾明确指出,“法律基于习俗而体现其效率,而只有真正能够转化成为习俗而运行的法律才更具有一种执行的效力以及对人行为的约束力。”(32)赵旭东:《习俗作为法律与法律的习俗研究——习俗与法律研究的法律人类学辨析及问题展开》,《学术月刊》2019年第6期。相反,当法律制度与人们社会生活习俗严重相悖时,法律的实际适用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也正是基于此,当代中国法律制度中有许多是和习俗、习惯有关的,如民法中确立的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总则编》亦将习惯规定为民事法律渊源之一,等等。不过,当代中国的情况大有不同,表现在法律层面,基本上所有的部门法都经历了从无到有的极其显著的变化,表现在社会生活层面,也是换了新天。因社会生活变迁而打破旧习俗,并确立新习俗和新秩序的过程,往往也是法律制度因应时代需求而变革的过程。所以,探讨当代法律与社会生活,必须兼顾动态与静态,尤其要充分运用动态变化的观察视角,以弥补“偏向当前的横切面,忽视其历史背景和动向”的缺陷。(33)黄宗智:《建立“历史社会法学”新学科的初步设想》,《文史博览(理论)》2012年第8期。诸如此类,自然也成为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当代法律与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的产生,来源于功能群体的出现,以及群体正规化的趋势,是人类主动适应社会发展和社会生活的结果。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体制和社会领域的深刻变动,各种新的社会力量不断涌现,社会的自主性程度大大提高,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其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作用日益突出。截至2020年8月2日,全国社会组织数量已达到88.1287万个。其中社会团体36.8251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49.287万个、基金会8004个(34)数据来源于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社会组织大数据分析展示栏目——社会组织分类变动趋势,网址:http://data.chinanpo.gov.cn/,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8月2日。,基本形成了覆盖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和省、市、县、乡、村各级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增强社会自治功能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同的社会组织代表不同利益群体,以表达意愿、维护权益、参与治理、协调互动、彼此博弈,促进法律以及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如一些代表消费者、农民工以及中小企业等群体的社会组织的相继出现,为关系到这些群体利益的法律制度的完善贡献了重要力量。一些商会、行业协会类的社会组织,则通过各种自律规范、自治规范的创制实现了行业自律,以“软法”的形式为法治社会的构建发挥了重要作用。相应的,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党和国家对社会组织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对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较为欠缺到相对完善的过程,正积极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因此,法律与社会组织发展互动的过程也是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的重要内容。

(四)当代法律与社会心态

社会心态是人们对自身及现实社会所持有的较普遍的社会态度、情绪情感体验及意向等心理状态。社会心态的整体取向决定着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态度。社会公众认同法律、信仰法律,法治社会才能得以实现。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的急剧变化引起了社会心态的巨大变化,人们在观念上对于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和伴随而来的各种挑战存在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形成了不同的社会心理状态,包括社会成员的态度、观念、意志等。不同的社会心态会极大地影响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态度。有研究表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贫富差距一再扩大,分配不公的心态急剧增强,心理失衡成为一种普遍的心态,社会心态严重失衡导致了犯罪现象增加,这在许多案件中显露无遗,比如在盲目求富的心态支配下,一些人为获得眼前利益而不计后果,偷税、造假、走私、诈骗、抢劫等经济违法犯罪现象层出不穷。(35)陈斌、李夏:《社会心态、刑法观念与刑事裁量》,《法律适用》2006年第11期。另一方面,法律制度所遵循的原则又会在很大程度上引导公众社会心态的形成,如民法“平等自愿”等原则的坚持就得到了公众普遍认同,改变了公众对法律的态度。基于此,研究当代中国法律与社会心态发展变化的过程,分析法律与社会心态的互动影响,对于促进法律更为积极地反映并引导公众社会心态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五)当代法律与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出现的一种理论和实践,其与此前阶段历史和社会发展中所取得的治理经验密切相关,并体现为前后相继的赓续关系。“对于任何社会而言,建立和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都是首要的治理目的和价值目标。秩序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在法律价值体系中位居首位。”(36)张文显:《构建智能社会的法律秩序》,《东方法学》2020年第5期。对于任何时代而言,国家法律都是社会治理的法理依据。在当代社会,这个法理依据就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我国的社会治理是伴随着社会转型而不断推进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社会治理具有不同的话语表达形态”。(37)陈鹏:《中国社会治理40年:回顾与前瞻》,《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从当代中国来看,其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经历了一个从传统农业社会迈向现代工业社会以及后来的信息社会和智能社会的过程。转型过程中,各种新的社会问题不断产生,传统的治理方策无法有效发挥作用。与此相对应,以不断更新和完善的各种法律法规制度为基础的社会治理体系逐渐得以构建,社会转型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不断得到系统治理。当然,历史阶段不同,治理对象也有所差别。比如,改革开放之初,治安犯罪是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因之成为当时社会治理的主要对象之一;进入1990年代中期前后,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是多发频发的突出问题,因之成为当时社会治理的主要对象之一;中共十八大以来,因应新时代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变化,社会治理的整体性和贯通性空前增强,并逐渐衍化为“协同治理”和“全域治理”。不过,社会治理说起来似乎轻巧,做起来却充满艰辛。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面对层出不穷的各种新问题,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在社会治理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并制定了一系列应对新问题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可以说,我国的社会治理与当代中国的法律建设是紧密相连的。由此而言,从当代法律与社会治理视域开展法律社会史研究不失为一个观察当代中国社会演进的良好视角。

当然,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的内容并不限于以上所讲,凡是社会史中有与法律交叉之处皆在法律社会史研究之列。同时,作为跨学科交叉研究,当代法律社会史应充分借鉴社会史和法社会学等学科的优秀研究成果,开拓研究视野,丰富选题内容,如此才能最终呈现一幅形象生动的当代中国法律与社会发展的动态图景。

余 论

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是一个可以多视角审视、多层次观察、多领域延展的拓荒性研究命题,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其选题范围广,研究手段多样,对法律史学科、社会史学科以及各部门法学的研究都是一个有益的补充,既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又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当代法律社会史更为直接地与当下法律社会实践相关联,由此而言,开展当代法律社会史相关学术研究更应成为学术界大力关注的重点之一。但由于种种原因,当下这一领域的研究还非常薄弱,急需学术界奋起开拓。因应全面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一个可行的研究路径当为,从现实问题出发,利用法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多学科的理论和研究方法,着眼当代历史中法律制度演进与社会结构、社会生活、社会阶层、社会组织、社会心态等方面变迁的关系,探寻背后的理论根源,总结其中的经验和规律,在历史的纵深视域里寻找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之间最适宜的契合点,为当代中国法律与社会的发展提供经验和启示。

不过,前述路径并非唯一路径,按照现行法律的划分标准分门别类开展研究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如可进行当代民法社会史、当代刑法社会史研究等,抑或首先对部门法中某一具体法律制度的变迁与社会的关联进行历史维度的研究,然后在此基础上综合地研究新中国法制建设整体演变与社会的互动,最终构建权威的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体系。在这种架构下,不同领域的学者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展开对当代法律社会史的研究,相对而言更易于操作。实际上,在法律社会史的研究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这一倾向,如华中科技大学在对法律社会史研究方向进行介绍时即将“部门法社会学”作为开展研究的历史面相之一而提出。(38)资料来自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律社会学”博士点学科简介,“法律社会史对法律社会学中的基础理论、田野调查和实证分析、部门法社会学三个方面的历史面向进行研究”。网址:http://law.hust.edu.cn/info/1176/1569.htm,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7月11日。

此外,以历史分期为分析框架也是一个可行的路径。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既然是当代中国史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很显然就可以根据新中国法律在当代中国不同历史时期的特征划分出不同的历史阶段,并以此为分析框架展开阐述。比如,可将新中国70余年的历史划分为新中国成立后前十七年、“文化大革命”十年、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共十八大以来的新时代等几个不同阶段,按照不同阶段的国内外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与因应经济社会发展而展开的法律建设进行关联性的互动式解析,进而探寻出70余年来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的清晰脉络和未来走势。

总之,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前景广阔,大有可为,真诚希望并呼吁学界从学科建设的高度尽快将这一领域提上研究日程。笔者期待并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的研究必将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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