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文见义与《左传》叙事

2021-11-26 09:39杨金波
关键词:互文左传

杨金波

(哈尔滨师范大学 学术理论研究部,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5)

《左传》作为中国早期叙事文本的典范,在传统的学术视域中首先是以《春秋》经之传的身份存在的,这种与《春秋》的复杂关系,本身决定了注疏者等对《左传》事件解读时的着眼点;由此“形成”的文本形态,也影响了我们对《左传》中事件认知的全面性,为了降低杜预“分经之年,与传之年相附”[1](P24),阮元认为“分经比传”始于杜预:“左氏传之学,兴于贾逵、服虔、萤遇、郑众、颖容诸家,杜预因之,分经比传,为之集解。”[2](P259)对《左传》叙事的影响,先儒做了诸多努力,如各种“纪事本末体”版本的创制,然而,这些创制无论是将事或者将国作为经纬,最终也只能以一种新的规格替代原有规格,只能关注到事件的主体。也就是说,其所解决的,大多是在“分经比传”时,一事分在前后两年或散见在不同年份传文中的关联性事件等显性问题,而对存在于按划分标准不属同类事件之中,但会影响到我们对本体事件理解的某些因素,无法全部囊括。所以,在具体的文本解读中如何勾连这些因素,既是完整理解《左传》中事件的需要,也是在既定文本状态下,讨论《左传》独特叙事模式、挖掘其叙事功能的组成部分。下文以史传的互文见义方法为观察点,结合《左传》中“……也”句式,试作讨论。

一、互文见义内涵及《左传》中的“……也”句式

有关互文见义的定义及应用范畴,目前大体有三种相关理解方式:

1.在传统修辞学中,互文是一种修辞方法。贾公彦《仪礼疏注》曰:“‘互文’者,是两物各举一边而省文。”考察的范畴多在诗文的字与字或句与句之间关系上。诗歌由于字数限制及韵律要求,互文现象更加普遍,但其初始之意,实来源于对经传的观察。如《左传》“郑伯克段于鄢”(1)本文所引《左传》原文,除了特殊标注以外,均出自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

公入而赋:“大隧之中,其乐也融融!” 姜出而赋:“大隧之外,其乐也泄泄!”(隐公元年)

《春秋左传正义》记服虔语:“入”言公,“出”言姜,明俱出入互相见。又如僖八年,接晋虢射言“期年,狄必至,示之弱矣”后有:

夏,狄伐晋,报采桑之役也。复期月。(僖公八年)

杨伯峻先生有注:期月即期年,此互文为义。

2.于史传叙事,互文是一种叙事手法。靳德俊《史记释例》言:“一事所系数人,一人有关数事,若为详载,则繁复不堪,详此略彼,详彼略此,则互文相足尚焉。”[3](P3)将互文的考察范围扩大到事件,即基于不同的叙事目的而对相同事件有详略不同处理,参照而见全貌。此言《史记》,而《左传》中亦不乏实例。如记述“绕角之役”:

晋栾书救郑,与楚师遇于绕角。楚师还,晋师遂侵蔡。(成公六年)

此时的叙事重点在记述赵同、知庄子等人对“战与不战”的讨论,所以对战争过程一笔带过。后文声子说明“楚材晋用”时再提及此事:

绕角之役,晋将遁矣,析公曰:“楚师轻窕,易震荡也。若多鼓钧声,以 夜军之,楚师必遁。”晋人从之,楚师宵溃。(襄公二十六年)

此时的叙事重点在于记述析公在战争中的作用,警醒楚国的人才流失,所以简要记述了战争的过程,重点突出了析公对战争形势的分析。

3.在现代文艺批评中,所说的“互文性”是译介于西方的文本观照理论。在考察对象上从字与字、句与句、事与事直接扩大到文本与文本,在讨论主题上重形式而弱化内涵。此有关词汇转译等问题,是另一讨论范畴。也就是说,寻找源起于西方的“互文性”与中国传统“互文”概念之间的对话空间,无疑是一种积极的态度,而廓清“互文”在汉语文本中的发展样态,于话语体系构建,则更具现实意义。本文基于“相足”来考察《左传》中的互文见义现象,正是出于此一思考。

求诸文本我们看到,《左传》以“……也”领起事件的叙事方式,在方法上有类于靳德俊先生所说的“书明互见”,而靳德俊先生所言的“不书名互见,而实互见者,又可分为两类:一则于本传不载或略载,而详于他传者;二则两处所载微有不同,而实互为补足发明者”[3](P16),由于叙事目的不同,在《左传》中表现为另起他事或先起事由。

《左传》中的“也”多出现在句末,表示语气、判断或原因等。此外,“也”在《左传》中的另一种重要作用,是与其前面的事件或行为连接,共同提示叙事的时间起讫,并以此引入或复述不在当下时间发生的事,使当下叙述条理清晰,完整丰富。对此,何乐士以为:“从句〔主·‘之’·谓〕常带语气词‘也’,增强提起下文、依附下文的语气。这可能因为表时间的从句具有更大的从属性。”[4](P66-77)关注了“也”在〔主·“之”·谓〕句式中的作用。而就叙事而言,以“……也”提示时间,领起当下叙述的叙事方式,既是《左传》对依时叙事手法的重要发明,也是《左传》主观构事的重要体现。

在《左传》中,以“……也”表时间,其中的“也”可解释为“……的时候”的句子,共有80处(2)出现在一个段落中或出现在相邻段落中但所言之事相同的,视为一处。如昭公十三年“楚子之为令尹也”“王之灭蔡也”“观起之死也”。。其中8处出现在对话中,有9处与“初”连用或并用,共同或分别补入事件。其他63处,按照与当下事件的关系,即在当下叙事中所起的作用,大体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顺序事件。此时,“……也”事件自身的表意功能弱化,主要作用在于提示领起事件的发生时间;“也”领起事件对当下叙事的作用则只在于说明一种情况或介绍当下事件发生的一种条件,亦有补入独立事件之情况。例如,隐公十一年鲁隐公被弑,以“公之为公子也”引出鲁隐公早年被俘后立郑国尹氏之主钟巫于鲁之事,说明隐公被弑前将“祭钟巫”之钟巫的来源。二是为叙述此事件的另一个侧面或并列交代另一情况或形势,前者有类于后世小说中的“花开两朵,另表一枝”,后者则近于单纯表示时间,顺序事件。此一类型多以“是行也”或“此行也”等体现,接续上文叙述。如桓公十八年接子亹、高渠弥被杀之事,有“是行也,祭仲知之”,交代郑历公被立和出奔、昭公得入、子亹被立等事件的核心人物蔡仲的相关情况。三是为明确事由。如前所述,“也”出现在句末表示原因的情况在《左传》中众多,但其他表事因的“也”,大多可以用“故”替换,有的甚至直接删除并不影响表达;更重要的是,与“三十二年春,城小谷,为管仲也”(庄公三十二年)这些简单说明事因的记述比较,“也”提示时间时所展现的事因更为具体复杂。要而言之,此非记事,实乃叙事。此类“……也”句式依明确事由的方法又可区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为直书事因。如宣公七年鲁宣公为晋所囚,事因为:“晋侯之立也,公不朝焉,又不使大夫聘”。这样的记述类似于名词解解释,则此种“也”和以“也”领起的往事与当下叙事的关系,类似于“因为……所以……”的造句。二是为论理揭示事因。如昭公七年,“及其(孟僖子)将死也”,言:“礼,人之干也。无礼,无以立”。是以“孟懿子与南宫敬叔师事仲尼”(3)此一段落追述孔子的家族历史,且叙述亦不同于此一类中的其他段落,“……也”并非事之首启,所述之事又为十七年以后即昭公二十四年之事。。在此一类型中,以“也”领起的往事也好,当下叙述也罢,都不是叙述的主角,因事求理才是叙述的根本目的。三是为参照而见事因。所谓参照,即参考对照 “……也”之事件本身,可见当下叙述事件的原因或原因之一,如“宋殇公之即位也”等。

二、从“……也”看《左传》的互文见义

《左传》叙事所体现的互文见义,既体现为同一事件在不同叙事环境中不同处理方式,也体现为此事件对彼事件的提示作用与承启关系。同时,从内容方面看,与《史记》的“互文”比较,《左传》更重视“见义”,更重视事件的释经目的;从形式方面看,《左传》与《史记》的互文同样是主观行为,但《左传》更多的不是对事件组成部分的取舍,而是提供另一个观察角度。这与文本形成的出发点有关。与《史记》中的人物传记以人物形象为核心不同,《左传》中事件的布局与排列是以释经也就是说理为核心的。《左传》中有个性鲜明、立体(4)《史记》塑造了典型人物,在一定程度上抹杀了事件发展的复杂性,使事件的结局成为一种必然。《左传》更趋向于原型记录,如果我们将视线从那些“昙花一现”式的人物身上移开,就会看到《左传》中的人物具有多种甚至截然相反的性格和行为表现。从接受的角度,《左传》为人物和事件提供了无数种可能,就叙事本身而言,《左传》展现的是更全面的真实世界。也可以说,《史记》是对事件的记录,《左传》是对事件的思考。所以,《左传》依于《春秋》,是经,《史记》则是史。的人物形象,但总体上说《左传》并不是围绕某个中心人物布局谋篇的,其根本目的在于呈现事件,而不是塑造人物,就像我们看到的,《左传》叙事具有篇章上的跨越性一样。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占《左传》中更大比重的是点式叙事也就是所说的命题作文,这是释经体例下的必然书写形态。当然,同样像我们看到的那样,《左传》不是《公羊传》或《谷梁传》,《左传》释经或说理,依附于具体历史事件,所以,决定《左传》叙事形态,在体例之后的另一个因素是材料来源。我们想说的是,经承旧史,《左传》为说理而形成的叙事点之间存在天然的关联性,而寻找这些点式叙事的关联与结构线索,我们可以借助于互文见义。

如前所述,《左传》中的互文见义,表现为相同事件在不同叙事环境中不同处理方式,以及此事件对彼事件的提示作用与承启关系。关于相同事件在不同叙事环境中不同处理方式,我们来看桓公十一年所记“郑昭公之败北戎也”之事:

郑昭公之败北戎也,齐人将妻之,昭公辞。祭仲曰:“必取之。君多内宠,子无大援,将不立。三公子皆君也。”弗从。

“郑昭公败北戎”之事发生在桓公六年,当时即有记述,且亦是由表时间的“……也”引入:

公之未昏于齐也,齐侯欲以文姜妻郑大子忽。大子忽辞,人问其故,大子曰:“人各有耦,齐大,非吾耦也。《诗》云:‘自求多福。’在我而已,大国何为?”君子曰:“善自为谋。”及其败戎师也,齐侯又请妻之,固辞。人问其故,大子曰:“无事于齐,吾犹不敢。今以君命奔齐之急,而受室以归,是以师昏也。民其谓我何?”遂辞诸郑伯。

这段文字表面上至少给我们三个提示:一是从“大国何为”可以看出,郑昭公(大子忽)对自己拒婚于齐之事的可能影响是有明确认识的;二是从“遂辞诸郑伯”可以看出,昭公拒婚是得到具有丰富政治经验的郑国高层认可的;三是从“君子曰:‘善自为谋’”可以看出,《左传》对于昭公的拒婚,起码是第一次拒婚,是持肯定甚至褒扬态度的。另外,看此段文字中表时间的“公之未昏于齐也”,明言齐国最初为昭公指婚的对象是文姜,也就是嫁给鲁桓公并最终因私通齐侯导致鲁桓公暴毙异乡的文姜。而从鲁桓公与文姜成婚时,《左传》所记的“齐侯(齐僖公)送姜氏于讙,非礼也”,(桓公三年)我们不妨推测,文姜具有一定的特殊背景。(5)《史记·齐世家》言:“四年,鲁桓公与夫人如齐。齐襄公故尝私通鲁夫人。鲁夫人者,襄公女弟也。”《左传》无此记述,亦无四年桓公曾如齐的记述。所以,观察郑昭公的拒婚,我们还需考虑这方面的因素。

如上,则在郑昭公拒婚于齐之事中,昭公的做法可谓有礼、有据、有节,何况于此事,昭公更有“民其谓我何”的王者仁心。而桓公十一年对此事的记述,面对的问题不是拒婚,而是“外援”;面对问题的人不是郑昭公,而是蔡仲。于是,出现的是“子无大援,将不立”的政治远见,也有“昭公奔齐”这一血淋淋的应验事实。

关于事件对事件的提示作用与承启关系,我们看昭公二十二年所记“晋之取鼓也”之事:

晋之取鼓也,既献,而反鼓子焉,又叛于鲜虞。六月,荀吴略东阳,使师伪籴者,负甲以息于昔阳之门外,遂袭鼓,灭之。以鼓子鸢鞮归,使涉佗守之。

一是不再新增行业及企业。从覆盖的行业、纳入企业的门槛来看,各区域碳市场在2017履约年延续了各自在2016履约年的标准,不新增行业或企业1. 不新增企业是指各区域碳市场不通过降低企业的纳入门槛而增加企业,但各市场存在个别新建的企业符合既定的纳入门槛而被纳入到碳市场的情况。。这有别于2016履约年的情况,广东、上海等通过覆盖新的行业对碳市场扩容,北京、湖北等通过降低企业门槛纳入更多的企业。

晋为大国,又长期为“春秋”之霸主,而鼓,《左传》中总计只有三处记述,对于这样的小国,晋师“伪籴者”,“袭”而灭之,即便有鼓“又叛于鲜虞”之事因,似乎也有失大国的风度。

我们再看“晋之取鼓也”。事在昭公十五年:

晋荀吴帅师伐鲜虞,围鼓。鼓人或请以城叛,穆子弗许……穆子曰……使鼓人杀叛人而缮守备。围鼓三月,鼓人或请降,使其民见……穆子曰……鼓人告食竭力尽,而后取之。克鼓而反,不戮一人,以鼓子鸢鞮归。

这段文字记述了荀吴的三种做法和两段言论。做法包括:鼓人“请以城叛”时“弗许”,且“使鼓人杀叛人”;鼓人请降时,因其民“犹有食色”,亦不许;鼓人“食竭力尽”之后,“克鼓而反,不戮一人”。言论为:因人思己,有信以“庇民”;“好恶不愆”,知义而“事君”。以是观之,则此次“克鼓”之战,深得晋文公“退一舍而原降”(僖公二十五年)之道,也大有宋襄公“不重伤,不禽二毛”(僖公二十二年)的君子风范,更可见楚国得知宋国“易子而食,析骸以爨”后,有“我无尔诈,尔无我虞”(宣公十五年)之盟的信义。

两相比照,虽有荀吴“或以吾城叛,吾所甚恶也。人以城来,吾独何好焉”的夸夸其谈,更有“犹有食色,姑修而城”之举。结果却是,七年之后,“使师伪籴者,负甲以息于昔阳之门外,遂袭鼓,灭之”。“城可获而民知义所,有死命而无二心不亦可乎!”果亦可乎?可为一叹,叹“春秋”信义之艰辛;或有一思,思《左传》叙事之实录。

《左传》中,以“……也”代入的事件,互文而为见义者另有:僖公十年“丕郑之如秦也”,记述丕郑以“臣出晋君,君纳重耳”谋于秦伯,最终导致“丕党”多人被杀之事,丕郑所以为秦伯出此计谋,当有其如秦时,晋国“杀”里克之因素。文公十四年“穆伯之从己氏也”,记述鲁之孟氏的家族传承,穆伯由莒归鲁后“襄仲使无朝听命”,起因在文公七年穆伯将“为襄仲聘”之妻“自为娶之”,更在文公八年“以币奔莒,从己氏”。成公八年“楚师之还也”,记述晋栾书“从知、范、韩”之策而“获沈子揖初”而评曰“从善如流”,有成公六年“楚师之还”即“绕角之役”(6)从襄公二十六年声子与楚令尹子木的对话中可知,“获沈子揖初”应在成公六年,此为补述,与成公八年的“晋栾书侵蔡”之事并无直接关联。时“夫善,众之主也。三卿为主,可谓众矣”之论方可明晰。襄公七年“郑僖公之为大子也”,记述郑僖公被弑源于不礼子罕、子丰及子驷,而其终为子驷所杀,由此次“会于鄬”为侍晋和成公十六年所记的“郑叛晋,子驷从楚子盟于武城”,我们可以推想郑僖公被弑的深层原因,即与子驷之间从晋或从楚的政见矛盾。襄公二十八年“蔡侯之如晋也”,记述郑之游吉欲如楚“奉其皮币”而为楚所“还”,从“必使而君弃而封守,跋涉山川,蒙犯霜露,以逞君心”可知,游吉之所以为楚所“还”,是其身份不够,至于为什么其身份不够,则需看“蔡侯如晋”,宋之盟,晋、楚有“从交相见(襄公二十七年)”之约,于是本年夏“齐侯、陈侯、蔡侯、北燕伯、杞伯、胡子、沈子、白狄朝于晋,”而郑国只是派臣子至楚,楚国自然不爽。昭公十三年,由“楚子之为令尹也”和“王之灭蔡也”直书“群丧职之族,启越大夫常寿过作乱”的原因;由“观起之死也”引出导致楚灵王之死的关键人物观从。而楚灵王为令尹时杀大司马薳掩,事见襄公三十年,申无宇有“王子必不免”的预言和分析;灵王灭蔡在昭公十一年,叔向有“楚小位下,而亟暴于二王,能无咎乎”的评论;观起为令尹子南之“宠”,其死事见襄公二十二年,为楚康王时之事,因令尹之“宠”而达到“楚人患之,王将讨焉”的程度,我们可以想见公室在楚国的地位和楚王在楚国的位置。这是我们在直接原因以外,思考楚灵王之死的其他线索。

三、互文见义与《左传》叙事

《春秋左传正义》言,“将解名曰‘春秋’之意,先说记事主记当时之事”[1](P3),则《左传》叙事,必以当下事件为根本。但我们知道,历史事件的发生发展,不会局限于指定的时间,又《左传》释经,需要明晰事件的来龙去脉。所以,以他时之事领起当下叙事,似乎是一种必然的选择,而其中所体现的互文见义,也似乎是一种客观现象,但观照《左传》文本,实非尽然。我们认为,互文见义是《左传》主观结构事件之叙事笔法,《左传》之“志而晦”与“婉而成章”,亦有借力于此者。依据有三。

1.《左传》“或先经以始事,或后经以终义”,经传不完全对应,而以事件发生时间为标准记事者尤多。所以,将他年所记之事,在当下叙事中再次提及甚至重复叙述,当是主观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论者多以《左传》不能与《春秋》记事逐条对应,而追问其是否为《春秋》之传,而我们要讨论的,则是这种不能逐条对应所展现的叙事形态。也就是说,我们所讲的经传不完全对应,不涉及“有经无传”或“传而无经”(7)关于经传对应问题,可参看赵生群先生《〈春秋〉经传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之问题的讨论,只是涉及“经”与“传”,甚至是有因果关联的事件,是否在同一年内记述这一表面问题。

例如,庄公二十一年:

郑伯之享王也,王以后之鞶鉴予之。虢公请器,王予之爵。郑伯由是始恶于王。

杨伯峻在《春秋左传注》中言:“此为僖公二十四年郑文公执王张本。”此事为郑伯平周“五大夫之乱”后、“享王于阙西辟”时之事,僖公二十四年郑文公“执王”时提及此事。

再如,昭公七年:

楚子之为令尹也,为王旌以田。芋尹无宇断之,曰:“一国两君,其谁堪之?”及即位,为章华之宫,纳亡人以实之。无宇之阍入焉。无宇执之,有司弗与……王曰:“取而臣以往,盗有宠,未可得也。”遂赦之。

杜预在《春秋左传正义》中曰:“为葬灵王张本。”此事记在楚灵王“成章华之台”之前,因其事(执阍)发生地点章华之台,而联系后文,更相关的是昭公十三年芋尹无宇之子“求王”,又“以其二女殉而葬之”之事。

2.将不同时间发生的事件结构在同一叙述中,以年、月等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标记非当下事件的情况,在《左传》中不多,但存在。由此我们可以推断,以事件提示时间,不是《左传》时代的全部叙事形态,而是作者的主观构事行为,是《左传》展示给我们的叙事方法。

以“鲁十二公”记事,如襄公七年:

郑僖公之为大子也,于成之十六年,与子罕适晋,不礼焉。又与子丰适楚,亦不礼焉。及其元年,朝于晋。子丰欲愬诸晋而废之,子罕止之。及将会于鄬,子驷相,又不礼焉。侍者谏,不听,又谏,杀之。及鄵,子驷使贼夜弑僖公,而以疟疾赴于诸侯。简公生五年,奉而立之。

此段传文所说的“成之十六年”,为鲁成公十六年,较之“郑僖公之为大子也”,时间更为具体。更重要的是,如果我们考虑到叙事材料的来源,可以想见,作者于此是完成了叙事时间转换的。

以诸侯之年记事,一般见于言论中,如文公十七年:

郑子家使执讯而与之书,以告赵宣子,曰:“寡君即位三年,召蔡侯而与之事君。九月……十一月……十二年六月……十四年七月……十五年五月……往年正月……八月……敝邑有亡,无以加焉……”

此段传文以郑穆公的口气与晋侯言,以郑之年号表述时间,当是对史文的如实转录。说明追述往事,而以具体年、月表示时间叙述,是当时记事的方法之一。

3.《左传》与《国语》材料来源方式相近,但对事件发生时间的表述方式不同,导致叙事切入点的不同,也使叙事效果各异。这种差别的决定因素当然首先是编年记事和分国记事的不同需求,但同时也体现了《左传》在编年记事的前提下勾连事件的叙事方法,以及《左传》不完全依赖原始材料,独立结构事件的主观意愿。我们来看两书所记“重耳之亡”事。

记述“晋公子重耳之亡”的过程,在重要事件上《左传》与《国语》大体相同,只是重耳经过各国的顺序有差异,且《左传》之文略简。于叙事而言,《国语》以“文公在狄十二年”起,《左传》则以“晋公子重耳之及于难也”起。《晋语》尽言晋事,《左传》兼顾各国,二者叙事环境不同,所以《左传》重新强调“及于难也”这一时间,实属自然,但重要的是之后的叙述,僖公二十三年《左传》再次记述了蒲城之事:

晋公子重耳之及于难也,晋人伐诸蒲城。蒲城人欲战。重耳不可,曰:“保君父之命而享其生禄,于是乎得人。有人而校,罪莫大焉。吾其奔也。”遂奔狄。

此事在僖公五年已有记述:

及难,公使寺人披伐蒲。重耳曰:“君父之命不校。”乃徇曰:“校者吾仇也。”逾垣而走。披斩其祛,遂出奔翟。

两段传文的主要差别在于重耳之言,较之僖公五年的“君父之命不校”,僖公二十三年记述中的“重耳之言”更具理性思考,“君父之命不校”不再只是一个概念,而是有“享其生禄”和“得人”两个支撑。归于叙事,“得人”一则可顺序出奔时“从者狐偃、赵衰、颠颉、魏武子、司空季子”,另则,“得人”乃有“济河”归晋之后福。而僖公五年记“披斩其祛”,又可勾连僖公二十四年之“吕、郤畏逼”事件。《左传》叙事之严整,于此有见。

蒲城之事,《晋语》先有“公令阉楚刺重耳”之一笔带过,后又在“吕甥、冀芮畏偪,悔纳文公,谋作乱”之前以“初,献公使寺人勃鞮伐公于蒲城,文公逾垣,勃鞮斩其袪”补入,于述史自能明了,于叙事则终有平淡无奇之憾。

如上,则《左传》以“晋公子重耳之及于难也”起重耳之亡事,即见叙事之起伏,又见叙事之主旨,可为记晋文公事的一个部分,亦能独立成篇。互文于勾连结构事件之功用,亦于此可见。

以事释经和四时观念决定了《左传》依时叙事的基本叙事形态,这是认知《左传》中事件的基本前提。而在具体事件解读时,我们也注意到,除了以确切时间和“初”开始叙述事件以外,《左传》中另有多处以“……也”即“……的时候”开始事件叙述的情况,这是《左传》对依时叙事的发展与丰富,是其主观结构事件的一种方式。在构建中国古代叙事传统的意义上,《左传》的这种叙事手法,即史传书写系统中的“互文见义”,其与《左传》的“志而晦”“婉而成章”交相呼应。梳理《左传》中的互文见义,是讨论《左传》叙事的需要,对于我们更清晰理解《左传》所记之事,亦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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