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清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公证处,江苏 无锡 214000)
从传统意义上来讲,公证执业风险包括两个形态,即真实性风险(公证机构办理公证过程中因当事人虚假陈述或者提供不实材料等因素引起的审查核实风险)和合法性风险(公证人员有义务判定公证事项合法性和依法定程序出具公证书所面临的风险)[1]。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加速进入社会转型期,社会发展快,各种社会现象层出不穷,公民权利意识逐步增强,公证员在公证执业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很多时候,即使是事实清楚、程序完备、适用法律正确的公证书也会被当事人投诉,甚至无理取闹,很多公证人员就很困惑:为什么这些看起来毫无问题的公证书也会引发那么多的矛盾呢?在这里,笔者认为有必要引入一个新的概念:公证执业的社会性风险。
公证执业的社会性风险,笔者认为,是指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或出具的公证文书由于无法直接归结于公证机构的责任所引起的各类非法律风险。这一概念是相对于公证执业的法律风险而言的,办理公证或者出具的公证文书因违反法律法规会导致法律风险。在目前的执业环境下,公证员违法办理公证或违法出具公证书是低概率事件,往往是很多无法直接归结于公证机构的因素导致了某些风险。总的来说,公证书作为一份法律文书,势必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而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也必然导致公证所涉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归属发生变更,通俗来说,因为一份公证书,某些人会取得利益,某些人会因此失去一些利益,这就是公证所带来的社会后果。如果未取得利益或者自认为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以激烈的非法律手段主张权利救济,不管该主张是否合理、合法,必然会对公证机构带来一定的损害,给公证机构的执业引发风险。
(一)当前整个加速转型的社会环境是引发公证执业的社会性风险的根本因素。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百年未有的社会转型期,社会发展快,各种社会现象层出不穷,公民权利意识也逐渐增强。在这种社会环境下,一部分人为了自身利益,往往弃申诉、复查、诉讼等合法途径不用(当然,相当部分也因为对当前司法环境的不信任及高昂的诉讼成本),更愿意采取激烈手段向公证机构讨要利益。譬如,公证机构所办理的与不动产征收相关的保全证据类公证,即使该类公证不是对权利的确认,仅是对现场状况的记录,也会引发一而再,再而三的投诉。
(二)公证书的不当使用是引发公证执业的风险的重要外部因素。一般而言,公众对公证机构及公证文书有一种天然的信任感。而公证书的不当使用往往是利用并消费了这种信任感,夸大或扭曲了公证机构的作用、公证文书的内容,以此来获取利益,当公众发现其获得的产品或服务无法达到预期的宣传中的效果,或者基于对公证机构及公证文书的信任而被欺诈时,往往会将不信任的焦点指向公证机构,这势必会给公证机构带来一定的风险。譬如,以前有很多企业为宣传其产品,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往往该类公证所保全的数据或者产品性能是在相对优越的环境中取得,公证书一般也会对取得上述数据的环境做出描述,而企业在将该公证书作为产品宣传的组成部分来宣传其产品功能强大、性能优越时,往往会有意弱化或忽略公证书中的限制性描述,从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认为其所购买的产品与宣传的产品有差距,有的甚至认为是公证机构帮助企业做假,从而引发对公证机构的质疑、投诉等[2]。
(三)公证承办人员本身社会经验的缺乏是引发此类风险的重要内部因素。公证执业活动是一个与人打交道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公证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社会经验,从而可以对当事人办理公证后可能引发的社会后果做出合理判断,以便能在办证过程中能有意识地趋利避害。譬如,有一位七八十岁的老人前来公证处办理委托,委托他人出售其在居住地的房产。很多公证人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往往更注重对委托本身相关事项的审查,如房产权属状况、申请人的意思表示等,而对老人出售房产的原因却不甚重视,或者说虽然做了询问但含糊而过。但是,如果作为一名有一定社会阅历的公证人员,应该清楚知道一位老人在其风烛残年时如果没有特殊原因是不大可能出售其住房的。如果老人家庭条件较好,有多处住房而需要处理其中的一处、两处,这应该是一个合理解释。但如果这位老人仅有此一处住房,公证承办人员是否应该再深入了解一下呢?这样一份委托书公证引起的后果是这位老人的房产被售出,从而失去其住房。极端情况下,如果其子女无能力或者不愿意提供住房,这位老人很可能就会无家可归,从而引发某种社会矛盾。在目前从大众的法律认知水平来说,基本是认为公证机构办理了委托公证,从而导致老人的房产被售出,从而使得这些社会矛盾的焦点就直接指向了公证机构。
(四)公证书中的一些小瑕疵往往也会导致公证执业中的社会风险。公证书中出现瑕疵,如多一字、少一字,或者错字、别字等,本身是不可避免的。一般来说,由公证机构进行补正即可。但一些人为达到某种目的或者获取某些利益,往往会利用这些瑕疵来要求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或者获得其他补偿。这些人也知道从法律层面来讲,这些行为都是行不通或者说无法达到他们的目的,所以就会采取一些激烈手段,胡搅蛮缠、无理取闹,干扰正常的办公秩序,这些行为往往会对公证机构造成相当大的损害和不利的社会影响[3]。
公证执业的社会性风险不同于公证执业的其他风险,它往往是不确定的、无可判断的,很难从制度上加以防范、控制。仅仅通过强化个人风险意识、质量意识也很难从根本上对此类风险加以防控。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模仿商业银行的模式在公证机构内部设立一个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或岗位加以应对、控制,当然这一部门或岗位应该是针对公证执业出现的各类风险,该部门或岗位应该具有以下职能:
(一)事前的风险评估。这应该主要针对的是新型公证业务或者是出现新情况的传统业务。对那些新业务来说,大多数公证人员往往是一知半解,这就需要专门对该类业务进行研讨、调研、模拟操作、设计办证流程、进行风险评估等,对可能出现的状况或者风险进行总结,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同时,该部门也可以针对传统业务出现的新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加以预警。
(二)办理公证过程中的风险提示。目前绝大多数公证机构均可以通过公证管理平台来进行日常办证,风险控制人员可以通过对公证管理平台上数据的采集、分析,及时就一些可能出现的状况对公证承办人员进行提示、预警。举例来说,风险控制人员通过查询、比对(也可以通过软件功能进行预设)当事人信息和公证事项,针对某些办证的高危人群(如高龄老人等)或者高危事项(如买卖房产的委托书等),向公证承办人员发出预警提示信息以及办证建议等。
(三)出现风险或者纠纷时的处理。在现今的公证体制和架构模式下,一旦出现纠纷,公证承办人员往往首当其冲,不仅需要与对方理论,而且可能会因为对方情绪激动而受到不必要的伤害。从某种程度上讲,公证承办人员与风险或者纠纷的处理脱离开来,不仅是对公证承办人员的保护,而且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公证承办人员在处理自身所涉纠纷时一般会带有主观意识,无法客观地看待问题,而且对方在看到公证承办人员时往往会有意无意地情绪激动,容易发生冲突。通过风险控制人员的介入,能从相对客观的立场看待问题,而且风险控制人员的丰富经验,也是解决问题的利器[4]。
近年来,公证执业中出现社会性风险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矛盾正呈现上升趋势,而且这类风险是无可避免的,这就更需要我们广大公证人员在日常办证过程中用法律思维办理公证,以社会思维防范风险,尽可能地降低公证执业中出现社会风险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