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司法审判的问题与对策
——以典型案例为分析对象

2021-11-25 01:46李一鑫
贵州社会科学 2021年10期
关键词:公序良民事裁判

李一鑫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一、问题的提出

近期,深圳法院对一起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引发社会关注。该案是一起因保姆继承遗产引发的纠纷(简称“深圳保姆继承案”),刘某与妻子陈某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刘某为照顾自己生活,聘请杨某为保姆,后二人发展为同居关系,达十几年之久。2015年7月,刘某起诉与陈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6年8月,刘某再次起诉与陈某离婚,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刘某因病死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2017年6月,刘某曾立下遗嘱,自愿将合计300平米的3套房屋等财产赠与杨某。陈某与杨某因财产继承纠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婚内与杨某同居,违背公序良俗,存在过错,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遗赠行为无效,刘某有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遂酌情判决两套房屋归妻子陈某,一套房屋归保姆杨某。一审宣判以后,陈某、杨某均提出上诉,主张对三套房屋的继承权。深圳中院二审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刘某自书遗嘱行为是否有效。法院认为,即便事出有因,刘某与杨某长期同居也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杨某明知刘某有配偶而与之同居,并接受刘某赠与的大额财产,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法院最终认定刘某的遗嘱行为违反《婚姻法》和《民法总则》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2021年1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杨某诉讼请求,支持陈某诉讼请求。(1)参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1725号民事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该案类似的还有被称为“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泸州情妇继承案”。黄某与蒋某1964年结婚,婚后30年夫妻感情较好。1996年起黄某与陈某相识,开始在外同居生活。2001年初黄某因患肝癌晚期住院治疗,期间由陈某照顾。同年4月黄某立下遗嘱并公证,将其住房等财产赠与陈某。同月黄某去世。蒋某与陈某因遗产继承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所立遗嘱是黄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公证,但违反了《婚姻法》“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黄某所立遗嘱虽形式合法,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法院最终判决对公证文书不予采信,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支持蒋某的诉讼请求。(2)参见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泸民一终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述两案均引发诸多争论,包括如何看待情理与法理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保护公民财产权继承权和坚持公序良俗原则的效力地位,如何在公民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规定之间求得平衡,等等。两案最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无论遗嘱是否真实,违反《婚姻法》夫妻相互忠实义务、违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遗赠行为均属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两案的不同之处在于,“泸州情妇继承案”系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首次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而不是法律的具体规定作出判决,将公序良俗原则置于个人遗嘱行为之上,彼时《民法通则》虽认可公序良俗作为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条文中尚无公序良俗原则的准确表述,将公序良俗原则表述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第七条)。“深圳保姆继承案”则依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此时公序良俗已经明确规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保留了《民法总则》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

两案的另一区别在于,“深圳保姆继承案”的背后其实隐含了我国民法立法的另一重大进步,即《民法典》首次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之一。[1]《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深圳保姆继承案”中,法院虽认可刘某将房屋赠与保姆的遗嘱行为“事出有因”,但最终在保护合法婚姻关系和否定非法同居行为、坚持法律正当原则与保护公民意思自治之间作出选择。公众普遍认为,该案的判决结果符合民法的立法目的,向社会传递出明确的信号导向,即民事司法审判除符合法律规定以外还要符合社会道德标准。两案之所以获得公众普遍认可,原因在于,相较2006年“南京彭宇案”中法官依据事实推理和个人经验判案,结果导致“路人倒地不敢扶”的道德滑坡,挑战公众道德心理底线,“深圳保姆继承案”的判决传导出的是一种社会正能量,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德,稳定社会秩序,保障家庭和夫妻关系。近年来随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日益深入人心,其已经成为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司法审判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观念到实践,从中央文件到成为民事司法审判原则,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报告正式提出24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从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凝练和概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其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ov.cn/xinwen/2016-12/25/content_5152713.htm,2021年10月5日访问。。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参见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8/0919/c1001-30302115.html,2021年10月5日访问。。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总纲。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之一。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21〕21号),参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84087,2021年10月5日访问。,这是迄今为止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为具体的规定。

当前,尽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和司法的全过程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是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司法裁判的过程实际上是演绎推理的过程,法官习惯了从法律规定(大前提)、案件事实(小前提)到裁判结果(结论)的思维模式,加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本身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如何正确地选择、引用核心价值观的相关内容,将核心价值观与裁判依据、说理过程有机融合,实现司法审判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缝对接,仍然是民事司法裁判中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公布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为样本,探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司法审判的路径对策。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司法审判的典型案例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先后发布4批旨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分别是2016年3月8日、2016年8月22日、2020年5月13日发布的各10个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以及2020年10月9日发布的第25批4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性案例。上述案例(去除重复后共31件,按发布时间顺序)的基本情况如下所示:

最高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上表中第23、31、24、25号典型案例分别对应最高人民法院第25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性案例第140号-143号案例。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研究对象除上述31件典型案例以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专门提到的“电梯内劝阻吸烟猝死案”“朱振彪追赶肇事逃逸者见义勇为无责案”等典型案例,[2]以及各地法院公布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6)具体参见各地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不再一一叙明。这些案例基本上反映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司法审判的现状与问题。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司法审判的规律特点

(一)在案例性质上,民事案件占大多数,刑事案件相对数量较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中,刑事案件只有3件;各地法院公布的相关案件中,重庆法院发布的第一批10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中刑事案件2件,第二批中刑事案件0件;丰台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一批十大典型案例中刑事案件3件、第二批中刑事案件1件;江苏省法院凸显司法审判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中刑事案件3件;嘉兴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中刑事案件4件;海盐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中刑事案件3件;青岛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中刑事案件2件。从刑事案件涉嫌的罪名来看,包括伪证罪、诈骗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敲诈勒索罪、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侮辱国旗罪、虚假诉讼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刑事司法审判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主要集中在违反诚信原则的犯罪,如伪证罪、诈骗罪,以及严重刑事犯罪,如侮辱国旗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国家安全罪等。

(二)典型案例的内容与一定时期内国家社会的发展和需要相一致

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与国家提倡爱国主义精神,并专门制定《英雄烈士保护法》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某村民委员会诉郑某某等12人返还原物纠纷案”与保障新农村建设有关;重庆法院发布的“范某诉重庆港某物业管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与倡导约色低碳生态文明有关;江苏法院发布的“套路贷涉黑犯罪案件”与打击“套路贷”行为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青岛法院发布的“李某涉疫情口罩诈骗案”与新冠疫情防控有关;江苏法院“原全国优秀女企业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再审案”与保护民营经济有关;丰台法院发布的“乘客牛奶箱砸公交司机危害公共安全案”、青岛法院发布的“单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高空抛物)与社会上屡屡出现此类案件有关,等等。

(三)典型案例所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相对集中

(1)爱国。爱国是全体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法院对此态度鲜明。除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公布的保护英烈的案件外,在嘉兴法院发布的“酒后踩踏、撕扯国旗案”、海盐法院发布的“踩踏、打砸国旗案”中,法律对不爱国、不文明行为予以制裁。(2)诚信。包括诚信经营、诚信考试、诚信诉讼等,案例传达出的信息是:违反诚信原则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承担法律责任。诚信经营,如最高法院发布的“开发商自我举报无证卖房毁约案”,法院没有拘泥于合同文本,而是基于诚信对开发商恶意毁约行为给予否定。诚信考试,如最高法院发布的“高某诉上海某大学不授予学位案”、江苏法院发布的“涉嫌作弊监考履职正当案”,法院没有迁就学生身份,而是对考试作弊行为给予否定评价。诚信诉讼,如最高法院发布的“某船厂诉某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旅游卫视诉爱美德公司等侵犯台标著作权案”等,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给予否定评价。(3)社会公德、公共利益。如最高法院发布的“邓某某诉某速递公司、某劳务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女性就业歧视)、“暗刷流量合同无效案”;写入最高法院工作报告的“电梯内劝阻吸烟猝死案”等,皆因行为人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承担法律责任。(4)见义勇为。如最高法院发布的“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被写入最高法院工作报告的“朱振彪追赶肇事逃逸者见义勇为无责案”等,对救火、救人、见义勇为等行为予以褒扬,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5)尊老爱幼。如最高法院发布的“刘某诉刘某某、周某某共有房屋分割案”“张某等诉杨某继承纠纷案”“自愿赡养老人继承遗产案”“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嘉兴法院发布的“债权人要求执行未成年人子女抚养费不予支持案”等,均是对尊老爱幼、中华孝道等家庭美德的倡导。

(四)倡导公民规范自身行为,对自甘风险行为自行担责

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中,倡导公民对自甘风险行为自行担责是一大亮点。传统观念中一般同情弱者,结果有时导致“谁伤谁有理”等现象,法院对此往往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各打五十大板”,实际上有损司法公正。在典型案例中法院在对弱者表示同情的同时,严格依法裁判,明确公民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要求公民自我约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公共秩序。此类案件中,即便某些行为人属于“弱势群体”,也确实遭受人身健康甚至生命损失,但因行为人违反社会公德、公共秩序、诚信原则、一般注意义务在先,为弘扬公平、正义、诚信、文明的法治精神和道德风尚,法院最终判定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从而传递社会正能量,帮助营造和谐健康、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该类案件的判决释放出明确信号,即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法律不能要求任何机构、个人对超出自己管理能力和控制能力范围以外的部分承担责任;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保障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主动规避危险行为,不可过于自信或者冒险,更不可事后“耍赖”,让不构成侵权行为的他人替自己的任性“埋单”。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当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严格依法裁判,坚持“谁错谁担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司法审判的对策

(一)扩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不同性质案件中的适用

前已述及,当前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要体现在民事司法审判当中,刑事司法审判较少。有学者统计了一定时期内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裁判文书中数量,发现行政裁判有效文书有118份,[3]民事裁判文书有276份,[4]而刑事裁判文书只有36份,占比极低。刑事裁判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涉及20个罪名,占刑法罪名总数的4.26%。[5]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上述状况,主要是因为案件性质不同,民事司法审判的对象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纠纷,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双方可以和解、调解,民事诉讼以定纷止争为主要目标。而刑事司法审判的对象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财产权、人身权等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侵害的不仅是被害人的权利,更主要的是侵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共秩序等,因此刑事案件一般不允许和解、调解。其次是因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多地属于道德层面的评价、指引,在这方面民事法官有更多的裁量空间,可以在法律规定、风俗习惯、法律原则、立法目的中间进行选择适用;而刑法为保障人权规定了罪行法定原则,该原则又派生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等几个原则,[6]刑事司法审判中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有限,但并非没有核心价值观适用的空间,例如爱国可以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中适用,平等可以在强迫交易罪中适用,诚信可以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适用,敬业可以在渎职犯罪中适用,等等。

(二)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项内容在民事司法审判中的实际运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司法审判,还有一个是否要严格引用的问题,即是否要将引用内容限定在24个字上,还是不局限于这24个字,凡是可以运用或者借助核心价值观的表述,都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有学者主张严格限制引用,认为文明、和谐属于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实践中有法院用于相邻关系的说理,法治属于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不能用于多个人层面提出要求,如此属于“适用失当”。[7]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用上不宜片面理解、机械操作。首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来就属于观念方面的价值引领,更加侧重于道德评价,不可能像法律条文那样和案件事实一一对应,现行文件也只是用了“融入”的表述,而非直接“依据”或者“引用”,比如敬老爱幼、中华孝道、诚信经营等传统美德,虽然不在24个字的范围以内,但谁也不会否认其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范畴。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30)》中提到的核心价值观,除了24个字以外,还有正义、互助、创新、开放、绿色等内容。再次,各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也不限于24个字,甚至多数案例的判决书中并没有出现“核心价值观”的表述。

(三)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司法裁判依据的地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在对案件作出法律评价的同时注重道德引领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群众能否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衡量标准;坚持裁判结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其次,正确认识依法裁判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在现行司法体制下应当坚持法律规定优先,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核心价值观可以用于进一步明晰法律内容,阐明立法精神,帮助论述裁判理由,增加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但不宜将核心价值观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再次,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解释方法当中,增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

(四)掌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司法审判的方法策略

首先,法官善于运用利益衡量。利益衡量是民事司法裁判的重要方法之一,法官在进行利益衡量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发挥其独特作用。[8]本文所引用的“深圳保姆继承案”和“泸州情妇继承案”中,法官即采用利益衡量方法,最终在保护合法夫妻关系和认定遗嘱行为效力之间作出价值判断,起到引领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同样是遗产继承纠纷,在最高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张某等诉杨某继承纠纷案”中,法官在遗赠扶养协议和法定继承之间进行衡量,作为邻居的张某长期照顾杨某父亲,作为子女的杨某却未尽赡养义务,法院认定杨某父亲将其房产赠给张某的做法于法有据、于情合理,判决遗产归张某继承,从而弘扬了友善互助的核心价值观,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其次,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长期的历史演进和传统文化的浸润中形成的,法官通过运用核心价值观,能够使判决结果获得最大多数人的认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民族赖以维系的精神纽带,是一个国家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9]最高法、最高检均强调办案要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在被称为史上最温情判决的“无锡胚胎案”中,法官在现行法律对胚胎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从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等方面论证失独老人享有对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判决书写到:“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而(儿子、儿媳)遗留下来的胚胎,则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7)参见江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再次,通过类案检索保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同类案件中运用的一致性。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43981.html,2021年10月5日访问。对类案检索适用的情形、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在“老人超市拿鸡蛋被拦猝死案”中,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超市工作人员发现谷某的不当行为后与其交涉,目的是维护超市正常的经营秩序,制止不当行为,且双方并无大幅度、过激的动作,在合理限度的范围内,最终判决驳回老人家属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超市一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10]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在宣判时法官提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第142号指导性案例,即“老人撞伤儿童离开遇阻猝死案”,用于增强本案论证作用。该案例裁判要旨指出:“行为人为了维护因碰撞而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劝阻另一方不要离开碰撞现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属于合法行为。被劝阻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其近亲属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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