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艳玲
(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河南 洛阳 471000)
作为概念来说,“临时工”在法律关系中并未有着明确的界定。临时工这一称谓在世界很多国家也都存在。比如日本法律上就有“非典型雇员”的说法,德国法律有“非正规部门工人”的称谓,美国法律中存在“非标准工作”“临时工人”等[1-2]。国际劳工组织中对“临时工”大多沿用“非正规就业”这一概念,包括正规部门非稳定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以及非正规部门的就业人员。尽管国际上对“临时工”有着不同称谓,但临时工的国际性问题确已存在。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尤其是城市化进程的持续加快,非正规就业人员的规模和人数也愈来愈大。临时工不再仅仅是一个独立的个体,特别是近些年临时工用工问题频频发生,相关的负面报道也越来越多。因此,对于临时工问题的法律规范性研究也就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3]。
临时工现象自古有之。比如在清朝时期,一些地方吏役中就有临时雇佣者,如帮差、白役及贴写等,并且数量众多,随后逐渐发展成相应的群体组织。这些临时雇佣群体组织,大多都是自行雇佣,并未列入正式的编制,因此也没有正式的报酬,但有可能作为正式衙役的替补。因此在古代,滥竽充数的情况较为严重。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法律法规上也对临时工的劳动关系和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其保障制度以及社会地位研究仍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直到1989年才又出台了新的临时工管理规定,对临时工进行规范管理,提高了对临时工权益的保障[4-5]。自1994年《劳动法》出台后,在法律概念中的临时工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但临时工的历史作用也发生了蜕变。临时工已经被纳入“劳动者”的概念当中,一部分临时工转化成了《劳动合同法》当中的劳务派遣工、非全日制用工以及以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短期工等。并且在《社会保险法》和《就业促进法》中还吸纳了相应的临时工制度,引入“灵活就业人员”这一概念。
目前使用临时工这一概念,多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体制内”,但未纳入“编制”的工作人员。其中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聘用合同制中的“合同工”,一种是存在用工关系但没有劳动关系的“派遣工”。前者与用工单位一般不存在规范的劳动契约关系,即便合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也由于合同工的谈判地位相对薄弱,更多属于被动接受约定内容的角色。并且合同工对于用人单位缺乏应有的归属感。劳动关系十分脆弱,随时都有可能被解聘,并得不到较好的补偿和救济。而派遣工和用人单位相互之间基本不存在人事方面的从属关系[6]。
在国有的企事业单位中,通常会分为计划内用工和计划外用工两大群体,其中计划外用工人员的工作岗位相对不稳定,且收入较低,工作环境差,没有良好的职业发展前景。进而导致同工不同酬、社会地位和权利边缘化等情况的加剧[7]。
国有企事业单位在临时工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在管理工作中没有针对临时工制定相应的奖励机制。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来看,临时工具有较大的流动性,导致出现这样现状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没有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再加上临时工在日常的薪资待遇方面,也远不如正式工的待遇好,这就极大地影响到临时工的工作积极性;除此以外,企事业单位也并未对临时工开展相应的培训,这就导致临时工在实际工作中很难熟练掌握专业的操作技术,并且也没有在单位中参与评先、评优的资格。长此以往,当临时工遇到更加优厚的薪资待遇时,就可能会跳槽到其他工作单位,这也给企事业单位的临时工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另一方面,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临时工档案管理工作尚不完善。由于受一些传统观念的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缺乏对临时工的重视度,认为临时工的档案管理没有太大的用处,因此也不会在临时工档案管理工作上进行优化完善,当上级部门要检查工作时,常会由于无法顺利调出临时工档案而延误检查工作,从而导致后续的管理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与国企的劳动关系相比,目前的劳动关系更加趋于多元化和发散发展。由于各个国家的社会、经济背景各有差异,因此在国家治理模式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化情况。而在新经济环境背景下,具有多种劳动技能的劳动者,可以提供的社会产业化能力,势必会对国家治理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作为维系企事业单位和用工人员劳动关系的一种方式,劳动关系必然会向分散性方向逐渐发展。因此临时工法律关系的规范管理上,也必须要朝着多元化方向进行应对。社会多元化结构,也让劳动者的阶层划分变得更为复杂,而对于普遍性的劳动关系和岗位而言,已经出现了全日制岗位、派遣性岗位和契约型岗位等,从而让就业岗位也变得愈来愈分散。
在单位制度中,劳动关系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并且在社会基本结构以及社会组织关系中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在计划经济时期,单位组织的劳动关系和政治组织具有统一一致性,这也是当时国家为了达到政治管理的一种组织手段。市场经济时期,随着社企、政企分离的逐步推进,企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关系也进一步开放,国家对于用工人员的管理也逐渐从单位向社会进行转变。尽管目前事业单位的创新改革还落后于劳动关系的发展形势,但作为公共部门,大多都还保留着以往功能多元化、组织行政化等传统特征,对于劳动关系的多元化发展有所制约。但是作为劳动人事制度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临时工在我国体制改革的转型发展时期,也将会出现急剧的变化,特别是随着企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的深化、社会保障并轨以及公务员聘用制的推行,劳动关系也逐渐走向同工同酬。
临时工管理需要雇主组织、政府、工会等多方劳动主体进行协同、交流,通过利益机制来起到平衡和协调的作用,特别是在多方劳动主体共同参与中,可以达到制衡主体的作用。同时,政府方面的干预,将会直接影响到多方协同机制的结构性和稳定性,因此政府方面应对临时工问题进行深入分析,采取有效措施,将社会排斥逐渐消除,从保证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对社会保障、就业等制度加以完善,从而对国家、劳动者、社会组织多方劳动主体的协同发展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
首先,国有企事业单位针对目前临时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奖励机制。在基础工资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临时工的绩效工资,通过奖励机制不仅可以有效提高临时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这是解决临时工问题最直接有效的管理措施。其次,不断优化完善临时工的档案管理工作。通过建立系统完善的临时工档案,企事业单位管理者可以清楚地了解现有临时工的受教育程度、具体人数以及分布情况,有利于管理者从宏观角度上对临时工进行科学管理,同时还能够将临时工与正式工划分开,让临时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更好的工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