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征烨
(中共常州市委党校,江苏 常州 213016)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公共管理智能化水平,是社会治理未来发展的方向,治理体系现代化离不开法律服务的保障,法律服务也需要结合新技术融入现代治理体系。智慧法务本质来说是基于大数据技术,采集和汇总海量的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文书等各种所需的材料),再通过建立数学和统计模型从数据和信息中筛选或总结分析基本问题,进而提升司法行政效率。[1]随着我国进入新时代,人们追求公平正义、参与社会管理的意愿日益强烈,对法治的理解和法治思维不断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都有更高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必须积极适应人民群众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2]因此推进智慧法务建设与应用是顺应信息时代、新时代法治要求、司法行政变革的必然选择。
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在不断普及,不少小区都安装了人脸识别进出监控系统,贵州将安装了人脸识别技术监控的小区联入公安局大数据中心,一旦发现有异常人员,就会联系公安局出警。不仅可以识别公安局数据库中的通缉在逃人员,还可以对传销、吸毒等异常人员进出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对多日未有门禁记录的空巢老人等重点帮扶对象提供上门观察和帮助等服务。
其次,基层对辖区内发生的纠纷调解、群众的法律诉求、交通事故等信息都可录入大数据中心,再通过归纳分析给出相应的处理方案,准确挖掘公众法律服务需求,优先解决群众急需的重点项目,进而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政府收集的各类信息“一次采集、全网流转、全员共享”,某地司法局与民政局的数据库共享,获得了全区低保、残疾人员信息,进而建立了低保人员信息库。在群众需要法律援助申请时,司法局再将需要法律援助人员的身份证号与低保人员库中信息进行对比,确认是否为民政局登记在案的重残救助人员,简化了与民政局对接的审批程序,缩短了审批时间,提高了行政服务的效率。除了行政机关的数据库信息统合,智慧法务还可将司法行政内部的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包括但不限于司法鉴定、律师、监所及公检法等相关行业数据及信息资源。这也是智慧法务建设努力推进的方向,但其中的障碍一般来说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政策和保密问题。
例如中国法律服务网,其搭建的智能法律服务平台具备了查询和互动反馈功能。用户登录智能法律服务平台后,该平台的咨询回复、申请处理、信息反馈都是智能化的,平台的优势在于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快速解决群众所需咨询的法律问题,从而降低公共法律服务成本。还有一类应用是互联网律师事务所,群众进入手机客户端软件或网站后,输入或选择自己想要咨询的法律问题,平台就会自动匹配相应的律师,进行一对一的视频或文字咨询,根据内容进行收费,有免费的初步咨询也有收费的深度咨询。从目前的收费标准看即使收费也不高,对大众来说获得了更多直面律师咨询法律问题的机会,但收费不高也可能导致一些优秀律师不愿参与进来。
贵阳市经开区公安分局打造了智能化执法办案监督管理中心,全局所有刑事案件和拟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治安案件都通过一站式执法办案流程执行:犯罪嫌疑人从进入中心开始,就处于全方位的监管之下,数据直接传送至数据中心。“人像智能平台”在登记时采集并处理嫌疑人脸部头像,核查比对身份。之后,民警向嫌疑人发放具有心率监测、实时定位、智能监控等功能的专用智能手环。办案民警询问前要获得专用IC卡,讯问室必须刷对应的IC卡才能进入,刷卡电子记录会上传到服务器,办案时限被严格管控。讯问前,集合各警种情报人员分析的研判结果及嫌疑人相关信息被推送到平台上,民警借助电脑登录平台就能查看嫌疑人的前科、轨迹、关系背景以及案件的研判信息等相关情况。平台还有智能笔录功能,讯问时,嫌疑人能同步看到笔录内容,室内有多个监控摄像头进行全方位、无死角录音录像。民警可以通过耳麦及软件接受后台指挥调度,还能与其他民警远程通信相互印证相关证据材料。[3]
在应用大数据技术前,传统的网上公证仅限于申请和咨询,并不能在线办理公证业务,公证业务也存在线下公证资源不足以满足群众需求的问题。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智慧公证平台除了提供咨询之外,还可以在线验证申请人的身份信息,通过视、音频对话远程验证文本信息,加上网上缴费和EMS邮递公证书业务,可以比较完美地让群众在线办理公证业务,大幅提高了公证业务的处理效率。目前智慧公证已经有较为成熟的应用方案,对于一些业务繁忙的公证处来说起到了较好的减缓工作量的效果,也便利了群众。
社区矫正在我国受重视程度较低,原因之一是社区管理难度较大,要花费的人力成本较高,可行的思路是提升社区矫正的信息化程度,提升社区矫正效率的同时降低人力成本。智慧社区矫正通过刷脸认证后视频签到、社区活动电子登记、线上外出登记申请、社区在线学习等方式有效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同时通过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的电子档案,应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分析哪类矫正对象复犯率较高,从而可以精准进行普法教育,进而降低复犯率;也可实时了解矫正对象的各项状况,关心帮助矫正对象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更好地适应社会。
智慧法务建设不太可能由政府工作人员直接完成,一般委托给大数据技术服务公司完成,最可能产生的问题是技术公司对智慧法务的需求理解出现偏差,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智慧法务建立在高效可靠地处理和分析数据的基础之上,前提就是架设符合实际需求的大数据处理和分析平台。数据智能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要从来源众多、数量巨大、形式各不相同的大数据中获得最终所需的信息,对大数据管理和分析平台要求非常高,并不是随意照搬就能完成的。实践中,曾出现某机构委托数据服务商照搬现成的大数据处理平台,结果却频频出现问题,更换数据服务商也没好转,最后重新推翻之前的平台另行研发设计了大数据处理分析平台才真正解决了问题。大数据处理平台的应用具有特殊性,合格的大数据处理平台应是根据实际需求量身打造以解决实际问题的,直接照搬很可能存在兼容问题。
在智慧法务的应用中数据采集既是基础也是难题。大数据处理的前提是有足够多且准确的信息能收集,如果没有数据,处理分析大数据就无从谈起;如果采集到的数据不准确,那么照此处理的结果必然就没有价值。智慧法务建设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准确的数据不好收集,仅仅是司法行政系统自有的数据资源相对还有协调统合的可能,从群众收集的一些信息要保证准确性和来源就相对较难,难点在于如何在群众中推广智慧法务客户端软件进而采集数据。如果搭建好了智慧法务平台也做了配套的手机客户端软件,但群众普及度没有上去,公共法律服务这块其实就没有充分展开,智慧管理、智慧决策更是无从谈起。
智慧法务的平台日常运营需要有专业技术人才进行维护和管理,大数据专业人才在如今的时代可谓一才难求。近年来我国大数据产业迅速发展,但大数据产业人才培训体系跟不上大数据相关产业的发展速度,市场上大数据专业人才极度缺乏,薪水遥遥领先于其他行业仍供不应求。目前救急的方案是从海外引进或从互联网计算机行业中临时选择,但一是仍无法满足国内市场的大量需求,二是“南郭先生”滥竽充数不在少数。针对这些情况,我国的高校和培训机构也开始强化专业人才的培养,但远水难解近渴,短期内大数据专业人才可以预见仍然供不应求。此外智能法务在基层操作层面的推进,需要的人才是复合型的,既熟悉人工智能软件运作,又熟悉法律事务的综合性人才,这部分年轻人才在基层也是相对缺少的。
大数据的应用中容易忽视数据安全的问题:一类风险来自网络: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诈骗等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给智慧法务的信息安全以及健康发展带来了威胁和挑战;另一类风险来自数据本身,如果大数据平台的数据库并非掌控在政府部门手里,而是平台搭建者,如何保证平台搭建者不会利用或者泄露数据,这是所有政府机关都必须考虑的问题。政府机关的核心数据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的公共利益,如果被犯罪分子获得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如何保障数据安全是智慧法务应用必须迈过的门槛。
合格的大数据处理和分析平台是打造智慧法务的前提,一个优秀的大数据处理平台是要根据需求和已有的数据资源量身打造的。[4]智慧法务建设要让司法工作者和技术工作者深度合作,司法工作者除了在设计时提出具体需求之外还应参与到测试和验收的过程中,确保设计符合实际需要。
此外,大数据平台的数据安全保障也是重点考虑的对象。智慧法务可能收集和处理的信息数据覆盖范围从政府到群众,有相当一部分涉及隐私或机密,一旦泄露就很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大数据信息处理平台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也是智慧法务建设要考虑的重点内容,智慧法务建设必须要做好充足的准备,进行充分的评估。
智慧法务建设如何推进,必须要有专业人才把握框架和方向,既要大数据专业的领军人才又需要司法行政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缺一不可,框架和方向决定了智慧法务建设的效益。此外智慧法务平台的日常维护对人才的专业性要求也很高。从大数据行业内部看,大数据高端技术人才、创业人才、管理人才等高层次人才紧缺,技术性、基础性人才储备不足。针对专业性人才的紧缺状态,应充分做好人才引进规划,继续优化人才引进政策,提高人才引进的效率,如此才能为智慧法务建设和应用提供有力支撑。
智慧法务建设要以问题为导向,秉持效益优先,投入了就得见效益,不见兔子不撒鹰,解决公共法律服务的具体问题。智慧法务建设是否成功最终取决于实践效果。大数据技术可以应用于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项目非常多,但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能显著提升效益的。一个思路是从最需要大数据技术应用解决问题的智慧法务项目入手,一个项目完成了再继续推进下个项目,步步为营解决具体问题满足实际需要,逐步累积成功的项目经验也能为之后的项目打好基础。智慧法务建设始终要以满足人民需要、提高公共服务效率为最终目标。
大数据是工具和手段,并不是一定要用的技术,如果一个智慧法务项目无需使用到大数据技术也能实现,那么就没必要非使用大数据技术不可。从目前的智慧法务实践来看,很多项目并未脱离之前互联网信息化成果的范畴,还是采用过去的模式和硬件基础。因此如果之前搭建的信息化服务平台已经可以有效解决相应的问题,那就没必要另起炉灶从头再来。大数据技术应该是应用到过去的信息化服务平台解决不了的难题上,反过来说,已经搭建好的信息化服务平台如果能有效解决公共法律服务问题,当然也可以直接加入融合到智慧法务建设中来。
智慧法务建设的目的是为了公共法律服务的需要,然而要获得群众的认可难度较大。从已有的实践来看,较早建设智慧法务的城市实践效果并不理想,有些智慧法务平台群众普及率较低,使用的群众比例未过5%,未达到预期效果。这是因搭建设计智慧法务平台时过于求全,将群众急需常用的功能和不常用的混为一谈,凸显不出智慧法务平台的作用。因此智慧法务建设不如先做好几个甚至一个群众最急需的项目,也不用专门设计制作独立的客户端软件,可以集成到老百姓常用的软件平台(如微信、支付宝等)中,让群众先熟悉起来,使用就是最好的宣传,再慢慢扩充其他功能,如此初始投入也无需太多,就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