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弗雷格的“Bedeutung”
——达米特回复王路的两封信

2021-11-25 17:10迈克尔达米特阴昭晖
哲学分析 2021年3期

[英]迈克尔·达米特/文 阴昭晖/译

译者按:戈特洛布·弗雷格(Gottlob Frege)被誉为现代逻辑的创始人,语言哲学与分析哲学的奠基人。弗雷格在其论著中使用的德文“Bedeutung”一词是他整个哲学思想体系中的核心概念,也是人们理解和解释弗雷格思想的关键概念。“Bedeutung”一词最初的英文译法有“denotation”“nominatum”和“meaning”等,直到1952年由吉奇和布莱克翻译的英译本《弗雷格哲学著作选译》出版后,“reference”成为了通用译法。我国学界曾经根据“nominatum”这一英译对应使用了中译词“指称”,如涂纪亮先生在其1988年出版的《语言哲学名著选辑》中就使用了“指称”翻译弗雷格的《论涵义和指称》一文。清华大学王路教授在1994年出版的由他翻译的中译本《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中坚持认为,应该使用“意谓”一词来翻译和理解“Bedeutung”。此外,也有学者根据“reference”的译法使用了“所指”一词。

尽管针对“Bedeutung”存在着上述不同的中英文译法,然而弗雷格本人在他的主要论著(如《概念文字》 《算术基础》等)中却始终只使用了“Bedeutung”这同一个词。也就是说,弗雷格在不同的语境下使用了同一个词,而对这个词的翻译却用了不同的词。中英文中分别使用的不同译法,客观上对只读中译文或英译文的读者完整准确地理解弗雷格思想可能产生一些偏差,由这种偏差也会带来一些问题或困惑。因此,究竟应该如何翻译并且理解“Bedeutung”就是深入理解弗雷格思想以至于当代西方语言哲学的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英国著名哲学家迈克尔·达米特(Michael Dummett)不仅在分析哲学、语言哲学等领域作出了很多原创性贡献,而且还对弗雷格思想的翻译、阐释和发展作了大量的重要工作。达米特也因此被认为是弗雷格研究专家,甚至是弗雷格思想的主要继承者。本文是达米特教授回复给清华大学王路教授的两封私人信函(分别写于1993年2月3日与3月13日),在信中达米特教授较为集中地谈论了他对于弗雷格“Bedeutung”一词的翻译、理解以及与此相关的一些问题的看法。经王路教授许可,我们将其翻译出来希望能为汉语哲学界进一步理解弗雷格思想提供一些参考。本译文删减了原信中的住址信息、私人问候等与主题无关的内容,译文中的下划线、斜体等都保留自原信格式,关键词后保留了原词,标题、注释等皆为译者注。

第一封信

尊敬的王博士:

你1月26日的来信及随附论文,与你早先的来信皆已收悉,十分感谢。很高兴与你面晤,愿你工作顺利,此次访德富有成效①1993年2月初至3月底,王路教授应德国明斯特大学莱布尼兹研究所所长亨利希·谢波斯(Heinrich Schepers)教授的邀请,赴明斯特大学做短期学术访问。1983至1985年,王路教授曾在谢波斯教授指导下在明斯特大学留学两年。,并顺利返回中国。

第一版的吉奇和布莱克(Geach-Black)的文本②此文本是指由吉奇和布莱克在1952年翻译出版的英文版《弗雷格哲学著作选译》 (第一版),此后陆续在1960年和1980年分别出版了此书的第二版和第三版。详见:Peter Thomas Geach and Max Black,Translations from the Philosophical Writings of Gottlob Frege,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52。问世时,我在《心灵》杂志上发表了一篇书评。在该书评中,我曾写道:很遗憾的是,他们决定将“意谓”(Bedeutung)翻译为“所指”(reference),如果译为“意义”(meaning)则会更好【我继而补充道:事实上更令人惋惜的是,他们也以“表示”(to stand for)来翻译“意谓”(bedeuten),故而掩盖了“动词与名词同源”这一事实】。如你所述,在百科全书的文章中我也遵循了自己的这一建议。

那时,除了《算术基础》外,弗雷格的著作几乎没有什么译文。讲英语的哲学家对弗雷格的工作知之甚少,更别提有什么讨论了。在我给《心灵》写的书评中,花了不少功夫将译本与原文逐词对照,整理出一个很长的纠错清单附在书评里,其中有几个短语和整句没有翻译出来。在吉奇和布莱克的第一版问世不久后就出版了它的第二版。在第二版中,他们采纳了我提出的大部分修改意见,但保留了“所指”和“表示”。我可以不自量力地说,他们所做的每一处改动都有我的贡献。在序言中,他们只对我做了一个十分稀松平常的致谢,感谢我“提出了些许建议”或类似的话。

多年以后,他们出了第三版,这才迟迟地把“所指”更改为“意义”,我也恰巧将对此版本的短评纳入对弗雷格其余几本书的评论中,发表在了《伦敦书评》上。这次,我反对他们放弃使用“所指”一词。确切地说,正是因为其在第一版和第二版中的翻译,在论及弗雷格的时候,“所指”业已成为英文写作中的一种标准的表达方式。这就是为什么在重印我的百科全书文章时,我会用“所指”替代“意义”,以及为什么我会认为在这么晚的阶段吉奇和布莱克去更改此翻译是一个错误(实际上,他们忽略了“表示”以及“所指”出现的两种情况:使用“所指”的其中一种情况是在“我的论涵义和所指的文章”中。陌生的读者也许会不明所以地认为,这篇文章的译文并没有收录在文选中,而只包括了《论涵义和意义》)。我忘记了哪怕是一丁点批评也能引起吉奇的怒火。他向《伦敦书评》写了一篇愤怒的回复,而当我捍卫自己的观点时,他的回应更让人恼怒,他把在第二版序言中言及我对第一版的修改看作是他的一种慷慨,而我对第三版的批评在他看来则是对这种慷慨行为的不妥当的回复。

好了,这就是此事的一个历史回顾。在《所指的各类变种》①Evans, Gareth.,The Varieties of Reference,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2.一书中,加雷斯·埃文斯(Gareth Evans)将“意谓”翻译成“意义”(Meaning),用的是大写的M;但是随后,整本书则都是关于“所指”,而非关于弗雷格式的意谓。但是,如你之前提到的,让人更值得忧虑的是,“意义”这个词经常在一般的意义上加以使用,但这并不适用于弗雷格对“意谓”的用法。每当那些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写作的哲学家们在一种半技术意义上使用某个特定词语时,他们会选用该语词的一种标准英语翻译。在关于这位哲学家(比如康德)的作品翻译和讨论中,这个语词的标准化翻译就以一种约定俗成的方式,被广泛地看作表示了它所对应的那个原词。对于将“所指”选用为对弗雷格的“意谓”一词的标准翻译,我略感遗憾,但我认为此事是不可逆的。

上述均未推翻你文章中的所述。尽管如此,我认为,弗雷格在内容(Inhalt)中区分了涵义(Sinn)和意谓,或者更概括地说,弗雷格在1885年(大约)之前的观点和1891年之后的观点是有区别的,对此你并未予以足够的重视。我认为,在写《算术基础》一书时,他的确没有区分一个表达式的重要意义(significance)与有重要意义的东西(what it signifies)。这就是为什么在《算术基础》第12章中,他写道:按照康德在《逻辑学》 (Logik)中对于“直觉”(Anschauung)的涵义的解释来看,数100000也许就是一种直觉,而非我们关于这个数所产生的直觉。你可能将它作为一种表达式的笨拙(clumsiness)而忽略了,尤其是考虑到弗雷格后期将数作为对象(Gegenstände)。但是,从“直觉”到“对象”的转变,并不是因为他将我们对某物的观念(idea)区别于这个观念本身,而是因为他对主观和客观观念(表象)作了区别。这些在第12章中没有被提及。这个区别在第27章中被提及了(尤其是在脚注中),在这里他写道,“人们可以把客观表象分为对象和概念(Begriff)”。从那时起,他就将“直觉”这个词作为一种主观观念,并且将“表象”(Vorstellung)本身作为一般意义上的主观观念。我们不必惊讶于以下发现,在《算术基础》一书中,弗雷格未能就概念词的意义与有重要意义的东西进行区分,而是对二者皆使用了“概念(Begriff)”一词(也即是他后来所说的涵义(Sinne)和意谓);但是,我们确实发现很惊人的一点是,在第27章的脚注中,他谈到了要把对象作为一种“客观表象”。

在《算术基础》中所使用的语境原则(content principle)也应据此理解。弗雷格并没有在一个具有内容或意义的表达与我们赋予其意义(mean)的东西(在吉奇的术语中,我们将其称作表示)之间作出任何区分。

因此,我认为你不能用弗雷格在1891年之前所说的东西,来佐证你关于1891年之后弗雷格对“意谓”的用法所提出的解释。

现在我认为你的观点至少部分是正确的。在英语中“所指”一词,非常自然地被用于对象的所指——甚至是抽象对象——而很不自然地被用于概念或真值的所指。我们需要一个原则来解释,为什么弗雷格几乎从未停止如下辩护:把意谓的这一看法(notion)适用于概念词、关系词以及整个句子。这个原则可以从弗雷格对这一看法的使用中获得。根据弗雷格自己的原则,尽管这一看法仅在类比的意义上适用于不同逻辑类型的表达式,但是仍旧有某些命题在所有类型中都适用。一种情况是,组成一个句子的各个表达式的意谓共同决定了该句子的真值。另外一种情况是,如果某个句子包含了一个缺少意谓的表达式,该句子将缺少真值。然而第三种情况是,如果两个表述式可以在任何场景下互相替换[除了我们现在称之为内涵语境的东西(比如,表达式中有其间接意谓的语境)],并且不改变其所在句子的真值,它们一定有相同的意谓。这几点共同表明了在他的理论中,意谓这一看法的功能:一个表述式的意谓决定了包含其在内的一个句子的真值。基于对这一看法的上述理解,可以看出,询问任何类型的表述式是否都有意谓这是一个很荒诞的问题;唯一合理的问题则是,哪类事物构成了它们的意谓。

我认为以下两者不存在充分的类比性:(1)一个概念词(一元谓词)和被弗雷格称为概念(Begriff)这一术语之间的关系;(2)延伸意义上的“专名”(Eigenname)与我们使用专名所谈论的对象之间的关系,这种关于专名的使用担保了“所指”这一翻译的用法。但这种类比也并非一无是处。弗雷格想要在诸如“地球旋转”这样的单称谓述与一个简单存在句,例如“矮象存在”或一个简单的数的给出(Zahlangabe),如“有9颗行星”,这两者间作出类比:正如我们使用前者去描述一个对象一样,像该例子中的“地球”,我们也使用后者去描述一个与概念相关的东西,如矮象或行星。使用一个表达式识别出我们正在对其言说的某个东西,为“指称那个东西”提供了一个一般意义上的理解方式;所以,我们可以扩展所指这一看法以包括上述情况。我完全同意它是可扩展的,但无论怎么扩展,这都不会涉及此句与其真值的关系。

我认为,弗雷格将意谓这一看法延伸到句子的情况所依赖的唯一证明,在于下述事实,即这些句子可以构成更加复杂的句子,以确定由其贡献的这些更加复杂的句子的真值。但是,“所指”这个词在此处是很不恰当的。当然,弗雷格的“意谓”一词也是如此。

至于语境原则,我的观点有所改变。在1891年之后,弗雷格不能遵循其在《算术基础》中提出的这一原则了,因为他已经对涵义/意谓作出了区分,这就无法也不能将“意谓”用于与《算术基础》中相同的意思了:他不可能用任何语词来表达“意谓”曾经的意思,因为他先前在使用这个词的时候并没有区分重要意义和有重要意义的东西,这一点对弗雷格来说非常重要。这比起放弃句子的核心角色更重要。但是,我们可以在涵义和意谓之间区分不同版本的语境原则。就涵义的语境原则而言,弗雷格的确在《算术基础》中保留了它。卷一第32章包含了一个关于此的清楚陈述——将核心角色仍旧赋予句子。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对于意谓而言,句子才失去其核心角色。在卷一第10章中有一个概括性的语境原则,即在理论上句子并不扮演着特殊的角色。

不知上述漫谈是否对你有所帮助:我希望如此。你可随时写信,并寄给我你写的其他你认为我能作出评论的东西。

致以最诚挚的问候!

您真诚的 迈克尔·达米特

第二封信

尊敬的王博士:

感谢你2月15日的来信。……我认为,对弗雷格所使用的“意谓”一词的翻译难度来自我们现在对相关问题的思考方式与弗雷格时代人们对它的思考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某些方面,相对于“所指”或“意义”而言,“重要意义”一词其实是一种更好的选择(并且其优势在于不会造成对德语词汇的误译)。你提到了柯瑞(Currie)①格雷戈里·柯瑞(Gregory Currie),英国约克大学教授,20世纪80年代发表过多部有重要影响的弗雷格研究论著。更喜欢用“重要意义”一词;但如你所说,柯瑞对“重要意义”的使用实则有不同的旨趣。“重要意义”与“意谓”在意思(meaning)上存在一定的重叠,无论是“意思”还是“重要性”。柯瑞想要用它来表述类似于“重要性”这样的东西,他之所以这么做是为了降低语境原则的效力,而我认为此种目标甚为不妥。但是,我建议把“重要意义”看作介于“意义”和“所指”二者之间的、有一种某物具有重要意义的意思。在19世纪晚期/20世纪早期,在语言表达或精神行为那里,“表达某物的意思”这种理解是一种相当普遍的方式。“重要意义”一词敏锐地抓住了这一点:所指是一种更狭义的观念,只适用于辨识出我们想要谈论的对象这一功能。指向某物(aiming at something)的观念也存在于胡塞尔(Husserl)的理论中,只是他用了一种很不同的术语:被指向的东西,在此意义上,这就是胡塞尔所说的意向性(intendiert)。所以对他而言,指向这一想法更接近与布伦塔诺(Brentano)的意向性(intentionality)理论,后者把意向性看作意识活动的本质特征——意识被指向的东西即是对象。当然,罗素(Russell)也有一个相似的看法,他使用“意义”一词表示它,但对他而言,这个词与其命题构成的理论密切相关。现在,我越发坚信,弗雷格最初并未就一个表达式的重要意义和有重要意义的东西作区分。也即是说,他早期的工作,包括在《概念文字》与《算术基础》中,并未对此作区分;所以,在那个时期,他所使用的“内容”或者“意谓”都包含了重要意义和有重要意义的东西。(比如,以《算术基础》一书第27章的第二个脚注为例,客观观念(表象)可以被分为对象和概念)。只有当他在涵义和意谓之间作区分的时候,他才区分了重要意义和有重要意义的东西:这就是他对两者的区分。对我们而言,该区分是如此的明显,以至于我们无法简单地感知一个尚未在头脑中有此概念之人的心态。而当弗雷格的确作此区分之时,他选择用“意谓”一词代表有重要意义的东西,这对他而言就是十分自然的了(即使他尚未做出此选择时,弗雷格也从未在他的头脑中使用“涵义”一词来表达相关的观念)。询问一个谓词或句子的所指是什么——这听上去似乎并不恰当,或者至少是一种极其有争议的说法:我们不会用这种表达式来所指(refer)任何东西。而询问它们具有重要意义的东西是什么似乎争议会少一些:就像胡塞尔理所当然地认为,对于所有类型的表达式而言,人们可以询问它们的意指(intendieren)是什么。所以,对弗雷格而言,询问它们意谓(bedeuten)什么也很自然。即使如此,对我们而言,“必须有被意指的东西”并不像对弗雷格和胡塞尔那般近乎寻常。当然,弗雷格将意谓一词作为下述系统性解释的一部分,即一个句子的各个部分对于整个句子的真值具有决定性的贡献,而胡塞尔并没有此类理论;但是,我认为,除了弗雷格对该理论的阐述外,将意谓这一看法适用到所有逻辑类型的表达式上的做法对弗雷格而言是很自然的做法。我相信,“重要意义”一词有助于解释弗雷格是如何看待“意谓”一词的;但是,将它作为一种译文,则几乎不可能,因为它的意思并不是“有重要意义的东西”,而是“有重要意义的性质(或行为)”。弗雷格从未觉得有必要把有重要意义的东西与一个表达式的重要意义【被理解为是一种由说话者赋予其上的、听众所掌握了的“涵义”(sense)】区分来开,更没有必要把事实上“有重要意义的东西”与表达式的重要意义区分开来;所以,除了在个别段落中,弗雷格并没有注意到他并不是在通常的情况下使用“意谓”一词,该词总是指有重要意义的东西。我认为,在法语里可以用“意义”(le signifie)这个词(如果你想引用我的话,请与讲法语者核对):但是英语并没有一个单一语词来表达“有重要意义的东西”。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不能用一种简单的方式去翻译“意谓”。

上面我说过,弗雷格从未使用“涵义”一词来指“有重要意义的东西”。在某种范围内,我同意你所说的,即便在1891年之前的作品中,他在使用“涵义”和“意谓”时也有一些差别。但我并不认为这是一个系统性的差别,或者他有意在二者间作了区分:尽管在他的思想中并没有清晰地区分一个表达式的重要意义和有重要意义的东西,我想只是因为,以这种方式来使用“涵义”一词也许不是很自然,然而“内容”和“意谓”对他而言却没有出现类似的情况。

致以最诚挚的问候!

……

您真诚的 迈克尔·达米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