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雄波
(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党史和地方志编纂研究室,浙江杭州 311202)
提 要:全面理解续志的特性是第三轮编修续志的先决条件。从历代规范的续志和第二轮编修续志的研究成果分析,续志应是一部完整的志书,既具有通志的共性,又具有其传承性、独立性和衔接性的三个基本特征。同时,还须注意对前志的拾遗补阙、订讹正误。续志续修方式应“详今明古”,“详今”就是详细记述续志新时段内发生、发展的事物,“明古”就是明晰事物的发端、发展和变化情况。
2020 年底,全国第二轮修志的规划任务基本完成。为启动第三轮修志工作做好准备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 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4 号)精神,全面总结第二轮修志工作的经验教训,本文重点研究了第二轮编修的续志及续修方式,为启动第三轮修志做好理论准备等工作。
全国第二轮新方志编修开始,对续志的续修方式的争论相当激烈,因各地的情况不同、出发点不同、认识不同,对续志的理解差异甚大,续修的方式也大相径庭。现在全国第二轮修志的规划任务基本完成,对续志的续修方式争论也早已平息。然而,续志的续修方式依然没有得到真正统一,续志存在问题比较严重的,直接影响了志书质量。
第二轮编修的县级续志,除新修、重修外,主体形式是续志。笔者随机翻阅《衡阳市志(1978—2008)》[1]《深圳市南山区志》[2]《龙南县志(1986—2009)》[3]等续志后认为,第二轮修志期间,受方志界讨论的“断代续志”的观点影响,尽管续志的编修者对续修方式都作了深入研究,并在处理与前志事物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有益探索,但绝大部分续志还是修成了“断头志”。总结第二轮编修的县级续志的续修方式大致有三种:
1.采用“注”记述前志事物。如《萧山市志》上限为前志下限1985 年1 月1 日,下限为2001 年3 月25 日(撤市设区 日)。该志编辑部认为,续志应有连续性、独立性,是单独的一部统合古今的志书,编修志书应遵照《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等法规、规定的要求,全面系统地记述历史与现状。但碍于当时方志界提出的“断代续志”观点的顾虑,为避免记述前志事物有越续志上限之嫌,又能使记述的事物有发端及发展情况,选择采用“注”记述前志事物,即注释前志事物的发端及后发展情况,直至与续志上限时间相衔接。如铁路篇目中记述的“浙赣铁路由杭(州)江(山)铁路延筑而成”。在这句话后加注:“杭江铁路始筑于民国19 年(1930)2 月,民国20 年7 月,萧山江边至诸暨段建成。至民国26 年浙赣铁路杭州至湖南省株洲全线通车。”这一注释,既避免了直接记述浙赣铁路的前志事物有越续志上限时间之嫌,又明晰了浙赣铁路的发端、发展和现状。
2.少数事物上限追溯到事物的发端。如《衡阳市志(1978—2008)》,修志者明白编修地方志书应记述事物的历史与现状,但受当时方志界讨论的“断代续志”观点的影响,有的事物为了保证所记史料的完整,故将上限追溯到事物的发端;绝大多数事物都是从前志的下限时间1978年开始记述续志事物。
3.第二轮志书的上限时间与前志的下限时间对接的方式编写续志。如《龙南县志(1986—2009)》,该县志修志者将续志理解为是前志的延伸、接续和续篇,即编修第二轮志书的上限时间与前志的下限时间的对接。所以第二轮志书从前志的下限时间开始记述,使第二轮编修的续志成为前志延续的续篇。
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等法规、规定的要求,第二轮编修的“断头志”存在记述内容不完整,缺少要项;记述资料不全面系统,缺少反映事物发生、发展过程的资料;记述要素不全面,缺少历史统计数据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志书质量。
1.记述内容不完整,缺少要项。《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的体例要求,记述“内容完整,横不缺要项,纵不断主线”。可是,一些地方第二轮编修的续志,以与前志所记内容变化不大为由,不记述地理位置、境域、区划、城区、地质、矿藏、地貌、气候、水文、土壤、野生动植物、灾异、文物、胜迹、民俗、方言等事物,使志书的记述内容不齐全,缺少要项。如在本文作者所统计的44 部地(市)和县(市、区)志书中,区划、自然环境、人口三项内容缺一项以上,甚至三项均缺的有13 部(占44 部29.54%,近三分之一)。[4]又如在12 部城区志中有3 部未记述自然环境。[5]再如《四川省志(1986—2005)》不单设《地理志》《民俗志》《峨眉山志》。[6]上述涉及的57 部省、地(市)、县(市、区)和城区志书有17 部(占29.82%,近三分之一)的志书记述内容不齐全,缺少要项。
2.记述资料不全面系统,缺少反映事物发生、发展过程的资料。《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志书是全面系统记述事物的历史与现状。《地方志书质量规定》要求“纵述史实要把握事物的发端、变化和现状”。可是,一些地方认为,续志不是重修,也不是新修,那就是前志的延伸、接续和续篇,所以将前志下限时间作为续志上限编修新时段的地方志书,或者说,续修是对前志下限内容的延伸和接续,使较多志书记述事物的史料不全面,缺少前志记述事物的发端、发展的史料,成为前志的续篇,修成了“断头志”。如《龙南县志(1986—2009)》的《凡例》这样规定;“本志主体上限从1986 年开始,下限至2009年;部分内容和事项适当上溯”,所以该志书记述的绝大多数事物缺少反映发端至1985 年的史料。又如《衡阳市志(1978—2008)》的《凡例》规定:“力求全面、系统、准确记述1978—2008年衡阳市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有的地方为了保证所记史实的完整,上限追溯到事物的发端。”所以该续志所记的绝大多数事物都是从1978年开始,缺少1977年前发生事物发端、发展的史料。再如《深圳市南山区志》,除大事记、建置区划、行政街道、军事、宗教和民俗等编和具备完整的发展脉络的实体单位予以上溯,人物上溯至民国外,城区规划与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建筑业、商业、金融、财政、税务、经济综合管理、政党、人大、政府、政协、群众团体、公安司法等编所记述的事物都从20 世纪80 年代开始记述,20 世纪70 年代前发生的事物缺少发端、发展的史料。
3.记述要素不齐备,缺少历史统计数据。编修地方志书的主要任务是在于汇集全面而系统的地情资料,其中数据是地方志书记述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尤其在经济部类的统计数据在全志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已出版的第二轮续志只有极少数记述有续志上限前几年的统计数据,也有续志为体现改革开放成果,记述的统计数据追溯到1978年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地方志书记述缺少历史统计数据,直接影响事物发展的各种现象和发展过程的清晰度。
将第二轮续志编修成“断头志”,主要原因是缺乏对续志基本特性的全面理解。当下第三轮编修续志在即,全面理解续志的特性是第三轮编修续志的先决条件。从历代规范的续志和第二轮编修续志的研究成果分析,续志应是一部完整的志书,既具有通志的共性,又具有其传承性、独立性和衔接性的三个基本特征。同时,还须注意对前志的拾遗补阙、订讹正误。
传承性,即传承我国几千年修志的优秀文化传统,继承和发展地方志事业,连续不断地编修地方志书。“续修”的提法,最早见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国发办〔1996〕47 号)。该文指出:“地方志一般分为三级:省……地方志,设区的市……地方志,县……地方志;每20 年左右续修一次。”后在《关于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和《地方志工作条例》中也分别规定有“各级地方志书每二十年左右续修一次。各地在上届志书完成后,要着手为下届志书续修积累资料”,“地方志书每20 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完成后……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2015—2020 年)》指出:“在抓紧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的同时,全面总结第一轮、第二轮修志工作的经验教训,认真研究第三轮修志的……续修方式等,为启动第三轮修志做好……准备等工作。”可见,以上法规、规定中的“续修”是指上轮修志之后,凡是再次编修地方志书,皆视为续修,即是对上轮编修地方志书的继承和发展,告诫各地不能中断地方志书事业,使我国的修志优良文化传统代代相传,编修地方志书延续不断,而不是指再次编修地方志书必须接前志下限时间而“续编”。
续志既然是一部地方志书,应当是独立成书,即像前志那样也应当是一部独立的完整的地方志书,是一部能够独立面世的贯通古今的地方志书,而且是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纵述史实的内容应是完整的,记述的资料应全面、系统,反映事物发生、发展过程的资料连贯、系统。
前志是续志赖以生存的前提,没有前志,就没有续志。《地方志书质量规定》指出,“续修志书处理好与前志的衔接,注意对前志的拾遗补阙、订讹正误”。所以,衔接性是续志的本质特性。根据《关于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前志内容的必要重述”的精神,续志应记述前志发生的事物及其延续变化、发展情况。
1989年,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浙江省地方志办公室主任魏桥,首次提出“续志”续修方式应“详今明古”后,在方志界产生较大影响,并被同行所接受,而且第二轮续志中较多将“详今明古”写进了地方志书的凡例之中。第二轮修志的实践证明,“详今明古”的续修方式用于编修续志是行之有效的。魏桥提出的所谓“详今”,就是详细记述续志新时段内发展的事物。所谓“明古”就是不能采取简单化的办法对待历史,而是要用严肃的态度,审慎地对待历史资料,把历史上发生的事件尽可能弄个明白,弄清楚事物的发端、发展和变化,而不是一问三不知。“明古”应该在明源流、明补遗佚、明续前志、辨真伪四个方面努力。[7]为此,“续志”记述事物及内容,必须坚持贯通古今,前志所记事物,必须记述清楚事物的来龙去脉,明晰事物发展脉络,根据事物的稳定性和变动性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记述方法,即稳定性事物浓缩复记,变动性事物采用述、注、图、表和录等多种体裁精炼记述;必须详细记述续志新时段内发生、发展的事物,同时需要对前志所记事物的拾遗补阙、订讹正误。
续志新时段内发生的事物,其中有前志时段发生的事物,也有续志新时段内新发生的事物。编修续志应根据续志新时段内的事物发展情况,需要重新修改前志的目录,拟订续志的纲目。纲目应做到不缺要项,体现时代特色和地方特点。续志纵述史实应把握事物的发端、变化的历史和现状,详记续志新时段内新发生、发展的事物,并把握事物的主要方面和事物发展的重要阶段;记述资料做到全面、系统,即反映事物发生、发展过程的资料连贯系统,人、事物、时间、地点、事件经过等要素齐备。
前志已经详细记述的建置、地理、地质、矿藏、地貌、气候、水文、土壤、野生动植物、灾异、文物、胜迹、民俗等较为稳定性的事物,因在前志与续志下限内的变化不大,应浓缩复记。复记前志的内容切忌照搬照抄,如果前志有遗留或记述不够详细的应予以补充、完善。
记述前志发生的变动性事物,应坚持以明晰事物发展脉络,能反映事物的发生、发展和变化的基本情况为原则。记述可采用述、注、图、表、录等多种体裁并举,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采用多种体裁的结合,既衔接前志的事物,又较好地实现对前志记述事物及内容的拾遗补阙、订讹正误。
1.述。记述前志内容应首选“述”。志书之首的“概述”总括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编前的无题小序记述事业或行业或专业的历史沿革和发展全貌。章前的无题小序浓缩本章所记事物的发展、转折、变化和现状。
2.注。无论在概述、无题小序,还是分志中,都可用“注”的体裁记述前志发生、发展的事物。
3.图表。配置数字统计示意图、数字统计表,记录前志年份的数据,即用数字统计示意图与数字、数字统计表格与数字概括事物发展的各种现象和发展过程。
4.录。可将原始文献、补遗考订等具有重要存史价值的资料录入地方志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