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编辑部:
由于一家公司下设的分公司拖欠我们的工资,我们曾诉请法院要求分公司清偿。法院判决分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分公司虽然支付了一部分,但大部分余款无力清偿。请问:我们能否要求法院追加、变更公司为被执行人,让公司直接承担清偿责任?
刘芙芙
刘芙芙读者:
你们可以要求法院追加、变更公司为被执行人,让其直接承担清偿责任。
一方面,公司对分公司的欠薪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即由于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行为,承担的是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相结合。直接责任是指相对人对于分支机构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可以不向分支机构主张权利,而直接要求法人承担责任。补充责任是指相对人对于分支机构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可以先向分支机构主张权利,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也可以要求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另一方面,你们可以要求变更、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直接承担清偿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正因为在你们起诉分公司后,经法院判决,分公司无法在指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欠薪,决定了你们可以请求法院变更、追加公司为执行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