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区块链神话:区块链价值及其限度的理性分析

2021-11-25 00:19
哲学分析 2021年4期
关键词:神话比特区块

陈 鹏

近些年,区块链成为计算机领域又一炙手可热的技术,有些学者对区块链技术寄予厚望,认为区块链将重构整个网络空间,甚至重塑人类的经济和社会秩序。还有一些人甚至神话区块链,认为区块链无所不能。

一、区块链的神话

当人们看着互联网从当初所呼吁的自由平等不断地走向新的垄断之时,区块链的出现似乎给了绝望的人们一丝希望,人们将区块链技术视为可以解决互联网问题的一剂良方。人们对区块链技术赋予厚望,期望区块链技术能够深刻改变网络空间的结构,将互联网从信息互联转变为价值互联。一些人甚至期望区块链技术能够改变经济和社会的格局,以新的信任架构为核心,改变货币体系,重塑人类经济秩序,重构社会组织形态。a陈鹏:《区块链的本质与哲学意蕴》,载《科学与社会》2020 年第3 期。

诸多美好期望从理论上而言都具有一定的基础,然而盲目地将这些期望臆想为神话则大为不妥。关于区块链的神话盛传已久,其中最为流行的神话包括区块链的匿名性、不可篡改且将取代经济社会中的各种法律与法规等等。

(一)神话1:区块链是匿名的

从技术的视角来看,比特币网络中的用户是可以匿名的,即交易双方都不需要验证彼此的身份就可以进行交易。交易双方只需要知道彼此的账户信息,而账户信息是一个由256 比特位标识的公钥。而与这个256 位公钥对应的是一个256 比特位的私钥,谁持有这个私钥,谁就从技术上掌握着对应的账户。通过这种非对称性加密技术,从技术层面是可以让账户与人分离,人可以通过自己持有的密钥来掌握账户,账户则通过比特币系统中的时间戳服务器保障不会出现双花,而账户之间的交易是通过比特币系统中的区块打包确保不容易篡改。在这个意义下,比特币网络是匿名的。

此外,众所周知,代号为“中本聪”的比特币发明人至今都不见其真人,他(她)本身就是匿名的,同时随之消失的还有比特币网络打包的创始区块所获得的50 枚比特币。这就更加深了匿名的神话。

区块链匿名的神话正是缘起于比特币的匿名性。然而比特币本身也并不是完全匿名的,严格来讲它是一种伪匿名(Pseudonymous)。每个比特币用户终究需要一个公开地址作为其账户,通过这个公开地址,就能够追踪用户的交易历史和行为。由于比特币作为一种公共账本,因此每个账户的交易信息或者余额信息都是公开的。事实上,许多情报机构和执法部门都可以通过比特币的账户追踪犯罪行为和犯罪主体。区块链情报机构Elliptic 和美国智库非法融资制裁中心(the Center on Sanctions and Illicit Finance)通过分析50 多万枚比特币的历史,一共识别出了102个犯罪主体,其中包括暗网的市场、庞氏骗局和勒索软件攻击者等aDouglas Heaven,“Sitting with the Cyber-Sleuths Who Track Cryptocurrency Criminals,” MIT Technology Review,April 19,2019,https://www.technologyreview.com/s/610807/sitting-with-the-cyber-sleuths-who-trackcryptocurrency-criminals/ .(访问于2020 年7 月14 日)。在讨论涉及加密货币或者区块链相关联的犯罪问题时,美国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特别主管勒丽塔·茵芳特(Lilita Infante)说道:“我们仍然有办法追踪与加密货币有关的各类犯罪行为。区块链给了我们许多标识人们身份的工具,……,实际上我希望犯罪分子继续使用区块链。”bCamila Russo.“Bitcoin Speculators,Not Drug Dealers,Dominate Crypto Use Now”[EO/OL].https://www.bloomberg.com/news/articles/2018-08-07/bitcoin-speculators-not-drug-dealers-dominate-crypto-usenow.2018.8.7.(访问于2020 年7 月15 日)

此外,在区块链融合到实际应用场景中,完全匿名也是不现实的。当前的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已经深度融合,你接入网络的IP 地址、你的收货或者发货的地址、你交易的关联账户信息、你的区块链的交易历史行为等等都会暴露你的真实身份。

深入思考,不难发现匿名性是对当前网络空间生存状态的一种反抗或逃避。在互联网发展之初,曾经流行过一个俚语:“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c这个俚语来源于《纽约客》1993 年7 月5 日刊登的一则漫画,漫画作者为彼得·施泰纳(Peter Steiner)。这则漫画中有两条狗,一条坐在计算机前的一张椅子上,另一条坐在地板上,坐在地板上的狗说出了漫画的标题:“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个俚语折射了当初互联网的匿名性。然而随着网络空间中IP2Geo(从IP 地址映射到地理位置)等技术的应用,网路空间已经逐步与物理空间相融合,互联网已经不再是人们的“第二人生”。因此,人们之所以愿意相信区块链的匿名神话,在某种意义下反映的是对当下互联网中个人隐私暴露无遗,个人信息如案板上的鱼肉一般被肆意廉价贩卖的一种不满。

事实上,区块链匿名神话加剧了区块链犯罪,在2013 年的时候,比特币中90%的交易都涉嫌犯罪,这使得区块链技术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备受争议。区块链匿名神话实际上淹埋了其技术本质,在一定程度上对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起到负面作用。

(二)神话2:区块链是不可篡改的

在区块链设计中,由于不存在一个所谓的中心节点,就需要区块链中的每个节点都有一份准确的、实时的、一致的全局交易副本。为了实现这种需求,区块链的交易(数据)存储和组织形式是一个区块一个区块以链的形式链接在一起。区块具有一个确认(打包)的操作,所谓的确认(打包)就是由确认节点(竞争性地)计算一个随机数能够使得整个区块的哈希值达到某个特定的标准,例如,足够小,即整个哈希值前面有足够多的0。区块之间的链接是通过每个区块都将上一个区块的哈希值存储起来的方式来形成的,这种链接是逻辑上的链接,然而这种链接一旦达到了足够的长度,要想篡改其中的任何一个比特就意味着整条链就会“断裂”,链的长度越长,篡改的难度就越高。同时,如果区块链中的某个节点擅自篡改自己所拥有的区块链数据,由于它并没有事先得到确认,在整个网络中无法达成共识,因此这种伪造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篡改也不能得逞。或许正是在上述意义下,演说出区块链的不可篡改神话。

区块链的不可篡改神话基于两个基本假设,第一个假设是整个网络的规模无穷大,由于网络足够大,按照区块链的共识机制,要想篡改,便至少要让超过50%的节点共谋,随着网络规模增大,这种共谋实施的难度也随之提升。第二个假设是区块链无限长,由于区块之间用哈希的方式在逻辑上链接起来了,因此形成一条长长的链,在比特币中,将这种有序的链称为时间戳服务。由于区块链足够长,那么篡改其中任何一个信息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重新伪造整条链,随着区块链的增长,这种伪造就非常复杂。上述两个假设都是理论假设,事实上无论是网络规模还是区块链长度都是有穷的,因此“不可篡改”也只能是理论上的。

区块链的不可篡改神话是对不可篡改特性的误解。其实,并不存在完美的、绝对的不可篡改。区块链的交易数据并没有写入上帝的大脑中,它不可能做到绝对地不可更改,更不能做到真正的永恒。事实上,区块链中所声称的不可篡改特性指的是区块链在既定规则下,按照给定的某种分布式共识机制进行交易验证,区块链中的任何单个节点不能够在违背相关规则的前提下擅自修改交易而取得共识。

区块链共识机制的主要目标是帮助诚实节点之间的数据同步,但是如果所有节点达成一致的话,区块链可以改变规则,也可以进行数据的变更。实际上,依据所采取的共识机制,在区块链上可能会出现两个验证节点同时产生不一样的区块,这样区块链就会出现分叉。著名的区块链平台以太坊在2015 年7 月正式上线到2016年11 月之间,就经历过四次分叉,分叉的原因包括关键性策略调整与修补重大安全漏洞等。此外,在区块链领域有非常经典的51%攻击问题。

因此,区块链的不可篡改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是与否的问题,它是一个更精细的问题。换言之,你不能简单地问区块链是可篡改的?还是不可篡改的?正确的问题是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以什么样的代价对数据进行修改?

迷信区块链不可篡改的神话,教条式地应用区块链意味着需要极大的冗余,这种代价实际上会成为区块链的一个劣势。试想一下,一个生物基因数据区块链,整个数据量接近1PB(大约1015个字节),如果要维持难以篡改的特性,就意味着区块链上的所有节点都存储整个数据,假设链上有1 万个节点,这意味着需要存储1 万份1PB 的数据,这是一个极大的浪费,其成本和效率都是不可行的。

错误相信区块链不可篡改的神话,反而阻碍区块链在某些场景下的应用。现实生活中许多的应用离不开监管,例如在区块链中发布一些不符合伦理和人类共同价值理念的言论,利用区块链进行一些违反监管规则的金融交易行为等。如果错误相信区块链不可篡改,反而会在有监管需求的场景中为采用和推广区块链制造障碍。事实上,为了适用这种类型的应用场景,在区块链领域已经出现了可编辑区块链的技术创新和研究方向。a袁勇、王飞跃:《可编辑区块链:模型、技术与方法》,载《自动化学报》2020 年第5 期。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真是所谓的完全不可篡改,从伦理上来考虑的话也是值得商榷的。遗忘是人类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信息的不可篡改移除了遗忘的能力。当人遭受极度不幸或者受到迫害的时候,人们有遗忘的权利,也可能需要获得一种新的身份。

(三)神话3:智能合约会取代现实世界的各种合同与契约

智能合约是区块链中非常关键的一项技术发明。所谓的智能合约,其本质是一段可以执行的代码,而这段代码和其他数据一样,被打包到区块中,分发到网络中的每个节点,从而使得这段可执行的代码能够在满足预先设定的条件下自动执行,代码的自动执行不受任何一方的干涉。在具备上述特性的基础上,智能合约能够进一步地推动社会的算法治理,甚至引发了智能合约可以取代各种协议、合同与契约的神话。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智能合约可以取代各种协议、合同与契约,等同于“法律即代码”。众所周知,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在社会治理中出现了“代码即法律”的趋势。所谓的“代码即法律”,指的是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代码逐渐成为规制网络空间中人类行为的主要方式,而伴随着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的不断融合,代码(基于代码的算法与技术)逐步渗透到人类经济和社会的各方面治理过程中。例如,在数字版权保护领域,将著作权法的规定转化为保护措施的技术手段,利用内嵌的一些代码和算法规则,限制受保护作品的使用次数和使用场合。美国政府通过数据挖掘算法对国家安全潜在威胁进行算法预测,从而判定某个乘客是否可以登上飞往美国的飞机,即所谓的禁飞名单。此外,也有不少的法院通过计算机算法来预测某个犯罪者再次犯案的概率,从而决定该犯罪者刑罚的轻重和类型。因此,可以说,通过代码的治理方式已经成为人类经济和社会治理中的一个重要手段和方式。

然而,“代码即法律”是否会发展为“法律即代码”呢?“法律即代码”指的是将法律规则或者条文转化为技术规则或者手段。显然,这存在巨大的理论与现实的挑战。首先,用自然语言表述的法律条文通常具有一定的歧义性和模糊性,从理论上而言,将自然语言转化为形式语言本身就是一个尚待解决的开放性问题,因此将法律条文完全转化为代码存在着理论瓶颈和技术障碍。其次,代码作为一种“执法工具”并不是如同人类之前所预期的那样绝对公正,其本身存在歧视和偏差a参 见Moritz Hardt,“How Big Data is Unfair:Understanding Unintended Sources of Unfairness in Data Driven Decision Making”,Medium,2014.https://medium.com/@mrtz/how-big-data-is-unfair-9aa544d739de;以及Ben Guarino,“Google Faulted for Racial Bias in Image Search Results for Black Teenagers”,Washington Post,2016.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news/morning-mix/wp/2016/06/10/google-faulted-for-racial-bias-in-imagesearch-results-for-blackteenagers/。。最后,在区块链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加持下,代码治理会不断地自我学习,这种机器学习不仅会逐渐让人类不能够理解治理的基本立场与原则,更会有可能导致将人类排除在治理决策过程之外,从而引发了人类被奴化的风险。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的各种神话,可以从心理、现实以及理论假设三个角度进行分析。从心理上而言,人们对当前的互联网感到极度的失望。当前的互联网已经从当初追求自由、平等和公平逐步走向了更加集权垄断。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互联网已经被一些权力平台(例如:谷歌、百度、亚马逊、腾讯、淘宝、今日头条等)所垄断,你所能看到的新闻是谷歌新闻或者今日头条以个性化算法推荐之名所筛选定制的,在同一时间购买同一件商品,由于对你个人以往购买历史的窥视,亚马逊可以为不同人给出不同的价格。你在搜索引擎中搜索你需要的信息时,搜索引擎会根据你以往的搜索历史来筛选你所能看到的搜索结果。在这些权利平台的垄断下,你完全是赤裸的,毫无隐私可言。你实际上被各种数据铁丝网所囚禁,你的生活也牢牢地被束缚在信息茧房中。区块链的横空出世似乎给人类摆脱这个圆形监狱点燃了一盏希望的明灯,人类迫切地渴望抓住这一救命稻草,为此给区块链披上了一件件神话的外衣。

从现实角度而言,毫无疑问比特币的“成功”为区块链神话作了很好的铺垫。比特币最初的时候可以仅仅看作为是一种游戏,1 枚比特币几乎一钱不值,刚开始交易的时候,设定的价格也仅仅为0.25 美分,到2021 年3 月的时候,比特币的价格达到顶峰,1 枚比特币的价格高达5.8 万美金,在10 年左右的时间里,价格涨了数百万倍,这在人类历史上应该是一个奇迹。仔细分析,不难发现比特币价格疯涨的背后有许多原因,一方面,比特币的发展离不开网络朋克们的狂热追捧,另一方面比特币也确实满足了这个世界中许多“缝隙”般的金融需求,暗网的交易、对一些非政府武装的资助都是其中的典型需求。最后,比特币价格疯涨的背后存在着大量的投机者行为和价格操纵行为。aNeil Gandal,JT Hamrick,Tyler Moore,Tali Oberman,“Price Manipulation in the Bitcoin Ecosystem”,Journal of Monetary Economics,Vol.95,Issue C,2018,pp.86—96.

从理论假设而言,区块链所缔造的神坛也并不完全是空中楼阁,它有着一种理论上的假说。20 世纪60 年代人工智能的发展就出现了第一波浪潮,人工智能神话有一个理论假设,即人类的智能并不神秘,也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完全可以通过某种计算装置和算法模仿并超越人类智能。与人工智能神话类似,区块链神话也有一个理论假设,即人类的信任并不神秘,也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完全可以通过庞大的网络规模和加密算法建构信任体系。

戳破区块链神话并不是否定区块链,而是更理性地审视和发展区块链。如果迷失在区块链神话的迷雾中,我们将难以厘清区块链的技术本质与核心价值的内涵,更无法将区块链作为一种去蔽的方式。

二、区块链的核心价值

区块链技术源于比特币,而比特币旨在创造一种新型的电子货币,从其起源可以发现,区块链技术与金融领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事实上,区块链技术在支付、分布式金融方面都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渗透与应用,无现金支付方式已经非常普及,无论是美国的Venmo,或者非洲的M-Pesa,还是在中国流行的支付宝和微信支付,这些支付方式已经非常灵活便捷了。然而,即使如此,支付领域仍然存在着不少的痛点问题,其中就包括国际跨境支付和小额支付。

假设中国的一家企业需要向泰国的供应商支付一笔首付款。为了完成这笔支付,中国的企业需要依托中国的一家银行A 作为信用背书,而泰国的供应商需要找泰国的一家银行B,而中国的银行A 和泰国的银行B 之间必须建立信任通道,这个信任通道可能会涉及其他多个金融机构,此外,中国企业在发出支付申请的时候需要经过银行A 的审核,且银行A 向银行B 支付的时候需要通过彼此信任通道中所涉及金融机构的审核,这个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会影响交易的效率,且会增加额外的费用。

如果这个环节中所有的机构都在同一区块链上的话,中间的环节基本上都可以省略,或者说,依托区块链设施所提前构建好的通道,便可以提高支付效率,并极大地降低支付费用。当然,必须提及的是,区块链在国际支付领域的应用仍然需要受到相关国家的法律监管。

区块链在支付领域另外一个非常有价值的应用场景是小额支付。对于传统的金融网络,例如Visa,任何货币转移都会产生至少20 美分的费用,这意味着任何低于20 美分的交易都是不划算的。在区块链支付中,这笔费用被极大地降低,甚至可以忽略不计。

除了支付,无中心化金融(Decentralized finance,DeFi)也正在成为区块链领域的另一个杀手级的应用。DeFi 通过取消昂贵的中介机构和其他寻租者,从而颠覆传统银行业务。据统计,全球现在有数千万的加密货币投资者共同持有超过2000 亿美元的资产。而且,这些资产都没有投入使用。盘活这笔巨大的资产是推动DeFi发展的一个重大驱动力。目前在国际上已经出现了许多DeFi 的应用,例如Maker DAO 允许持有以太坊和其他ERC-20 资产的投资者使用其加密货币作为抵押获得贷款。Synthetix 允许人们借出以太坊和ERC-20 代币以获得利息。

与金融有关的另外一个区块链应用场景是兑艮化(Tokenize,也称为通证化)。以太坊在基于智能合约的基础上创新了以Token 为基础的商业和社会组织模式。2016 年,在以太坊上便出现了一个名为“The DAO”的分布式自治组织,The DAO的发起是通过众筹的方式,于2016 年4 月30 日发起其Token 的预售,到了2016 年5 月21 日,募集的金额超过了1.5 亿美金,投资人数超过1 万人,其创造了众筹公司历史之最。The DAO 的治理完全是由算法主导的自治,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所投资的项目,并灵活地撤出。不过,由于智能合约代码的技术漏洞以及相关的监管问题,The DAO 在2016 年底就宣布关停。尽管最终失败,然而The DAO 可以算是一种“巴黎公社”式的尝试,其重要意义是对一种全新组织关系的伟大尝试。正如赛斯·班农(Seth Bannon)在techcrunch 网站上发表的一篇题为《The DAO 之道:自治公司的创生之路》的文章中所言:“The DAO 是经济组织理念的范式转换。它展现了完全透明、全面的股东控制、前所未有的灵活性和自治治理。”aSeth Bannon,“The Tao of ‘The DAO’ or:How the Autonomous Corporation is Already Here”,https://techcrunch.com/2016/05/16/the-tao-of-the-dao-or-how-the-autonomous-corporation-is-already-here/.

拨开缠绕在区块链技术周边的丰富应用,究其本质而言,区块链的应用主要围绕的核心便是“数字信任”,即信任的形式化问题。正如纽约大学的数字经济学者阿伦·孙达拉然(Arun Sundarajaran)所言:“如果你仔细回顾历史,你会发现世界经济行为的每一次大扩张通常都是由于一种新形态的信任创建所引起的。”b“Will Crowd-Based Capitalism Replace Managerial Capitalism?(Full Transcript),” Reinvent,August 24,2016,http://reinvent.net/innovator/arun-sundararajan.

当然,数字信任,即信任的形式化并不是说信任一定可以形式化,而是在特定场景下,围绕特定问题进行的尽力而为的形式化。在比特币的应用场景下,其中的信任问题被形式化建模为不可双花、不可抵赖、难以篡改的问题。而在国际支付的应用场景下,其中的信任问题还考虑到信任链的传递。总而言之,区块链最适用的应用场景就是通过对特定问题领域中的信任进行抽象和化简,并用技术手段对信任进行建模,从而解决相应问题。

犹如人体中的每一个化学过程都是在水的媒介下发生,人与人之间的交互以信任为媒介发生。信任是人类文明的基石。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信任在社会和市场的演化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人类正在迈向数字文明的过程中,信任的基石已经悄然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作为一种新的文明形态,数字文明的发展正撕裂着当下的人类与社会,深刻地改变着社会的组织与结构,加剧形成新一轮的人类社会平衡态。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数字技术在为人类勾画美好愿景的同时,也在人类面前挖掘了一个巨大的信任鸿沟。人类正在逐步丧失信任。事实上,由于网络空间的不断膨胀以及算法权力的渗透,人类在社会生活中会处处碰上由算法编织的“隐形铁丝网”,而个人的历史行为犹如“数据茧房”一般,将人自身紧紧地束缚在由算法预测的信息生活圈中,而逐步丧失其多元与自主选择权。

以往的信任体系正在被数字技术所腐蚀,人类亟需一种适用于数字文明时代的新信任架构。此前,人类已经在为之探索。计算信任的诞生便是传统信任架构嵌入网络空间中的一个尝试。所谓的计算信任指通过识别并选取合适的输入数据(信任证据),基于这些证据采用适当的计算模型(例如贝叶斯模型、博弈论模型、深度学习模型等)产生信任值。当eBay 上线运行的时候,它所创造的不仅仅是一个在线拍卖和购物的网站,它还发明了买卖双方互评的概念,这种基于互评的信誉计分模型基本上成为互联网社区平台和社交平台的一种标准配置,无论是此后的淘宝、京东、拼多多、美团,还是滴滴都采用了这种互评的信任模型。此后,计算信任得到普及。

计算信任只是用计算来代替认知,它并不是一种新的信任范式,只是传统信任架构的一个简单嫁接。显然,计算信任不足以奠定数字文明的信任基础,数字技术所缔造的大厦仍然摇摇欲坠,随时都有坍塌的风险。而此时,区块链技术的诞生与发展正好弥补这座大厦的底座缝隙,夯实整个数字大厦的根基。

凯文·韦巴赫(Kevin Werbach)对信任架构进行过总结,他认为人类文明至今已经形成过三种信任架构。aWerbach K,The Blockchain and the New Architecture of Trust,Cambridge:The MIT Press,2018.第一种是点对点型信任(peer-to-peer trust),它基于个人关系和共享的道德规范。第二种是利维坦型信任(Leviathan trust),这种信任架构源于17 世纪的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霍布斯认为信任是文明建构中的基石。霍布斯将利维坦型信任视为文明社会中的一次性交易,它将暴力的合法垄断使用授权给国家,其实质上是与国家的一种社会契约。第三种是中介型信任(intermediary trust),它指的是由某个中介实体来协调信任。在中介型信任中,中介取代了社会规范和国家法律的位置,它通过提供有价值的服务来引导用户交出控制权。随着网络空间的发展,以数据和算力为基础的计算信任推动信息时代中介型信任的发展。谷歌广告扮演着广告商和用户之间的可信中介方。亚马逊、支付宝都在交易过程中充当第三方保障的角色。Uber、滴滴和Airbnb 都在陌生人之间的住行方面提供服务。

按照凯文·韦巴赫的说法,区块链技术发展正在创建人类历史上的第四种信任架构,可以将其称为区块链型信任。区块链型信任与以往的信任架构有着本质的差异。领英公司的创始人里德·霍夫曼(Reid Hoffman)将区块链型信任描述为一种“无信任之信任”(trustless trust)bJalak Jobanputra,“How the Blockchain Can Unshackle the World,” CoinDesk,April 23,2016,https://www.coindesk.com/blockchain-can-unshackle-us(“This is why the concept is often referred to as ‘trustless trust’”).,这种描述听起来似乎自相矛盾,然而它确实揭示了区块链型信任的本质,即在一个区块链网络中,不需要假定任何参与方是可信的,也并不需要依赖任何所谓的权威第三方,信任来源于系统自身,区块链网络通过复杂的验证、加密与共识机制的组织构筑了一个系统型的信任。

区块链型信任对中介型信任发起了挑战。“可信中介方”已经成为社会信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我们需要向陌生人进行支付的时候,我们向银行支付(隐性的)利率和费用来验证账号和余额,银行充当可信中介方。当我们与其他人或其他机构签订合约的时候,我们需要聘请律师来起草并审阅合同,确保对方的行为不会给我们造成损失或伤害,在这里律师扮演了可信中介方。面对着健康、汽车、房屋甚至生命所可能出现的风险,我们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来提供保障,在这里保险公司充当可信中介方。当我们从其他人手中购买房屋的时候,我们请房产中介为我们提供房屋买卖的各种服务,在这里房产中介扮演了可信中介方。这些可信中介方都属于一种中介型信任,通过区块链型信任,可以取代这些机构的部分功能,或者将对其中的某种信任需求降到最低,移除单点故障,降低垄断风险,减少信任成本。

区块链型信任也试图侵蚀利维坦型信任的疆域。利维坦型信任架构核心在于存在一个垄断性的组织或者实体(利维坦),该组织或者实体掌握着全社会的垄断性权力,它具有最终的裁决权和执行权。区块链型信任架构正好与利维坦型信任相对立,在区块链型信任架构中,不存在这样单个的组织或者实体,而是由整体构筑信任,换言之,每一个人都是信任的一分子。

总而言之,区块链型信任形成一种新的信任范式,它是原生于网络空间的信任体系,是融合网络空间和物理空间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一种人类数字文明时代的数字信任架构。正是作为构架数字信任的新途径,才凸显区块链的核心价值所在。

三、区块链的限度

我们在批判对区块链的盲目迷信,戳破笼罩在区块链周边的神话泡沫的基础上,揭示了区块链作为数字信任架构的核心价值。通过数字信任体系的建构,区块链的技术自身将能够跳出“炼金术”层面的应用,推动人类数字文明的发展。纵然如此,在发展数字信任体系的同时,仍需要避免盲目与迷信,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区块链技术的天花板所在。

1972 年,休伯特·德雷福斯(Hubert Dreyfus)撰写了《计算机不能做什么:人工理性的批判》一书aHubert Dreyfus,What Computer Can’t Do:A Critique of Artificial Reason,New York:Harper &Row Publishers,1963.,总结了人工智能十年(1957—1967)的发展,揭示了对于人工智能持有乐观态度所潜在的科学原理和假说,通过对相关假说的批判,最后总结了人工智能发展的局限。效仿德雷福斯的人工智能之问:“人工理性的界限在哪?”我们应该追问,区块链的理性限度在哪?

从理论上而言,作为分布式系统的区块链会遭受到CAP 定理的限制。从应用层面而言,区块链在吞吐量上存在的问题一直是影响其大规模应用的一个主要因素,而这与区块链的另一个要求又构成了两难,即区块链网络的一些属性需要依靠网络规模来保障。最后,区块链面临的51%的攻击一直是它原生的一个安全漏洞。

在分布式系统理论中有一个经典的CAP 定理aE.Brewer,“Cap Twelve Years Later:How the ‘Rules’ Have Changed”,Computer,Vol.45,No.2,2012,pp.23—29.,即分布式系统中下面三个属性至多只能保障其中之二,这三个属性分别为一致性(Consistency),简称C、可用性(Availability),简称A、分区容忍性(Partition Tolerance),简称P。区块链显然是典型的分布式系统,它也受到这个CAP 定理的辖制。在区块链中,一致性指的是区块链系统能够避免分叉,这种属性对应于分布式系统中的全序以及原子广播的一致属性。当出现分叉的时候,需要区分分叉最终会被消解还是不能被解除,如果最终能解决分叉,那么称之为最终一致性(eventual consistency),否则称之为不一致。在区块链中,可用性指的是客户所提交的交易得到响应并最终提交,即被上链。而分区容忍性指的是,当网络出现分区,不同的分区之间的节点不能通信,那么区块链仍然能够正常工作。

从交易效率与吞吐量而言,用户和技术人员在区块链技术中发现的一个主要弱点是其低吞吐量。例如,比特币每秒最多可以处理7 笔交易。但是,比特币网络处理交易的能力有时变得很慢,在2016 年初的某个时间点需要长达45 分钟的时间。相反,Visa 的网络每秒可以处理50000 多笔交易。在网络规模方面,区块链需要庞大的用户网络。如果区块链没有一个拥有广泛分布的节点网格的鲁棒网络,则要发挥区块链的特性变得更加困难。

区块链很容易受到所谓的51%攻击,在这种攻击中,一个组织可以控制网络的大部分挖掘能力,被称为哈希率。例如,比特币的网络取决于矿工确认交易并使用共识算法来确定发生了哪些交易。因此,如果有人控制了大多数网络的哈希率,则有可能出现双花问题。从理论上讲,执行51%的攻击将使攻击者能够更改已经属于区块链的区块。虽然这很麻烦,但没有直接的方法可以防止这些攻击。由于此网络是分散式的,因此采矿池可能会组合在一起,巩固足够的采矿能力来建立所需的哈希率。

此外,区块链还存在过度冗余与浪费的问题。每个节点都运行区块链,以维护整个区块链的共识。这提供了极高的容错水平,确保了零停机时间,并使存储在区块链上的数据永远不变。但是,所有这些都有冗余与浪费,因为每个节点都重复执行一项任务,以达成共识,并在此过程中消耗大量电力和时间。与传统的单台计算机相比,这使计算速度大大降低,并且成本更高。

区块链虽然可以作为一种新的信任架构,但是它并不能够消除对人类组织的信任需求。总有一些技术上不能够解决的鸿沟,需要人类来掌控,也离不开系统外的治理需求。目前对于比特币区块大小的变更争论,以及对于以太坊的硬分叉都证明了这一点。只要硬分叉可能,人类就需要掌控区块链。

此外,区块链存在零状态问题。所谓的零状态问题就是上链之前的信息的可信问题。在信息领域,有一个俚语,即“垃圾进,垃圾出(Garbage in,garbage out)”。区块链无法评估来自“外部世界”的给定输入是否正确,即使输入的信息是不正确的,区块链仍可能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将该输入视为有效。如果“链下”资产或数据源以数字方式表示在区块链上,则在将输入插入到区块链中时,需要受信任的第三方来验证并保证输入的准确性。对于系统的安全性评价通常需要将整个社会—技术系统进行统一考量。

四、结语

在信息技术领域,技术在经历成熟,走入稳定发展之前都会有一段泡沫期。高德纳咨询公司就发明过一种技术成熟度曲线(The Hype Cycle)来分析预测与推论各种新技术的成熟演变阶段和所需的时间跨度。技术成熟度共划分为5 个阶段,分别为诞生期、泡沫期、低谷期、爬升期和实质高峰期,其中第二个阶段就是泡沫期(也被称为过度期望期)。无论是以往的人工智能技术,或者是现在的区块链技术,都会出现这样一个过度乐观和追捧的阶段。

德雷福斯在《计算机不能做什么:人工理性的批判》中对人工智能进行了深刻的批判,然而他的批判并不是彻底地否认人工智能技术,反之他是希望站在理性视角,更好地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正如他在书中所言:“这是不是说,花在人工智能上的所有努力和资金都付诸东流了呢?如果我们想方设法理解其中说明了什么,而不是尽量缩小我们的困难,则绝非如此。认知模拟和人工智能的成功和后来的停滞,加上模式识别与自然语言理解中到处可见的问题,及其令人吃惊的困难,应使我们集中研究它们所反映的那四种人类‘信息加工’的形式,以及潜在于它们之下的躯体化人类理智的局势性特点。这些人类的能力在人工智能所获早期成功的智能行为领域中不是必不可少的,但在人工智能总是失败的智能行为领域中却是重要的。这样,我们可以把在融智能方面最近做的工作视为一种关键意义的实验以否定传统的假设:人类理性能够被分析为在与情景无关的离散元素之上的由规则辖制的操作,这是对已做出的形而上学的需求的最重要否定。将我们的哲学假设转化为技术直到它们揭示出它们的局限,这种技巧展现了一种基础研究中令人着迷的新领域。”aHubert Dreyfus,What Computer Can’t Do:A Critique of Artificial Reason,pp.215—216.

我们对区块链技术的分析也旨在如此。如果将区块链视为一种“数字信任”技术,即将人类信任都形式化为有边界场景下的数据与网络计算和数学加密的操作,我们终将能够探究到这种数字信任的极限。沿着这种方向,我们就会更加明晰区块链技术的发展重点,能够聚焦区块链技术的本质。再一次借用德雷福斯的话:“假若炼金术不再向坩埚和五角器皿中倾倒炼物,而是将时间花费在寻找问题的深层次结构上,那就如同原始人不再仰望月亮,而是从树枝上跳下来,发现了火和车轮那般,事情就向着更有前景的方向发展。毕竟,在炼金术士的三百年之后,我们终于从铅中提炼出了黄金(我们也已经登陆上了月球),但这一切正是因为我们抛弃了炼金术层面的工作,而转向了对化学层面,乃至更深的原子核层面的理解所致。”bIbids.,p.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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