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增强技术的应用侵害了个人自主吗
——基于身体财产权的分析

2021-11-25 00:19计海庆
哲学分析 2021年4期
关键词:财产权胎儿权利

计海庆

一、导 论

关于科技发展对个人自主带来的伦理挑战,哈贝马斯曾提出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一方面,科技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医疗方案,使人免于病痛和伤残,生活得以自立;更便捷的沟通手段,使人能更有效地表达自己;多维立体的社交媒体,让人可以展现更好的自我,技术似乎是提升了个体的自主。另一方面,哈贝马斯也不禁怀疑,所有的这些是否也在侵蚀人性,令我们忘了到底什么是自主的同时,也忘了对他人的尊重。aJürgen Habermas,The Future of Human Nature,Cambridge:Polity Press,2003,p.24,p.29.哈贝马斯提出了一个好问题,而我们希望进一步把这个问题放在一个更具挑战性的语境中加以考察,问一问“人类增强技术的应用是否侵害了个人的自主”。

人类增强技术指那些具有提高或增强了一种或多种人体素质或能力,或者发展出新型的人体功能或能力的技术干预手段。它可以是令人获得持久高效工作能力的神经增强药物;也可以是艾隆·马斯克所展示的脑机接口芯片,帮人们实现对信息的意念控制;也可以是基因层面的干预,帮助新生儿获得超级的免疫能力,等等。不过人类增强技术在描绘美好未来的同时,也在科技伦理研究中引起各种非议。其中争议最集中且令人迷惑的便是上述哈贝马斯式的关于自主价值的发问。肯定派认为,增强技术为人们提供了展现更好自我的可能,有助于实现个人自主;否定派认为,依赖于外在的增强技术,并未展现自主,而是迷失自我。在已有的讨论中,对此问题并未形成共识性的答案。本文的工作是在展现正、反两种观点及其理论假设的基础上另辟蹊径,将自主理解为个人对自己身体拥有的财产权,以此来论证无论是自我增强,还是涉及他人(自己的下一代)的增强,都可以被证成为自主价值的实现。

人类增强技术的应用,可分为两种情境,即个人选择对自身实施增强,以及父母选择对未出生的孩子进行增强。前者涉及的是针对自身的选择和决定,例如服用神经增强药物提高认知能力,或是接受芯片植入实现脑机信息互联。后者涉及的是针对他人的选择和决定,通常表现为出生前通过遗传物质层面的干预来实现某种特定的身体特征。由于前一种情境只涉及自己,未针对他人,因此是一个较为典型的“个人自主”的语境。后者有所不同,尽管是父母与子女,但仍属于针对“他人的自主”实施的干预,情况更为复杂,因此应分别讨论。此外,我们为这两种情况预设了一个共同的技术背景,即假设增强技术已经在社会中得到了的应用,选择接受增强不会造成较大的个人经济负担。

二、涉及自我的增强技术应用与自主

在分析之前,有必要先明确一下“自主”这个概念的内涵。“(个人)自主”是一个带有现代性人本主义色彩的价值目标。从西方思想史上看,在道德判断和价值设定上,对人类个体赋予核心权重,是一件相当晚近的事。在这之前,相对于个人而言,宗教神谕、形而上的世界秩序、社会等级安排等因素在价值的设定上具有压倒性的优势。但当历史的发展经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到达18 世纪的欧洲启蒙运动时,这一切发生了转变,个人(person)的权重开始超过其他因素成为最重要的价值判断依据。最终在20 世纪的现代性人本主义思想那里,无论是道德义务的原则,还是政治权威的合法性,都要建立在对个体的人的尊重这一基础上。aJohn Christman,“Autonomy in 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Fall 2020 Edition),Edward N.Zalta(ed.),https://plato.stanford.edu/archives/fall2020/entries/autonomy-moral.而个体的人之所以具有如此崇高的地位,又是因为他能实现一种类似于国家那样的独立的自我管理(self-governing),或曰自我统治(self-rule)。这被认为是“自主”这个概念的核心含义。

通常,伦理学和政治哲学中的“自主”概念,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首先,自主是一系列能力上的保证,以使自我管理可以实现。这些能力包括独立地进行思考和作出判断的能力,把自己的判断和思想贯彻实施的能力,以及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其次,自主也可以指个人实现了自我管理的实际状态,包括自己作出决定并实施。最后,自主也可以是国家和法律赋予个人的一种权利。bJoel Feinberg,“Autonomy”,in John Christman(ed.),Autonomy and the Challenges to Liberalism:New Essays,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pp.27—53.

那么,个人素质和能力的增强是否有助于实现自主呢?对此肯定派给出的是肯定的回答。因为,能力和素质的增长与自主的实现具有正相关性。例如,认知能力的提升可以帮助个体对现实条件作出更准确的判断,避免外界信息和压力等形成的误导,而情绪的有效控制可以避免灰心、沮丧和冲动等在行动时的不必要干扰,而体能和耐力的提升更是保证愿望和意图实现的重要条件。因此,认知能力增强、情绪有效管控、体能的提升等,都是个体在自我管理和实现自身愿望上的有力保障,与实现自主具有正面的促进作用。cNick Bostrom,“Dignity and Enhancement”,in Adam Schulman(ed.),Human Dignity and Bioethics:Essays Commissioned by the President’s Council on Bioethics,Washington,DC:President’s Council on Bioethics,2008,pp.173—211.此外,能力和素质的增长,也使个体在实现自己的计划时具有更多的选择机会。而掌握了更多选择机会的人,较之只有唯一选项或非此即彼选项的人而言,通常也被认为是更少受外界条件的制约,并享有更大的自主。

当然,上述立场并不否认能力的保证只是实现自主的一个条件,在具体的实施时还有许多偶然性的因素会影响行动的效果。也就是说,如果将自主理解为一种实现了的状态,那么能力和素质的提升未必与此有直接的关系。但是在一般的判断中,一个健康的、充满活力、素质和能力更为出众的人在实现自己的计划或目标时,较之一个重病缠身、生活窘迫的人来说,其自我实现的能力和保障是更占优势的,这些对于达成自主是加分项,或者至少不会是不利因素。因为,能力和素质的增强也可以体现为独立性的增加,对偶然性的抵御能力的增强,使得个体受到外来因素干扰的可能降低。这些都是有助于实现自身计划并展现自主的有利条件。

不过,否定派的意见认为:恰恰相反,利用增强技术改善自身的认知能力、情感控制能力,乃至体力、耐力等,虽然可能取得一些实际的效果,但也增加了个体对外界因素的依赖,从而降低了自主的程度。aDavid Degrazia,Human Identity and Bioeth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pp.86—88.就像电影《永无止境》中的主角那样,虽然服用神经增强药物令他达到了人生的巅峰,但也让他无法摆脱药物的依赖,进而受控于外在势力的要挟。b2011 年上映的电影《永无止境》(Limitless)描述了神经药物增强给普通人造成的命运改变及伴随而来的困扰。埃迪曾经是一位才思敏捷的作家,如今却江郎才尽。一位老朋友向他介绍了一款极具革命意义的新药NZT,服用后埃迪发现他的大脑潜能被激发了出来,他能够瞬间回忆起他所读过、看过或听过的任何事情,只用一天时间就能学会一门语言,写作更是小菜一碟,他的作品令他成了最畅销的作家,埃迪的生活被彻底地改变了。但相应的代价也是沉重的,埃迪已离不开了NZT,而掌控NZT 贩卖网络的黑社会更是让他无处可逃、身不由己。因此,用外在性的增强手段提高自己,并不是实现了自主的表现,反而可能导致丧失自主的结果。

面对这种责难,为增强技术辩护的肯定派观点进一步提出,自主也是一种自己承担责任的能力。尽管依赖增强技术提升能力未必就是独立性的提高,但这也不是对自主性的削弱。因为,只要增强自身的决定是出于某人自己意愿的选择,同时他也可以为这个选择的后果承担责任,那么这个行为本身还是体现了自主。自主可以意味着凭借自身力量实现目标的行为,也体现在为自己的决定承担责任。增强自身的决定,就其是听从了自己的意志而作出的决定来说,其结果到底是积极还是消极,这并不是判定自主的要件。cNick Bostrom,“Why I Want to be a Posthuman When I Grow Up”,in Bert Gordijn and Ruth Chadwick(eds.),Medical Enhancement and Posthumanity,New York:Springer,2008,pp.107—137.同时,自己的意志和决定也未必一定是出于理性推理和判断的结果,非理性的情感、欲望,乃至冲动等也可以是自身行动的决定要素,只要自己对行动的结果承担责任,那么选择本身到底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对外界的依赖,并非判断行为是否实现自主的关键。

但否定派对此辩护也不认同。他们认为,自己为自己的决定承担责任,确实是自主的体现,但如果这个决定并非完全出于自身,那么承担责任的举动只能说是“冤枉”和“愚蠢”,而不是自主。设想某位飞行员的大脑接受了芯片植入,在执行任务前通过脑机接口传来的天气信息得出了起飞的决定,但由于算法错误,传入的天气信息被误置为去年的旧数据,这导致飞机因恶劣天气而不幸失事。这种情况下,飞行员的起飞决定尽管是其本人作出的,也为此付出了代价,但将此认定为飞行员的自主决定,而不追究错误数据的来源,就有些不近情理,难免有“冤枉”和“背锅”的嫌疑。

上述肯定派和否定派之间的争辩,都是围绕自主的某些特定内涵来展开的,即自主体现为自身能力的增强、摆脱外在的依赖和外来的干预,抑或是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等,双方都给出了“言之有理”的论据。但我们认为,这些意见之所以会陷入争论的循环中,原因在于上述“自主”概念的内涵值得商榷。这种理解只是抓住自主的某些方面,而非自主的真正内涵。我们认为,所谓自主指向的其实是另一个更为基本的事实,那就是我的身体是我所拥有的一种私有财产,这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并且是得到国家、社会和法律承认和尊重的权利。摆脱外在的依赖和外来的干预体现的是这种权利的排他性,增强自身的选择体现的是我拥有自己的身体和具有处置这种私有财产的权利,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意味的是我把自己身体作为可能产生的债务的抵押物。超人类主义以其支持人类增强的观点为人熟悉,他们的论据正是基于身体是一种私有财产的观念。为了论证增强自身行为的合理性,超人类主义发明了“形态自由权(morphological freedom)”的概念。其推理如下:我的身体是我的私有财产,对此我具有绝对的和排他的权利(只有我才能拥有我自己),同时我也具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如果生物性的身体妨碍了我追求幸福(由于生病或缺乏某种能力),那么我可以把身体的所有权升级为一种改变身体的权利,就像我拥有处置我私有财产的权利那样,以此来实现目标。aAnders Sandberg,“Morphological Freedom:Why We Not Just Want It,but Need It”,in Max More(ed.),Transhumanism Reader,Oxford:Wiley-Blackwell,2013,pp.56—57.可见,这种“形态自由权”其实是身体财产权的延伸。

那么,到底我的身体是不是我所拥有的一种私有财产呢?尽管各种思想流派观点并不完全统一,不过在秉承了古典自由主义传统的美英普通法的国家中,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原则性的异议。在约翰·洛克这位“自由主义之父”和“财产权理论之父”那里,所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洛克在《政府论》中谈及私人财产时说:人们利用一种自然物品或资源,同时不会因此而受到他人的不必要的伤害,那么就需要将这物品设定为排他性的私有财产。人可以将任何无主的自然物品作为私有财产,同时人对于自己也享有一种财产权(every man has a property in his own person),任何其他人都没有这种权利。a参见洛克《政府论》下册,第26、27 节(通用编码),洛克:《政府论》下册,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年版,第18—19 页。这里的“自己(his own)”指的是自己具有的“人格(person)”,其中包含自己的身体,也包括自己的生命。通常在现代民法体系中,这被称作人格权;而身体权和生命权是人格权的核心和基础。b例如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的《人格权编》中就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等权利”,参见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6483b8344591abd07917e1d25cc8.shtml。洛克同时指出,虽然有的社会中(古犹太民族等)实施的是奴隶制,但是奴隶出让的仅仅是人格权中的一种,即占有身体劳动带来收益的权利,而不是身体权和生命权。也就是说,奴隶主根据这种收益权可以占有奴隶的劳动成果,但是收益权并不包含身体权和生命权,因此奴隶主不能剥夺奴隶的生命或伤害奴隶的身体。c洛克的表达是:“奴隶主根本没有任意处置奴隶生命的权利,因此不能任意伤害他,只要使他损失一只眼睛或一颗牙齿,就使他获得自由。”参见洛克:《政府论》下册,第16—17 页。可见,即便在处于奴隶身份这种极端条件下,个人对于自己身体的财产权也是完整的和具有排他性的。

所以,一旦把自主理解为是人对自己身体拥有的财产权的话,那么确实除了本人外,其他人并没有对此进行干预或规范的权利。增强自身是行使自己财产权的行为,一旦自己决定接受增强干预,那么这种行为是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扰的,是一种体现了自己意志对自己财产进行处置的、自主的行为。反对增强的观点只能在增强行为是受外力影响和胁迫的情况下,才有理由对此提出反对;如果个人自己强调出于自愿接受,并愿意承担相应后果,那么在现有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原则下,他人没有充分的理由进行干涉。因此,如果自主被理解为个人对自己的身体所拥有的、排他性的财产权,同时这种权利是得到国家、社会和法律承认和尊重的,那么个人自愿增强自身是可以被证成的,它是被法律保护的自主的行为。

尽管如此,还是有一种例外情况,那便是怀孕妇女对胎儿进行的增强。胎儿在怀孕期间是母亲身体的一部分,如果按照对自己身体拥有财产权而言,母亲有权利改变自己的身体(包括允许这种改变发生),即实施对胎儿的基因增强。但是就胎儿是一个未来的具有自由意志的个体而言,增强的干预又不能算是仅仅针对作决定者自身的,因为也涉及他人。因此,有必要把这一情况作为一种特例来专门讨论。

三、涉及他人的增强技术应用与自主d标题的完整表达应是“由自己决定的、同时涉及自我与他人的增强技术应用与自主”。

孕妇作出对胎儿实施增强干预的决定时,这种行为是否侵害了胎儿的自主呢?对此需要在理论上进行阐明,同时我们也不得不面对现实的挑战。在对利用相关技术实施订制婴儿(designer babies)时,现今大部分西方国家的政策导向是不加干涉。a订制婴儿属于自由优生的一种情况。在美国,那些利用收购优质精子和卵子、胚胎着床前基因筛查技术、基因测序技术等手段和技术实施优生的做法,属于生殖服务性商业模式,并未受到严格的禁止。当然存在例外情况。利用干细胞基因编辑技术对胎儿实施干预的行为是被禁止的。在英国,除了上述禁止外,出于性别选择目的的优生要求也不被允许。参见Andrew Joseph,“Congress Revives Ban on Altering the DNA of Human Embryos Used for Pregnancies”,STAT News,June 5,2019(https://www.statnews.com/2019/06/04/congress-revives-ban-on-altering-the-dna-of-human-embryos-used-for-pregnancies),以及英国卫生部文件Government Response to the Report from the House of Common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ittee:Human Reproductive Technologies and the Law(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272164/6641.pdf)。怀孕生育属于私人领域的事务,公权力不应干涉。这一不干涉态度导致的极端情况便是如下这个例子。在美国,一对受了“聋人文化”b聋人文化是一种存在于失聪或听力障碍人群中的社会亚文化,主张失聪并非残疾,而是一种特殊、美好的能力。影响的父母,订制了一个先天失聪的婴儿。c例 子 参 见A.Buchanan et al.,From Chance to Choice:Genetics and Justi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pp.281—284,以及迈克尔·桑德尔:《反对完美》,黄慧慧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 年版,第3—4 页。这一极端的事例表明,父母似乎拥有干预自己胎儿身体特征的权利。但这在理论上又如何解释呢?对此,需要从新旧两种优生学的区分讲起。

公认的“优生学之父”是英国科学家弗朗西斯·高尔顿(Francis Galton),他是达尔文的表弟。在达尔文进化论“适者生存”和“特征遗传”观念的影响下,高尔顿提出要建立一种生育方面的管理制度,使得更适合生存的人群尽可能多地繁衍后代,相反,那些身体有缺陷的、生存适应有困难的人群,则尽量避免生育。为此高尔顿发明了“优生学”(eugenics)这个词来指代这一制度。优生学是高尔顿把达尔文进化论的适用范围扩展到社会领域的结果,并不是一种严格的自然科学理论,而是一种未经验证的哲学思想,即社会达尔文主义。dPhilip K.Wilson,“Eugenics”,Encyclopedia Britannica,19 Feb.,2019(https://www.britannica.com/science/eugenics-genetics.Accessed 15 April 2021).但这一观念自从1883 年提出之后,得到了欧洲和北美的不少国家的认同,并作了大力的宣扬和实质性的推进。例如位于美国纽约州的冷泉港生物实验室建立了(美国)国民遗传特征的目录,19世纪20 年代时美国在高等教育机构纷纷开设了优生学课程,甚至在印第安纳州还颁布了强制精神病患者等特殊人群节育的法律。e上述事例转引自迈克尔·桑德尔:《反对完美》,第64—65 页。但是优生学带来的最糟糕的结果发生在德国。希特勒当权的纳粹德国就以优生学为名,推行了对犹太人等少数民族强制实施绝育的法律,最终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又把这种政策推向了极端,造成了大规模地灭绝“劣等”民族的恶果。

现今,这种以国家和公权力的名义,对个人的生育行为实施干预的“优生学”被称为“旧优生学”。“二战”之后,旧优生学的观点已被抛弃。从理论上说,就我们所提出的身体作为个人拥有的排他性的财产权来看,旧优生学是对这种个人权利的侵犯,也是对个人自主的侵犯。因此,尽管随着近年来人工生殖技术、基因检测技术,乃至基因编辑技术等的发展,人为干预生殖的技术可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鉴于旧优生学的劣迹,对个人的生育行为从立法层面进行干预并非常态。这便是前述“订制失聪婴儿”事件得以发生的间接的外部因素——在生育这种私人事务方面,父母具有最终的决定权,且不受外来干涉。

尽管公共政策层面的直接干预不被法律允许,但对生育行为进行劝说和引导的间接性干预并未被禁止,因为劝说和引导并不构成对个人自主的侵害。于是,支持对子女进行增强的观点采用的是一种新的、被称为“自由优生学”的立场,即在尊重个人自主的基础上,通过劝说和引导的间接性干预来鼓励父母实施基于“优生”目的的增强。显然,尊重自主的立场在针对自身进行的自我增强的情境中,可以得到辩护;而在针对子女进行的基因增强方面,通过诉诸身体作为财产权的自主性论证,也可以得到一定的支持。

那么,自由优生学是否可以成为在支持增强的同时,也实现了自主价值的解决方案呢?对此,否定派的观点同样提出了质疑。首先,假定(如前所述)自主指的是有利于实现自我管理的身体能力的保障,那么实施基因增强的父母通常的考虑是:增强性的干预可以帮助自己的孩子获得某种“相对优势”,这有助于下一代实现生活和事业上的自主和独立。但基因增强的应用,真的能保证获得这种“相对优势”吗?否定派观点对此表示异议,增强性技术对某种人类生理特征和能力的增强或改变,并不必然能帮助人们获得相对优势。以身高为例,如果孩子未来的预期身高仅仅是增加了8 厘米,而不是比同年龄段的孩子或社会平均值高出8 厘米,那么身高可能带来的收益——如更好的职业选择、某种心理优越感、异性的关注等,并不会得到兑现。只有增强可以确保相对优势的条件下,这类选择才会被实施。但谁也不能保证增高技术不会被大多数人选择(这里假设技术获取的成本是大多数人可承担的),因此结果很可能是技术的普及推高了人群的平均身高,而使个体的相对优势不如预期,或不复存在。aPeter Singer,“Parental Choice and Human Improvement”,in Julian Savulescu and Nick Bostrom(eds.),Human Enhancement,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pp.281—283.因此,单纯的个体性选择并不是获得相对优势的充分条件,通过基因干预增加孩子身高也未必有助其实现自主。

此外,否定派还认为,尽管在母亲看来,对于孩子的增强干预是出于自主的决定,但这个决定未必会被将来的孩子认同,甚至有可能被孩子认为是侵害了自己的自主权利。设想遗传生物学家发现了某个决定听力敏感程度的基因,并决定通过一家生殖服务公司提供预订音乐天赋的服务。一位怀孕的音乐家,为了让自己未来的孩子也能享受从事音乐创作和演奏的乐趣,在发现了这项业务后,决定给未出生的孩子订制音乐天赋,让未来的宝宝具有敏锐的听觉,促成其对音乐的特别感知,以实现从事音乐事业的理想。但现实与理想并不总是像乐曲那样和谐和令人愉快。成长中的孩子发现自己更热衷于体育运动而非音乐,希望成为一名足球运动员,母亲对自己从事音乐的寄望令他反感,当他得知出生前自己的基因被进行了增强以实现父母的音乐梦时,他甚至在心理上产生了厌恶的情绪,觉得自己的人生计划被外来的力量所影响,无法做到实现真正的自我。对此,哈贝马斯作了一个理论上的概括,即个体被剥夺了成为自己人生计划的第一作者的可能,同时这种遗传物质层面的干预又是完全不可改变,只能默默接受的。因此这是一种对自主施加的“异化的决定”(alien determination),是对个人自主所做的不可挽回的侵犯,即由自己来为他人的决定承担责任和后果。aJürgen Habermas,The Future of Human Nature,pp.79—81.显然,如果自主的内涵包括出于自主的意愿以及为自己行为承担责任,那么,出生前对子女的基因增强干预是侵害了他人的自主。

对于上述指责,支持增强的肯定派观点也作出了相应的反驳。针对无法实现“相对优势”,肯定派提出:或许能力和身体素质的增强并不能帮助子女获得必然的相对优势,但是这种增强的结果在非竞争性的情境中,例如在自然条件下抵御外来的不确定因素,或是满足某种特殊工作对身体素质的要求时,确实有助于增强个体的适应能力和胜任工作的能力,或许这并不必然导致获取竞争优势,但内在素质的提升可以赋予个体在实现人生计划时拥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因此增强还是可以作为实现自主的条件的。

针对“异化决定”,肯定派提出:对自己基因在出生前被修改的厌恶情绪,并非一种必然的心理反应。被订制的先天失聪的孩子,长大后很可能对父母自私和偏执的决定感到无法接受,但是一个被赋予了莫扎特那样音乐天赋的孩子,假如在他接触并喜欢上音乐后,对自己的天赋将感到十分欣慰,他完全可能为自己生长在一个热爱音乐的家庭感到幸运,也为父母大胆和果断的决定感到认同。bNick Bostrom,“Human Genetic Enhancements:A Transhumanist Perspective”,Journal of Value Inquiry,Vol.37,No.4,pp.493—506.毕竟增强音乐天赋比起令自己失聪来,是一种积极的能力提升。

此外,肯定派反诘:从出生前施加影响这点上看,几乎没什么人会反对在怀孕阶段实施胎教,但有很多意见认为要禁止对子女的基因增强。如果坚持自我决定这一自主性的内涵,那么二者岂不都是应该加以禁止吗?二者都是对胎儿自身感受的忽略。为什么现在的情况是,对胎教持默认态度,对基因干预却要反对?

上述围绕自主作为一种自我管理的能力,自主是自愿作出决定,自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等内涵,肯定派和否定派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论据。但我们还是希望回归自主作为一种对身体的财产权的立场上,来作更深层的考虑。

个体对于自己的身体拥有一种排他性的私有财产权,这点毋庸置疑。但是私有财产权,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是可以委托给他人的,即临时赋予他人拥有这一财产的权利。在怀孕时,胎儿自身并不拥有自我意识a一般心理学家认为自我意识是出生后通过接触外部世界而逐步产生的,新生儿和胎儿不具有自我意识。参见《婴儿自我意识》,载林崇德等主编:《心理学大辞典》下卷,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 年版。,自己不可能产生私有财产的观念。因此这时胎儿的身体是从属于母亲的自我意识的,属于母亲身体的一部分。按照身体作为一种个人私有财产而言,孕妇有权实施(包括允许发生)对自己的身体在基因层面的修改和增强性干预。但是,这种对自己身体的干预并不是没有条件的。胎儿对自己身体的托管是有底限的,哈贝马斯把这个底限建立在作决定者和被决定者之间,他们可以在商谈伦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的可能。如果可以达成共识,那么身体的托管关系是被允许的——尽管哈贝马斯的这个设想是建立在一种(有待实现的)虚构的知情同意基础上的。bJürgen Habermas,The Future of Human Nature,p.52.从财产权理论上看,洛克对这种托管关系也有论述。当谈及自愿为奴的情况时,洛克指出,这其实是奴隶把自己身体这一私有财产的收益权出让给了奴隶主。由于身体无法与自我分离,因此这种收益权的出让,实质上也包含身体财产权的托管。但这里托管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只是财产的收益权,即奴隶主可以占有因奴隶身体的劳动而带来的收益,但不能伤害身体。因为奴隶主对奴隶身体的权利并不是完整的财产所有权,与奴隶对自己身体的财产权并不等量齐观。这体现在奴隶主不能伤害奴隶的身体,即受到不伤害原则的约束。这种在不伤害原则约束下的身体权委托托管,后来被广泛应用于临床医疗伦理中。在治疗疾病的情境下,尤其是进行外科手术时,病人是把对自己身体进行处置的权利暂时性地委托给了医生,以赋予其在自己身体上实施干预的权利,达到治疗疾病的目的。显然,这里托管的只是对财产的处置和利用的权利,并不包含所有权,同时这种托管也是建立在不伤害原则上的,即病人确信医生对自己身体的干预是以恢复健康和不伤害为目的的。

孕妇对子女进行的基因增强干预,也可以借用这种有限制的身体财产权托管来实施。即胎儿由于缺乏自我意识,因而身体的所有权被托管给了母亲。母亲可以在身体是一种私有财产,并拥有对私有财产的处置权的前提下,对胎儿实施干预。但是这一行为必须以不伤害子女为前提才可以实施。这里不伤害原则要求在孩子长大以后,母亲和孩子之间进行一次对话,作出决定的一方在事实和理由充足的情况下,证明了增强行为并未带来伤害,反而是有助于实现被决定者的自主,并取得了对方的认可。这一建立在事后的商谈伦理基础上的对增强干预达成的知情同意,使得之前在胎儿阶段实施的干预,可以被视作孩子自主决定的结果。哈贝马斯在其《人类本质的未来》一书中构想了这一论证aJürgen Habermas,The Future of Human Nature,p.52.,其目的是为避免重大疾病而进行的出生前基因诊断进行辩护。

因此我们认为,如果自主是建立在身体作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私有财产权的基础上,同时加上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的论证,那么母亲在出生前出于避免重大疾病的目的,对胎儿的实施某种预防性的增强干预,即增强对于某种疾病的免疫和抵御能力,这样做是可以得到辩护的。但无论如何,类似订制失聪婴儿的决定,不在此列,因为这种干预违背了不伤害原则,不应被允许。

至此,对于增强技术的应用是否侵害了个体自主的发问,可以得到一个答案。当自主被理解为个体对自己身体享有的财产权时,个体出于自愿的、增强自身的决定和行为,可以被视为一种体现了个体自主的抉择。而那些由孕妇作出的既针对胎儿也针对自己身体的增强决定,只要不违反不伤害原则,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并在事后获得了被决定者的谅解,那么这种行为也可以视为获得了胎儿“知情同意”的授权,因此并没有侵害他人的自主。当然,这仅仅是基于身体财产权的一种解答方案。增强技术的应用与个体自主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开放性的问题,技术发展、传统观念、思想流变等因素都对此产生着影响,值得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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