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亚敬
(河北工程大学文法学院,河北 邯郸 056038)
到大城市务工的农村父母人数不断增多,然而受到等各方面的限制,走出农村务工的只能是父母自己,他们的孩子只能选择留在农村交给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委托他人照顾。如此一来,受到父母监护缺失、隔代监护存在问题等方面的影响,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被侵害问题逐渐显现。
近年来,关于农村留守儿童溺水、被拐卖、性侵、被杀害等各种意外事件以及社会违法犯罪事件的报道层出不穷,其人身权保障面临严重挑战。这其中一部分原因是留守儿童大多由祖辈抚养,受到传统观念、文化水平等方面的影响,祖辈人只关心孩子的基本吃穿问题,对于其安全问题缺乏关注,甚至认为儿童就是应该放养,解放天性,导致对儿童的安全教育少,溺水、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的对儿童的伤害较多。另一方面因为留守儿童的安全防范意识较弱,更容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据公安部调查显示,留守儿童已成为受各类犯罪侵犯的高危群体,例如,由于祖辈的防范意识较差,农村儿童极易成为被拐卖对象,留守女孩更是容易成为性侵犯罪的对象,以及近来媒体报道的安徽留守儿童家中自杀案件等都表明农村留守儿童最为基本的人身权难以得到保障。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将受教育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但在农村地区,对农村留守儿童来说其权利的保障存在多方面的问题。第一,就是家庭教育的缺失。[1]由于祖辈的文化水平受限,在对儿童的教育上本就不受重视,而父母更多的是通过学校的分数、排名来关心孩子的教育,忽视儿童的心理健康。其次是农村的学校教育问题。还有很多地区的农村学校教育还停留在应试教育层面,缺少对儿童的预防性侵教育、突发事件的自我保护教育等。第二,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和道德素质教育作为学校忽视的一部分,使得农村留守儿童的心智不成熟,更缺乏安全感,造成性格的懦弱或者暴力两个极端,使留守儿童不仅容易成为校园暴力的受害对象,也容易成为校园暴力的施暴者。第三,由于我国城乡存在户籍壁垒,使得一些进城务工的父母即使不考虑经济原因能够带儿童“走出去”,但由于户籍问题使得儿童后续的受教育机会被压缩,很难得到公平的机会,其发展权也难以得到保障。
与父母进城务工相伴而来的是儿童受监护权的缺失。由祖辈监护容易出现很多现实问题,如隔辈亲造成的对儿童的溺爱,不利于其基本价值观的养成。隔辈监护存在的心力不济等现实原因,造成对儿童教育的心有余而力不足。[2]祖辈对现代社会新兴科技发展等的了解较少,接受能力较弱,缺少对儿童鉴别网络不良信息的指导。由于儿童的认知能力、价值观念等处于形成阶段,并不成熟,父母的监护对儿童的人身安全、受教育等各方面至关重要。现实中儿童的受监护权的缺失,也更容易引发留守儿童成为受害主体、加害主体等一系列问题。
我国的《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多部法律都有保护儿童各项权益的规定,不可否认,保护未成年人在我国法律层面是极受重视的,但是留守儿童的权益保障问题和受到侵害方面更具有相比于一般未成年人的特殊之处,所以对农村留守儿童仅适用一般的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难免会存在不足之处。例如,农村留守儿童更需要的委托监护制度中对受委托人的选择、对其履行监护情况的监督制度,缺少细化规定。在农村有较为完善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等针对广大农民的社会保障规定,但是专门针对留守儿童的社会保障制度鲜少提及,虽然会有涉及留守儿童的经费划拨等,但是由于缺少成熟完善的法律进行规制,缺乏制度性,留守儿童的权益在切实得到保障方面还存在法律漏洞。
虽然我国现在的城乡差距并不是最主要的差距,但是在教育方面农村和城市确实存在不容忽视的差距。首先,学校的基础设施方面仍然存在较为明显的农村学校数量不足,有部分农村甚至没有学校,儿童只能到其他地方的学校上学,极为不方便。其次,农村学校的师资力量匮乏。农村学校教师综合实力相较于城市存在差距,师资力量薄弱,会出现一个老师教授多门学科的现象,老师也存在较大压力,更不容易被留住。再次,是农村学校教育内容的单一。不难发现城市学校除了基本的文化知识外,城市儿童会有更多的兴趣爱好与才艺,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也更强。而农村的学校大多还停留在基础文化知识教育,缺少关于兴趣爱好、自我保护等方面的教育引导。最后,我国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以及发展权的进一步实现也受到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影响。
现在的互联网技术在不断发展成熟,互联网也基本普及到了农村家庭。父母在外出务工的情况下,为了保持与孩子的联系以及现代学校教育的部分要求,即使是留守儿童也大都会有智能手机、电脑等智能设备。互联网给外出务工的父母与孩子之间建立了方便的沟通桥梁,对有较好自控能力与认知能力的孩子的学习提供了帮助。但是还存在的现实问题是互联网上的内容质量参差不齐,一些留守儿童轻则沉溺网络,厌学,辍学,更有甚者会因为受到互联网的不良影响、缺少辨别是非的能力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而且由于祖辈对互联网可能并不如儿童能熟练掌握,所以互联网对留守儿童的影响不可控因素更多。因此,互联网的不良信息是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的一大威胁。
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加了关于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规定,这是我国法律特别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新增规定,体现出我国法律层面对留守儿童的进一步保护。但是法律的完善与实施需要时间,委托监护制度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实行。例如对监护人的监督、具体的委托程序等作出规定。除此之外,有必要对留守儿童制定专门的单行法。[3]因为留守儿童相比于一般未成年人具有特殊性,制定专门的针对留守儿童的法律,从保障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受教育等各方面进行针对性的法律规定,对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等不同主体的具体职责进行详细规定,能使留守儿童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学校作为留守儿童的主要生活和学习场所,除了《民法典》中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之外,在学校教育方面也要进行改进,在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学校不仅教授文化知识,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也必须重视。学校能够通过开展心理健康方面的教学,关注儿童的心理活动,丰富留守儿童的精神世界,使儿童能有一个健康的心理状态。其次,学校要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儿童的法制意识,一方面避免儿童因为不懂法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另一方面,儿童了解基本法律常识,在自己受到侵害时可以及时寻求帮助,保护自己。
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关注留守儿童信息,帮助因经济问题而不能上学的儿童,对贫困留守儿童进行定期、定向帮扶,借助社会各方的力量帮助留守儿童。除此之外,通过一些青年志愿者的志愿活动,帮助儿童开阔眼界,保护自己,关爱留守儿童。
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制观念的落后。留守儿童多由祖辈监护,而祖辈受到文化水平的限制,对现在儿童的健康成长发展需求以及容易受到的伤害不甚了解。所以在农村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一方面是对儿童自身的法制教育,使其懂得保护自己。另一方面是对农村的其他监护人进行宣传教育,使监护人明确自己的义务,了解儿童的权利,注重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从而保障其合法权益。
当前我国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发展阶段,农村留守儿童作为长期存在的群体,其合法权益随着发展必然会不断得到保障,但是也难免会出现新的侵害。我们对留守儿童的保护不能止步,必须针对已经出现的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侵害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