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应用法律类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应用

2021-11-24 23:16温丽珍
法制博览 2021年21期
关键词:实践性课程体系实训

温丽珍

(宁夏警官职业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一、现阶段探索高职应用法律类专业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必要性

实践教学是相对于理论教学而言的,在实践性教学模式当中,教师以适当的活动和任务为抓手,给予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机会。在实践教育过程中,学生能够将自身的理论知识用于解决实践问题,进而提升自身的实践能力[1],就目前来看,各法律高职院校均按照教育部提出的“服务需求、产教融合、共谋发展”的基本原则,对实践教学模式进行研究和探索应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大量问题。笔者认为,现阶段探索高职应用法律类专业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人才培养模式不能满足行业对岗位适任度高、实践能力强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新需求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下,强调市场经济其实就是强调法治经济,当前,法治理念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社会和市场对于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和要求都变得更高。

而高职法律教育作为培养此专业实践性人才的重要阵地,其人才培养目标必须与市场的需求具有极强的契合性,这就要求相关的专业院校必须及时转变教学理念,走“学校—行业—社会”产学研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的道路,创建行业互动、专业学习与法律服务一体化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这样才能满足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对于法律事务专业人才的需求[2]。

(二)原有的课程资源和实践教学基地不能满足复合型人才岗位适任的新标准

近年来,部分高职院校为了加强实践教学,也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加大了实践性教学环节在教学中的比重,加强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但因只有“点”而无“面”,不能形成完整的教学体系,学生的职业技能没有得到明显的提高。实训课程仍然没有打破“知识灌输为主”的传统课堂教学模式,只是在基础法律教学中点缀性地采用了一些案例教学、录像观摩等手段,这根本无法达到现阶段社会对复合型法律人才岗位适任的新标准[3]。

另外,各法律高职院校虽然都重点进行了校内外实训基地的建设,但在如何使校内外实训基地发挥其应有效用,使基地建设与课程改革有机衔接,达到教书与育人、理论素养与实践能力培养有机结合上存在较大差距[4]。

二、高职应用法律类专业实践性教学模式的构建和具体实施

所谓的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性教学模式,其追求的不仅是教学方式的改变,随之改变的还应有教学理念、课程体系、师资结构等。笔者认为,应当从如下三个方面构建高职应用法律类专业实践性教学模式。

(一)以岗位导向转变教学理念,统一实践课程标准,形成循序渐进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

首先,对原有专业基础课的教学结构进行调整,将理论讲授课和实践课的比例统一作出规定。笔者所在的宁夏警官职业学院的做法是:对专业基础课,要求理论讲授与实训教学的比例不得低于7:3,为鼓励教师加强实训教学环节,对实训环节,按照1:1.2的比例计算课时[5]。

其次,根据学科特点,将原有专业基础课中实操性较强的专业核心课程,如三大诉讼法、证据法、婚姻家庭法等课程,设定为专业技能课程,对技能课,从教学大纲、教学目标、理论实训比例、考核标准等方面,全方位地做出要求,突出专业技能课的实操性,进一步缩短校内理论学习与工作岗位的距离。

最后,在上述专业课程开设之后,学生实习前,增设综合实训课,旨在全面提高学生法律实践操作技能,在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之间搭建一座桥梁,提高学生对工作岗位的适任度。比如,笔者所在的宁夏警官职业学院,在2004年进行实践性教学改革的时候,就增设了一门实验性综合实训课《诉讼与非诉讼实务》,笔者有幸参与该课程的开发和实践。该课程通过对应用法律类专业目标岗位的研究,陆续开发设计了七个模块、18个典型的工作任务,同时将“课程思政”元素,有机地融入具体的实训操作中,让学生通过观摩、模拟、讨论、反馈总结等多种自主学习的教学方式,完成设定工作任务的同时,感受法律的公平正义,培养基本职业素养,增强职业神圣感与职业责任感[6]。课程经过16轮教学实践,效果良好,有效地提高了学生的岗位适任度。此后,针对不同的专业方向,该院又陆续开发了《书记员实务》《人民调解实务》等综合实训课程。

(二)应创设与课程体系紧密结合且配套的校内外实训基地

实践性课程体系建设只是实践性教学模式的一个要素,为了使高职应用法律类专业实践性教学模式的效果得到充分的保障,还需要进行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工作。目前,各高职院校的通行做法是:与当地的公、检、法及律师事务所等对口的司法实践部门建立长期合作,使学生能够在法律事务的真实环境之下进行学习。另外,在校内建立专门的实践教学场所和设备,这样才能满足学生在模拟法庭、案例讨论、法律辩论等方面的实践学习需求。

在创设校外实训基地的问题上,宁夏警官职业学院借鉴国外“法律诊所”的教育理念,在高职法律院校中进行了创新应用,早在2006年9月就在校外建立了宁夏警官职业学院法律援助工作站,作为法律事务专业与课程体系配套的实训基地,其做法值得借鉴。

该工作站由学校出资,深入社区,设在校外,工作流程为:每天选取4-6名三年级在校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依工作日分组轮流值班,进行咨询、代书和代理法律援助案件,通过“真案真做”,教师成为手把手传授技艺的师傅,学生的体验感、收获感明显高于课堂教学。2013年1月,工作站正式入驻金凤区法院,在原有工作内容的基础上,又志愿协助法院完成立案导诉及判后答疑工作,开创性地实现了学院实训教学与法院日常工作紧密对接的新局面。以金凤区法院的成功运行模式为模版,2015年4月入驻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入驻某区法院。

法律援助工作站在业务上受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在办公设施设备上,依靠法院免费资助,在日常管理运行上,由学院师生自主完成。目前工作站已入驻三家法院,有十四届学生共计900余人次参与实训,师生共解答法律咨询上万件,代书千余件,代理援助案件百余件,深受当地贫弱人群的信赖,已成为集学生校外实训、师资培养和社会服务于一体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利用法律援助站校外实训的“蝴蝶效应”,为校内各专业课程实训提供大量一手资料,并带动学生自主开展如“法援之声”“法律讲堂”等校内第二课堂活动,丰富了实训内容与形式,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形成了“法律援助公益育人”与校内实训课程紧密结合的校内外实训教学模式。

(三)应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创建“双师”实训队伍

很多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育之所以在开展实践性教学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阻碍,其主要原因就是理论知识教育与实践性教育方面出现了脱节。而造成脱节的根本原因是,教师队伍中缺乏具有一线法律实践工作能力和经验的“双师”型教师。

为更好地指导学生开展实训,一方面应该鼓励校内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教师,走出校园,从事兼职律师工作,或者通过采取行业调研、挂职锻炼、行业互派等途径,把积累的司法实践经验,带回到课堂上来。另一方面,可以选聘校外行业专家担任兼职教师,深入课堂,探索与专职教师合作教学模式,形成符合专业实践课程要求、配置合理稳定、教学能力优良的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

综上所述,为服务地区经济,深化育人体制,提升法律职业教育水平,高职应用法律专业应当逐步形成以校内实训教学体系与实践教学基地相配套,专业学习与法律服务一体化,校院互利共赢、长效合作的实践性教学模式,从而实现高职应用法律专业的既定人才培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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