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隐私”本质的活动论探析

2021-11-24 23:16王金柱
哲学分析 2021年6期

王金柱 张 旭

作为当今社会的常见概念,“隐私”具有种种不同含义,关于它的研究涉及众多学科领域,对其认知也颇为困难。能否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不仅关乎学术价值,更关乎现实生活。美国学者罗伯特·波斯特(Robert Post)曾抱怨说:“隐私是如此复杂,纠缠于彼此竞争和矛盾之维,充满各种截然不同的含义,以至于有时我对是否可以有效地解决它感到绝望。”①R. C. Post, “Three Concepts of Privacy”, The Georgetown Law Journal, Vol. 89, No. 6, 2001, p. 2087.因而,揭示隐私本质,需要透过复杂的隐私现象“回到实事本身”,考察其产生的根源。在此不妨先由语言分析开始,通过词源和语义辨析,将隐私还原为关于自我的特殊活动,从而揭示其本质。

一、“隐私”的词源考略

英语中的“privacy”(“隐私”)一词来自拉丁语“privatus”①杜博妮:《英语世界隐私观念综述》,载《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后者主要有两层含义:(1)物的持存特征,强调其归属,或指物之所有②Oxford Latin Dictionary,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 p. 1461.,或指物之所属③D. P. Simposon, Cassell’s Lantin Dictionary Latin-English, New York: Macmillan Publishing Company, 1959,p. 473.;(2)人的生存状态,强调处于非公共生活的个人状态,主要指个体方面的生活。④D. P. Simposon, Cassell’s Lantin Dictionary Latin-English, p. 473.“privatus”则源自拉丁语“privo”,“privo”是动词,有两层相对的含义:消极意义上,表示剥夺(deprive/strip)某人生命或生活的某方面;积极意义上,表示某人从痛苦的事情中摆脱或解放(free from)出来。“privatus”作为形容词时,其含义与英文“private”(私人的)相近。⑤Ibid.美国学者约翰·霍兰德(J. Hollander)考察“privacy”时发现其词源“private”(私人的)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与“deprive”(剥离)和“poverty”(贫困)有着同样的拉丁语渊源,表示失去某物产生的剥离感;第二层含义指一个人不属于公共的个人状态。由此可见,“private”的两层含义与“privo”的两层含义基本一致,而“private”表示与“公共”对立的第二层含义,产生了人们对“隐私”的理解。⑥J. Hollander, “The Language of Privacy”, Social Research, Vol. 68, No. 1, 2001, pp. 6—7.

德语中的“Privatsphäre”(隐私)一词与英文“privacy”(隐私)有着同样的拉丁语起源⑦V. E. S. Bearbeitet, Etymologisches Wörterbuch der deustschen Sparache, Boston: Der Deutschen Nationalbibliografie,2011, S.713.,其中“Privat”意味独处或个人私密的非官方状态,“sphäre”表示私密的范围,较之于英语中的含义,德语增加了“隐私域”的内涵,更强调个人独处的领域。⑧W. Scholze-Stubenrecht & J. B. Sykes, The Oxford Duden German Dictionary,German-English, English-Germa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Dictionary, 1991, p. 475.德语和英语中的“隐私”有着同样的词源,但有的欧洲大陆的语言缺乏与“隐私”相对应的词语,例如:芬兰语没有“隐私”一词,常用“yksi”(单独)为前缀表示类似的含义,如 “yksityiselämä”(私人生活), “yksityissektori”(私人领域),“yksityinen”(私人);在荷兰语中,对隐私的解释直接使用的是英文中的“privacy”(隐私)。有学者考察《世界人权宣言》的不同译本时发现,很多语言都缺乏与“隐私”相对应的词语,“隐私”的含义多在保证大体一致的前提下通过语言互译而得。⑨C. Fieschi, “The Social Value of Privacy”, in C. Edwards & C. Fieschi (eds.), An Open Society Depends on Individuals Rediscovering the Social Value of Privacy, London:Demos,2008, p. 35.

二、隐私的语义审辨

在汉语中,原初并无“隐私”一词,“隐”和“私”彼此独立,表示不同含义,现代意义的“隐私”是翻译英语“privacy”而组合成的新术语。①马特:《隐私语义考据及法律诠释》,载《求索》2008年第5期。因此,理解“隐私”可以通过对“隐”和“私”语义剖析取得认识。

在古代汉语中,“隐”和“私”分开使用,有不同含义。“隐”的含义多为隐蔽、遮挡,后引申出保护、不公开等近似含义,如《荀子·王制》中所说的“故近者不隐其能,远者不疾其劳”②王先谦:《荀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159页。。“私”的含义和使用较为复杂。“私”源于“厶”,清代吴大澂指出,甲骨文中“厶”字形似一个边缘曲折的接近闭合的三角形,宛如用界线画出一个区域。③吴大澂:《说文古籀补》,北京:朝华出版社2018年版,第176页。《韩非子》中的解释是:“古者仓颉之作书也,自环者谓之厶,背厶谓之公。公私之相背也,乃苍颉固以知之矣。”④王先谦:《韩非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447页。苍颉造字,把围自己绕圈的范围称为“厶”,圈子外称作“公”,“厶”有边界之义,表示属于自己的范围。在传统声训中,“厶”与“自”古音相近,“厶”字上古音属心母脂部,“自” 字的上古音属从母质部,二者系准双声、阴入对转,由此可知,“厶”与“自”同源。而“自”本义为人的鼻子,“厶”是一个象意字,其构造又类似人之鼻。⑤宋金兰:《“私(厶)”字的语源及其嬗变——兼论“私”所引发的先秦思想观念之变革》,载《汉字文化》2008年第2期。因此,“厶”与“自”二者共同表“属我”之义。之后,人们将“厶”拓展为“私”,逐渐废弃“厶”的使用。然而,以“私”代“厶”并非文字假借,而有更深原因。⑥同上。

恩格斯指出:“所有文明民族都是从土地的公社所有制开始的。各族人民经过了原始状态的一定阶段之后,土地的公社所有制在农业的发展进程中变成为生产的桎梏,它被扬弃、被否定,并且经过了较长或较短的中间阶段转变为私有制。”⑦恩格斯:《反杜林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43—144页。随着私有制的产生,私有观念开始出现,自我意识不断增强,就此意义而言,由“厶”至“私”反映出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如许慎的《说文解字》关于“私”的解释,“北道名禾主人曰私主人”⑧许慎:《说文解字》,徐铉杨校,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44页。,此处“私”一字双关,不仅指禾苗本身,且指出禾苗具有所属,归谁占有。徐中舒先生亦认为,“私”还指百姓的农耕工具,从厶,象耒耜之耜形,是农夫用以耕作,作为自己私有的工具,故“私”得引申为“公私”之“私”。⑨徐中舒:《徐中舒历史论文选辑》,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1441页。随着私有制的发展,社会开始出现阶级分化,作为私有的奴隶出现,如“雨我公田,遂及我私”(《诗·小雅·大田》)。顾孟武认为,此处,“私”并非指奴隶主对土地的占有,而是指对奴隶的占有,因为没有足够的史料记载能够证明在当时的社会已经出现私田,而且全诗若将“私”理解为私田也使得文章上下文之间联系不大,因此,将“私”理解为当时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奴隶才更为恰当。①顾孟武:《“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新解》,载《农业考古》1988年第4期。此外,“厶”“禾”成“私”的构形意向或许有更深刻的含义。孔颖达疏引孙炎曰:“女人私处为厶之范式,禾与厶两范式叠加,以禾之自营为私之范式”。“厶”尖向下三角形图案象征女人私处,有女人怀孕之婴儿形象,禾结子亦犹生育,以私作厶,乃相与比述之意。两者结合形成新的范式,以禾之生产为基本内涵,此法符合所有范式字形成的规律。故此,“私”既可指人类自身(我)的生产活动,亦可指物质生产活动(主体是我),其共同意向则是示意由个体(我)自身进行的活动。最后,“私”在古代汉语里还可表达个人的情感和内心想法(心理活动),如“吾妻之美我者,私我也”②宋韬:《战国策》,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82页。。

以上观“私”有三义:本义是禾,为第一层含义,指谓对象;禾是人种的,自然有所归属,这是第二层含义,指谓性质;厶之范式为生育,私之范式为自营,禾结子亦犹生育,范式合并,意指人之实践作于对象以实现自身目的,产生对象化结果,这是第三层含义。三层含义分别指向对象自身、对象的所属性、对象化活动。第一层含义意在说明,“私”是对象(自然物)自身,是指对象的自在的存在,对象对自身生产和持有,物之物性;第二层含义重点在于指出,“私”是对象从“自然物”转化为“人工物”,对象除了具有第一层含义(即自在存在)外,还具备第二性质,为人生产和持有,具备属人性,即物之人性;第三层含义重在指出,“私”是自为的人的对象化活动,不仅实现对物的生产和持有,更实现对人自身的生产和持有。

以上关于“私”的回溯,除了词源解释,亦有语用层面的相关论证。例如《老子》中有关“私”的表述:“天长地久。天地所以能长且久者,以其不自生也,故能长生。是以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邪?故能成其私。”③参见高明:《帛书老子校注》,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04年版,第276—281页。以这段话的语境来看,后面的“私”就是前面的“身”,两者是可以置换的。对于“身”,《老子》中的论述有:“人宠辱若惊,贵大患若身。何谓宠辱若惊?宠为下也。得之若惊,失之若惊,是谓宠辱若惊。何谓贵大患若身?吾所以有大患者,为吾有身,及吾无身,有何患。故贵以身为天下,若可以托天下矣。爱以身为天下,若可以寄天下矣。”④同上。上面所说的“吾有身”“吾无身”,直接显示出“身”与“吾”所指对象的同一性,这也正是“私”的另一种情况,所指就是“我”“吾”的意思。①许建良:《道家老子“私”论》,载《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另外,“私”是现代日语中最常用的第一人称代词,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说,日本人在唐代经过朝鲜半岛把中国的汉字带回日本时,就是用“私”的本义来具体表达“我”的意思,这种表达法至今还在使用。②同上。

由上可见,“私”的第一层含义反映出对象物的自在持存的客观性,这对于研究隐私起源具有启示性;“私”的第二层含义主要指示“对象”的归属,反映出对象物(人工物)为他持存的性质;“私”的第三层含义最为重要,体现了主体的活动,是理解“活动”的重要维度。

接下来,我们进一步考察“隐”与“私”的合成,即“隐私”所要表达的意义。“隐”和“私”两个字组合,可以是“隐私”或“私隐”,苏力先生认为“私隐”比“隐私”更为恰当,因为有私才会隐,而不是因为隐才有了私。③转引自王秀哲:《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2页。无论何种组合,其所欲表达的意义是基本相同的。若在“私”的第一层含义来理解,没有隐的必要,因而“隐私”自然就不存在,当然也无需保护;若就“私”的第二层含义来理解,“私”是对象物(人工物)的性质,谈的是物的“属性”,而非“物”,属性是客观的,具有与物的同一性,仅属“物”,无论何种情况,只会不增不减,因而无需隐蔽,“隐私”同样无从谈起;就“私”的第三层含义来理解,“私”是我的活动的重要维度,体现“我”的活动及意欲实现的价值,故而关于我的特殊(需隐)的“私”是不能被破坏的,需要保护的活动是不能被打扰的,否则就会减损活动的价值。因而,只有在第三层含义上,“隐私”概念是有意义的,通过这个含义,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我”的特殊活动及其价值。“隐私”成了“我”的特殊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隐私”不被打扰,就是保护特殊“活动”自身,是基于意欲实现的价值。

因而,“私”是个体的“活动”,“隐”体现“活动”的特殊性,即“活动”是为达成特定价值,为使这样一种价值能够实现(保存),此“私”需隐。所以,隐私是基于个体的特定价值的实现,而需要得到保护的特定的个体活动。

三、隐私的本质维度

汉语中关于“隐私”的语义理解,特别是关于个体活动部分的理解,与拉丁词源的英语和德语中的“隐私”含义的认识基本一致——人们出于保护自身的特殊(价值)的“个体生活(活动)”而“隐”其“私”,故为“隐私”。通过“隐私”的词源和语义分析可以看出,“隐私”可被理解为个体关涉自我的特殊(价值)的活动,其含义有三:第一,“隐私”实质是一类活动,具体而言,抽象地说某件事是“隐私”,根本上是对特定活动的概括,涉及活动论;第二,并非所有活动皆为“隐私”,“隐私活动”具有特殊性,只有基于个体自我特定目的(价值)的实现,而需要保护的特定活动,才可称为“隐私”,涉及价值论;第三,“隐私活动”是人类发展特定阶段的产物,基于自我意识的发展,在自我认识的不同阶段有不同表现,涉及认识论。所以,我们可从“个体”(自我)、“特殊”(价值)和“活动”三个维度审视隐私本质。

(一) 个体维度

隐私是伴随着人类的自我意识的出现而产生的,因而,一般而言,谈论隐私,是在人类具有自我意识的基础上的。例如,《圣经》中描述的亚当和夏娃偷食禁果后以无花果树叶遮挡身体的故事,所表现的可谓是一种隐私认识,亦是人类自我意识发展的开端。

人类意识的发展历经从“畜群意识”到“自我意识”走向“主体意识”的过程。起初,当人类处于“畜群意识”阶段,意识只是对周围的可感知的环境的一种意识,是对处于开始意识到自身的个人以外的其他人和其他物的狭隘联系的一种意识,是对自然界的一种纯粹动物式的意识①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4—35页。,这个阶段,人还没有形成个人独特的自我意识,尚无羞耻之心,遑论隐私,自由与尊严更是无从谈起。黑格尔说,自我意识是从对感性的和知觉的世界存在的反思而来,是意识返回到自身,在它的对方中意识到它自身。②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先刚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06页。马克思则认为,“自我意识”始于有意识的生命活动能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人成为类存在物。正因为人是类存在物,才成为有意识的存在物,而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由此,人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

伴随着自我意识,特别是自由意识的产生,羞耻之心与隐私观念才开始萌发。自由意识就其实质而言是自我的主体意识,主体意识在自我意识的基础上升华而成,是人自立为主体并对于自身的主体地位、主体能力和主体价值的一种自觉意识。③方世南:《主体意识与自我意识异同析》,载《苏州大学学报》1989年第2、3合期。随着主体意识的确立和实践的发展,人们在实践过程中不仅能将自我与外界区分开来,还能意识到自己的地位和能力,进而在群体间能够划分出具有“为我性”的个体区域,隐私就是属于“我”的东西,隐私的特性以人类能够认识和区分自己与世界关系为前提。如我国古代心学家李贽所说,“私”始于人有自私之心,所谓“人必有私而后其心乃见”④李贽:《藏书》,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544页。,可见,隐私源自主体意识的确立,是对人拥有合理内心欲望的肯定。随着主体意识的确立,人们开始追求和维护自己的自由和尊严,此时,较为完整的隐私观念才出现。因而,隐私所言个体,指的是在作为类的人的整体的自我意识出现之基础上,随着主体意识的确立而不断追求自由和完善自我的人。

(二)“特殊”(价值)维度

长期以来,我们可能认为某些事情是“私人的”,不仅强调事情的所属性,更在意事情对于个体的意义,也就是其价值方面。事情对于个体的价值有内外价值之分,而且,价值具有生成性,并非一成不变。某些价值的产生,或源于自我发现,或源于社会建构。主体方面,隐私是随生于自我意识的发展和自我价值的追求;社会方面,某些事情因隐私需要可被确立为隐私并上升到法律层面而得以保护。历史表明,属于“私人”的价值是生成性的,公共和私人的区域是由历史和文化不断塑造的,如果仅仅寻求保留那些历史上被认为是私人的活动和事务,那么我们就无法适应现代不断变化的现实世界。17世纪至18世纪英美大力发展邮政服务业,然而人们一开始怀疑邮局会窃读他们的信件,如美国学者拉尔夫·沃尔多·爱默生(R. W. Emerson)的猜测,“一份只有封印才能保护的、包含着我们最隐秘思想的小纸片,不可能在没有经过任何人干预的情况下,从世界的一端安全到达另一端”①R. E. Smith, “Ben Franklin’s Web Site: Privacy and Curiosity from Plymouth Rock to the Internet”, Privacy Journal, 2000, pp. 56—57.,于是人们开始将信件视为隐私,呼吁国家给予相应的保护。从18世纪末开始,美国国会就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禁止邮递人员私拆信件或密封包裹。信件成为那个时代的新隐私,人们希望通过行动增加隐私的内容,而不是维持现状。可见,隐私不仅是被发现的,而且是被建构的。②D. J. Solove, “Conceptualizing Privacy”, California Law Review,Vol. 90, No. 4, 2002, p. 1143.无论社会还是个体,对于个体的“特殊”活动的认识和确立,既源于个体对内在价值的觉醒和追求,也源自社会对外在价值的共识和规范,在内外价值的合流中,个体和社会的价值得到共同维护。

隐私是对自我世界的寻求。当我们成为社会的存在物,我们将遭遇他者,进而意识到自己是一个被审视的对象,这会让我们重新认识自己,并寻求一种不限制行为的自由,也就是想从不可把握的“为别人的对象存在”中挣脱出来,似乎要谋划一个别人在其中不存在的世界。③让—保罗·萨特:《存在与虚无》,陈宣良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502页。就此意义而言,隐私就是这个世界,是自我与自由的边界,其本性在于其对自我的捍卫。因此,随意的访问将破坏自我,正如有观察者所注意到的,“对某人作为一个人、一个有选择能力的人的尊重,意味着对他作为一个从事自我创造事业的人的尊重,即使是像观看这样有限的干扰,也可能会破坏、扭曲或使他受挫”④S. I. Benn,“ Privacy,Freedom,and Respect for Persons”, in J. Roland Pennock & J. William Chapman(eds.), Sanford V. Levinson Nomos XII: Political and Legal Obligation, Midwest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1971, p. 2.。人始终是社会的存在,自我世界并不是社会“非地”,需要通过与他人的互动,隐私才能够赋予我们在人际关系中设置不同社交距离的能力,从而避免交往中可能出现的冲突,以维持行动者的尊严和自我形象。隐私使人们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有所保留地表达自己,以维护自己的尊严和自主性,进而保证在对方无法接受我们的某一行为或想法时,可以将其进行隐藏以避免重要关系的瓦解。隐私的自我价值保证个人拥有对自己的自治权,而自治是一种社会产物,因此,实现每个人的自治将有助于一个更加多元化、宽容的社会的出现。隐私对于民主政治制度以及民主社会的建立有重要价值。这里所说的民主并不是完全的自由,国家可以而且应该限制一些活动。实际上,“在现代这种技术和市场力量中,任何人都很难有隐私,但至少所有人应有类似的最低限度的隐私”①P. M. Regan, Legislating Privacy, North Carolina: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95, p. 213.,这个隐私就是它至少要允许一定程度自我管理和发展的自由。这一方面使公民有保护他们在参与政治活动和社会交往方面的隐私的自由,另一方面又规范社会公共权力,使之在尊重隐私的基础上作出合适决策,为个人的自我发展保留一定的空间,以避免破坏互动所需的基本隐私而影响自我多样化的发展。同时,这样的社会反过来对个人自我的发展产生影响,它是自我发展的关键,一个独立的富有创造力的自主的个人需要这样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个人可以成长,发现自我并保持他们的心理和生理上的自由,创造和维持复杂人际关系,过有价值的生活。

(三)“活动”维度

隐私强调对个体活动的维护,这个活动,可以是过去发生的,现在进行的,或将要发生的,包括身体活动、心理活动和交往活动三个方面。这个划分是基于卡尔·波普尔“三个世界”理论,同时结合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加以拓展的。活动类型主要取决于我们为活动所设定的世界关联,基于不同世界,类型有所差异。以个体为活动考察对象,身体在本体论意义上属于波普尔所说的“世界1”,对应的活动主要为身体活动;心理在本体论意义上属于“世界2”,对应的活动为心理活动;交往在本体论意义基于社会世界(以“世界3”为中介的人际关系的总体),对应的活动为交往活动。我们在把世界概念有效地运用到活动理论之前,先以哈贝马斯的构成论的世界概念来取代波普尔的本体论的世界概念,把“世界”和“社会世界”概念结合起来,再将社会世界的交往行为理解为“活动”的基本构成。由此,建立起世界的“活动”认识,将实体论的总体性转为活动论的总体性——“世界1”是身体活动领域,“世界2”是心理活动领域,“世界3”是交往活动领域。据此,我们可以获得关于隐私的“活动论”认识,从而对复杂的隐私现象展开分析。

活动是目的性的,为达成目的,可能涉及不同的策略,目的行为模式可能转为策略行为模式,从而具有功利主义色彩。①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3页。作为活动的隐私就可被理解为目的导向的策略行为模式,这就是隐私活动的价值维度。而对活动者的隐私活动的价值理解往往不能被理解为单一个体的特有价值,而应被理解为所有活动者的共同价值,也就是说,隐私活动应该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活动者并非孤立的,而是生活世界的一员,为达成一定的活动目的,他总会把自己的主体性多少遮蔽一些。哈贝马斯说:“任何一个行为者都可以控制公众进入他个人的观点、思想、立场以及情感等领域,因为只有他本人才有特殊的渠道进入自己的上述领域。”②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第84页。这种对主体性的相互渗透的控制恰是具有隐私价值的心理活动的保护机制。为此,活动者会对自身的内心及其表达加以隐藏,通过对身体活动的修饰,将心理活动的隐藏延展为身体活动的隐藏(是在身心同一性的意义上),从而象征性地在自己和他人之间引入一种形式的距离。例如,图阿雷格人的面纱既不提供隔离也不提供匿名功能,但它赋予佩戴者无面性和隐私习惯,并让他在置身于社会交往的危险之外,还能保持自己的独立性。语言是活动者的交往活动的主要方式,修辞既是对内心活动的保护,亦是对于具有隐私价值的交往活动的保护。例如,爪哇岛人通过语言隐藏情感,克制情绪,以保持交往距离,进行隐私防御。对于许多具有隐私价值的交往活动的保护可以是非身体的和语言的方式,例如,巴厘岛人对自己的庭院有着严格的限制,他们通过设立物理的屏障来阻挡外人进入他们的家庭。③R. F. Murphy, “Social Distance and Vile”, in F. D. Schoeman (ed.), Philosophical Dimensions of Privacy: An Anthology, 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0, p. 64.

四、隐私的活动透视

理论最终要回到实际中来,这既是对理论的检验,也可以对理论加以修正。通过活动理论切入隐私本质,其目的不仅要获得对复杂的隐私现象的解释,要实现对有关隐私的流行观点的校正,还要对隐私活动理论本身进行验证。根据上述对隐私活动的基本划分,可以尝试在身体活动、心理活动和交往活动三个领域进行审视并展开分析。

第一,身体活动。美国哲学家威廉·詹姆斯在讨论自我问题时指出,“我”的存在总是依附于身体,身体是我与外界交流沟通的锚点。身体是“我”活动的前提,“就‘思想’和‘感觉’之能够是活动的而言,它们的活动就归结为身体的活动,而且它们只有通过首先唤起身体的活动才能改变世界其余部分的活动”④威廉·詹姆斯:《彻底的经验主义》,庞景仁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30页。,因此,我就是关于我的身体活动。声称身体是隐私,实质是一种关于身体的某些活动是“私人的”主张。对个体而言,并非所有的身体活动都涉及隐私,只有对人有特殊价值的活动,才会促使人们产生保护的冲动,从而是隐私。然而,我们或许没有办法确定那些特殊的需要和价值究竟是什么——它们或是一贯的、共同的内在价值(如尊严),或是偶然的、差异的相对需求。活动或具有隐私价值的特殊活动总是处于特定的社会历史和文化境遇之中的,因而,对于活动的价值认识是相对的,同一活动是否总是隐私,这并不必然。人类的“需要是相对的,是社会的建构,我们不能对现存社会组合是否能够满足‘真正的’需要作出跨文化的判断。人的需要只是不同社会组合的产物,因此无法对‘虚假的’或‘真正的’需要进行判断”①布莱恩·特纳:《身体与社会》,马海良、赵国新译,沈阳:春风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第321页。。所以,对于不同个体而言,身体活动是否是隐私,答案存在差异。

然而,有一种流行观点,将身体隐私作为隐私的类别之一。严格来说,这并不是一个“恰当”的解释。身体并不等同于身体行为,根据活动论,身体作为活动的承载者,它本身并不是隐私。身体的某些部位与个人的特殊活动相关联,对身体或者某些部位的干扰(知晓)将影响个人隐私活动的价值实现,身体才具有隐私价值(关联价值)。所以,当我们说身体隐私时,是以实体论掩盖了活动论,而身体只是隐私活动(如身体活动)的隐喻。

第二,心理活动。我是思想着的实体,“当一个人内省地意识到自己的思想、感情、信仰和欲望时,他并没有以有血有肉的人的形象出现在自己面前,也根本没有以一个物体的形象出现在自己面前,而是以精神或思想的形式展现。”②S. Shoemaker, “Personal Identity: A Materialist’s Account”, in S. Shoemaker & R. Swinburne (eds.), Personal Identity, Oxford: Basil Blackwell, p. 102.向内敞开的精神活动是自我最为隐秘的活动,是认识和接近“我”的领域,并只能由我可以控制或决定他者能否被允许进入这个领域。将“我”理解为精神活动,既不是以笛卡尔式的二元论方式,亦非如胡塞尔那样在意识中追溯生活世界的起源。有一种现象学的观点认为,心理(活动)不是与身体(活动)和世界(交往)相分离的实体,而是奠基于大脑和身体的一个要素,是与身体之间存在着本质联系,奠基于由它予以生机并且加以决定的身体上,而且心理活动在身体那里得以表达。③罗伯特·索科拉夫斯基:《现象学导论》,高秉江、张建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25页。我们的“在世存在”表明,心灵与我们的身体、语言和社会历史,与我们的具身性不可分离。④F. 瓦雷拉等:《具身心智:认知科学和人类经验》,李恒威等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第120页。心理(活动)依赖于“在世之存在”,这种关系是海德格尔式的,我们无法在与世界背景分离的情况下谈论心智;进一步而言,更是梅洛—庞蒂式的,身体是心灵(活动)的手段和寓所,它没有被领会为一堆物质性的、惰性的东西,或一种外在工具,而是被领会为我们的活动的活的躯壳,我们的意向在运动中找到了它们的自然外表,或者说它们的具体化,并在这些运动中获得表达。①梅洛—庞蒂:《行为的结构》,杨大春、张尧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78页。于是,在心理活动与身体活动乃至社会活动之间,我们更倾向于将其关系理解为具身和延展结构,内外世界相依共生且彼此相关。既然,“内在的”心理活动将通过身体(活动)与“外在的”生活世界形成交互循环,那么,对于关涉隐私的“活动”就有了相互通达的路径和彼此呈现的方式。所以,作为心理活动的隐私,就必然以身体活动、社会活动的方式显现。正在这个意义上,心理活动的隐私就被诠释为身体或其他相关现象,从而形成对隐私活动的关联解释,这恰恰是以身体等实体存在掩盖隐私活动本质的原因所在。

语言文字使精神活动及其存在成为可能,精神生活的根本实际是个人的心理活动,这个活动可以是当下的所思所想(活动),也可以是对已经发生的活动的记忆。因此,当某人声称日记是他的隐私时,实际上是不愿让他人知晓自己的某些特殊的心理活动。日记是心理活动的载体,因承载了我们已经发生、正在发生和未来期望进行的活动,而具有隐私价值。日记就物理载体而言不是隐私,就其记载的内容而言,它是对“活动”的保存,是以语言等物质形式存储或保留的个体的各类“活动”,因而,从根本上来说,作为内容的“活动”才是隐私,这与身体本不是隐私但因其承载着心理活动而具有隐私价值一样,都是关联性的价值性理解。因此,除了作为隐私而被理解的心理活动、身体活动和社会交往活动,其他实体性的隐私认识仅是解释学意义上的。

第三,交往活动。交往活动表现为一种互动,语言是一种交往媒介,行为者通过语言相互沟通,追求各自的目标。交往活动具有目的论结构。②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第101页。不同行为主体因对交往活动的目的价值的不同需求,会对交往活动有所要求,因此,具有“特殊价值”的交往活动会被限制接近,而成为亲密行为,故为隐私。特殊的交往活动是行为者的隐私,而交往活动的相关项可能因此而具有隐私价值。交往活动可以用言语行为来加以协调,由此与特殊交往活动相关的言语将具有隐私价值——比如信件。身体既是我们活动的环境,也是活动的手段,甚至可能是活动的对象,所以,身体因与活动的特殊关联而具有特殊价值,由此也可以理解身体缘何成为隐私。身体活动其中的空间,亦会因为与身体的相关性而具有延展意义的关联价值,故而成为隐私。有人甚至直接提出:“将隐私作为一个‘空间’只是一种比喻,而这个比喻并不是很有用,因为它根本没有说明空间的所有形状或维度,或者它包含什么”。③L. Weinreb, “The Right to Privacy”, Social Philosophy and Policy,Vol. 17, No. 2, 2000, pp. 25—44.因此,空间容纳的交往活动才有可能被称为隐私,但并不是空间内的所有交往活动都是隐私。

作为隐私空间的典型例子,家并不总是被理解为“个人为了寻求心灵的安宁和培养亲密关系而撤退的地方”①C. J. Sykes, The End of Privacy, London: St. Martin’s Press, 1999, p. 83.,至少在17世纪之前,家仅仅是由一个大的、多用途的空间组成②W. H. Gass, Making Ourselves Comfortable, New York: Times, 1986, p. 1.,“人们休息的场所和工作的场所是在同一地方进行。随着经济的发展,住宅才开始被划分成不同的房间,每个房间都有不同的用途,有些甚至根据居住者的要求而个性化”③T. K. Hareven, “The Home and the Family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Social Research, Vol. 58, No.1, 1991, pp. 253—285.,之后特殊房间的不断增多,一些象征着隐私的房间才出现,例如书房,“主人可以在那里安静地阅读或进行机密谈话”④R. Chartier (ed.), A History of Private Life Volume III:Passions of the Renaissance, A. Goldhammer (trans.), Massachusetts: Belknap Press, 1989, p. 134.等交往活动。交往活动之所以被视为隐私,是因为它于对个人而言具有特殊的价值,如为培养亲密关系;而空间之所以被称为隐私,则是由于某些私密的活动需要在特殊的群体范围内进行,空间的出现为那些活动的正常进行提供了庇护。

世界是人的活动展开的时空连续体,能在多大程度实现个体的生活自由,这既呈现出个体的生存状态,也展示了时空连续体的“为我性”。个体生活既要走出自我,与世界打交道,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隔离世界,从而保持相对自由。隐私活动,是个体生活的重要方面,也是个体生活世界的基本架构,因为它具有关切个体生存的特殊价值而需要得到保护。将隐私置于活动论的视域中来理解,从根本上来说,这是一种考察社会生活中个体及其生活自由的可能性,探索人的自我维护和自我实现的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