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摆渡
——试解黑格尔哲学从“逻辑科学”向自然哲学的过渡

2021-11-24 23:16郭冠宇
哲学分析 2021年6期

郭冠宇

在黑格尔研究中,纯粹逻辑理念的“外化”问题(Entäußerungsproblematik),即从“逻辑科学”①鉴于黑格尔“逻辑科学”两个主要文本即所谓“小逻辑”与“大逻辑”的内在统一性,本文以“逻辑科学”指称作为黑格尔哲学体系第一部分的逻辑思想之总体,并强调其科学论(Wissenschaftslehre)性质。向自然哲学过渡的问题,既是一个关乎黑格尔哲学体系的一元论建构能否自洽与证立的重大课题,也是一个无法绕过且极具挑战性的难题。②后期谢林已开始对黑格尔哲学体系中这一看似薄弱的链条发难,这是他对黑格尔最重要的批评之一。他于1832年在慕尼黑大学的“近代哲学史”讲座中就曾指出:“理念里面根本没有包含着一种必然的运动,仿佛理念可以继续在自身之内继续推进发展(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它已经达到了完满),毋宁说它必须完全脱离自身……假如这种情况真的发生了,那也不是基于一种包含在理念自身内的必然性,而仅仅是因为自然界本就存在着”(参见谢林:《近代哲学史》,先刚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83—184页;另可参见先刚先生对谢林这一批评的引用与分析,先刚:《试析后期谢林对于黑格尔的批评》,载《哲学评论》2017年第2期,第10—14页)。姑且不论谢林对黑格尔的批评正确与否,从他的批评中我们至少能够看到黑格尔哲学体系从“逻辑科学”向自然哲学过渡的内在必然性对黑格尔研究而言是一个亟待澄清的重大问题。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从近年来德语学界的黑格尔研究来看,当代黑格尔研究者并非如“把头埋在沙子里的鸵鸟”那样,在应对谢林及其追随者的批判上束手无策(这一比喻参见先刚:《重思谢林对于黑格尔的批评以及黑格尔的可能回应》,载《江苏社会科学》2020年第4期,第162页)。至少在“外化”/“过渡”问题上,汉斯·弗里德里希·富尔达(Hans Friedrich Fulda)、迪特·温施耐德(Dieter Wandschneider)和埃米洛斯·普雷夫拉基斯(Ermylos Plevrakis)等知名学者已做出了相当有分量的阐释或反击。因篇幅与主题所限,本文聚焦于述评当代黑格尔研究界对“过渡”问题本身的几种阐释路径,并尝试从黑格尔哲学本身的原则和方法出发来解决该问题,至于对后期谢林的黑格尔批判的回应,由于兹事体大,谨慎起见,则须另做文章加以探讨。“外化”/“过渡”问题的重要性甚至不只体现在它关乎黑格尔“逻辑—自然—精神”之一元论体系构设的成败,而且亦体现在它在德国观念论发展脉络中举足轻重的地位。①“外化”问题在黑格尔同时代的其他思想家——例如雅各比(《关于斯宾诺莎学说的书信》)与谢林(《近代哲学史》)——那里往往嬗变为思想上所达到的无限者如何转变成现实中的有限者这一重要问题。另外,该问题也是黑格尔与后期谢林之纷争的一个焦点。“过渡”问题的困难性则至少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问题本身关涉逻辑域和实在领域(黑格尔一元观念论体系之中最高的二元)的对立和融通,可见问题本身已足够困难和棘手;另一方面,黑格尔寥寥几笔的论述提供给我们的文本资源十分有限。为厘清这一难题的要点进而解决问题,我们把“过渡”问题分化为以下几个子问题:第一,作为思辨逻辑学说发展的结果,绝对理念从纯粹逻辑域过渡到自然领域的关键和根本动力是什么?或者说,理念作为一元观念论(monistischer Idealismus)的唯一对象和内容如何按照内在演绎的方法使自身延续到体系的下一个过程性阶段(Prozessphase)?第二,对理解这一过渡而言,是否还有其他重要的、可以作为补充说明的因素存在?如有,是哪些?第三,为什么纯粹逻辑理念完成过渡之后所达到的下一个阶段或领域必定是自然而非其他?笔者试图在本文的第二和第三部分来逐步解答以上三个问题,以期最终能够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解答来解决“过渡”问题本身。但在正面探讨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将在本文的第一部分中,先从反面去考察“过渡”问题研究中具有代表性的三种阐释路径并指出其错误或不足。

一、当今学界对“过渡”问题研究的三种阐释路径

首先我们要讨论的是以克里斯蒂安·施潘(Christian Spahn)为代表的一种阐释路径。这种阐释并不试图去澄清“逻辑科学”向自然哲学过渡的内在理路,而是把这一过渡本身归结为一个无意义的问题或伪问题,即企图通过取消问题来解决问题。施潘借鉴了黑格尔在无限性问题上的思维方式,认为纯粹逻辑与自然之间的分离或二元对立是由于把错误的前提绝对化而造成的。哲学史上对无限与有限的见解通常是预先假定了无限者是自为的绝对者,有限物则是派生的,是从无限者之中产生并进入到与它的分离之中,而这种分离使得两者间的内在具体联系和无限性本身成为了对理性思维神秘、不可把握的难题。黑格尔在无限性问题上的一个重要洞见则是:并不事先就存在一个自为并且造就有限物的无限者,①G. W. F. Hegel,Wissenschaft der Logik I,Bd. 5,Frankfurt a. M.: Suhrkamp, 1990, S. 170. (Im Folgenden: TWA Bd. 5).真正的无限者内在于有限物并通过有限物的自身扬弃来实现它自己。黑格尔通过这样一种前提性批判把传统的对无限性的理解贬斥为一种不真的表象。施潘则借鉴了黑格尔的这种思维方式,他认为:“仅当我们宣称观念与实在的截然分离,当我们把逻辑作为自为的、‘彼岸的’、观念的世界,把实在作为非逻辑的事物来看待,因而把有限世界的领域与所有无限、绝对、逻辑的事物对峙,确切说是绝对地对立起来,才存在‘外化’问题。”②Christian Spahn,Lebendiger Begriff-begriffenes Leben: Zur Grundlegung der Philosophie des Organischen bei G. W. F. Hegel, Würzburg: Königshausen & Neumann, 2007, S. 115. 本文所引用的黑格尔原著和其他二手文献的中译文一律由笔者依外文原文译出,这一点后文不再作单独说明。所以按照施潘的看法,在“逻辑科学”与自然哲学之间从一开始就不存在一个所谓的过渡问题,逻辑—观念物(das Logisch-Ideelle)在其本性中就已经完成了逻辑与实在间的过渡,而需要克服的只是将它们分离或对立起来的谬误观点。③Ibid.基于此,施潘否定了过渡问题本身的合法性。

本文认为,施潘对黑格尔哲学体系中逻辑与自然关系的看法并非是错误的,它符合黑格尔对于普遍化的逻辑思维与外在的自然实在物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的思辨。④黑格尔对两者不可分割性的论述可参见他对以片面的理论态度考察自然所造成的矛盾后果的揭示, Vgl. G. W. F. Hegel,Enzyklopädie der philosophischen Wissenschaften im Grundrisse 1830 II. Die Naturphilosophie, Bd. 9, Frankfurt a. M.: Suhrkamp, 1993, S. 15—18. (Im Folgenden: TWA Bd. 9)。但问题的关键恰在于,“外化”问题本身并不完全等同于施潘所论述的逻辑—观念物的根本性质以及逻辑与自然实在的关系问题,而是本质性地关涉到如何遵循理性主义一元论的内在演绎要求(immanente Deduktionsforderung)使纯粹逻辑理念过渡到自然领域的问题。相较于施潘所论述的问题,“外化”问题是一个前提性问题或更具本源性的问题,因为只有在“外化”或过渡之后,自然本身才显现在思辨哲学的视阈之内并进入到施潘所论及的自然实在和内寓于其中的逻辑—观念物的关系问题。从整个体系的视角来看,在黑格尔那里,逻辑科学与实在科学的关系包含着两个维度。第一,作为逻辑基础和第一哲学,思辨逻辑构成了独立于自然和精神实在的纯粹形而上学领域;第二,随着体系自身的发展,思辨逻辑成为了与自然、精神实在不可分割并寓于其内的逻辑结构,并最终在精神领域返回到自身,纯化为整个体系的最后科学。⑤G. W. F. Hegel,Wissenschaft der Logik II,Bd. 6,Frankfurt a. M.: Suhrkamp, 1990, S. 496. (Im Folgenden: TWA Bd. 6).依此,施潘的阐释路径恰是通过对后一个维度的片面强调而掩盖或取消了从逻辑领域向自然和整个实在哲学领域过渡的问题。此外,还值得一提的是,黑格尔本人不止一次谈到“逻辑科学”和实在哲学领域所涉及的实在性的异质性(Heterogenität)①G. W. F. Hegel,Wissenschaft der Logik II,Bd. 6,Frankfurt a. M.: Suhrkamp, 1990, S. 267—268,S. 469—470.,由此亦可见,这两个领域的过渡并非一个由于把逻辑和自然绝对对立或截然分离而造成的伪问题,相反,这种过渡正是沟通体系中两大领域的内在要求。总的来说,“逻辑科学”向自然哲学的过渡不是一个无意义的问题,它对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建构是至关重要的。这种重要性首先体现在,一旦这一过渡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黑格尔的一元论体系面临着崩塌和再次陷入二元论的危险。

本文所要讨论的第二种阐释路径是具有非理性色彩的诠释方向,这包括种种神学、浪漫主义和理智直观式的解释方案。②曼弗雷德·鲍姆(Manfred Baum)虽未明言,但他一向主张以“直观着的知性(”anschauender Verstand)的理性化(Rationalisierung)来解释黑格尔思辨逻辑的运作,他的这种解释方案应已覆盖到了“外化”问题。Vgl. Manfred Baum,“Kants Prinzip der Zweckmäßigkeit und Hegels Realisierung des Begriffs”,in Hegel und die Kritik der Urteilskraft, hrsg. v. Hans-Friedrich Fulda und Rolf-Peter Horstmann,Stuttgart: Klett-Cotta, 1990, S. 173. 另外,在“外化”问题上,我国学界以著名学者邓晓芒先生为代表的“智性直观”式的解释方案也可以归为这一阐释路径。(参见邓晓芒:《康德的“智性直观”探微》,载《文史哲》2006年第1期,第124页。)这些解释方案要么把“逻辑科学”向自然哲学的过渡归结为神秘的道成肉身,要么归结为模糊的、不可把握的跳跃或缺乏具体内涵和逻辑中介的理智/智性直观,它们总归是缺少逻辑上的可操作性和理性意义上的明晰的可理解性。追根溯源,这些阐释或误读大体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第一,在向自然哲学过渡的文本处,黑格尔本人也使用了若干有宗教色彩的词汇,例如:“神的认识”③TWA Bd. 6, S. 573.“神的概念的科学”④Ibid., S. 572.。但“神的认识”可以被看作绝对知识的同义词;“神的概念的科学”可以被理解成作为纯粹概念科学的“逻辑科学”的一种表象化的说法,因为在黑格尔那里,神的概念早已远离了中世纪神学的表象而成为了绝对精神的代名词。⑤另外,在“逻辑科学”文本的其他位置也有一个类似的例子:黑格尔把“逻辑科学”的内容描述为神在他的永恒本质之内、在创造自然界和有限精神之前所呈现出来的样子,这不是要把“逻辑科学”作为《圣经》的一种神学补充,而是借助西方宗教传统中的隐喻来说明作为“真正的形而上学”的“逻辑科学”在其哲学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Vgl. TWA Bd. 5, S. 16,S. 44.本文认为,黑格尔运用这些具有宗教色彩的词汇并非要把他的哲学宗教化抑或企图建立某种新的神学,而恰是借助哲学概念和宗教表象的关联来说明一些特定的哲学范畴,强调哲学认识的真理性。而具有非理性色彩的那些解释方案往往没有恰当地把这些词汇理解为黑格尔哲学术语的同义词或隐喻,相反,它们夸大或过度强化了这些词汇表面上的神学含义。第二,这些解释方案往往忽视黑格尔在宗教与哲学、表象与概念之间所做出的原则性区分。表象可以被看作“思想和概念的比喻”①Vgl. G. W. F. Hegel, Enzyklopädie der philosophischen Wissenschaften im Grundrisse 1830 I. Die Wissenschaft der Logik, Bd. 8,Frankfurt a. M.: Suhrkamp, 1986, S. 44. (Im Folgenden: TWA Bd. 8).,人们如只具有对于某一事物的表象,就同时意味着他们还没认识到这一表象对思想的意义。宗教和哲学的方式虽然分属表象和概念,但无论宗教还是哲学都超出了知性反思的层次,两者对于以抽象同一性为原则的知性来说都是神秘和不可理解的。所以,由于没能超出知性的思维方式,便以理性神学、以宗教与哲学或表象与概念相混淆的方式解读黑格尔,这在黑格尔研究史上屡见不鲜。

下面我们对这一解释路径再作三点说明。第一,依据黑格尔,宗教作为绝对精神的一种形态与哲学具有同一个对象、具有同一的实体性内容②G. W. F. Hegel,Vorlesungen über die Philosophie der Religion I, Bd. 16, Frankfurt a. M.: Suhrkamp, 1990, S. 28—29.,但两者在形式或表达方式上的差别却是根本性的。③关于黑格尔对哲学与宗教的差别的说明和宗教表象向作为绝对知识的理性概念的过渡参见 G. W. F. Hegel, Phänomenologie des Geistes,Bd. 3, Frankfurt a. M.: Suhrkamp, 1989, S. 566—583. (Im Folgenden: TWA Bd. 3); TWA Bd. 6, S. 549;Klaus Vieweg,Religion und absolutes Wissen. Der Übergang von der Vorstellung zum Begriff, in: Hegels Phänomenologie des Geistes. Ein kooperativer Kommentar zu einem Schlüsselwerk der Moderne, Hrsg. v. Klaus Vieweg und Wolfgang Welsch, 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Verlag, 2008, S. 598—600。宗教虽然包含着深刻的思想内容但其方式仍停留在思想的现象(Erscheinung des Denkens),而哲学的真正方式是对“对象的思维着的考察”④TWA Bd. 8, S. 41.,即作为彻底理性思维的思辨。鉴于此,从纯逻辑向自然的过渡不应解读为神秘的道成肉身或某种直观。因为这些说法混淆了黑格尔哲学与宗教的界限,它们的解释不符合思辨哲学的原则,没有超出思想的现象或“比喻”⑤Ibid., S. 44.,没有超出表象方式而达到思想本身或概念。或者说,这些解释不是真正的理性论证,也就不可能揭示这一过渡运动的具体思想内涵。第二,我们对理智直观(intellektuelle Anschauung)的解释方式作一个特别说明。相较于其他具有非理性或宗教色彩的解释方式,理智直观一说根源于西方理性主义传统本身,它超出了有限的知性反思、能避免杂多的原子化以及把握普遍与特殊的具体统一,被耶拿早期的黑格尔以先验直观(transzendentale Anschauung)的名义所接纳。⑥G. W. F. Hegel,Jenaer Schriften 1801—1807, Bd. 2, Frankfurt a. M.: Suhrkamp, 1986, S. 41—43.但这种方式仍具有直接性、偶然性、形式主义、无概念性(Begrifflosigkeit)等缺点⑦TWA Bd. 3, S. 17—25.,黑格尔最迟至《精神现象学》时期已放弃该术语。“直观到的东西不是一个认识了的东西”⑧G. W. F. Hegel,Vorlesungen über die Geschichte der Philosophie III, Bd. 20, Frankfurt a. M.: Suhrkamp, 1986, S. 459.,黑格尔对理智直观的这一重要批判表述在他对谢林哲学的评论中。依黑格尔,作为一种方法论,理智直观与其他直接知识的方式①TWA Bd. 8, S. 157—166.一样遮蔽和掩盖了哲学对象的内在逻辑理路,所以不适合用来做哲学。②关于黑格尔对理智直观的批判可参见Xavier Tilliette,Untersuchungen über die intellektuelle Anschauung von Kant bis Hegel,Hrsg. v. Lisa Egloff und Katia Hay, aus dem Französisch übers. von Susanne Schaper, mit einem Geleitw. von Volker Gerhardt und Wilhelm G. Jacobs, Stuttgart: Frommann-Holzboog Verlag, 2013, S. 342—356。第三,要说明的还有黑格尔在“小逻辑”最末节的用语,如“直观”③TWA Bd. 8, S. 393.“直观着的理念”④Ibid.。这一点,我们如对照他在“大逻辑”末尾的论述就会发现,黑格尔的这些用语其实有明确的理性含义。“直观”意味着理念与自身的直接统一,“直观着的理念”(anschauende Idee)可以被视为存在着的理念(seiende Idee)的同义词。⑤Ibid.有关直观的这些说法描述了自然之作为最内在理性根据的外显和它作为理念的总体处于存在的直接形式之中。⑥TWA Bd. 6, S. 573.然而,这样一种描述虽对于“外化”问题是有启发的,但它仍是外在的,还不是严格意义的理性论证,也仅能看成是逻辑向自然过渡的一种预告与铺垫。鉴于黑格尔哲学的目标乃是作为科学的思维着的认识(denkende Erkenntnis)⑦TWA Bd. 5, S. 34.,故不应过度解读此处直观的含义。

本文所要讨论的第三种阐释路径是企图借助“逻辑科学”中已经处理过的某些范畴间的过渡或概念运动来把握“外化”的解释方式。⑧这种阐释路径的代表有迪特·温施耐德和维多利奥·赫斯勒。Vgl. Dieter Wandschneider und Vittorio Hösle, Die Entäußerung der Idee zur Naturund ihre zeitliche Entfaltung als Geist bei Hegel, in Hegel-Studien Band 18 (1983),Hrsg. v. Friedhelm Nicolin und Otto Pöggeler, Hamburg: Felix Meiner Verlag, 1983, S. 173—201.这似乎是一个很好的解题思路,但黑格尔的一个相关论述却像是直接否定了它的可行性:“这一规定 [笔者注:指处于存在的直接形式之中的理念总体作为自然的规定] 却不是一个已形成了的存在(Gewordensein)和过渡,如上述的主观概念在其总体性中变为客体性,也不是主观目的变为生命。”⑨TWA Bd. 6, S. 573.依此,我们所聚焦的过渡不可能直接还原为“逻辑科学”此前发展过程中的某一段逻辑链条。因为所有逻辑概念及其过渡运动都随着逻辑科学的完结而融入了作为逻辑体系的绝对理念之中,纯粹逻辑的运动止息于此并失去了继续运动的动力。“逻辑科学”的完结阶段具有解放的特征,在这里,外在性、不透明性消解了,每一个思维规定都既是直接的又是间接的,而理念自身是绝对确定和静止于自身之中的。⑩Ibid.但另一方面,基于绝对观念论所主张的理性思维的绝对性,从纯逻辑到自然的过渡亦不可能完全脱离理性概念和逻辑而得到充分理解。此前的逻辑过程甚至可以说是实现向自然过渡的唯一可靠的逻辑基础和思想资源。黑格尔本人在不同文本或语境之中论述这一过渡也运用了“特殊性”①TWA Bd. 8, S. 393.和“判断”②G. W. F. Hegel,Vorlesungen über die Wissenschaft der Logik, Bd. 23,2, Hamburg: Felix Meiner, 2015, S. 808.等思维规定。所以,准确地说,第三种阐释路径并没有错,而是不够完善和明晰。这一阐释路径不能废弃,但必须注意的是,不应当以直接套用或模糊类比的方式去运用此前以扬弃方式所累积的逻辑范畴和思维规定来把握这一过渡。在什么样的语境中、以何种方式、在什么意义上去运用它们,这是必须要澄清的。③本文最后一部分会继续说明这一问题。

二、以自由概念为中心的第四种阐释路径

以上三种错误或有缺陷的阐释路径皆不可行。那么现在的问题是,排除它们之后,留给我们作阐释的可能性还剩下什么?一种有说服力的阐释路径将何以出发?我们现在面对的正是本文开篇所提出的第一个问题,也是本文的核心问题,即绝对理念从纯逻辑域转向自然界的关键和根本动力是什么?本文认为,无论在“大逻辑”④TWA Bd. 6, S. 573.还是“小逻辑”的终章,黑格尔都已经提示我们自由概念乃是开启逻辑科学向自然哲学过渡的关键⑤迪特·温施耐德虽然在他的多篇文章中都谈到了自由概念对理解黑格尔哲学中逻辑理念“外化”为自然这一问题的重要作用,但把自由概念作为解决“外化”问题的决定性因素的阐释则要首推富尔达和普雷夫拉基斯的研究。本文试图通过阐明自由概念本身的思想内涵和分析绝对理念自由的两个维度来推进和深化这类以自由为中心的阐释。,而两者之中“小逻辑”的表述言简意赅:

理念的绝对自由却在于,理念不仅过渡到生命,也不单纯作为有限的认识,让生命映现在自己之内,而且在其自身的绝对真理性之中决定(entschließt)把自己的特殊性或第一个规定和他在(Anderssein)的环节,把作为自己的映像的直接理念,把自己自由地从自身中释放为自然⑥TWA Bd. 8, S. 393.。

依据这段关键性的引文,绝对自由,确切地说,是在概念全然自身规定意义上的自因,成为了绝对理念“把自己的特殊性或第一个规定和他在的环节”“释放”为自然的根本动力。因此,本文试图以黑格尔的自由概念为中心来阐释从“逻辑科学”到自然哲学的过渡。

首先,我们来阐明自由概念的思想内涵和逻辑结构。须明确的是,自由在黑格尔那里绝非一个用于论证的万能借口或某种空洞的言辞,而是一个富有内容而又意义重大的概念。进一步说,自由既不是唯意志论的自由,也不是任性或一种抽象可能性,自由亦非与必然性、思维、逻辑相对立的另一极,相反,它是一种带有对必然性洞见的自身规定。①科赫认为黑格尔的自由概念包含着知(Wissen)和意志(Wille)的理性必然性,相比之下,缺乏理性思维的必然性有模糊性、盲目性、偶然性的缺点。Vgl. Anton Friedrich Koch,Die Evolution des logischen Raumes. Aufsätze zu Hegels Nichtstandard-Metaphysik, Tübingen: Mohr Siebeck, 2014, S. 206.还需注意的是,自由首先是纯粹思维的自由,而非实践领域的自由,相应地,黑格尔的自由概念首先在“逻辑科学”而非法哲学中出场。依据黑格尔,在思辨逻辑的领域中,自由直接实现在思维的纯粹自身关系之中,所以它必定展现为特定的动态逻辑结构②实在领域中各种彰显自由的精神形态,例如爱、幸福/极乐(Seligkeit)、自我意识、绝对精神都内含着这一逻辑结构。Vgl. TWA Bd. 8, S. 305—306.——自由者在自己的他者(思维规定和规则)之中时仍保持在自身之内。③Ibid., S. 80.这包含了两个要点,即是说,自由一是作为自身规定(Selbstbestimmung)的活动,二是通过自身规定使自己成为在他者之中时仍保持在自身之内的存在(Bei-sich-selbst-Sein)。

明确了自由概念的基本内涵和结构后,我们试图阐明理念自由的内在性与绝对性两个内在相关的维度,并以此来把握自由在过渡语境中的关键作用。从自由概念内在性(Immanenz)的维度来看,自由虽然不应被看作是一个逻辑链条之内的具体范畴,但也绝非某种从外部接纳或添加到“逻辑科学”之内的东西。具体来说,概念的自由在存在逻辑和本质逻辑阶段中仍是潜在的,而当逻辑科学开展到概念逻辑阶段时,这种自由就敞开了,概念是自由者,概念逻辑是“自由的领域”④“因此,在概念中自由的领域就敞开了。概念是自由者……”Vgl. TWA Bd. 6, S. 251.,这一领域中包含着一系列自由的嬗变或变形(Freiheitsvariationen)。⑤Vgl. Ermylos Plevrakis, “Übergang von der Logik in die Natur aus,absoluter Freiheit? Eine argumentanalytische Rekonstruktion des letzten Satzes der enzyklopädischen Logik Hegels”, in Hegel-Studien,Vol. 52, 2018, S. 112—113.在概念逻辑的发展过程中,(1)其开端的概念还只是抽象主观的、自由的,抽象自由的概念通过自身规定逐步把自己发展为客观概念(即被规定为直接性并过渡到定在的实在概念);(2)客观概念逐渐赋予自身以主体性的形式,并最终使自己成为从“客体性”中返回自身的、自由的主观概念——外在目的;(3)“目的”通过外在目的论向内在目的论的逻辑转折使自己过渡到理念,即主体性与客体性的统一、契合的(adäquat)概念⑥关于理念的基本性质,参见克劳斯·费维克(Klaus Vieweg):《从概念到理念:黑格尔概念论的逻辑展开》,郭冠宇译,牛文君校,拟刊于《世界哲学》2022年第1期。,而理念自身又从直接的环节(生命)经由己内的反思阶段(认识)最终达到了具有绝对自由的绝对理念;(4)这一过程的总体恰恰展现了把自己设定为他者之时仍旧保持在自身之内的自身规定活动——理念自由的实现,因为整个过程中,概念从它的主体性过渡到了客体性,又在客体性中再度呈现了主体性,这意味着,概念在自己的他者中能够完全存在于自身之内,就此而言,概念获得了它的自由并把自己提升为理念和绝对理念。所以,自由是概念逻辑乃至整个“逻辑科学”的节奏(Kanon)与内在线索,它的生成与实现是同逻辑科学本身的发展进程内在统一的。

由于黑格尔本人已强调“理念的绝对自由”①TWA Bd. 8, S. 393.对它向自然过渡所起到的关键作用,所以我们接下来重点论述理念的绝对自由,或者说其自由的绝对性(Absolutheit)维度。第一,需要首先阐明的是绝对自由在逻辑科学完结语境中的特殊涵义。在逻辑科学中,纯粹思维的自由最终实现在作为概念运动结果的绝对理念中,绝对理念的绝对自由是自由在思辨逻辑中最后、最高的形式与变体,若与概念逻辑开端处概念的抽象自由相比较,它首先具有以下两重涵义:(1)在绝对理念那里,逻辑体系、概念式思维(das begreifende Denken)与哲学认识方法三者合一了②TWA Bd. 6, S. 550—551.,绝对理念成为了自知的逻辑主体,它通过纯粹逻辑全部的运动过程确证自己是“逻辑科学”中最后、最高的存在,它把此前全部的逻辑范畴或思维规定纳入自身的体系之中,而它们作为形式上的他者却被扬弃在绝对理念自身之中,这正体现了绝对理念的绝对自由;(2)在绝对理念中,概念式思维的思辨统一性已经渗透到全部思维规定之中,所有的外在性、异己性统统消解了,所有思维规定既是直接的又是间接的,它们获得了自由,并且展现了全部概念的自由存在。③TWA Bd. 8, S. 308.

第二,理解理念的绝对自由在过渡问题上所起的决定性作用,其关键在于结合逻辑理念的自身扬弃来把握自由的结构与内涵的体系意义。在“逻辑科学”完成的思想语境(gedanklicher Kontext)或境域之中,理念自由的绝对化(Verabsolutierung)成为了它向自然过渡的关键因素。具言之:(1)随着“逻辑科学”的完结,在纯粹逻辑内部不再继续发生过渡,理念看似静止于自身的确定性之中,但基于理念的自由本性,它却“永恒地生产对立、永恒地克服对立,并且在对立之中与自身合一(zusammengeht)”④TWA Bd. 6, S. 468.。静止和运动是理念本身的内在张力,其化解(Auflösung)则同时是理念纯粹逻辑形态的转变,这一矛盾的化解与逻辑出路只能是绝对理念基于绝对自由的继续运动(Fortbewegung)和以实在形态的继续规定(Fortbestimmung)——逻辑理念的自身扬弃(Selbstaufhebung)与自我调整或变更(Selbstmodifikation)。(2)在纯粹逻辑科学完结的思想境域中,绝对理念的绝对自由还意味着,自由本身的逻辑结构与思想内涵,即理念通过自身规定使自己在他者之中时仍保持在自身之内①TWA Bd. 8, S. 80.,从单纯的概念逻辑的范围经由逻辑理念的自身扬弃与自我调整或变更提升到了整个体系的高度。具有体系意义的绝对自由恰恰构成了绝对理念向自然过渡的动力:基于自由的本性,绝对理念把自己的“特殊性或第一个规定和他在的环节”②Ibid., S. 393.,即生命理念③Vgl. Hans Friedrich Fulda,Methode und System bei Hegel. Das Logische, die Natur, der Geist als universale Bestimmungen einer monistischen Philosophie,in: Systemphilosophie als Selbsterkenntnis. Hegel und der Neukantianismus. Hrsg. v. Hans Friedrich Fulda und Christian Krijnen, Würzburg: Königshausen und Neumann Verlag, 2006, S. 38—39; Ermylos Plevrakis, 2018, S. 122—123.绝对理念释放的环节是生命理念,这从自然哲学的角度亦可印证。整个自然的“目的”和发展趋势是实现有机生命(并进而发展出认识和精神),而从另一方面讲,生命理念是贯穿整个自然哲学的线索,它在自然哲学发展的不同阶段既有构成性的(konstitutiv)也有调节性的(regulativ)功能。详见Guanyu Guo,Arcanum des Lebens. Eine systematische Untersuchung zu Hegels Idee des Lebens. Würzburg: Königshausen & Neumann Verlag,2021,S. 107—158。,由一种单纯的逻辑上的内在性“释放”或转化为全然外在的形态或纯粹逻辑体系本身的绝对他者——自然,并将以内在逻辑的形式把自己实现和保存在它的他者(自然)之中。④“释放”“决定”等术语的分析将在本文第三部分展开。对于过渡问题而言,自由概念开展的内在逻辑结构的体系意义构成了理念自由绝对性最重要的一重涵义。(3)须注意的是,扬弃有变更和提升(Höherhebung)的涵义,自由的本性也使理念从有限迈向无限(去有限化),因为自由本身还意味着不静止于某种有限的、固化的界限之内,而是依据自身流动的本性去不断自我超越(Selbsttranszendieren)、克服对立而达到更高的自身同一。⑤这已是自由绝对性的第四重涵义。此涵义可参见黑格尔在“大逻辑”理念章节导言中的一段重要论述:“概念在理念之中达到了自由,理念由于自由的缘故也包含着最坚固的对立于自身之中;理念的静止在于它的安定性和确定性,借此它永恒地生产对立、永恒地克服对立,并且在对立之中与自身合一。”Vgl. TWA Bd. 6, S. 468.这里所涉及的情况正是绝对理念凭借其绝对自由来扬弃自己并超越自己的逻辑形态,从而过渡到自然领域。

第三,把握理念自由的绝对性对过渡问题的意义需要再次强调和详细阐述的是:这里涉及的已不再是仅局限在概念逻辑领域的自由,而是经由理念的自身扬弃与自我调整所达到的最高的、绝对化了的、具有体系意义的自由。根据黑格尔在“小逻辑”结尾的论述,在概念逻辑领域,理念的自由显现为以下实现过程:理念首先依据自身的内在逻辑过渡到自己的第一个特殊性环节,即直接的、实体性的生命形式(生命理念),然后作为有限的认识(认识理念所及的范围)让生命映现到自身之内,并最终通过对这两个特殊化的理念的对立或反思关系的克服而达到唯一理念的概念——绝对理念。①TWA Bd. 8, S. 393.比照之下,经由逻辑理念的自身调整、扬弃而达到的具有体系意义的绝对自由则显现为理念在整个体系之中的运动过程:绝对理念首先把自己规定为绝对的他在、特殊、异己的环节,即设定成作为其映像(Widerschein/Wiederschein②“映像”一词在“理论著作版”(苏尔坎普版的20卷本《黑格尔著作集》)中写作“Widerschein”,而在“历史考订版”(北莱茵—威斯特伐伦科学院出版的《黑格尔全集》)中则写作“Wiederschein”。笔者推测,前者(Widerschein)应是出于出版者的修订,而后者或许更能体现黑格尔的本意,“Wiederschein”一词应该不是笔误,而是黑格尔在利用该词在德语构词法上的含义,即“再次—映现”(Wieder-Schein)去暗示理念在实在领域的“重复”和返回自身。)的直接理念或纯然的“外在生命”(看似缺乏主体性却蕴含生命理念的时空外在性);③TWA Bd. 6,S. 573.然后它不再局限于那种让生命映现于其内的、认识理念范围的有限认识,而是从这个他在领域再出发,达到对外部自然连同现实化的生命的概念式认识,并由此最终返回到作为绝对精神的概念源头与逻辑基础的绝对理念本身之中。据此,向绝对理念的他在环节的过渡内在必然地构成绝对自由实现过程中的第一个由它自身所规定的步骤。④他在环节的设定也可以这样理解:由于理念的绝对自由的缘故,其规定性的形式也是全然自由的,因而自然作为理念绝对他在的规定性形式亦被理念自身所设定。Vgl. TWA Bd. 6, S. 573.

总之,绝对理念的自由的内在性维度意味着,绝对自由内居或根植(innewohnen oder verwurzeln)于理念本身所固有的逻辑进程之中,并作为根本动力以内在的方式推动它的继续规定与延续(Fortsetzung)——向自然领域过渡;绝对理念的自由的绝对性维度有多重涵义,在“逻辑科学”达到绝对真理⑤黑格尔在纯粹逻辑理念向自然过渡之处的文本(“小逻辑”终章)中提到了“绝对真理”。在真理观上,黑格尔对自古希腊以来的符合论真理观既有继承也有革新,真理在黑格尔哲学中的基本含义是思维与对象、概念与实在的思辨统一或一致(Übereinstimmung)。对于该词组的定语“绝对”,则可以借用黑格尔在“大逻辑”最后一部分的论述解读为作为“绝对和全部的真理”、统一的绝对性。Vgl. TWA Bd. 8, S. 388. “绝对真理”构成了绝对理念向自然哲学过渡的语境、基础条件与出发点。而完结的思想境遇中,这种绝对性促使自由本身的逻辑结构与思想内涵提升到体系的高度并扩展到整个体系的建构过程之中。由此可见,绝对自由的实现过程(Vollzugsprozess)展现为绝对理念在体系中与自身合一的过程,展现为绝对理念否定统一的逻辑结构的自身设定或自我建构过程,在此过程中,他在的环节与对立的结构内在必然地被理念自身所“生产”又继而“克服”⑥Vgl. TWA Bd. 6, S. 468.,并最终扬弃在它的自我统一性之中。因此,向自然的过渡作为他在环节的设定是绝对自由实现过程中由绝对理念自身所规定或设定的第一个规定或步骤。⑦TWA Bd. 8, S. 393.

三、对“过渡”问题的另外两方面说明

在解决了第一个子问题,也是“过渡”问题分化而来的最重要问题之后,还剩下开篇所提出的另两个子问题尚待解决,相应地,我们对它们作两方面说明。

(一)理解“过渡”问题的其他三个因素

现在,我们面对的首先是第二个子问题,即对把握这一过渡而言,是否还有其他重要的、可以作为补充说明的因素存在?如有,是哪些因素?对此,我们可以在这里明确地给出答复,至少还有以下三个可以作为补充说明的重要因素存在。

第一,有必要简明地澄清我们应以何种方式、在什么意义上去运用逻辑科学此前积累的具体哪些思维规定和逻辑范畴间的概念运动来把握这一过渡,这也是对本文第一部分所论及的第三种有缺陷的解释方式所做出的一种修正和补充说明。概括地讲,主要是“特殊性”“判断”和“现实性”这些范畴和由“概念”到“判断”,由“主观性”到“客观性”,由主观、外在的“目的论”到“生命”这些概念间的过渡运动对纯逻辑向自然域过渡的理解有帮助。需重申的是,不可在直接套用或类比的意义上去运用这些范畴或概念运动的形式,而必须结合逻辑理念的自我调整、变更与扬弃,并在本文第二部分所阐明的绝对真理和绝对自由的语境和意义上(不再在纯粹逻辑,主要是概念逻辑的意义上),才可以去运用它们对“过渡”问题做出具体理解,从而把它们转化为理念过渡过程中的、绝对自由意义的思维运动形式的 规定。

第二,过渡问题还可以从理念方法论意义的角度来加以理解。如上文所述,在“逻辑科学”末尾的绝对理念那里,逻辑体系、概念式思维与哲学认识方法三者合一了,黑格尔在此特别阐述了逻辑理念本身的方法论意义——逻辑理念的结构和运作方式作为哲学认识方法。①TWA Bd. 8, S. 388; vgl. dazu auch TWA Bd. 6, S. 550.依据这种方法,存在或直接物是由理念自身所规定,而其自身规定活动的出发点或第一个环节是“作为概念的绝对否定性或运动过程进行判断(urteilen),把自己设定为其自身的否定物”②TWA Bd. 8, S. 390.。据此,从逻辑域向自然界的过渡恰能看作是这种方法在理念的绝对真理与绝对自由意义上的一次应用,这一应用的效应则是理念纯粹逻辑形态的扬弃和转变,由此实现了从“逻辑科学”到自然哲学的学科跨越。在严格意义上讲,不同哲学部门划分的表象是“不正确的”③Ibid., S. 64.,绝对理念是“哲学的唯一对象和内容”①TWA Bd. 6, S. 549.,哲学科学的不同部门只不过是理念的不同规定形式,是唯一的理念把自身展现在不同的元素之中,因而此种学科跨越在根本上是理念自身的内部超越与延续。

第三,与逻辑科学此前走向联合或合一(Zusammen-Schluss)的发展趋势反向而驰,这里向自然过渡的运动是一种基于逻辑进程的、自由的客观性决定(Entschluss),这一决定的内容是将理念本身的第一个特殊性环节(生命理念)“释放”(Entlassen)为纯然外在的形态或纯粹逻辑体系本身的绝对他者,而要把握此处的“决定”“释放”、逆运动(Gegenzug),既应从构词法上进行分析,也应从黑格尔的体系建构来审视。(1)这里的“决定”不是有限主体的主观、偶然、任意的决定,而是一种规范性的(normativ)规定,一种基于逻辑理念本身发展的、具有普遍和客观意义的决定。“作出决定”(entschließen)一词在黑格尔那里意味着“打开”(aufmachen)“作出决断”(beschließen)、“表达”(Äußerung)以及“内容的出现或出场”(Heraustreten des Inhalts),并且这几层含义内在于作决定的主体。②G. W. F. Hegel,Vorlesungen über die Wissenschaft der Logik, Bd. 23,2, Hamburg: Felix Meiner, 2015, S. 638,S. 794.“释放”一词则较好理解,它的基本含义是解除或取消联系(Ent-binden),从而使释放出的东西获得自由和独立性。再结合“作出决定”和“释放”的前缀“ent”的“脱离”“对立”“开始”的含义,便能够把握黑格尔通过这两个词所要表达的思想:在逻辑科学末尾,理念基于绝对自由的决断即是脱离纯粹逻辑领域,把生命理念的环节释放成一种具有独立性的全然外在形态,这样就打开或开启了实在领域,并开始以实在领域所出现的内容重新做理念的另一种(与逻辑形态对立)自我表达。(2)逻辑科学结尾的这一决定不是空穴来风,它与开端的意欲作纯粹思考的决定遥相呼应,形成了结构上的对称。③TWA Bd. 8, S. 168.伴随着开端的那一决定,思想本身从其他外在的、实在的元素中解脱出来并把自己包裹和封闭在“思维的纯粹抽象和简单性之中”④Ibid.。但那一决定所促成的逻辑科学的启动同时是一种否定的逻辑操作,它意味着对实在元素的排斥。所以,在那里,逻辑与实在的关系不是全然的漠不相关,倒不如说是绝对否定的,而这就意味着一种辩证的隐含(Implikation),它隐含着两者积极关系的重建。⑤Dieter Wandschneider,Die Entäußerung der Idee zur Natur bei Hegel und ihre ontologische Bedeutung,in Natur zwischen Logik und Geschichte. Beiträge zu Hegels Naturphilosophie, Hrsg. v. Wolfgang Neuser und Steffen Lange, Würzburg: Königshausen & Neumann, 2016, S. 66.从整个体系的视域来看,逻辑科学结尾的纯粹理念把自身作为绝对外在性形态加以规定的决定①TWA Bd. 6, S. 573.导致了逻辑域的启封(Auf-Schließen des Verschlossen),这种启封是以实在哲学的方式开启了逻辑与实在的积极关系模式。(3)“但逻辑结构的‘理论的’开启(Aufschließen)和‘实践的’决定包含着纯粹逻辑东西的扬弃。在‘解放’的第一步中,纯粹逻辑东西把自身从它自己所封锁的(verschlossen)逻辑空间中释放出去,一个逻辑上的束缚(Zusammengebundenes)被解开了(aufgebunden),一个逻辑上的联合(Zusammen-Schluss)开启了(aufgeschlossen)。”②Schließen一词有“锁上”“关闭”“包含”“推论出”等多重含义,Aufschließen(开启), Entschließen(决定), verschlossen(封闭的), aufgeschlossen(开启了), Zusammen-Schluss联合(共同—结论)等此处涉及的词汇都与Schließen一词密切相关。费维克利用了这些词汇在德语构词上的关联来揭示“逻辑科学”向自然哲学过渡中思维活动多种涵义间的内在关联。参见Klaus Vieweg,Hegel. Der Philosoph der Freiheit. Biographie, München: C. H. Beck Verlag, 2019, S. 410。因此,纯粹逻辑体系的理论意义上的解封、开启与实践意义上的决定,此两者的共同作用也是我们理解纯粹逻辑理念向自然领域过渡的一个重要视角。

(二)逻辑理念的“绝对他在”与自然概念的同一性

最后,解决了以上两个子问题,第三个子问题,即为什么纯粹逻辑理念完成其过渡后所达到的下一个领域必定是自然(而非其他概念),便不难解决了。本文第二部分已说明,绝对理念实现其绝对自由过程中的第一个自身规定的步骤乃是向它的绝对他者或他在环节的过渡,即是说,过渡后的下一个领域是逻辑理念的他在领域。所以我们接下来要说明的关键点是逻辑理念的绝对他在与自然概念的同一性。从思辨哲学体系的建构与发展来看,理念完成其纯粹逻辑形态后的下一个总体性的过程性阶段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它作为理念的绝对他在须具有绝对外在性和否定性以及不自由的特征;第二,由这个领域或阶段出发,理念不会完全沉溺在这一绝对他在的外在性之中,进而陷入逻辑和实在领域(首先是自然)的二元对立,而是必须能够返回到生命和精神,并最终在精神领域中再次达到理念自身,由此完成一元观念论的建构。拿第一个条件来衡量,经黑格尔统合的自然概念③黑格尔自然概念的理论来源主要是犹太—基督教和诸客观观念论(objektiver Idealismus)哲学,并且它构成了这一自然观脉络的理性化统合。放眼整个哲学概念史,唯有植根于西方传统的思辨式自然概念具备成为纯粹逻辑理念“绝对他在”的条件。正是以外在性作为其基本规定④TWA Bd. 9, S. 24.,并且它本质上是被设定的存在(Gesetztsein)和否定物(φυσις)⑤Ibid., S. 28.,而又由于自然的终极目的不在它自己本身⑥Ibid., S. 13.,所以在自然的定在中没有真正的自由,有的仅仅是必然性与偶然性⑦Ibid., S. 27.,自然的这几点基本特征正好满足了第一个条件。同样,自然概念也完全符合第二个条件。依黑格尔,(1)从概念和理念的角度来看,概念本身寓于自然之中,构成自然开展的内在逻辑,并把自身展现为“一个阶梯的体系”①TWA Bd. 9, S. 31.,这一体系(自然哲学)的顶点是通向精神、认识和逻辑的生命理念;(2)从自然本身的角度来讲,自然虽是纯然的外在性,但它毕竟是自在的理念和“异化了的精神”②Ibid., S. 25.,它具有扬弃自身、过渡到精神并且最终提升到纯粹理念的潜能。基于此,尽管自然是“在与自身不契合性中的外在形态的理念”③TWA Bd. 9,S. 28.,但它同样能满足本文所提出的第二个条件,因为我们通过对理念由自然返回到自身的不可逆进程的阐述(从以上两个角度),恰恰能够发现:自然之于理念的这种不契合性在本质上乃是一种不契合的契合性(Angemessenheit der Unangemessenheit)。总而言之,自然充分满足了以上两个条件,它完全符合纯粹逻辑理念的绝对他在和下一过程性阶段的性质设定。④本文在这里所作的说明不仅是基于黑格尔哲学体系内自然概念的一种内部论证。由于黑格尔自然概念本身植根和立身于犹太教、基督教以及西方哲学史上诸客观观念论哲学的传统之中,其特色恰恰在于对犹太—基督教和西方从古希腊至近代的自然观的整合、发展与“扬弃”,就此而言,黑格尔的自然概念本身就已内蕴了一种理论脉络意义的外部维度。参见卿文光:《黑格尔的自然概念》,载《德国观念论》2019年第1辑,第50—55页。因此,绝对自由的逻辑理念完成过渡后所达到的下一个领域必定是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