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冠男
(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辽宁 大连 116000)
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我国刑事诉讼也落实了实质性的改革,以提高法庭审判发现疑点、梳理事实、查明真相的能力。然而,在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过程中,首先要对庭审实质化的范围进行明确。不仅因为刑事诉讼更为关注诉讼效率,也为了协调公平公正和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而且,为了进一步推进庭审实质化的改革,需要对司法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完成对诉讼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同时针对刑事诉讼中的“争点主导主义”问题进行重点分析,为实现庭审实质化起到促进作用,推进庭审实质化的改革。
对于司法权运行是否妥当,需要通过两个指标来评估,那就是公正和效率。而两者之间对于司法主体的行为模式也具有重要的影响。而为了让公正和效率能够实现平衡,需要对司法资源的配置进行合理优化。针对当下“案多人少”的审理背景,更需要实现对资源优化配置,确保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同时在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背景下,不仅要发挥出庭审的作用,也要强化双方的平等对抗,并针对刑事诉讼内部程序进行分流设计,通过“有诉讼争议”进行“实质化解决”和“无诉讼争议”进行“形式化确认”的两种模式,来完成对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案件的解决效率,进一步推进庭审实质化的改革[1]。
在进行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过程中,不仅要对司法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同时也要将有争议的刑事诉讼案件作为庭审的焦点,并对讼权和裁判权之间的关系进行界定,进一步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针对辩诉方提出的争议,裁判方要通过专门的审查程序对争议进行解决。如果争议问题较大,仍需要庭审实质化进行解决。要让诉权应有的处分自由得到激活,对裁判权进行制约,避免司法专横等问题的出现[2]。而在激活诉权的自由处分权时,也要确保裁判者具有审查把关的功能。在针对无争议的事项时,可以通过形式化确认,而针对有争议的事项,要通过实质化的庭审进行处理。这样既能够尊重控辩双方,也能获得双方对裁判的认可。
通过将庭审实质化集中在有争议的诉讼事项,也可以对裁判的公正提供保障。在司法裁判中公正内涵包含了裁判程序的公正与裁判实体公正。裁判程序公正对于裁判实体公正能够产生影响。因此,在实际庭审过程中,要依据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将利益受到裁判结果影响的双方参与到庭审过程中,让双方人员的参与机会得到保障,这样不仅确保了裁判程序公正[3],也能让双方认可裁判者的公正,有效提高了庭审公正感。在庭审具有争议的事项时,要让双方参与到庭审中,积极进行对抗,确保通过实质化庭审进行公正的裁判。
在刑事诉讼中,最为重要的便是对事实进行认定。然而,对于事实进行认定却也是司法上最难解决的问题争议。所以,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双方会产生事实争议在所难免。当对事实产生争议时,要对事实争议进行区分,针对控辩双方产生的争议可以分为“实体事实争议”和“程序事实争议”。而在实体事实争议中,也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定罪事实争议”和“量刑事实争议”,而量刑事实争议也可以分为“有利于被告人量刑的事实”和“不利于被告人量刑的事实”。在针对不同的刑事诉讼时,可以通过对不同“事实争议”的区分进行认定,并结合不同的“事实争议”进行实质化庭审,对事实进行认定[4]。
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而证据争议是指控辩双方针对证据产生的争议,而这一争议也会对事实认定产生影响。而针对某个证据产生的争议,其中涉及了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争议。而证据法则需要对证据能力进行规范,并且证明能力也具有一定的优先级。随着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规范证据审查规则的完善和诉讼制度的完善,在证据运用领域能有法可依。因此,对于控辩双方产生的证据争议,也可以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行裁判。
在刑事诉讼中,要依据法律法规作为基本原则。既要求公安司法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要遵守程序法的规定。但是,不管在实体法的适用中,还是程序法的适用中,都有可能让控辩双方产生适法争议。而司法争议也可以依据实体法和程序法适用存在意见的不同,分为“实体争议”和“程序争议”。而实体争议可以分为定罪争议和量刑争议,主要指的是,控辩双方对于指控的罪名是否能够成立产生的争议。而程序争议可以针对争议目的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程序争议是指与刑事诉讼法相关的争议,如:是否传唤证人出庭;而狭义的程序争议主要是指庭审是否需要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争议。
为了提高刑事诉讼的庭审效率和质量,在实际进行庭审时,需要发挥庭前会议的制度功能,对实质化庭审的争议事项进行明确,对可能造成庭审出现中断的程序争议要提前解决。依据庭前会议的程序安全,在提起刑事诉讼后,审判人员可以在实质化庭审前,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等证人名单等相关审判问题,进行详细的了解,并听取双方的意见。这也让控辩双方能够提前进行对抗或表达意见,如果能够发挥庭前会议的作用,便能够快速解决有争议的事项,有效提高了庭审的效率。然而,由于庭前会议的效力存在模糊性,也导致对程序争议无法及时处理。而在庭审阶段,控辩双方仍会对争议事项进行提出,对实际的庭审效率提高产生了影响。所以,作为庭前会议的关键,便是让那个庭前会议处理的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在实际进行庭审中,对于控辩双方存在的诉讼争议,需要通过《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运用规范、严谨的处理方式。在实际庭审的过程中,针对被告人不认罪的争议问题,法庭要对定罪的相关事实证据进行全面调查;而针对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提出的争议,也要对证人证言进行严格审查。而针对控辩双方所出示的不同证据,庭审也要将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问题作为重点。然而,即使落实了《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的相关规定,但是离“有诉讼争议”进行“实质化解决”的目标仍存在较大差距。
在庭审实质化的过程中,针对“有诉讼争议”进行“实质化解决”不仅要求裁判者通过实质化的庭审对存在的争议事项进行认定,同时也要求裁判者尽量在当庭解决争议事项。而当庭解决可以确保司法决策免受庭外因素的影响,相较于庭外解决具有一定的优势。而这也有利于提高庭审实质化的解决质量,强化了诉讼争议问题解决的可信度。
在大多数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针对事实认定等方面不存在明显的争议。并且,对于一些争议事项,控辩双方也可以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通过平和的商谈也为控辩双方达成和解提供了可能性,这也为诉讼庭审提供了便利。然而随着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也打破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制度的界限。
随着非争议样态的普遍性,在刑事审判程序的构建上,也需要针对诉讼争议的有无构建诉讼程序。一、在庭前会议上可以解决回避、出庭等证人名单的程序争议,这样也能促进庭审效率的提高,让庭审运作的效率更加快速。二、对控辩双方的诉讼争点进行整理,对其中的事实认定和证据运用两方面进行重视。让庭前会议发挥出争点整理的功能,而这也能为庭审活动的集中进行周密合理地安排,让诉讼双方能够呈现出更加清晰的逻辑与思路,这也为庭审效率的提高奠定良好的基础。
在刑事诉讼中,需要针对“争点主导主义”的制度进行构建,通过“二元模式”推进庭审实质化的改革,提高庭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针对不同的争议事项,也要进行合理的处理。在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过程中,也要通过认罪认罚制度的改革,共同完成对刑事诉讼“争点主导主义”制度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