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摔倒扶不扶”的法理分析
——以“摔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为视角

2021-11-24 19:59:24杨宏琴
法制博览 2021年36期
关键词:孙某法理新闻媒体

杨宏琴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00)

如今,对于“老人摔倒扶不扶”在社会上出现了不同的反响,各持己见。尊老爱幼、救死扶伤一直是我们中华传统的美德,但是关于“扶不扶”所产生的责任问题,一些不良的负面新闻使得我们在社会上不敢作为,因此出现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为了解决此种社会道德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民法典》的法律规定,使得中华传统美德得以弘扬,能够减少社会冷漠的态度。同时在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把握好法理与情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传递社会伦理道德。法律的有效规定,规范人们的行为,使得在合理范围内进行活动,司法裁判有效适用,防止司法的滥用,徇私枉法,体现了社会的公正。

一、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3日,郭某林在某小区骑自行车时将在小区内玩耍的五岁男童罗某某撞倒在地,造成罗某某右颌受伤出血。同为该小区的居民孙某见状后,马上联系找人告知罗某某的家长,并告知郭某林应等待罗某某家长前来处理。郭某林称是罗某某撞了自己,欲先离开。因此,郭某林与孙某发生言语争执。孙某站在自行车前阻拦郭某林,不让郭某林离开。郭某林情绪激动,称此事应交由110处理,随后将自行车停好,并坐在石墩上等候,郭某林坐下后不到两分钟即倒地。孙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及时对郭某林实施抢救。郭某林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刘某某、郭某丽、郭某双作为郭某林的配偶及子女,起诉请求孙某及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共计40余万元,并要求孙某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孙某对儿童权益进行合理的保护和对郭某林进行合理的阻拦,不具有违法行为的表现,而是正当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值得社会上鼓励和提倡。判决了作为一个好心人不承担侵权的责任,消除了社会上广大群众在帮助他人时所带来的赔偿一系列思考问题。让社会美德得以弘扬,保护人民的权益。

二、“扶不扶”的困扰形成

近些年来,由于一些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新闻在社会上持续占据热搜,破坏了道德的风尚。关于“扶不扶”的局面的形成、引起激烈反映的是2006年的“彭宇案”[1]的民事诉讼案,26岁的彭宇下车时不慎与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的公交站台的徐寿兰发生碰撞,导致其摔伤骨折。在一审法院的审判结果下,判决彭宇支付45876.6元。对此结果,彭宇表示不服,提起了上诉,在二审开庭前,徐寿兰与彭宇达成了庭前和解协议。由于“彭宇案”的典型事例发生,在社会上不断地形成“道德滑坡”的现象,致使做好事反被诬陷屡屡发生。而今,关于孙某的行为,也导致了其被郭某林的家属将孙某告上了官司,被认为是当今的“第二个彭宇案”。

“扶了老人”反被讹的现象的形成,造成“好人难做”,由于司法工作人员没有对法理的问题进行彻底的分析,把社会道德风尚加以考虑,导致了如今人情的冷漠,社会道德的败坏[2]。司法工作人员在审判当中,将法律与道德两者分开来,显然是不符合社会所提倡的做法,只有将法律与道德两者相结合,才能适用于社会的法治发展。再者,如今人们的道德素质欠缺,有的故意碰瓷,以换来高额的赔偿,有的造成逃逸事故,不想承担高额的赔偿。如今由于容易导致被讹的现象造成赔偿的问题,人们对“扶与不扶”进行深度的思考。社会上的种种因素都表明了导致对“好人难做”的情形,人人都怕好事没有做成,反而会惹上不必要的麻烦,所谓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来得简单。这些行为的出现,给社会的生活带来了不公正的社会风气,导致人们越来越居安思危,对“老人摔倒”置而远之。

三、案件之法理分析

(一)关于“老人摔伤扶不扶”孙某出手相助的权利义务分析

郭某林在小区骑自行车将五岁儿童撞倒出血,孙某为了保护正义,对其进行阻拦,从而引发言语冲突。孙某有权利保护好儿童的利益,对郭某林的行为进行劝阻。同时,在郭某林倒地时,即时积极地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协同医护人员进行了救助的义务,这是社会所倡导的。

人们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伴随着义务的出现,权利和义务是既有对立的方面,也有统一的一方面,二者不可分割。马克思曾讲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比如儿童有教育的权利,我们生活在环境中有享有优美环境的权利等;消防员具有防火灭火的义务,看见落水的人有救助的义务等。权利是我们在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可以作为和不作为的形式出现。黑格尔指出:“权利的基础是精神,它们的确定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意志既是权利的实质又是权利的目标,而权利体系则是已成现实的自由王国。”在一定的程度上,公众的意志能够反映出权利的所在。有权利就会有义务,二者不可分割,义务是人们愿意进行的活动,具有法律的强制性。生活之中,自觉地行使道德上的义务体现了一个人的素质和品德[3],孙某积极拨打急救电话,反映了良好的道德素质,法院对其公正的判决有利于实现以德治国的目标。

(二)关于“老人摔伤扶不扶”孙某出手相助的责任分析

在该案件中,孙某出于保护在小区内玩耍的儿童受到的伤害,在郭某林自行车面前进行阻拦,并与其发生言语冲突。孙某阻拦郭某林,其是以合理的方式进行,是在正常的限度范围内,在我们生活中是符合人之常情,符合社会大众所接受的范围,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的内容。孙某与郭某林发生言语冲突,其语言并没有过激的行为,且没有肢体上的冲突,所以,对郭某林的生命安全构不成威胁。在上述的案例中,郭某林的死亡结果与孙某的阻拦行为不具备法律关系上的因果关系。因为在发生死亡之前的当月,郭某林就曾在医院就医,前一周才刚出医院,其自身患有脑梗、糖尿病、继发性癫痫、高血压等多种疾病。

对于郭某林的死亡结果孙某并不存在过错,由于孙某在主观上没有故意和过失,其目的只是想保护好该儿童的利益,故不应当承担责任。孙某与郭某林两者之间互相不认识,孙某也不知郭某林会有多种疾病,导致其发生心脏骤停,是没有预料到的结果。况且在郭某林倒地后,孙某积极地拨打120电话进行救助,对其进行了救助的义务,是出于社会善举的行动,因此孙某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3]。

对于孙某的责任,不存在过错的行为,其应不承担侵权责任。法律是一部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它带有国家的强制性保障,是一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广大人民利益的法[4]。古有谚语:“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在实施中,既有国家强制力的实施,也有结合情理的存在,法理来源于情理,情理辅助于法理,只有将情理与法理两者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实现个案处理,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将问题站在公平的角度上进行解决,在有利于社会情理中思考,不偏不倚,才能做到合乎情理。

(三)新闻媒体对法律的影响分析

新闻媒体的报道往往会让观众了解、分析案件的始末,让观众更接近事实的真相。对一些社会上的大小事情进行合理的报道分析,能够使社会和谐发展,促进司法的有效利用,消除腐败的现象,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法律监督的方式有很多,包括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其中国家监督的有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等方式。但是,近些年来,随着经济技术的不断现代化,社会监督的方式也不断地发展,因此对于新闻媒体的监督也成了一种流行的方式。近年来,关于新闻媒体的正义报道不在少数,用社会监督的方式,解决了人们不当的行为,规范人们应该怎样作为和不作为。上述河南信阳的“摔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就是新闻媒体对其进行了报道,使得孙某的权益得到保护。

新闻媒体的监督有利也有弊,新闻媒体用语的不恰当性、制造虚假事实的行为,对公众进行误导,受害人会偏向不利,容易使公众情绪化严重,不利于受害人和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例如,2018年10月份在重庆发生的万州女司机逆行致大巴坠江的事件,所有的新闻媒体几乎都报道了驾驶红色私家车的女司机逆行导致了在重庆万州长江二桥上行驶的大巴车坠江,几乎所有的主流观点都认为是女司机逆行的行为所致,给其带来了困扰。但是经过后来的调查,证据的显示,其发生事故的原因是大巴车上的一名女乘客和司机的相互殴打行为,致使大巴车穿过中心实线,撞上正在驾驶红色私家车的女司机后冲上路沿,坠入江中。此次的新闻误导行为,导致了对女司机的舆论攻击等行为的困扰。

新闻媒体是对法律进行监督的一种行为方式,但是新闻媒体只能对案件进行报道,不能对法律的权威进行过多的干涉,我们注重法律的秩序,遵守法律道德,坚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在对新闻媒体进行判断时,要依据事实来解决问题,新闻媒体即使有时会给我们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但是也会出现不良的情况。在评论时应当注重理性,切忌过于加入个人的情绪化,加强道德化建设,杜绝虚假新闻。

(四)公众情理观念的法理分析

在古代中人们一般认为“法不外乎人情”,将法作为道德的底线,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维护人情,法律是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法律在人的感情范围之内[5]。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国家,社会的稳定与发展靠完善的法律体系制度,将道德与法进行有机结合,在对事件进行思考时,将社会道德与法进行综合的考虑,了解事件的始末,最后得出有益于社会发展的效果。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是受社会公众舆论的激烈讨论。

在本案中,涉及法律的层面,也涉及关于人们在社会中生活的态度。孙某对郭某林进行阻拦,导致其猝死,是每个人没有预料到的,孙某的行为站在自行车前进行阻拦,是以合理的方法进行的,没有不合乎情理之处。

同样的案例,“郑州抽烟气死案”也是在道德与法律之间进行平衡。2017年,河南,一老人在电梯里抽烟,随后医生杨某也来到电梯,出于职业习惯对老人吸烟行为进行劝阻,老人不听,杨某与老人在电梯之中发生了争吵,导致老人情绪激动突发心脏病死亡。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判令杨某向老人家属赔偿1.5万元的费用。两者案例相似,涉及社会公德与法律原则的问题,孙某与杨某的行为都是维护了社会利益的行为,出于自己的善意行为对其进行劝阻,反倒因自己的善意而惹来了要求进行赔偿。这样的案例让我们觉得会以沉默的态度应对这些社会问题,从而缺少良好的社会道德风气。

在社会上,公众是对不公正的行为进行批判的,广大人民群众朝着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进行。在“摔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中,人们基于情与法的结合分析,保护社会利益,从自身的角度判定孙某的行为是保护儿童不受伤害的正当行为,认为都是对中华传统美德的继承。法与人情发生冲突,人们用法律来统筹人情[6],因此,人们通过各种途径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既有反对的理由,也有支持的道理。公众对于法院的判决寄予了希望,能够从社会中得到公正的判决。

四、结论

在关于“扶不扶”的问题上,生活中随处可见,为了维护社会之间的平衡与稳定,司法工作人员积极的还原事实,结合情理与法理,判定每一个案件,让人民群众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使相关的道德问题有效地进行解决。

俗话说,“守着一颗善心,不顾一切地秉持正义,就应该得到鼓励和支持”。在生活中,帮助他人,总会手留余香,坚持自己内心的善意,秉持公正的态度,我们能够在社会中获得报酬,值得社会肯定和赞扬。在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相互联系,法律与正义的相互发展,法的社会价值等都突出了对社会生活的合理适用。当在生活中进行法律适用时,会较多地出现法与道德之间相互冲突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一味地把法律与道德两者区分开来,只有法律而没有道德,社会秩序就会混乱;而过分强调道德,会出现滥用法律,使社会缺少公平和正义的保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注重效率与公平的原则,既要依法治国,又要以德治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广大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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