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金融诈骗罪的策略探析

2021-11-24 19:59:24苏超峰
法制博览 2021年36期
关键词:诈骗罪诈骗犯罪

苏超峰

(山东复圣律师事务所,山东 泰安 271400)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不断拓宽,金融领域中的犯罪案件持续增加,相比之下,新发展形势下的金融犯罪显得更加科技化、智能化,通过与互联网技术的结合,欺诈性很强,从而对我国国民利益和金融秩序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为此,我国相关部门应对其进行合理防范,总结出金融诈骗犯罪规律,了解目前在金融诈骗犯罪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措施,以此来提升金融诈骗罪的打击力度。基于此,探讨金融诈骗罪的成因,在此基础上,提出金融诈骗罪的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金融诈骗罪概述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主体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以及保险诈骗罪等5个罪名。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但金融诈骗犯罪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刑法将其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除了要分解诈骗罪这个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为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关于金融诈骗罪的认定,关键要看其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1.判别其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诈骗罪的特征。非法占有是金融诈骗罪的最主要特点之一,不仅包含贷款诈骗、集资诈骗和信用卡诈骗等诈骗罪名,还囊括了金融凭证诈骗、信用凭证诈骗等具体的行为表现,这也是判别金融诈骗罪的重要依据。2.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具备以下情形,可判定为金融犯罪:(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情形均建立在行为人以诈骗方式非法获取资金并不返还为基础的,不能单纯根据其财产不返还就将其定为金融诈骗罪论处。因此,判别是否属于金融诈骗罪,还需将其是否具备非法占有为前提条件。

二、金融诈骗罪的特点

(一)涉案金额巨大

相比之下,金融诈骗类犯罪中的被害人数量往往较多,而且具备明显的不特定性,这也正是由于该种特点,导致金融诈骗犯罪的涉案金额庞大,远超普通经济犯罪,其中,最为严重的当属非法集资。部分犯罪人员为了获取更高物质利益,选择铤而走险,触犯法律,一般来说,金融诈骗类犯罪涉案金额在千万以上,一些大案之中甚至还积累到上亿元。例如,在北京某公司集资诈骗罪案件审理上,总计涉案金额为7700万元,受害者数量超过2700人。当诈骗分子实施诈骗犯罪之后,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财富,这对于那些守法公民来说显然不够公平。还有一些人通过投机取巧方式,为了获得财富不计后果,导致我国金融管理制度受到严重破坏,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1]。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金融诈骗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利用国家出台的网络金融创新政策为噱头,对传统信贷、货币等业务进行拓展,衍生出新的金融类型,让违法行为有了看似合理的“外衣”。例如,在非法集资中,金融诈骗犯罪分子往往会事先学习一些法律、金融等知识,塑造出高等教育经历,确定我国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漏洞,谋划好之后,利用投资者急功近利心理,吸引众多资金,从而达到聚敛钱财的目的,最终形成犯罪行为。

(三)危害后果严重

金融诈骗类案件资金追回数量,与涉案金额相比相差甚远。例如,在电信网络诈骗中,犯罪分子会将网络服务器放到国外,借助于改号软件等,为自己的诈骗行为提供辅助,这种渠道下所骗取的钱财很难被追回。数据统计显示,我国每年电信诈骗中,从大陆转移到我国台湾地区的资金高达上百亿,被成功追回的仅有几十万,所造成的损失极大,如果没有良好的索赔渠道,再加上追赃比例很低,极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不利于社会稳定发展。更为重要的是,金融诈骗犯罪还伴随着贪污、受贿等情况。例如,在某些国企之中,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将其用于出口退税环节,在2016年,我国企业高管涉案数量超过600名,而且屡禁不止。

三、金融诈骗罪的犯罪成因

(一)社会层面的原因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发展阶段,尤其是受到宏观经济体制转型印象,旧的社会控制体制无法展示出效果,新的社会控制体系还未建设,导致社会监控出现漏洞,为金融诈骗犯罪活动提供机会。例如,在信贷管理上,由于金融危机影响,有时相关部门要鼓励放贷,有时还要缩紧贷款。也正是由于这种经济情况存在,再加上社会监管制度不完善,很多违法分子开始大量骗取社会财富。除此之外,我国现在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部分公民从劳动生产中获得的收入相对偏低,还有一部分会以公积金或者是公益金形式留存,为二次分配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在某些权力影响下,社会物质利益分配出现倒挂现象,这也导致有些人对权力盲从,对金钱产生畸形信仰,一些人因此心态出现问题,认为社会对我们不公平,产生明显的抵触情绪。为了弥补自身损失,他们开始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瞄准国家金融部门,增加金融诈骗罪的出现几率[2]。

(二)金融管理层面的原因

1.金融管理失范,存在明显的制度问题

社会监控力度的不足,影响了金融系统规章制度有效性,从而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变相帮扶。例如,在某些金融机构中,票据、凭证管理依旧存在不足,不注重定期结算。还有的银行对要求开立账户的单位资金情况没有严格审查,已经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不会进行深入性监督。甚至还存在个人账号出借、出卖等,签发一些空头支票,为犯罪分子进行违法行为创造条件。年度查账时,部分单位并不重视该项工作,只是走过场,导致犯罪分子行为无法在第一时间内发现。

2.金融从业人员素质差

近年来,我国整体金融队伍愈发庞大,很多青年人员选择金融行业,这其中有很多人没有经过严格的政审和培训,再加上大多数单位领导工作很忙,过于看重经济效益,将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等内容忽视,导致基层人员管理存在很大漏洞,这也使得部分工作人员思想松懈,无法抵御外界诱惑,涌现出行业不正之风,最终走向违法犯罪道路。还有一些金融工作人员的个人能力有限,无法对新拓展业务内容进行全面了解,尤其是在信用业务开展上,容易相信外商给的口头承诺,最终给单位带来损失。

(三)法律层面的原因

相比之下,我国在金融立法上,已经比之前完善很多,但金融涉及的领域较多,尤其是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出现一些无法可依的状况。也正是由于这些空白地方存在,让犯罪分子有了更多机会,互联网金融诈骗、信用卡诈骗等行为经常出现。其次,我国刑事立法上同样存在一些不足。部分金融犯罪案件比较复杂,一些案件中还隐藏着案中案、案外案情况,公、检、法三大机关在协同办案中,往往容易出现分歧。另外,对于金融诉讼期间问题同样很难解决,金融诈骗案件的侦查和诉讼期往往较长,在刑事诉讼上,往往不会根据该种情况而进行合理化调整,导致司法机关办案压力大幅提升[3]。

(四)被害人因素

与其他犯罪类型下的被害人不同,金融诈骗罪被害人在案件中的作用极大,很多被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会为犯罪人员提供配合,自身对犯罪行为也要负一些责任。很多被害人在金融业务开展上,没有严格办理相关手续。还有部分被害人自身不具备良好的防范意识,社会经验不足,在犯罪人员花言巧语作用下,落入到圈套中。一般来说,金融诈骗中的被害人往往具备很强的投机心理,对外界刺激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无法从犯罪行为中确定漏洞点,更不能进行独立思考,对事物认知很片面,只是想要在金融市场中赌一把,最终出现上当受骗情况,增加个人损失。

四、金融诈骗罪的治理对策

(一)增强我国《刑法》适应性

截至目前,我国刑事立法中对于金融诈骗类案件判罚依旧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尤其是在证券、期货等犯罪中,资金利用率大,极具交易风险,需要保证市场信息的公开和透明,而且证券和期货之间也存在一些差异。但在我国《刑法》中,关于证券和期货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一致。而且在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中明确规定,内部交易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在同一条款中,导致在量刑上存在问题。另外,我国金融诈骗罪中的叙明罪状规定内容较多,但受到互联网金融犯罪影响,叙明罪状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特点,相关部门需要做好叙明罪状调整工作,降低金融领域新型犯罪出现几率。另外,针对非法集资筹款等行为,可以利用司法解释将罪名含义拓展,提升法律的包容性,更好地惩治金融犯罪行为。

(二)完善相关工作人员知识层次,提高专业水平

想要更好地划分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确定经济违法犯罪和金融诈骗罪不同,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做好经济纠纷、民间借贷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区别认知。例如,在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认识上,二者并不一定是对立关系,也可以是位阶关系,这与抢劫罪和更强的盗窃罪之间的关系类似。另外,如果案件中涉及企业,相关部门还要对打击和保护之间的关系进行正确处理,区分好经济纠纷和经济诈骗之间的关系,依法惩治犯罪人员。司法实践上,还要做到民间借贷行为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分,这两者之间的区分难度较大,很多犯罪人员会将自己违法行为归结为合理的民间借贷,不承认对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在这些问题的影响下,执法机关需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在侦查措施和罪名认定等环节提升自身专业化水平,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4]。

(三)强化多部门联合协作能力

各级政府部门在金融诈骗罪打击过程中,应做到统一思想、通力合作,建立联合工作机制,避免金融诈骗罪出现。例如,在2016年,广东省公安厅带头建立了多部门联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制度,强化了公安机关各部门之间的内在联系,还拉近了公安与银行、通信等部门的距离,为打击犯罪建立快捷通道,真正做到了金融诈骗罪联合打击。对于那些虚假注册、违规经营企业,在没有形成规模时进行查处,将金融诈骗罪扼杀于萌芽时期。对那些资金规模大,与政府存在合作关系的企业,相关部门应对其进行严格监管,尽早发现金融诈骗类企业,并对其进行处罚,避免为群众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四)加大宣传力度,帮助人民树立安全防范意识

为了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金融诈骗危害,强化预防意识,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网络、广播等形式,对日常反金融诈骗策略进行宣传,并开展投资常识教育活动,让民众们多了解一些反诈骗方法,保证民众开展正确投资操作。也可以结合一些典型金融犯罪案例为群众进行讲解,将重点放在离退休老人和下岗职工身上,通过以案说法,引导群众了解更多类型的金融诈骗手段,提升他们的防范意识。也可以利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组织,与人民群众进行深入性沟通,传递我国重大投资动态和新闻,使居民能够了解金融诈骗罪的特征,提升对金融诈骗罪的识别能力,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5]。

五、结论

现阶段,我国《刑法修正案》正式应用,这对我国打击金融诈骗罪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助力,在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社会市场发展秩序不受影响。但随着科技的创新,金融诈骗罪也出现了很大变化,让很多传统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于当前市场,应做出合理改善。更为重要的是,相关部门需要对金融诈骗罪治理中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维护我国金融秩序稳定发展,避免公民合法财产受到侵害,形成对社会民众财产安全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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