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调整的司法实务意义

2021-11-24 19:16
法制博览 2021年16期
关键词:守约方违约方买卖合同

张 霞

(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山东 烟台 264000)

双务合同是合同的相对方共同合意协商一致而成,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均代表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是合同各方合意协商一致的产物。合同有效于所有的相对人,合同各方当事人均须遵守、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业务[1]。

司法实务中关涉违约金的民商事诉讼日益增多,尤其是对于合同中违约金标准的过高诉讼请求司法审判机关公平确认调整的诉讼尤其多。分析两起合同中违约金标准过高诉求审判机关酌情降低的典型案例,简要评述诉讼中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调整的司法实务应用。

一、合同的定义及类型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内容系合同各方协调一致达成的合意,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常见的典型合同有: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等合同种类。

在经济活动中,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合意,对合同内容和条款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都按照合同约定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二、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违约金标准的规定

合同的履行一旦出现一方不遵守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双方产生争议协商解决无果,追诉违约金随之而来。此时,对于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理解和适用是否合理、违约金约定的比例是否过高等事宜都一一呈现出来。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得知,双方可约定,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应以违约情况为根据将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支付给对方,或约定计算违约造成损失赔偿额的方法。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比损失更低,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将当事人请求作为根据,予以增加;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比损失更高,同样可以当事人请求为根据减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第二十条规定得知,由于违约导致买卖合同解除后,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守约方支持。约定违约金如果比损失高出太多,人民法院应根据对应的规定予以处理。根据“解释”中第十二条规定得知,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比损失更低为根据,提出增加的请求时,违约金数额的确定需参照违约构成的损失进行。在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偏高为根据提出减少的请求时,可减少违约金比损失高出部分的30%。

司法实务中,当出现违约情形时一方主张违约金过高时,违约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三、笔者通过列举审判实务中较为常见的两起案例予以解析

(一)案例一:混凝土购买合同违约付款导致的违约金请求诉讼

1.涉诉合同违约金条款

涉诉《混凝土买卖合同》中违约金责任条款:若买受人未按约定付款,则每逾期一日,应以逾期应付款额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约定放弃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权。该起案例中,买受人未按期付款,双方协商未果,出卖人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起诉至人民法院主张上百万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2.涉诉违约方的抗辩

违约方在答辩中提出抗辩:虽然双方合同中约定放弃违约金调整,然而,此类将违约金调整请求权放弃的约定不具备效应,衡量标准需以公平原则为根据,同时参照实际损失。人民法院如果面向比损失更高的违约金予以支持,一方即可凭借合同同时结合履行中的优势地位和经验,对可能出现在合同中的履行障碍预判,并进行违约金条款的设置,由此牟取暴利,进一步加剧社会混乱。《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明确规定了低于损失30%的部分就是用于权衡惩罚性违约金。面对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偏高为根据主张减少的请求,人民法院需建立在具体损失的基础上,通过对合同履行情况、预期利益及当事人过错程度的综合考虑,同时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为根据展开衡量和裁决。本案中,违约方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直接导致守约方不能如期收到货款,造成的直接损失就是未按期收回资金产生的不能使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标准即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而守约方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来主张违约金则明显过高。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低合同中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否则若按合同约定来进行判决本案,则显失公平,不利于化解双方的矛盾,也不利于本案判决的执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双方约定了确实过高的违约金标准,同时以“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为根据,认为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为宜。

3.法院的判定

法院审理最终认定:双方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真实反映了当事人双方的意思,是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符合的,未违反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现出卖人要求买受人偿付货款,并支付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之诉讼请求于约有据,人民法院均予以支持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且该违约金的标准并未超过民间借贷利率年利率24%的上限。据此,法院认为买受人主张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之抗辩理由与约相悖,法院不予采纳,判决对违约金标准不予调低。

4.诉后分析

结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原则是违约金和守约方的损失相当。违约金的原则以损失补偿为主、惩罚为辅,而不应机械地参照民间借贷24%的利率为标准进行衡量。故法律及司法解释都规定了违约金与损失相当的原则,不高于实际损失30%的原则就是对违约方的惩罚。

(二)案例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延期交房导致的违约金请求诉讼

1.涉诉合同违约金条款

涉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的约定:每逾期一日,按已付房屋总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2.涉诉违约方的抗辩

违约方在答辩中提出抗辩:请求人民法院调低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抗辩,认为逾期交房损失应以涉案房屋同时期的租金为标准计算上诉人的损失,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申请对房屋租金进行评估。

3.法院的判定

法院审理最终认定:房租损失基本上应参照同地段同类面积的房屋的月租金为标准计算,显而易见的是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过高于业户的损失,有必要调低。所以,以“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为根据来看,在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偏高为根据提出减少的请求时,可减少违约金比损失高出部分的30%;经法院选定评估机构评估,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严重超过评估的租金标准,以“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为根据得知,应按照涉案房屋同时期租金标准的1.3倍计算业户的损失。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比原告损失更高时,以“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为根据,按《评估鉴定报告书》确定的涉案房屋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17日期间月租金的1.3倍计算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4.诉后分析

违约金调整请求权属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诉权,当事人依法提出后,并为此提供证据证实,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过程中将这一争议的焦点问题予以审理,并作出公正的认定。

四、分析诉讼中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调整的司法实务意义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约定过高的违约金进行调整,因此合同中违约金标准的约定是否过高则为涉违约金案件审理的焦点问题。

合同应当建立在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基础上,违约金是违约方对守约方损失的补偿和惩罚。就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而言,无论是赔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都应当严格遵守,这是合同严守的当然要求。

违约金约定比例过高,甚至于部分合同出现的天价违约金,不利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司法实务当中,对于违约金约定比例过高的诉讼,当事法官面向违约金依旧坚持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性质,通过裁量幅度的合理调整,对根据意思自治而将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完全放任的情况预防[2]。

合同的目的是保护交易,对于违约方要进行惩罚,对于守约方的损失要进行补偿。合适比例的违约金,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护城河。

司法实务当中,对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过高的适度调整,是维护公平正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体现,基于惩罚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司法审判基础,调整过高比例的违约金,是公平正义法律的体现。

(注:本文中案例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前判决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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