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119条与CISG第77条的比较

2019-03-27 05:47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4期
关键词:守约方违约方采取措施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1306)

减损规则最早出现在英美法系,随着国际贸易往来频繁,越来越多的国家将该规则移植到国内法中,CISG也将减损规则纳入其中。CISG第77条①是一条典型的减损规则,该规则要求贸易合同中的守约方在对方违约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平常也被称为减损义务。减损规则主要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其背后的价值符合现代社会提出的减少社会浪费、优化社会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的时代要求。这不仅可有效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还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统一。我国合同法第119条也规定了减损规则,但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改进,如果可以改进,相信在减损规则作用下合同各方的利益更有保障。

减损义务是指守约方在对方违约并造成损害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守约方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对该部分损失,守约方无权要求对方赔偿,违约方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守约方本可以避免的损失。这一规则不仅有利于激励守约方积极采取措施减损,也有助于减轻违约方的赔偿责任。而且也顺应了经济学的效益原则,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的合理利用,减少浪费,维护整个社会的公正。若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则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小损失。一般守约方在对方违约受到损失时,即使没有收到对方通知,也应及时采取措施减损;如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无权要求违约方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果守约方积极采取了相应措施,由于客观原因,仍然出现了扩大的损失。此时,我们认为守约方已经尽到了义务,因为该义务只要求受损害方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减损,并不要求一定要起到减损的效果。守约方为了采取减损措施而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应有违约方给予合理的补偿,但是该补偿的数额应当与预计可以避免的损失额相差不多。

我国合同法第119条②关于减损规则的规定与CISG中的规定大体相同规,同时还规定了减损费用的承担,但是二者还是存在一些差别。首先,我国法律对守约方的要求比较低。《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守约方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而CISG要求守约方“减轻”由违约行为引起的损失,因此按照我国合同法更容易认定守约方履行了减损的义务。其次,公约中明确规定了关于利润损失的赔偿责任,但合同法第119条并没有此规定。利润是双方当事人在完全履行合同后,非违约方能够获得的利益,然而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守约方可以就利润的损失请求违约方赔偿,这不但不利于鼓励守约方积极采取减损措施,而且也不利于交易的进行。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第119条中关于减损规则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这给守约方和违约方留了可乘之机,会导致双方当事人在违约发生后都不会尽力采取措施减损。双方容易产生不信任,进而使交易关系不稳定,不利于实现利益最大化,同时浪费社会资源和财富。如果可以相应的改进合同法第119条,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供适当的行为指引,就能有效地避免出现上述不利局面。减损义务实质上并非守约方的真正义务,因此对守约方不能产生强制的约束作用,因此我国如果可以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规范守约方的责任,在进行减损时避免使守约方承担较大风险,这样可以有效鼓励守约方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损,避免社会财富的浪费。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避免在适用《合同法》时个案件中的差异。

减损规则不仅符合社会中的公平观念,也符合经济效益原则,我国倡导减少社会财富浪费、优化及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促进经济的发展。当然,减损规则在适用时,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交易背景,尽最大可能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在此方面,我国法律尚存缺陷,如果能弥补我国法律中的不足,相信减损规则发挥大作用,进而促进我国贸易发展并增强市场中的活力。

【注释】

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②《合同法》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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