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区域创新政策对中小企业创新行为的激励机制

2021-11-24 18:34许慧
大众投资指南 2021年12期
关键词:市场主体激励机制动机

许慧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管理学院,山西 太原 030031)

中小企业经营存续及发展需应对诸多限制因素,创新活力较弱。创新政策是区域政府为推动此类企业进行创新的宏观手段,也是实现有效扶持的直观举措。目前,各地政府的有关政策在持续完善中,并已经取得一定成效。

一、区域创新政策对中小企业创新行为的激励影响分析

(一)创新动机影响

区域政府下达的创新政策可以提升中小型规模的市场主体,在技术创新方面的动机,而政策类型差异会带来不同的影响程度,其中环境政策相对影响更高。简单来说,供给政策对于创新动力的激励程度在环境与需求相关政策之后,三者均能产生激励效果。所以,创新政策在市场主体的创新动机上有较大的推动作用。从总体上来说,区域政府在制定的创新政策对市场发展是利大于弊的,供需政策所带来的影响一般体现在技术及人力、资源等发展所需的资助上,通常可对市场主体自主创新成果的运用及宣传推广具备明显的推动作用。而环境政策通常是税收及经济管制、基础设施与专利等方面,作用于市场主体所处的经营大环境,通过优化创新环境,带动其创新意识。

(二)创新行为影响

通过制定恰当的区域政策,在执行落实中,能带动中小型市场主体在创新方面的资源增多行为,继而有效激励其的创新决策。供需政策与环境政策,三者均在研发及非研发的资本投入上存在积极的影响力,并且供给政策是其中相对偏高的一类,而供给政策对研发及非研发两个方面的影响相差不明显。反观环境政策,虽然整体影响力无供给政策明显,但对研发与非研发两种企业行为的影响有较大差异,且对前者的作用力高于后者。需求政策方面,对研发与非研发影响上也有区别,但与环境政策相比偏小,但同样对研发方面的激励程度略大。总之,不包括供给政策,区域政策对于中小型市场主体的研发方面激励效果均超过非研发方面,环境政策起到重要积极作用[1]。

(三)动机中介作用

在政策影响行为的过程中,动机扮演中介角色,区域政府制定并实施的政策在实际影响维度上,部分激励机制是借助强化创新动机达到的。而创新动机在不同政策类型上表现的中介影响力存在差异。动机起到的中介程度可以反映出政府政策对市场主体的创新行为起到间接作用力,但该种作用力在研发与非研发方面,更加倾向于后者。而形成此种现象的原因,笔者认为,中小规模的市场主体把创新动机转变成行为,会被多种因素干扰,包括所处的生存环境以及企业本身的客观现状,换言之,政策激励出的创新动机,难以完全发展成创新行为,因此,区域政策所产生影响力,大部分体现在直接激励机制,并非间接作用力。

(四)动机与控制变量

综上所述,创新动机是影响创新行为的重要因素,而由于动机无法完全变成落在实处的行为,会被其他方面所干扰。通过分析潜在的关联性,创新动机在研发及非研发方面都存在正面作用,呈正相关,但实际影响力较弱。由此说明,激励机制在组织整体上的适用性明显,而个体维度的创新动机,通常是需要借助外部刺激才能向创新行为方面转化,组织整体上的创新动机依旧需借力于外界条件实现合理化转变。从其他角度考量,不考虑政策,单就中小企业有直接关系的行业类型、职工规模、经营周期等因素。具体的关联影响力为:创新行为来自行业及创新方式、职工规模等方面的激励性不明显;竞争战略与研发能力、组织成长阶段在研发投入上的作用力较大;而在非研发方面,经营周期、成长阶段、技术情况、创新侧重点及竞争战略对其的激励机制相对明显。可以说,此类控制变量对于组织的创新行为均有所影响。

(五)激励机制总结

通过对区域创新政策在市场主体创新行为与其他关联性上的影响,大体上可总结出以下几点。首先,从供给及需求、环境三类区域政策上,探讨对中小型市场主体的激励机制在当前的市场背景下依旧适用。基于政策类型实行进一步细分,供给政策体现在财务和人力、技术三个维度的帮助;环境政策则突出在专利及税收、管制、创新服务方面;需求政策则涉及采购与上市、技术标准、市场拓展、贸易方面。单从政策包含的内容而言,供需两类政策的有关条款,总量更多。其次,区域创新政策所发挥出的激励作用力,只有少部分是借助推动市场主体的创新动机达到的。在区域政策实际制定期间,对创新行为起到的激励作用,能借助政府推出的强制性举措产生直接影响,同时也能借助各类存在诱导意味的政策,形成间接效果,刺激创新动机,以带动创新投入规模扩大。再次,区域政府制定的创新政策,合理推进执行能增强中小型市场主体的创新动机,但具体可以落实到行为上的效果相对偏弱,转化程度不高。究其原因,一方面来自企业生存环境下的各类因素与组织本身难以在短期内改变的特征也会引起创新行为变化。再加上,此类企业的经营规模偏小,在创新项目的投入上可能存在力不从心的情况,整体技术水平不高等,此类现状因素无法会制约创新行为落实,导致区域政策的激励程度会有所折扣。另一方面则体现在区域政策本身确实增强创新动机,但把此种动机发展成行为的程度有限,缺少重视度与支持力。最后,三类区域政策产生的影响力存在差异。其一是环境政策,由此产生的激励机制作用在创新动机和研发方面,对其他维度的影响力偏弱;其二相较于环境政策,供给与需求政策激励作用偏小。由此说明,区域政府下达的环境政策是极具激励效果的,而若要更好推动本地中小型企业在创新技术维度的发展,需增加对环境政策的关注度[2]。

二、区域创新政策制定方向建议

(一)强调政策间的协调性

区域的创新政策考量应具备战略性及可执行性、系统化,其本身是服务于本地总体发展,符合区域乃至国家整体的战略走向。新时代下,创新政策的复杂化特征愈发明显,制定及执行会牵扯到数个部门,所以协调性极为关键,需规避政出多门的情况,不应出现条款类似或有冲突的问题。此外无论从何角度而言,均应保证执行政策条款的便利性。通过优化政策间的协调性,可达到推动中小型市场主体创新行为产生的目的,另外应注意强制性与诱导性的条款合理搭配,基于本地市场形势,科学设定二者占比。

(二)完善现有的环境政策

根据对三类政策的整体分析,环境政策无疑是最具作用力的一类,所以完善此类政策具备战略性价值。近几年,环境政策在区域政府制定的条款中,总量有所增加,但占比依旧偏低,供给政策相对更多。同时,在中小企业持续发展中,其对于基础设施的需求及标准有所提升,特别是高科技设施,因此在今后的建设中,需将网络及通讯等方面作为工作的侧重点。而税收及专利等维度上的法律法规,通常是中央政府下达,区域政府仅需落实及推广即可,基于此制定相关性的措施推动政策落实。如今,技术的研发及运行难度较大,部分项目无法依靠某个企业实现,为此,区域政府需借助自身的特性,推动企业协作发展,构建公共服务的在线平台。

(三)保障供给政策的可行性

中小型企业在生存发展上会受到经营规模制约,提升创新投入量方面可能是有心无力。面对此种情景,区域政府一般会制定供给政策,反映出对此类政策的重视度。而为增强政策可行性,政府需注意条款的全面性。首先,落实技术支持,能借助推动企业间、各类机构的技术交流,或建立技术平台;其次,保证资金支持,科学运用财政资助与社会融资,并构建多样性风险体系,使企业可以获得风险投资;再次,信息支持,区域政府可开设专项部门或机构,将现行的政策及区域发展计划及时传达给中小企业;最后,人力资源支持,区域政府应构建比较宽松的人才成长条件[3]。

(四)合理增加需求政策总量

区域政策中的需求一类,面向中小企业的占比偏少,应当适当增加。一是采购,区域政府借助采购举措,以拓展市场需求规模,实现有效的创新拉动,能达到稳定市场的效果。同时政府采购相较于企业间的商业交易,风险更低,区域政府需把采购计划中的部分预留给小规模主体。二是拓展市场,此处可利用补贴等方式,落实政府官方服务机构,实现专业性指导。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区域创新政策的激励效力存在直接与间接两种情况,部分影响结果是依托于对创新动机的刺激。笔者认为,区域政府需强调对激励程度最大的环境政策,并适当提高需求政策的制定实施比例,稳定供给政策的落实效果,科学运用宏观手段,帮助中小企业形成发展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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