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行政审批制度的思考

2021-11-24 17:04
活力 2021年8期
关键词:审批权事项机关

朱 娟

(重庆市南川区委党校,重庆 408400)

行政审批指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政府通过行政审批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规范管理,实现国家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管理。我们要加强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不断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构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审批权在行使中的随意性较大,限制不够

法律上对部分行政审批权没有严格管制约束,审批中对标准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一些审批工作人员将行政审批看作是一种权力,根据经验和习惯来做出决定,在审批中的随意性较大,思想责任意识淡薄。一些审批部门没有从工作职责上强化认识,反而因为部门利益而严重影响行政审批的公正性。行政审批是政府重要的行政手段,行政审批权必须进一步规范,明确界定行政审批的标准,确保行政审批权在法定范围内的行使。

(二)行政审批事项涉及范围较广,行政效率不高

当前行政审批制度领域宽、项目多,规定了大量的审批事项,需要花费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增加了政府审批服务成本。有的机关过多地介入干预,有的地方政府有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对进入市场的外来企业设置各种限制,通过审批形成市场壁垒。在这些制度规定下,甚至出现审批项目要盖上百个公章的怪现象。行政审批环节过多容易造成权力寻租,阻碍政府职能转变,这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障碍。

(三)行政审批过程存在暗箱操作,程序不透明

在行政审批管理过程中,有些审批行为操作混乱,透明度不高,标准模糊,降低了行政审批的办事效率,也使申请变得困难,而且容易滋生腐败。基层群众不了解或不熟悉审批过程,有的审批人员又凭借手中的审批权“吃拿卡要”,造成经济竞争环境的不公平,更为工作人员贪污腐败提供了温床。从反腐败的意义上说,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是反腐败的根本性措施,加强对审批程序的监督,能够使行政审批管理更科学、更规范。

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的思考

(一)深化行政审批权改革:在法定范围行使行政审批权

一是规范行政审批的设定权。行政审批行为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的规范,审批主体、审批事项、法律责任等重要事项都要由法律法规做出规定。要规范行政审批设立程序,行政审批的设立程序要公开,需要经过公众听证、咨询专家、征求行政审批当事人的意见。必须坚持合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审批的设立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审查批准,在最高权力机关授权下,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二是有效限制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当前行政审批中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行政审批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行政审批结果不公平且随意性大。一方面,要进一步提升审批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使他们认识到行政审批是一项权力,也是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另一方面,也要将行政审批的具体条件法律化,通过法律明确行政审批的基本条件,进一步削弱行政审批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三是强化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追究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能够保证行政审批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通过完善责任追究立法,规范和监督行政审批机关及其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在行政审批中造成危害或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到有错必究。行政审批过错会扰乱行政秩序,降低行政效率,根据过错责任对象不同,可以把过错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对于给行政机关带来不良后果的违法审批、越权审批等情况,要严格追究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二)深化行政审批事项改革: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具有法定依据

一是系统清理现行的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进行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使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行政审批项目必须合理,行政审批事项主要涉及重大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对于市场、中介、企业能调节的事项,必须取消相关的审批。各级政府部门必须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围绕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减少行政性审批事项,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二是坚决防止滥设审批事项。对于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必须提高效率、精简流程,通过法定的程序,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批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对于那些没有规范性的法定文件,只有领导讲话要求的审批事项,必须予以取消。在行政审批行为中,政府应该准确定位,只能设立必要的最低行政审批项目,尽可能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废除不应有的审批事项,不断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

三是努力简化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制度,优化部分事项审批范围,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各地区和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做好工作的衔接和落实,优化行政审批的权责配置。依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取消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减少资格许可认定事项,下放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事项。总之,要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减少层级,做到放管结合,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后续监管缺失错位。

(三)深化行政审批过程改革:行政审批过程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一是行政审批过程要公开。行政审批过程一定要提高透明度,除了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审批的所有环节都必须向社会全面公开,保障行政审批当事人能够通过这些公开的渠道获取需要的信息。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信息公开是常态工作方式,审批条件、审批对象、审批材料、审批内容等事项必须首先公开,杜绝暗箱操作。审批机关可以通过传统纸质方式公开信息,也可以使用现在社会大众更易于接受的电子方式,将审批依据、审批时限、审批程序等都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利用互联网等宣传媒介创新政务服务。

二是完善行政审批听证制度。完善行政审批听证制度,能够进一步推进审批过程更公开公正,审批结果更合理合法。现代行政程序法中的核心制度就是听证制度,行政审批听证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行政审批机关滥用权力,保证行政审批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出行政决定。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行政审批当事人可以对审批行为提出自己的看法和理由,陈述自己的意见建议。对于涉及公民权、财产权、经营权等的重大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必须举行公开的听证会,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三是强化对审批过程的监督。必须加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对行政审批的全面监督,通过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建立起系统的监督体系,进一步规范审批权的行使。完善内部监督,具体规定审批人员的权限、责任和义务,对每一个审批事项,都制定出相应的监督措施。完善社会监督,通过投诉电话、举报箱等多种方式,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定期接受社会质询。要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检查和评估,完善事后监管,克服行政审批过程中“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重点加强对审批事项的跟踪监管,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各项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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