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途径研究

2021-11-24 13:57
法制博览 2021年19期
关键词:赔偿制度惩罚性被控

王 煊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 南阳 473000)

随着赔偿制度在商标法修正中的体现,以及我国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部门近几年来出台的相关文件,对于如何在立法层面构建一个较为清晰、合理、有实践意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学界、司法部门以及律师行业都有不同解答[1]。目前已经建立相关的赔偿制度,已经逐渐进入了一个正规化、程序化的阶段。只有在立法层面对知识产权侵权惩罚制度不断地明确,才能对实践层面有进一步的指导。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惩罚性的法律大多和以下两方面有密切的关系,一是构成要件要素认定,二是对于法律后果的认定。知识产权赔偿性制度的落实,首先对构成要件要素足够明确,同时在客观方面也要足够了解,对于侵权后果要能够明确被告方究竟是善意的还是非善意的,只有通过这样的方式才能够更加正确的判断相关的惩罚性赔偿。因此在通过构成要件要素去界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时,最重要的是对于“主观故意”的认定。

一、是否寻求专业律师意见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中,主观故意的认定在实践中是较为困难的,但司法机关往往会以尽可能保护被侵害方的利益同时打击惩戒侵权行为为出发点去适用这一制度。如果侵害行为实施人并没有了解相关商标、专利等已被注册,那么就不能被认定为故意侵权。如果侵害行为实施人事实上是知道该商标、专利的知识产权存在的,并且原本可以通过相关措施避免产生使用法律责任而放任的,这就可以认定是主观故意。一般情况下,根据传统故意侵权方面的标准来说,相关民事主体在权利人发出律师函或者是和侵权案相关的警告涵的时候,要能够去寻找律师,并且要按照律师的意见来行事,因此,按照法律时间可以知道,通过被控侵权人的相关行为,可以了解侵权人是不是出现了故意的表现,最经常看到的行为就是,是不是寻求了或者是遵守了执业律师方面的客观的意见,如果并没有寻求律师的意见,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很有可能就形成了故意侵权的行为。

收到和知识产权案件有关的律师函或者警告函的时候,民事主体没有按照律师的意见来执行,或者收到了相关文件的时候,没有积极地寻找解决的方法,这些都违反了民事主体应该遵循的义务[2]。所以民事主体应该要尽量去找到专业的律师,并且要征求律师的意见,要按照意见来执行,对权利人所发出的文件必须要积极面对,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避免侵害行为实施人产生故意侵权的行为,同时也不会承担和赔偿工作相关的责任。在这个案件当中,被控告的相关人员,是向内部法律顾问进行意见征求的,内部法律顾问认为无需朝专利人支付相应的费用,而且,内部的法律顾问,觉得涉案专利在很大几率上有可能会被法院判为无效,还着重声明了之前的相关案例胜诉的事例,被控的人员在收到这样的消息之后,拒绝支付相应的专利许可费。他认为,律师的意见是正确的,所以并不能够构成侵权。但是此案当中的律师是内部的法律顾问,并没有专利资格,因此这个意见并不是形成权威的意见,所以侵害行为实施人仍然被判为故意侵权。

二、故意的标准逐渐向主观标准转变

相关的工作人员在寻找并且遵循了律师意见之后,故意侵权标准也产生了一定的变化。如果想要充分的实现人和人相互之间的利益平衡,使用比较宽松的认定标准,是比较有用的。如果被控的人员并不能够提供一个比较标准的律师意见,那么很有可能会被认定是故意的,是要能够满足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等各方面的一些适用的条件才可以。在案件当中,侵害行为实施人如果没有办法提供比较标准的律师意见,有一种可能是侵害行为实施人没有得到意见,还有一种可能是侵害行为实施人已经得到了律师意见,但是并不能够遵守,那么侵害行为实施人很有可能会被认定是故意的。严格标准主要指的就是主观和客观标准都相互结合起来,并且严格[3]。宽松标准主要指的就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反思,并且逐渐朝着主观标准方面进行倾斜。

三、故意认定的核心律师意见的适格性以及完整性

律师意见是不是适合完整,能够直接决定侵害行为实施人是不是构成故意侵权,首先就是律师意见的来源是不是足够标准。律师意见如果是侵害行为实施人内部律师的意见,那么是不够标准的,必须要有内部以及独立外部律师共同作出意见;其次就是律师意见的形式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第三就是律师意见的主体律师必须要由比较专业的律师来做出意见;第四就是律师的意见材料是不是充分考虑了和专利侵权相关的材料,并且以此为基础作出相关的判断,很多材料是非常全面的,比如专利审批以及历史方面的一些材料;第五就是律师的意见是不是足够专业,在法律理解方面有没有存在的错误或是并没有充分理解,以及对专利侵权相关的情况并不足够了解;第六就是律师意见资格是不是有专业的职称,律师所做出的或是由代理人所做出的;第七就是律师意见内容不够清楚以及明确,一旦不适合或者出现了不完整的情况,对侵权方面的情形都有可能会造成影响。而律师的意见一旦不够适合,主要是因为律师的来源和形式不够专业,律师的意见不够完整主要是因为律师的意见和相关材料内容并不能够相互匹配[4]。一般情况下,律师的意见大多是不够完整的,主要是因为律师需要在看到了全部的事实情况之下才能够进行完整的法律意见。但事实上法律意见过程当中,很多律师都没有进行必要分析。律师同时还需要考虑到侵害行为实施人有没有及时对专利人方面所做出的警号函进行回应。如果专利人在发出了相关法律文件之后,侵害行为实施人仍然处于漫不经心的状态,那么侵害行为实施人就可以被认定是具有主观故意性的。

四、故意认定的抗辩,被控侵权人避免侵权主观动机

对于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赔偿最为适用的条件就是是否故意。最重要的抗辩理由就是侵害行为实施人可以防止侵权,具有一定的主观动机。如果侵害行为实施人在行为的时候,出现了避免侵犯专利权等各方面的动机,那么侵害行为实施人就不是主观故意性的,因此无法真正的适应赔偿惩罚。如果在知道了相关专利之前,侵害行为实施人就已经聘请有关公司设计了相关的东西,那么被控律师也参与了东西设计的过程,并且提供了极其专业以及严格的法律意见。侵害行为实施人律师再去请求之下了解了这个专利监控,有人和这个专利相互之间非常类似,并且以此为理由拒绝设计出来的一些方案。而且侵害行为实施人也接到了律师所发出的一些比较专业的信件,信件认为这个设计师不会侵犯专利权的。侵害行为实施人找律师上的信件也分析得比较透彻,并且得出了并不能够构成侵权的结论。因此法院就会认为侵害行为实施人并不会构成故意侵权的行为,而侵害行为实施人在事实上对专利权的有效性也进行了质疑,以及专业侵权是不是成立也发出了一定的疑问。所以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实施人是通过避免侵权的行为,并且有相关的主观动机,因此并不能够认定侵害行为实施人构成了故意侵权的行为。

综上所述,在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过程当中,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足够严谨,并且要在案件办理中体现出司法机关对于政策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宏观把控。在事实认定清楚、构成要件要素明确的同时,需要尽量促使案件的处置结果能够衡平不同的价值取向。要使用具备专利能力的律师给出相关的意见,并以这样的意见进行认定。做出这种认定最重要的就是其中的动机,还有意愿方面的情况。因此,必须要利用更加完备的状证据,才能够证明被控侵权人的具体行为,并且能够对其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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