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诉讼法学进一步完善之我见

2021-11-24 13:57程庭润
法制博览 2021年19期
关键词:诉讼法自主性民事

程庭润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交流日益密切,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也出现了繁荣的景象,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我们还要深刻认识到,在这种繁华的表象下,民事诉讼法学的不完善问题依旧十分严峻,需要我们做出更多的探讨和努力。

一、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与实践的脱离

在查阅资料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从整体上来看,现阶段我国民事诉讼缺乏精细化且普及率较低,尽管部分相对发达的地区对其进行了细化解释和讨论,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并没有完全按照规范执行[1];另外一个现象是,由于地域性的差别,不同的地区针对诉讼流程有自己的地方法和自我习惯,虽然有法律对其进行了约束,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司法人员也还是会按照自己的理解去执行。以上原因也就导致了民事诉讼在我国执行的实际情况与相关的管理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进而导致了二者的脱离。

其次,从现实工作的角度分析,我国现阶段民事诉讼的执行工作和诉讼理论之间关系也是逐渐脱离的,在一些偏远地区和法制观念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民事诉讼的具体工作和理论基础完全脱离的局面,法律理念和法制观念严重缺乏现实意义和指导性。这也就导致了在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时候没能做到以理论研究的解释为基础。

最后,由于部分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工作方法不当,过度重视那些可操作性强的技术,而忽略了民事诉讼理论的重要性,就很容易导致其无法对一些现实工作提出理论性的指导。而在民事诉讼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随意性、规范性的缺失,更直接导致了部分工作在没有理论解释支持情况下开展,是对法律尊严的藐视,更容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如,在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中,执法人员未按照程序将处理的流程和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负责审判的工作人员没能尽职尽责,没能注意审理的过程和处理的结果是否合理,这更导致了在司法行为中,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和解释都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2]。

二、研究方法的缺失与失范

(一)对传统研究方法的反省分析

在研究的过程中,笔者从执行方法、新的理论以及不同学术流派之间的关联进行深度剖析,认为执行方法催生了新的理论,同时推动了不同学术流派的融合发展。简而言之,研究方式在具体的研究中不仅发挥了重要的实践意义,还将直接影响到整个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进程及公信度。

通过对民事诉讼领域传统的研究方法和手段进行探讨和思考,笔者认为民事诉讼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点是研究角度过于片面与研究的方法手段过于单一。对国内外民事诉讼制度的分析仅仅是建立在意识形态的基础之上,显然没有做到从不同政治观点、不同阶层、不同立场等多个角度进行探究和分析。[3]在文献资料中虽然有一些以国家民事诉讼法的制度为基础的研究,并根据相关研究进行了讨论分析,但多数分析并没有完全做到从经验、制度程序等角度开展讨论。

(二)研究方法的多样性缺失

民事诉讼研究方法的多样性缺失主要表现在研究的单一性层面上,相关领域的学者对其展开研究仅仅是为了满足政策和政治需求,而忽略了在民生、经济等领域的指导和应用,这一现象严重违背法律的准则和对其研究的本质精神。民事诉讼法主要针对的是一些民生问题以及关系到社会人员的社会性问题。因此,所有的审判结果都直接反映了人们的社会行为,都关系到人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与之关系较为紧密的学科有经济学、心理学和伦理学等等。这就需要从多个角度考虑问题,从不同层面进行探讨分析。正是因为研究人员在执行的过程中没有掌握到多样性的特点,导致研究方法过于单一,与刑事诉讼相比,这些研究就趋于形式主义。尽管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这种情况已经有所改变,但是由于理论和专业素养的发展不均衡和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了研究人员在研究民事诉讼法的时候很少通盘考虑。

三、研究主体自主性缺失

有民事诉讼法方向的研究者表示,在实践或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自主性缺失主要体现在对主体的认识不到位,进而引起的主体错位和没有建立起自主性观念等。一些法制理念较为落后的地区,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因为受到多方面的局限性,没能有效地对民事诉讼的主要立场、科学性的发展规律及其他相关事宜进行充分的研究分析。相当一大部分的相关研究人员比较重视政治导向,因此这些研究或多或少都掺杂着浓厚的政治因素,这也就致使研究的过程和研究结果都较为主观、片面。[4]再者,因为人们的盲目从众心理和“头雁效应”,一旦关于民事诉讼的某一项研究得到了一大部分人的认可和支持,那么就容易出现跟风现象。这种盲目的跟风和追崇不但不利于其健康发展,还会加速理论研究与法制根本脱离的速度。

目前,比较典型自主性缺失问题主要表现在没能处理好调解和现场审判之间的矛盾关系,其在民事诉讼开展的过程中扮演调解和判定的角色,充分展示了民事纠纷中调解工作的可持续性和便捷性,同时也从侧面反映了司法行政机关实践工作中调节法律问题的现状。在现实情况中,民事诉讼主要用途是在和平年代解决民生资源的分配和社会个人之间冲突性较大问题,虽然具有灵活性、多元化和以理论为指导的特征,但它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新民主主义时期提出的“司法调解”与实践中的民事诉讼理念大相径庭,其认为“民事诉讼双方应该在司法主持下进行”,这充分说明,在这一时期的法律法规拥有更为强烈的发展意义和民主意识。到了近代,随着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提高,普法的规模不断扩大,民事诉讼的调节范围也得到进一步的拓展,其逐渐成了居民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途径,并在执行的过程中演变成调解和处理案件行政化、政治化的重要手段。但是,近年来在相关的研究中,专家学者并没有针对这种不良的发展趋势提出具有制约性质的建议,尽管也曾有一些学者对上述现象存在质疑,但最终并没有得到更多人的认可,最终草草了事。由于普法教育的缺失,以及部分地域间人们对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定义的混淆,导致在一些人群中出现对司法语境了解不够充分的现象,如果片面地将民事诉讼调解认为是一种政治手段,就十分容易让主体缺乏自主性,导致出现认知调解与判断之间的界限不明,有失法律的公平。[5]

四、程序与实体的分离

在民事诉讼法中,我们通常认为主体是指在该民事案件中,拥有具体事实和与案件相关的当事人,而这一过程的主要程序则是针对不同的民事诉讼案件使用的解决流程和手段。从价值的定义角度考虑,应该把主体放在首要位置,其次才是程序和手段,需要强调的是在这一过程中主体和程序必须具有整体性和可持续性,程序的公平、公正以及标准化程度决定了主体在实际工作中的满意程度,同时也需要得到人们的认可。但从民事诉讼等专业的角度分析,尽管主要的研究观念以“实体高于程序、程序决定主体”理论为基础开展各项工作,但是从系统化、整体化的原则上看,在对其研究的过程中则要将二者分开而论。这种现象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比较明显,大部分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人员把这种行为定义为法律执行程序的缺失,更有甚者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立法者对程序学的重视程度不够,就直接导致了法律体系程序化的缺失。此外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也应该做到注重程序化,一旦出现程序化的理念和实际情况脱离的情况,就会导致法律体系与现实严重分离,最终引起民事法律不完善的现象。

五、结语

从我国法律的进程来看,解决民事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民事诉讼,其关系到个人在社会上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平公正。但是笔者经过研究发现,在现实的工作中,民事诉讼存在理论和实践脱离、部分研究方法的缺失、研究主体的自主性不到位、程序与实体分离突出等问题,这些研究上的困境严重阻碍了民事诉讼法的进展和完善。所以,笔者建议,在实际研究过程中,可以从以上四个问题入手,从而推动民事诉讼法不断完善和充实,真正发挥维护居民个体利益的作用。

猜你喜欢
诉讼法自主性民事
民事推定适用的逻辑及其展开
论民事共同诉讼的识别进路
也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浅论民事证据中的虚假自认
加强民事调解 维护社会稳定
合同继续履行判决实现障碍之解决——兼论2015《民事诉讼法解释》“一事不再理”之适用
英语学习的自主性及其教学应用
实用英语教材与艺术生自主性培养
发挥主体作用,加强高中数学复习的自主性
维护科学的自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