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杰
(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临汾 041606)
随着全球一体化步伐的逐步加快,我国市场经济取得了长足进步,在此背景下,一些大型国有集团公司壮大发展环节,其日益增多的经济活动逐步提高了国有集团公司的法律风险发生概率。国有集团公司面临法律风险是因为不断变化的外部法律环境、内部权利,以及义务形式过程并未以法律规定或合同内容为依据,等等。而风险行为主要表现形式为金融交易、不道德行为、经济主体违法等。
在法律风险防范过程中,公司缺失风险管控意识,自然难以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从一些国有集团公司的情况来看,因其不具备较强的风险管控意识,同时客观上不了解自身经营管理中哪些环节可能会出现较大的法律风险,主观上也并未对法律风险防范方面提高重视程度,所以难以实现良好的风险管控效果。与此同时,因风险管理意识薄弱,在法律风险评估过程中,公司难以清晰地认识到法律风险的发生概率、法律风险给自身带来的影响等。在风险监控环节,因公司并未有效感知、合理判断潜在的法律风险,所以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的目的难以实现。而一旦发生法律风险,因缺少科学处置预案,所以在法律风险应对及解决方面存在巨大难度,导致公司最终只能被动接受法律风险。
以国有集团公司现存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依据进行分析,通过现有机制所包含的内容来看,国有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范过程的整体规划、制度管理等方面都有不足、漏洞问题存在,在此背景下,如果出现严重的突发状况,公司不仅难以及时、充分了解当前阶段的法律事务情况,而且在应对法律风险问题的过程中,主动性也会随之丧失。虽然一些公司内部有法务部门,同时必要的法律专业人员也已积极配置,但仍然难以避免法律风险事件的产生,而造成此种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缺少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国有集团公司目前在面对法律风险问题时,仅能以事后补救为主,但此种补救方式很难控制风险影响程度,所以必须积极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前移法律风险防控关口,使事后补救向事先预防转变,从源头上防控法律风险。
从当下我国一些国有集团公司的风险管理情况来看,因其正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并不具备先进的法律风险识别及风险评估方式方法,导致风险科学识别及评估受到了影响。该种现象主要体现为缺少规范化的法律风险识别及评估工具和方法等,也并未与现代化信息技术充分结合,不仅难以准确估计风险,还会出现风险报告不及时等问题。立足法律风险管理方面进行分析,该项管理工作应具备实用性、可靠性等特征。如果法律风险评估不准确、风险报告难以及时提供,就不能辅助法律风险的有效防控,严重情况下甚至会致使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问题逐渐加大,导致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形同虚设。
国有集团公司领导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在自身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法律风险管理,同时高度重视长效化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积极建设工作,充分明确法律风险管理职能范畴,有效落实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并且以公司经营管理制度、流程等为出发点,全面开展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的制定工作。对于法律风险管理部门来说,应重视人员素质水平的不断提高,基于内部监察机制积极设置,有效防范监守自盗行为,以公司情况、属性等为主要依据,积极建立适应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模式,确保法律工作能够逐渐成为企业管理可行性工作之一,同时在法律风险管理流程及模式方面进行细化,向员工大力宣传法律知识,注意法律风险监管岗位的设置,促进法律风险监管质量有效提升。
以国有集团公司经营发展过程重点工作、战略目标为基础构建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目的在于以公司所面临法律风险为切入点,将流程及活动、制度等体系积极构建起来,而该体系包含的法律风险管理内容主要为风险的分析、评估、控制、巩固提高,实施策略可选择法律培训、机构设置、风险分析和评估、风险解除等。要想确保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有效完善,应注意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制度的积极构建,以企业所处内外部环境为依据,有效控制法律风险,同时秉承事先预防为主、事中控制为辅、事后补救为次的原则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控制工作。
除此之外,国有集团公司还应该以自身业务性质差异为依据,将防止经营违规行为、管理与法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等防范管理工作做好。值得注意的是,国有集团企业要充分认识到法律管理机构的作用所在,并且要安排总法律顾问与法人直接对接,使法律顾问积极参与公司各项经营决策。在国有集团企业构建长效化总法律顾问机制,能为其法律风险管理价值的充分发挥提供便利。具体来说,总法律顾问需要在公司经营决策中积极参与、在重要合同审核中积极参与、在公司各规章制定中积极参与,具体参与过程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引导国有集团公司科学制定重大决策,为经营活动的规范、有序、依法开展奠定坚实基础。在此背景下,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能力能得到大幅度提高。总而言之,必须在整个经营管理环节充分落实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以各岗位、各工作人员为出发点,明确各项实施细则及规章制度,使法律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为国有集团公司合法合规运作提供保障。
目前,我国大部分省级行政区中的公司法律试点工作均已开展,建立了约100个试点单位,容纳了大约1 800名公司律师,切实壮大了公司法律顾问队伍。而在我国经济逐渐进入关键转型发展期的背景下,依法治国及依法治企理念的深入贯彻,决定了国有集团公司要进一步优化、完善法律保护体系,所以公司需要高度关注专业的、素质水平高的法律事务人员的引进。
公司律师制度的主要法律规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企业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应共同管理公司律师,立足公司律师任职条件方面进行人才引进,具体条件要求为:具备相关资格证、属于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社会兼职工作不得从事、具备公司律师执业证等。此类律师具备的综合法律素养较高,同时执业权利十分广泛,如阅卷权及会见权等,并且执业便利优势也十分显著,如在诉讼处理中的优势就十分独特。此外,引进公司律师能够有效对接国际律师制度,为国有集团公司跨境发展及拓展业务提供便利。因此,国有集团公司要大力发展公司律师法务管理模式,确保自身及市场经济法律需求、法律风险防范需要得到充分满足,以公司总部、公司律师部的积极构建为出发点,集中管理集团公司律师。集团公司一系列申请、注册、管理等工作也都需要由负责法务工作的公司律师统一办理,这不仅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从整体上掌控防范策略和尺度,也有利于法律人员效用的最大化发挥。
首先,选择法务管理信息化平台。国有集团公司一般都会有多级子公司及分公司存在,而各子公司、分公司都存在不同的法律风险防范重点,所以需要集团法务部将总部和各级分公司、子公司间的管理界面理顺,确保集团法务管理合力有效形成,同时对各级分公司、子公司法务管理的个性化要求予以重点关注。一般来说,大多数国有集团公司管理模式以垂直化、集中式为主,因此在建设集团法务管理信息化模式的过程中,集团总部要进行统一规划及招标工作,确保统一的大平台有效建成,之后将该信息化系统渗透到各级分公司、子公司之中。
其次,选择法务管理信息化策略。国有集团公司应以自身管理环境、发展阶段等为主要依据,积极制定适应的信息化管理策略。对于法务部来说,职能应体现在管理公司规章制度、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管理合同、管理诉讼案件、防范法律风险、管理授权及证照等方面。从当下一些国有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法务管理方面已经存在规范的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且具有较高的业务成熟度,体现了对信息化的高度依赖,具备良好的信息化基础。对此,国有集团公司在建设信息化模式时,就可以以合同管理业务信息化为出发点,在该方面系统应用日渐成熟的背景下,开展其他业务的信息化工作,在降低风险的同时,提升信息化管理效果。
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健全发展,国有集团公司的法律风险也随之开始呈现出日益增多的现象。面对此种情况,国有集团公司要想在新市场经济环境下稳健发展,必须积极构建规范、系统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确保依法依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