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佳琳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电商平台不断发展,进而衍生出了多种多样的新兴行业,童模也随之进入人们的视线。儿童作为社会上及法律意义上的弱势群体,理应受到法律和社会上更多的特殊保护,但童模作为一项迅速发展起来的行业,其在法律方面可依照的规范与条例仍不完善,致使不少参与童模行业的儿童法律权益受到侵害。2019年4月,因在网络上被曝出的童模妞妞被母亲踢踹的视频才让这一处在灰色地带的新兴行业被大众重视,并呼吁完善相关法律的制定。
童模的法律性质一直是影响童模权益保护最基本的问题。因童模没有受到更多的社会上的关注,导致其法律性质的界定一直未被确定。我们知道《劳动法》禁止招收童工,即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且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企业不得招录未成年人。而童模虽是进行经济活动,但大部分非经儿童自身与商家达成协议而是由其父母同意并带领进行活动的,难以认定为普通的劳动关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也对此情况进行了例外规定: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由此,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童模的拍摄活动虽属于劳动,但并不属于童工。
有人则认为童模属于另一种意义上的广告代言人。《广告法》第三十八条中明确指出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但并没规范和制约儿童参与广告拍摄的事。实际上,童模与代言人还存在很大的区别。代言人一般指为某种商品做广告宣传代言的有名气的人。而童模仅为对方拍摄服装照片,既不能为商家带来额外流量与不能对商品进行宣传与推荐。因此童模也不属于代言人。
因从业主要人员的年龄普遍较小,自身思想还未成熟,缺乏主动性,所以大部门童模都是由父母或其监护人带其从事拍摄活动,部分家长把孩子当成摇钱树,一些孩子因高强度的拍摄或其爱玩的天性往往会产生抵触心理,致使与家长的矛盾爆发,导致家长有时会通过打骂的方式来迫使孩子继续完成拍摄。当然也有不少童模是出于自身兴趣爱好再加上一些商家抛出的橄榄枝,由父母带其从事相关工作,但目前行业相关流程不规范,童模活动虽然从某一方面来说可以培养孩子的自信心,帮助孩子摆脱扭捏内向的性格,锻炼他们的交际能力,养成良好的气质,但是一些辅导培训机构的资质参差不齐,则导致不断出现行业乱象。这些情况都与童模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一个未成年人所应该享有的权益相抵触。在参与拍摄活动的过程中,能否保证童模自身的身体权、肖像权、受教育权、财产权等权益不受侵害?这是行业目前急需面对并进行规范的问题。
根据前文对童模法律性质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劳动法》《广告法》虽均涉及对儿童权益的保护,但由于没有专门针对性的法律规范,其对童模行业保护的效果微乎其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但童模的拍摄活动很难被认定为有害儿童的身心健康。由此,2019年5月7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滨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青团滨江区委员会联合共同出台了《关于规范童模活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见》。此意见是我国出台的首个针对童模行业的保护规定,具有极大的建设意见[1],规定了童模的定义,童模的活动范围、工作时间以及对童模行业的监管等一系列保护措施。但由于此意见也存在诸多不完善,如:对童模工作时间的规定过于笼统,对学龄前儿童的权益难以保障,对监护人的责任承担和部门监督缺乏管控,且此意见的法律位阶较低,无法在国内大面积的对童模行业产生效力,所以关于保护童模法律权益的规定仍然要通过立法等措施进一步完善。
伴随互联网的发展与进步,法律的制定也要逐渐跟上步伐不断发展创新。现今的法律之所以不能很好地保护童模法律权益,主要是因为其法律性质的特殊性。童模行业的产生是顺应时代的发展,符合当今人们的购物需求,我们不能从根源上杜绝此现象就要从立法制定上严格把控细节。笔者根据前文对我国现阶段童模行业的有关法律的梳理,对今后的有关立法活动有以下几点建议:
目前的有关法律不能很好保障童模权益最主要的因素是行业范围难以界定。我们应该从法律性质上与童工、广告代言人等相关名词区别开来,既要肯定童模的合法性,又要明确限定童模行业的范围,“多角度对童工进行界定,如对工作环境、时间、强度、性质等方面做出具细致的规定”[2]。比如认定童模只能从事儿童服装的广告拍摄、走秀以及影视表演等娱乐行业的活动,这样即杜绝了儿童被迫参与一些商业活动的现象。
根据我国宪法及民法的规定,童模享有的受教育权及休息权应予以保障。因童模的年龄范围较广,我们应划分具体的年龄阶段予以制定不同的活动时间标准。例如:禁止未满一个月的婴儿进行活动拍摄;一个月至一周岁每天参与活动拍摄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小时;一周岁至六周岁的学龄前儿童不能参与活动拍摄超过每天两小时;六至十二周岁的儿童上学日期间每天不能超过两小时,双休日或假期中不能超过每天四小时;十二周岁至十六周岁每天不能超过五小时,一周不能超过五天,并且不能影响接受义务教务的权利;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可按照成人参加劳务活动的标准规定。
目前,我国还没有对童模行业进行专门监管审查的机关或部门。要想通过法律制定来保障童模的法律权益,有关部门的监管还是尤为重要的。各地政府可以设立童模权益保护委员会来避免一旦出现童模权益被侵犯而投诉无门的情况。工商部门也应该加大商家的审查,核准这些商家是否具有开展拍摄活动的资质,是否具有合法的许可手续等,审核这些拍摄活动是否有益童模身心的健康发展。同时对有关经纪公司、培训机构进行审查,对其中的童模年龄、学历、工作时间进行备案,并对公司机构等进行应知义务责任的告知。同时,也应赋予这些审查部门处罚权,对这一行业进行彻底的整顿并大力处罚[3]。
我国法律规定了监护人有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但并未明确规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超过法定范围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该如何承担责任。像童模妞妞被母亲强迫参与拍摄,被踢打责骂时该如何进行救济?在制定童模行业法律时,对侵害儿童法律权益的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及处罚才能使儿童利益得到保障。对于侵害童模受教育权的监护人,应由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批评并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进行行政处罚。对侵害童模身体健康权较为严重的可以虐待罪处理,追究刑事责任。童模的财产权也应受到重视,让监护人明白儿童从事童模活动所得收入并不等于监护人自己的财产,对其进行强化区分,从立法上将童模劳动所得划入童模自身财产账户,防止监护人将其随意挥霍。